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刑法格言的展开 者与解释者的共同努力。① 由此看来,法学者研究法律时,一方面要有宽广胸怀,胸怀 造就法学家(Pectus facit jurissum.);另一方面要进行合理解 释,“解释是法律调整机制的必要因素”。② 解释“永远是创造的进程”,③其作用永远不可轻视。孔子的 思想得以成为汉王朝的建国方略,得益于薰仲舒的解释。“孔子毕 竞是眷秋时代的产物,如果没有董仲舒根据几百年的历史经验和 汉代实际情况对它重新解释,它在汉代就不可能起作用。从西汉 建国到堇仲舒回答武帝策问,其间经历六十多年,读过《论语》 的人成千上万,为什么没有人把〈论语〉献给高帝、惠帝、文帝、 景帝,作为国家根本指导思想?就因为单纯的、未加解释的《论 语〉不管用,经董仲舒解释的《论语》才活了,才管用。”④法律 亦然,没有得到解释的法律实属一纸空文。法学者对法律的解释 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事实上指导着司法实践,在此意义上说, 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Legis interpretatio legis vim obtinet.)。待别是法学者的一致观点,总是对司法实践起营不可低 估的作用,所以说,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Commu- nis opinio habet vim consuetudinis.) 对于刑法的解释,不要迷信立法者或者起草者当时的主观意 图,而要探求法律本身的真实含义。“自古以来的传统观念认为, 作品的意义就是作者的原意,注释的目的就是把作者寄托在作品 ①参见〔日〕前田雅类:(魏代社会与实质的犯罪论》,东京大半出版会92年 版,第40页。 ②〔前苏)何列克磁耶夫:《法的一般理论》下册,祛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675 。 ③德国哲学家焦达默尔(Gadamer)的魂点,参见刘安刚:《意义哲学纲要),中 国编泽出酸社1998年版,第71页。 ③闻帕:《孔子与家),山东教青出版社1991年服,第64页
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代序)9 中的原意揭示出来,这就是所谓追求原意说。”①追求原意的解释 即法学上的主观解释。②然而,“以迫求作者原意为目的的注释是 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千百年来,在这种幻想的笼罩之下,注释 的本质被掩盖了,注释的作用被歪曲了。”③第一,立法原意是什 么,不仅对于解释者不明确,而且对于立法者也不明确。“自我认 识也是一种解释,它不比其他的解释容易,的确可能比其他的解 释更难,.。”④认为“作者本人并不清楚,他要表达怎样的含 义”,⑤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本文的原义这样的东西”,⑤或许显得 过分,但在许多情况下的确是“旁观者清”。第二,“当一个历史 事件或一部作品被创造完成之后,创作者便同时失去了他对作品 意蕴或历史事件的意义的占有权。”⑦同样,“刑法一经制定,它就 是一种客观存在,与立法原意产生距离”。⑧“尽管作品的意义脱胎 于作者的意图,但并不等于作者的意图,它们之间的关系犹如母 体与胎儿的关系,胎儿离开了母体之后,尽管保留着母体的种种 遗传基因,但毕竟不是母体的复制品,不能把二者等同起来。”@ 第三,“刑法是成文法,它通过语词表达立法意图,因此,解释者 应当通过立法者所使用的语词的客观含义来发现立法意图。”而换 言之,“我们能直接把握的不是人的内在的、隐秘的灵魂,而是通 ①童洪利:(古裔的释》,辽宁教育出饭社1993年版,第41页。 ②参见拙着:《(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寨出版社1995年版,第205页以下。 ③董洪利:(古藉的阴释》,辽宁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73页。 ④〔法】保罗,利科尔:《解释学与人文科学),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0 页。 ⑤〔美)赫施:《解释的有效性》,生话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9页。 @保罗·瓦莱里(Paul Valery)之语,转引自〔意】艾柯:《诠释与过度诠释),生 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2页。 ⑦刘安刚:〈意义哲学翔要》,中国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65页。 ⑧拙著:《刑法的基陆戏念),中画检寨出版社1995年版,第210页 董洪利:《古精的用释),辽宁教青出版社1993年版,第75页。 ⑥抽著:《刑法的基瑞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211页
10刑法格言的展开 过语言表现出来的思想和理性。”①所以,“重要的并不是作者要表 达什么,而是本文陈述了什么”:②“我们必须尊重本文,而不是实 际生活中的作者本人。”⊙第四,法律是许多人共同致力的产物 除直接起草者外,还有其他机关的一些代表人员参与以及立法机 关的通过。“这些为数不少的人,可能对同一法律规定的意义有非 常不同的理解,即使他们可以确实证明所有人都考虑到了同一点, 也毕竞不对阐释的法学家们具有拘束力。因为对法学家来说,法 律不是法律起草人、政府代表和议会议员的集合意志,而是国家 的意志。这种国家意志与任何个人想要放人法律中的意志并无关 系,它在任何情况下都根本不可能见诸法律之外,而只能在法律 之中生存。.只有法律本身的内容才是关键所在。”法律家要努 力探究的意志,是“仅在法律中体现的国家意志。不是法律起草 人的意志,不是一种曾想到过的观念,它是处在不断发展中的, 一种终结了的历史事实;它回答着具有新意义的,改变了时代关 系所提出的法律需要和法律问题,而对于这种意义,法律起草人 根本不会知道。”④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实(Lex non novit pa- trem,nec matrem,solam veritatem.)的格言,也意味着应当追求 法律本身的真实含义。⑦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解释结论必须以刑法用语为根据,不能 离开法律的用语(A verbis legis non est recedendum.)。一方而,语 言是精神的表示(Index animi sermo.),同样,用语的含义是法律 ①徐友渔等:《语言与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8页。 ②〔美)赫浦:《解释的有效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9页。 ③〔意〕艾柯;《诠释与过度诠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 页。 ④〔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9页 以下。 当然,如果客观解杯得出了不妥当结论,则需要探靠立法原意(参见拙著: (刑法的基础戏念),中国检察出板社1995年版,第214页以下)
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代序)11 的精神(Sensus verborum est anima legis.)。另一方面,罪刑法定 原则所要求的成文法主义,就是要求用文字固定法律;要坚持罪 刑法定原则,就应当格守法律的用语(Verbis legis tenaciter in- haerendum.)。法学解释的对象是成文的法律,完全脱离用语就是 推测而不是解释(Divinatio,non interpretatio est,quae omnino re. cedit a littera.);毁损用语的解释是恶劣的解释(Maledicta exposi- tio,quae corrumpit textum.)。而且,对一般用语应当作一般理解 (Generalia verba sunt generaliter intelligenda.),“因为只要法律不是 由法学专业词汇构成,那么它们的意义就取决于所用词汇的口语 意义。”①不难看出,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首先进行文理解释,只有 当文理解释不能得出合理结论时(这种现象很普遍),才需要进行 论理解释。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Cum in verbis nulla ambiguitas est,non debet admitti voluntatis quaestio.)。言下之意,用语模糊时就允许进行论理解释。罪刑法 定原则包含了存疑问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o reo.)的思想, 所以,对制定法应当严格解释(Statuta sunt stricte interpretanda.)。 “学者的良心是追求真理、阐述真理的良心。”②法学者应以普 意解释刑法。有利的应当扩充、不利的应当限制(Favores am pliandi,odia restringenda,);有疑问时应朝好的方向解释(Dubia in meiorem partem interpretari debent.)。当然,所谓有利与不利,好 与不好,并非仅从国家一方或者仅从被告人一方来考虑。“自从有 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 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 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受害人的报复。现在刑法同样不只反对 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 ①德〕阿迈纳:《方法论导论》,生活·凄书·新知三联书店199年板,第25 页。 ②〔日]团禁重光:《法学的善础),有斐周1996年版,第357页
12刑法格言的展开 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源由,也是它的界限 因此表现出悖论性: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也要面对 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 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李斯特语)。”①所以,只 有同时有利于国家与被告人的,才应当进行扩充。刑法的目的是 保护合法权益,“任何解释方法都或多或少包含了目的论解释;当 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者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要以 目的论解释为最高准则。”② “无论是解释传统,还是解释历史、作品等等,解释者自身要 处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时刻,这个时刻可称为解释时间。另一方面, 被解释的对象有它形成的历史时间。.这两个历史的时间之间 存在一个距离。”⊙“理解总是从解释者自身视野所感知的社会环境 和文化背景开始的,也就是说,解释者总是在不同社会条件制约 下、根据不同的时代需要和不同的文化背景从事理解活动的,因 此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域,解释者对同一部作品的理解也是 同的。”四“刑法具有稳定性,但它同时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 要,否则它就没有生命力。”⊙换言之,“时代是进化的法律是保守 的,我们果真要法律不至于僵直到不近人情的麻木状态,那就我 们除了注重法律的立法时代的时代性以外,我们还得注意法律的 解释时代的时代性。”⑤从解释的根本标准来说,“客观上约束法官 的法的价值判断的,是所处时代的国民的整体意志,而不是制定 成文法(或先例)时的国民的整体意志。诚然,成文法是其制定 时的整体意志的反映,但解释者的判断的终极标准是现在的整体 ①〔德)拉德布鲁兼:《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 ②抽著:《刑法的菇璃观念〉,中国检寨出版社1995年版,第232页。 ③刘安刚:(意义哲学纲要),中国编译出版社1998年板,第65页。 ④董洪利:《古撕的闸释》,辽宁教青出板社1993年版,第75页。 ⑤抽著:(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素出版社1995年阪,第22页 ⑤朱采真:《现代法学通论》,世界书局1935年瓶,第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