于个人土地所有者。首先,似乎在那些宗族成为大的地方宗族的 18■ 地区,土地要么只能在宗族范围内转让,要么在宗族成员选择之 后才能转让给族外人。[20]其次,任何一个拥有土地的男人对他的 儿子负有义务,任何土地的出卖都需要获得他们的一致同意。21) 这两种限制不仅适用于完全的土地所有,也适用于许多租 赁形式的土地所有。在福建以及至少在广东的一些地方,与中 国其他地区一样,在田皮与田骨的权利之间作了区分。田骨拥 有者享有向田皮所有者收租的权利,但他不得随意终止与后者 的租约。田皮拥有者享有“所有者”(owner).的特权。他能够以 完全所有者处理其土地的相同方式来运用其权利。田皮拥有者 可以转而寻佃,但是后者不享受属于田皮拥有者的保证占有的 特权。至少在理论上,土地完全所有者应该向国家纳粮,那么, 就田皮租赁而言,由田骨所有者纳粮。 这些细节出现在人类学家和一些其他研究者的分析中,[2] 但是他们没有考虑一般的农业统计资料。然而,能够获得的关 于“所有权”和“租赁”的粗略数据还是有某些用处,这些数据为 我们显示了对这一研究颇为重要的村落生活的两个特点。首 先,关于土地占有的广泛变量。其次,土地占有和家庭组织的联 系如此紧密,以至于土地占有的规模与家庭的规模发生共同的 变化。 尽管中国不是一个拥有大量由佃农和劳工进行劳作的地产 的国家,但人们经常指出,这一国家的土地占有相当集中。〈乡 土中国)(Agrarian China)23]提供的1933年广东的材料显示, 占家庭数量2%的地主,拥有53%的土地;占家庭数量4%的富 农,拥有13%的土地;占家庭数量20%[24的中农,拥有15%的 土地;占家庭数量74%的贫农,却只拥有19%的土地。同样,陈 翰笙运用广东地区的材料,得出以上四类土地拥有者的家庭平 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
均土地占有数量:地主,203.3亩(大约34英亩):富农,24.8亩; ■19 中农,6.0亩;贫农,2.0亩(大约三分之一英亩)。每个家庭的平 均土地占有量为7.8亩。25)]一份19世纪末20世纪初得出的报 告指出,在广东有1250万农业人口,其中100万农民耕种他们 自己的土地,875万是佃农和部分土地所有者,而275万为“其 他类型”的农民。【26]据东江流域12个县的调查资料显示, 34.5%的农民拥有土地,29.3%为部分土地所有者,而36.2% 为佃农。2广东中部的5个县土地所有者为5%,部分土地所 有者和佃农占85%,“其他”为10%。[2]巴克对福建农庄 (farms)的抽样资料大体显示了相同的划分类型,尽管完全拥有 其所耕种土地的农民数量少于广东。【2] 在福建和广东,大多数人耕种的农庄都非常小。在广东,20 世纪20年代,土地的私人占有很少超过15亩(2.5英亩),而且 通常少于10亩。[30]1946年,每个农户平均耕种土地的面积,在 广东为0.79公顷,福建为0.86公顷。[31川总之,由于许多土地所 有者的规模都很小,土地通常被分成几个小块。巴克对福建和 广东12个农庄的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平均每个农庄的土地分块 数量为2.0至9.3,而且每块土地的面积从0.05公顷到0.75 公顷不等。【32]土地的不同分块表示土地的所有、购买和租赁等 不同形式。任何一个农民的一生中,其所拥有的土地面积和构 成都会发生变化。对福建北部3个村落161个农户的调查中, 巴克发现,当农民开始经营的时候,农户拥有的土地平均面积为 0.73公顷(其中0.54公顷属于自己),由于土地的买卖和租赁, 那时土地的平均面积为1.01公顷。331 从巴克的材料中,我们可以大体看出农庄规模与家户规模 之间的相互关系。下列表格是对(中国的土地利用:统计学的分 析》一书中一个表格的改造:[34) 2村落生活的经济基础
福建和广东12县农庄规模和家户规模(家庭成员数)的抽样统计 20■ 特小 中等 小农庄 中等偏 大农 较大特大 所有 农庄 农庄 大农庄 庄 农庄农庄 农庄 福建 A 5.3 4.9 5.9 5.8 6.2 7.5 5.7 B 4.4 4.8 5.4 6.4 7.1 5.5 C 2.8 4.4 5.3 6.0 5.3 5.0 D 3.4 4.8 5.7 8.3 6.0 5.2 E 2.35.65.3 6.0 8.9 6.0 广东 A 5.46.38.210.9 6.7 B 5.4 5.5 5.55.4 6.1 5.5 4.0 5.2 7.1 9.4 11.5 7.2 D 3.34.65.66.17.3 4.9 3.84.88.08.015.5 6.4 F 4.67.08.211.412.5 7.6 G-3.64.66.68.39.3 5.5 这种粗糙的联系方式遮蔽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正如我们知 道的,在中国,当家庭的长辈去世、已婚的儿子完全接管土地的 时候,农民占有的土地开始分化,这种情况非常明显。可是分化 未必完全以这种方式进行。.而且,即使个人土地占有率是相同 的,在理论上这种联系方式也具有它的可能性,因为那些少数没 有分化的家庭既有较多的土地总量,又有较多的家庭成员。但 是,以此解释农庄规模与家户规模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不可能 的。最近,中国其他地方的材料证明,家户规模越大,个体成员 土地占有率就越高,只有当这种情况很明显的时候,农庄规模与 家户规模之间的关系才会显现出来。[3] 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
在一个特定的地方宗族中,可能有地主、商人、手工业者以 ■21 及农民。在后文中,我们将讨论这些分类之间的流动程度。不 过,现在我们必须记住的是,在不发生流动的社会里,他们不能 形成确定的社会秩序,现金经济、相对自由的土地市场、村落社 区中流动的财富使得人们有可能期待拥有更多财富,尽管事实 上他们并没有得到财富。总之,村落中的经济运作依赖于一种 假设,即家户是独立的经济单位,家户之间的经济关系事实上, 或者应该在原则上受市场自由运作的调整。邻里乡亲支付着高 额信贷。家族之间经济关系的结构确实经常随着亲属和邻里之 间合作的理想而变化。36 注释: [1]T.H.Shen,Agricultural Resources of China,New York,1951 第374页、第376页。主要粮食作物包括豌豆、蚕豆、油茶、高粱、黍 玉米、大豆、花生和芝麻。 [2】《中国的土地利用),南京,1937,第27页。 [3]参看前引T.H.Shen,第202页。 [4]关于这些作物的减少对福建东北部农民的影响,参看,Agrarian China,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London,1939,第251-255页。 [5】参见Chen Han-seng,“The Present Prospect of Chinese Emigration'",I. Bowman主编Limits of Land Settlement,New York,l937,第138 页;以及参看C.T.Gardner(伽德纳)“Amoy Emigration to the Straits”,The China Review,第22卷,第4期,l897,第623下。伽德 纳,英国皇家移民局驻厦门官员,曾经谈及大量的农民放弃原有种 植茶叶的土地,转而依赖海外亲属的汇款。他也指出普通农作物的 年景变化对移民潮起决定性影响。“因此,许多村民现在说到20、 30、40种农作物,或者没有农作物一其意义是农作物的景况之差 以致宗族中有20、30、40个成员将被迫移民,或者说农作物收成很 2村落生活的经济基础
好,所有宗族成员只要愿意的话,可以呆在家中。 22■ [6]前引Kulp,第84页下,第90页。 [7]R.H.Tawney在谈论中国的概貌时指出,“农民家庭消费的商品超过 四分之一是在市场上购买的"。参看Land and Labour in China, London,1932,第54页。在他之前,我已经有了福建和广东的材料可 以证明。 [8]在凤凰村,除了44位果农,13位农民之外,还有30位店员,11位商 人,10位水果商,9位船工,9位仆人,6位炊事员,4位粉刷工,3位 政府官员,3位制豆腐者,2位裁缝,2位教师,2位染匠,2位职业赌 棍,1位木匠,1位银匠,1位陶艺工.1位牧师,1位医生,1位祭司,1 位收税人和1位算命人。村落的总人口为650人。参看前引Kup, 第89页下。 [9]〈中国的土地利用:统计学的研究),第310页。 [10]参见陈翰笙,〈中国当代的农民问题),中国太平洋关系研究院,上 海,1933,第12页下。 [1l】(华南的农业问题),第35页。Tawney在Land and Labour in China一书中谈到广东地区公共土地(族田、村田、学田)的占有,也 得出了相同的比例,第32页,他引用了T.C.Chang的著作The Farmer's Movement in China,l928。令人感兴趣的是.据说在现代 香港“新界”有三分之一的土地“继续由祠堂委员会保管”。参看 Chinese Law and Custom in Hong Kong,Report of a Committee Appointed by the Government in October,1948,The Governmen Printer,Hong Kong,1953,第62页。 [12]前引陈翰笙,第27页。着重提到与1937年0 lga Lang的研究有关 的24个广东宗族,指出它们的族田从10%至90%不等,在多数例 子中,宗族声称50%至70%的耕地由族人耕作。在福建,族田没有 如此广泛。参看前引Lang,第174页。 [13】参看前引Kup,第86页、101页、123页。库尔伯对这些土地的不 同类型描述不清,我只好将他的表述条理化。 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