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刑法格言的展开 扩大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因为扩大解释是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所作的解释,而类 推解释的结局是超出刑法的规定解释刑法。显然,这主要是从解 释方法上而不是从解释内容上作出的结论;如果从解释内容上说, 则应当认为一切不合理的任意解释都违反罪刑法原则。立法者是 通过文字表述其立法意图的,因此,只能在立法文字可能具有的 含义内解释刑法;同时,由于刑法本身有自己的体系,确定文字 含义时,应在维持刑法整体含义的前提下进行解释。所以,罪刑 法定主义并不只是排斥类推解释,而是排斥一切不合理的解释。 因为一切不合理的任意解释,都可能使成文刑法失去其固有的含 义,刑法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效力。在此意义上说,即使是限制 解释、严格解释,只要它不合理,也是罪刑法定原则所不允许的。 例如,将刑法第232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中的“人”解释为 精神正常的人,可谓限制解释,结局导致缩小处罚范围,而这一 解释内容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是,由于类推解释的内容必 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只要采取类推解释的,即使结论具有合 理性,也应认为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至于其他解释,则不能从 解释方法上只能从解释内容上判断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 我们首先要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其次要考察类推以外的解 释在何种情况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在理论上比较简单:从形式上说, 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类推解释则完全 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从实质上说,扩大解释是在公 民可能预测的范围作出的解释,而类推解释则是超出公民可能预 测的范围作出的解释。”但在具体区分上,则十分复杂。例如,日 本旧刑法与德国旧刑法都规定盗资罪的对象是“物”,都没有规定 ①参见〔日〕可野潮:(刑法总论讲义案),信山社1995年第2版,第73一74 而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35 电属于物。在20世纪初,日本大审院认为,将电解释为物属于扩 大解释,从而将窃电行为认定为盗窃罪;而德国联邦法院坚持认 为,将电解释为物属于类推解释,拒绝将窃电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又如,日本最高裁判所认为复印件属于刑法规定的“文书”,而德 国法院认为这是类推解释,刑法理论上也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观 点。①在我国,如果将破环军人婚姻罪中的“同居”解释为通奸, 有人可能认为是扩大解释,有人可能认为是类推解释。在我看来, 前述两点关于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无疑是成立的,但除此 之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区分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 应当以本国刑法规定为依据,以本国文字含义为基准,不能以外 国刑法的规定以及外国文字的含义来衡量我国的刑法解释是扩大 解释是类推解释。其二,要考虑刑法用语的规范意义,从实质上 考察刑法用语从核心意义向边缘意义扩展的范围。②结局是,在保 护合法权益与保麻行为人的人权两方而寻找平衡点,使解释结论 既能充分保护合法权益,又能最有效地保障行为人的人权;忽视 其中任何一点或者片而强调其中任何一点,都会违反罪刑法定原 则的基本理念。 类推解释以外的其他解释,从方法上说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 则,但如上所述,其解释内容也不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对此, 必须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来判断。即违反民主主义原理、 尊重人权的原理以及保障社会安定原理的解释,都是违反罪刑法 定原则的。 第三,禁止事后法(或禁止溯及既往)。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 就设有刑罚(Nulla poena sine lege praevia.)的格言清晰地表述了 这一要求。其禁止内容可以由美国1798年的著名判例(Galder y」 @参见〔日)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194年第2版,第 133页。 ②参见拙著:《刑法的基础戏念),中国检赛出板社1995年版,第191页以下
36刑法格言的展开 B)的观点来概括:“四种立法为违反宪法的·事后法'之禁令: (1)将行为时无刑法禁止之行为科以刑罚的立法:(2)事后诚少 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行为之犯罪可能性之立法;(3)事后将刑度 增高之立法;(4)改变刑事证据法则,而事后允许较少或者较简 单之证据作为判罪根据的立法。”这只是从立法角度说明了禁止 事后法的内容,由于司法不得超越立法,故上述内容也适用于司 法。 但是,认为刑法原则上应当湖及既往的观点也是存在的,理 由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宾丁(Binding)将规范与刑法加以区别的 思想。他认为,犯罪行为所违反的不是刑法本身,而是刑法背后 的规范,但该规范在刑法制定之前就已经存在着,因此,适用事 后法并没有损害行为人的预测可能性。⑧二是官本英修等人的新法 比旧法进步的思想。既然在旧法之后制定新法,表明新法比旧法 进步,理应适用进步的新法,而不能适用落后的旧法。③但这种观 点不能得到我们的赞同。 第一,规范内在于刑法之中,而不是独立于刑法之外。例如,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及其法定刑,一方面是命令司法机关依照该 规定认定和处罚故意杀人罪;另一方面也禁止人们实施故意杀人 行为,因为法定刑是一种消极的、否定的法律后果,这种禁止对 一般人而言就是行为规范。就禁止自然犯而言,可以认为在制定 刑法之前就存在与刑法规范内容相同的规范,但不能据此否认刑 法之中存在规范;就禁止法定犯而言,制定刑法之前还不一定存 在与刑法规范内容相同的规范,相反,是刑法制定出了规范。所 ①转引自陶龙生:《论罪刑法定原则》,装墩铭主编:《荆法总则论文选辑》上, 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25页。 ②参见〔日】木村龟二编:《刑法学人门》,有斐阁19S7年版,第58页以下。 ③参见〔日〕宫本英修:《(刑法大钢》,弘文堂1935年版,第39页;〔日]檀松 正:《刑法摄论【一总论,劲草书房1974年再订版,第86页;〔日〕香川达夫:《刑法 讲义(总论)》,成文堂1980年板,第39页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37 以,不能将规范与刑法本身分开。宾丁的观点实际上只承认刑法 是针对司法人员的裁判规范,否认刑法也是针对一般人的行为规 范。中国学者不可能接受这样的观点。 第二,对新法比旧法进步的观点要作具体分析。旧法相对于 它所适用的那个年代而言是合适的,强行将新法适用于旧法年代 则它未必是进步的。① 第三,刑法既是裁判规范,也是行为规范;行为人决定是否 实施某种行为时,只能以行为时有效的法律为根据来作出选择, 同样,司法机关也只能根据行为时有效的法律进行裁判。公民不 可能事先知道国家在其行为后会通过什么样的法律,国家也不可 能对公民作出这样的要求,因此,如果根据事后法来评价行为人 的行为,就那损害了公民的预测可能性,其结果是侵犯公民的自 由。所以,法律允许时所实施的行为不受处罚(Quod lege permit: tente fit,poenam non meretur.),而不管事后的法律如何规定。 第四,刑法是成文法,采取这种方式的目的就是为了事先公 布,就是为了让全体公民通晓。成文法本身就意味着只有事先公 布的法律才能约束行为人,或者说,法律只要没有公布,就不约 束人(Non obligat lex nisi promulgata.),要不然为什么采取成文法 的形式呢?退一步说,即使是习惯法或者是判例法,它们也必然 存在于行为之前,在行为之后形成的习惯与判例,在行为时显然 不是习惯法与判例法。 第五,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绝对不定刑实际上 只是规定对犯罪科处刑罚,但没有规定科处何种刑罚;绝对不定 期刑仅就自由刑而言,是指立法上只规定了科处自由刑而没有规 定自由刑的期限,司法上只科处自由刑而不宣告自由刑的期限 (以下只提绝对不定期刑)。由于对犯罪的法律后果事实上并没有 ①参见〔日)大家仁:《刑法概说(总论)》,有斐阔1992年改订增补版,第64 页
38刑法格言的展开 “法定”,故这种立法与司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反是不言而喻的。 绝对不定期刑的思想基础是主观主义的犯罪论与目的刑论:犯罪 的根据是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格,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改善犯罪人, 但法官在判决时不可能预测行为人的教育改善所需要的时间;既 然如此,法官就不决定期限,行为人何时得到改善就何时出狱。 乍一看似乎很有道理,但这根本不是现代社会可以办到的。在特 定的监狱里,很雅判断服刑者是否得到了改善;实施的结果必然 导致罪犯更为狡猾,罪犯与监管人员的关系异常;重罪犯在短期 内出狱的现象会大量存在,从而导致对公平、正义的否定;.。 正因为如此,绝对不定期刑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否定。 但是,我们也不能走向另一极端,认为只有绝对确定的法定 刑才是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虽然排斥了法官 的自由裁量,但同时也排斥了公平与正义。因为即使是罪名相同 的犯罪也会在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上存在很大差异,绝对确 定的法定刑导致对危害不同的犯罪也处以相同的刑法,显然不符 合民主主义的要求。 第六,明确性原则。明确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法对什么 行为是犯罪、应处何种刑罚的规定,必须是明确的,由于不明确 的刑法规范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理念,根据规定实体的正当 程序的宪法条文,被认为是无效的。这个“由于不明确而无效的 理纶”(void-for vagueness doctrine)本来是美国的宪法判例,现 在却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承认。 所谓法律不明确,是指法律的内容含混、不确定。与其制定 不明确的法律,不如不制定法律,没有法律的状态比有不确定的 法律要好(Meliusest jus deficiens quam jusincertum.)。言下之意, 不明确的法律比没有法律更槽糕。就不明确的法律有损公民的预 测可能性而言,它与没有法律是一样的。在此意义说,法律不确 定时,法律就不存在了(Ubi jus incertum,ibi jus nullum.)。但没 有法律却认定某行为是犯罪时,我们可以发现进而面批评该认定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