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教蒙 规则纳入一部完整的法典之中。这个任务过于繁重,也很不现实,迄今尚未实现。 个别法典化是要把各个部门的原则、规划进行系统而分门别类的编纂,使之成为 部门法的 战争法 一种切实可行的编纂形式,这种形式 成为国际法编纂的主要形式政府间的国际法编纂工作迄今为止只采用此种形式, 从编纂者来看,有非官方和官方编纂之分。非官方的是指个人或学术团体的 编纂,为18世纪英国学者边沁所首倡。他认为国际法的编纂不但要统一现有的 习惯法,而且应当就有争议之点制定新法。“学术团体对国际法的编纂始于19世 纪70年代 873年在比利时根特成立的国际法学会(Institu Droit Internatinnal) I同年在布鲁塞尔成立的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 Lav Association)开始从事这项工作,并分别拟定了一些国际法文件的草案。美国哈 佛大学国际法研究院也提出过一些有关国际法的条款草案。总的来说.这些由个 人或学术团体对国际法进行的非官方编纂,因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所以,只能 与公法学家的学说一起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官方的指各国政府之间或国际组织进行的编 自19世纪开始,出现了官方编纂国际法的活动,1856年巴黎会议签署的《海 上国际法原则宣言》可以说是官方国际法编纂的开始。之后两次海牙和平会议以 及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联盟,都承担了官方编慕国际法的工作 随着联合国组织的建立,国际法编纂工作进入到一个新阶段。《联合国宪章》 第13条第1款规定:“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以.提倡国际法的逐渐发 展与编纂。”为了实现上述职责,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作出决议,设立国际法多 员会,并于1948年经选举产生。国际法委员会是联合国负责编纂国际法的主要 机构。其任务是:就固际法应当规定的一些问题或“各固实施尚未充分发展成为 法律的”一些问题草拟公约草案,以促进国际法的进步、发展:编纂现有国际法, 即“在那些已经有广泛国家实践、先例和学说的领域内”,使国际法更加精确地 条文化和系统化 迄今为止,经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公约草案和条款草案多达数十个,涉及国 际法的诸多领域,编纂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相当 的影响。 第三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 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依这一定义,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特征 )各国公认 即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因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一个国家不能创 造国际法,尽管有时一国或少数国家提出的某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 义在没有得到名国公认之前,尚不能成为国际法太原则。其本原则必须是为 各国所公认的 这种公认或者反复出现在各国缔结的条约中,或者作为国际习惯 被各国所接受。这 特点使其区别于仅为少数或部分国家承认的原则 二)具有普遍意义 即这种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个 别领域中的具体原则,也不只是关系到国际关系的局部性原则,而是超出了个别
国际法教案 规则纳入一部完整的法典之中。这个任务过于繁重,也很不现实,迄今尚未实现。 个别法典化是要把各个部门的原则、规划进行系统而分门别类的编纂,使之成为 部门法的法典,如海洋法,战争法等。这是一种切实可行的编纂形式,这种形式 成为国际法编纂的主要形式。政府间的国际法编纂工作迄今为止只采用此种形式。 从编纂者来看,有非官方和官方编纂之分。非官方的是指个人或学术团体的 编纂,为 18 世纪英国学者边沁所首倡。他认为国际法的编纂不但要统一现有的 习惯法,而且应当就有争议之点制定新法。“学术团体对国际法的编纂始于 19 世 纪 70 年代。1873 年在比利时根特成立的国际法学会(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nnal)和同年在布鲁塞尔成立的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开始从事这项工作,并分别拟定了一些国际法文件的草案。美国哈 佛大学国际法研究院也提出过一些有关国际法的条款草案。总的来说.这些由个 人或学术团体对国际法进行的非官方编纂,因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所以,只能 与公法学家的学说一起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官方的指各国政府之间或国际组织进行的编纂。 自 19 世纪开始,出现了官方编纂国际法的活动,1856 年巴黎会议签署的《海 上国际法原则宣言》可以说是官方国际法编纂的开始。之后两次海牙和平会议以 及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联盟,都承担了官方编纂国际法的工作。 随着联合国组织的建立,国际法编纂工作进入到一个新阶段。《联合国宪章》 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以.提倡国际法的逐渐发 展与编纂。”为了实现上述职责,联合国大会于 1947 年作出决议,设立国际法委 员会,并于 1948 年经选举产生。国际法委员会是联合国负责编纂国际法的主要 机构。其任务是:就国际法应当规定的一些问题或“各国实施尚未充分发展成为 法律的”一些问题草拟公约草案,以促进国际法的进步、发展;编纂现有国际法, 即“在那些已经有广泛国家实践、先例和学说的领域内”,使国际法更加精确地 条文化和系统化。 迄今为止,经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公约草案和条款草案多达数十个,涉及国 际法的诸多领域,编纂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相当 的影响。 第三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 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依这一定义,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特征: (一)各国公认 即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因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一个国家不能创 造国际法,尽管有时一国或少数国家提出的某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 义,在没有得到各国公认之前,尚不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必须是为 各国所公认的。这种公认或者反复出现在各国缔结的条约中,或者作为国际习惯 被各国所接受。这一特点使其区别于仅为少数或部分国家承认的原则。 (二)具有普遍意义 即这种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个 别领域中的具体原则,也不只是关系到国际关系的局部性原则,而是超出了个别
国际法教素 领域成而耳有普瑞意义的,活用干国际法一切效力范用的,关系到闹际关系全局性 的原则.应可以贯家千国际法的各个方面并具有指导作用。例如,国家平等原则. 它对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都起调整和指导作用,具有普遍意义,无论其他任何领域 的原则 违背了 平等原则均属无效。相反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尽管 是一项国际法原则,而且早已为各国公认,但仍不能成为基本原则,因为其只沙 及国与国之间引渡罪犯这一方面,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而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 则。 (三)构成用际法的基础 这一特征可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要 么是从基本原则派生或申出来的,要么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国际法一般原则必须符合基本原 则的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平法子法”地位相似, 任何一项国际法一般原则、规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抵触者均属无效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不得 违反,倘若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动摇了整个国际法的基础。譬如,假若在 国际关系中破坏了主权原则,现代国际法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仅仅 违反了国际法的具体原则,不足以影响国际法的存在。 (四)具有器行法的性质 强行法 又称绝对法、强制法,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的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 遵守的,不得任意抛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 强行法是任意法的对称。强行法原为国内法的概念,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 法公约》开始正式在国际法领域使用强行法的概念。该公约第53条称国际强行 法为“一一般用际法强先制规范”,并规定 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 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 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 “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按照这条规定,国际强 行法应具备三个条件或特征:①国际社会全体接受:②公认为不许损抑:③不得 随意更改,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始得更改。但是,国际强行法具体指哪 些规范,条约法公约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划定具体范畴。关于国际强行 法的效力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 一般国际法强 制规律抵触者无效”:第64条又规定“遇有新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 何现有条约之有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足见其在国际法中的权 威性。 按照公认的规定和解释,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国际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 特征,但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不 定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响 《联合闲宪音》对现代国际法基木原叫的形成和发展耳有兴足经重的影响 《联合国宪章)本质上属于多边性质的国际条约,其所载原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 则的基础。因为: 第一,联合国作为当今国际社会最大的普遍性的政治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目前已拥有191个会员国,几乎包括了世界上的所有主要国家,作为这一庞大国 际组织的组织约章,《宪章》可谓是已获得了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文献。 第二,系统地概括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际文件首推《联合国宪章》,这是国
国际法教案 领域而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关系到国际关系全局性 的原则,它可以贯穿于国际法的各个方面并具有指导作用。例如,国家平等原则, 它对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都起调整和指导作用,具有普遍意义,无论其他任何领域 的原则、规则只要违背了平等原则均属无效。相反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尽管也 是一项国际法原则,而且早已为各国公认,但仍不能成为基本原则,因为其只涉 及国与国之间引渡罪犯这一方面,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而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 则。 (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这一特征可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要 么是从基本原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要么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国际法一般原则必须符合基本原 则的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的 “平法子法”地位相似, 任何一项国际法一般原则、规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抵触者均属无效。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不得 违反,倘若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动摇了整个国际法的基础。譬如,假若在 国际关系中破坏了主权原则,现代国际法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仅仅 违反了国际法的具体原则,不足以影响国际法的存在。 (四)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强行法,又称绝对法、强制法,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的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 遵守的,不得任意抛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 强行法是任意法的对称。强行法原为国内法的概念,1969 年的《维也纳条约 法公约》开始正式在国际法领域使用强行法的概念。该公约第 53 条称国际强行 法为“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并规定: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 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按照这条规定,国际强 行法应具备三个条件或特征:①国际社会全体接受;②公认为不许损抑;③不得 随意更改,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始得更改。但是,国际强行法具体指哪 些规范,条约法公约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划定具体范畴。关于国际强行 法的效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53 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 制规律抵触者无效”;第 64 条又规定“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 何现有条约之有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足见其在国际法中的权 威性。 按照公认的规定和解释,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国际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 特征,但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不一定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响 《联合国宪章》对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联合国宪章》本质上属于多边性质的国际条约,其所载原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 则的基础。因为: 第一,联合国作为当今国际社会最大的普遍性的政治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目前已拥有 191 个会员国,几乎包括了世界上的所有主要国家,作为这一庞大国 际组织的组织约章,《宪章》可谓是已获得了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文献。 第二,系统地概括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际文件首推《联合国宪章》,这是国
围际法教案 际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律文件上的首次具体表现,其确认固定和发展了国际法基 本原则,被认为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文献。在《宪章》中, 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现在序 宗旨和原则部分 尤其集中在第2条规定的七项 原则上,其给联合国及其会员国规定了法律任务、行动方针以及必须遵守的行为 准则。 第三,《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本组织在国际维持和平及安全之必要 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足见《联合国宪章》是一项具 有权威的国际文献 之的效力己超出了 个国际组织文件的效力范围。 此外,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其后载有基本原则的国际公约、双 边条约有其他国际文件具有“渊源”作用。譬如,宪章所规定的七项原则被其他 国际文件,如《亚非会议最后公报》、《非洲统一组织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 权利和 义务宪章》以及大量的双边条约、协定所重申、延伸和发展。《联合国宪章》在 序言和宗旨部分都涉及到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但最集中的反映在第 条联合国 的原则部分中,其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予遵行的七项原则,简述如下: a)会员闲主权平等 b)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d)不使用武力 e)集体协作。 「)确保非会员国遵行宪章原则 g)不干涉别国国内管辖事项。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是50年代中期由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 倡导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该原则第一次见之于1954 年4月29日 印两 签订的 《中华 、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西藏地 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四十多年来,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除了又有大 批第三世界国家承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外, 一些发达国家,包括日本、美国也都 明确承认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样,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超出了亚洲、非洲的范 围,得到了欧洲、美洲、大洋洲很多国家的承认,超出了发展中国家的范围,得 到了发达国家的承认。 据统 百多个条约全面承认了这五项原则 还有相当多的条约明确载明了五项原则中的几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在双 边条约中得到确认,而且也在重要的国际文件中得到确认。这足以证明和平共处 五项原则已经得到各国公认,已经成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及维护世界和平 与发展的有力武器。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今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 示出甘特别的要性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被国家社会承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的确立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也表明了中国对现代国际法发展的重大贡献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了过去已有的各项基本原则,但并不是简单的重复 而是对传统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新发展。它更加准确地、精炼地表达了国际法 的各项基本原则,并赋予了新的内容和意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 则体系的核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国际法教案 际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律文件上的首次具体表现,其确认固定和发展了国际法基 本原则,被认为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文献。在《宪章》中, 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现在序言、宗旨和原则部分,尤其集中在第 2 条规定的七项 原则上,其给联合国及其会员国规定了法律任务、行动方针以及必须遵守的行为 准则。 第三,《联合国宪章》第 2 条规定:“本组织在国际维持和平及安全之必要 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足见《联合国宪章》是一项具 有权威的国际文献,它的效力已超出了一个国际组织文件的效力范围。 此外,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其后载有基本原则的国际公约、双 边条约有其他国际文件具有“渊源”作用。譬如,宪章所规定的七项原则被其他 国际文件,如《亚非会议最后公报》、《非洲统一组织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 《 各 国 经 济 权 利 和 义务宪章》以及大量的双边条约、协定所重申、延伸和发展。《联合国宪章》在 序言和宗旨部分都涉及到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但最集中的反映在第 2 条联合国 的原则部分中,其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予遵行的七项原则,简述如下: a) 会员国主权平等。 b) 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c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d ) 不使用武力。 e ) 集体协作。 f ) 确保非会员国遵行宪章原则。 g ) 不干涉别国国内管辖事项。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是 50 年代中期由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 倡导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该原则第一次见之于 1954 年 4 月 29 日,中、印两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西藏地方 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四十多年来,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除了又有大 批第三世界国家承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外,一些发达国家,包括日本、美国也都 明确承认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样,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超出了亚洲、非洲的范 围,得到了欧洲、美洲、大洋洲很多国家的承认,超出了发展中国家的范围,得 到了发达国家的承认。据统计,至今已有一百多个条约全面承认了这五项原则, 还有相当多的条约明确载明了五项原则中的几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在双 边条约中得到确认,而且也在重要的国际文件中得到确认。这足以证明和平共处 五项原则已经得到各国公认,已经成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及维护世界和平 与发展的有力武器。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今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 显示出其特别的重要性。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被国家社会承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的确立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也表明了中国对现代国际法发展的重大贡献。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了过去已有的各项基本原则,但并不是简单的重复, 而是对传统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新发展。它更加准确地、精炼地表达了国际法 的各项基本原则,并赋予了新的内容和意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 则体系的核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国际法教案 这是因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下面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加以论述,需要重点理解掌握,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1、互相尊重主权原 权的概念和 基本内容 主权 即国家主权 ,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 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不可分割,不可 让予。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 予的。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主权作为国对 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 二个月 面: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 中央 和地方的行政 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 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 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如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 据木用的洁况,白由洗择白己的社合制度用家形式、组织白己的政府制定压 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等 这就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自主性和 排他性。 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 在因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式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2)主权原则的含义和意义。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 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围际人格,不得有行 何形式的侵犯。换言之, 闲家是独立的 平笔的 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 事务的权利应当 受到尊重 各国自行决定 已的命运 自由选择自己的社分 政 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 涉。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围际法的基础。这就 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含义 1970年《国际法原言》洋民术了主叔原则的内容,其中心、是各国主权 平等。该宣言规 权平等包括下列要 D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②每一国均 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③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④国家之领 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⑤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 经济及文化制度:⑥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 国家和平共处。 在国际实践中,只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才能使国家主权原则得到切实的保 障。相反,如果各国可以互相干涉,可以恣意侵犯,可以借口主权性质不同而 戎相见,国际关系就要混乱,国际法也就无法存在了。因此,将国家主权原则比 作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是完全正确的。 国家主权原则对国家、对国际法都有重要意义。国家主权原则已经得到国际 补会的广泛承认。特别是一战之后,几平所有的国际文献都确队了这一原则,句 《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侧将此原则列为首位, 也说明了这一原则的 重要性 2、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 权的最主要内容。应当指出,领土完整是个法律概念,而非单纯的地理学概念。 在地理学上,依领土分布的连续程度认识领土的完整性,将领土连成一片的称“连
国际法教案 这是因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下面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加以论述,需要重点理解掌握。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1、互相尊重主权原则。 (1)主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 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不可分割,不可 让予。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 予的。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主权作为国对 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 面: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 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 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 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如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 据本国的情况,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制定国 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等。这就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自主性和 排他性。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 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2)主权原则的含义和意义。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 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 何形式的侵犯。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 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 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 涉。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这就 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含义。 1970 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详尽阐述了主权原则的内容,其中心是各国主权 平等。该宣言规定,主权平等包括下列要素:①各国法律地位平等;②每一国均 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③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④国家之领 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⑤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 经济及文化制度;⑥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 国家和平共处。 在国际实践中,只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才能使国家主权原则得到切实的保 障。相反,如果各国可以互相干涉,可以恣意侵犯,可以借口主权性质不同而兵 戎相见,国际关系就要混乱,国际法也就无法存在了。因此,将国家主权原则比 作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是完全正确的。 国家主权原则对国家、对国际法都有重要意义。国家主权原则已经得到国际 社会的广泛承认。特别是二战之后,几乎所有的国际文献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包 括《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此原则列为首位,也说明了这一原则的 重要性。 2、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 权的最主要内容。应当指出,领土完整是个法律概念,而非单纯的地理学概念。 在地理学上,依领土分布的连续程度认识领土的完整性,将领土连成一片的称“连
围际法教囊 续领土”,领土被海洋分隔的称为“不完全连续领土”,部分领土被他因领土分隔 或包围的称为“非连续领土”。习惯上将连续领土视为完整,而后者为不完整 法上,领土完整表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性的内在特征 能被分裂,领土主权是否被侵占。连续领土若为别国侵占或分裂, 也不能视为领 士完整:相反,领士并不连续,但并未被别国侵占,仍应属领土完整。领土完整 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部分,是鉴别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要标准。 3、尊面主权与尊重领十完整的关系 相五重主拟和领+完整是两个五相群系又不相同的概今国家是在白 的主权范围内行使主权的,只有国家主权存在,才能保证国家领 土主权不可侵犯 才能保证领土完整。如果国家主权被剥夺,领土主权就失去了保证。国家领土主 权受到侵犯,领土也不可能完整。如果侵犯了一国的领土完整,肢解、分裂、侵 占了该国领土,当然就破坏了该国的主权。因此,尊重一国主权是国家行使主权 的基础,尊重的一国的主权必然应该首先尊重一国的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构成国 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国家主权的概念比领土完整的概念更广泛 二)互不发犯原 1、互不侵犯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互不侵犯原则是指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 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侵犯另 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十 完整, 不得争作为油国际角鼎的王段 《国际法原则宣言》对互不侵犯原则的内容作了闸明:①侵犯战争构成危害 和平之罪行,须负国际责任:②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之宣传:③各国 有义务避免使用武力或威胁侵犯他国边界和国际界线:④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对 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 立之任何强制行动:⑤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 包括雇佣军在内,侵入他国领士 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 战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犯此等行为为目的之有组织活动:© 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之对象,不得成为他 国以使用威脚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额土不得承认为合法 2、得略的宗义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互不侵犯并不是一般地反对战争 而是反对得犯州 争。 对于自卫战争,民族解放战争则给以肯定和确认。这样,认识战争的性质, 认清什么是侵略战争就显得至关重要。 关于侵略的定义是个国际上长期讨论的问题。从1950年联合国大会审议此 问题,直到1974年12月14日第二十九届联大才通过了一项《关于侵略定义的 决议》,大会建议安理会在确定是否发生了侵略行为时, 以该定义为指导该完 义为:“侵略是指 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 一个国家的主权、 领 上完整或政治独 立,或以本《定义》所宜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定 义还列举了应视为侵略的七项行为。 武装侵犯一个主权国家是最严重的违反国际法的罪行,一个关于侵略的定义 是不能悠得略行为的特征句罗无贵的该定义抑得终行为仅仅限定为使用武力 行为,而且,侵略行为是否存在 应由安理会断定, 可见这个 定义还存在着严 的缺陷。正如我国代表在联大会议上指出的,定义把侵略只限于武装侵略行为而 没有包括其他形式的侵略像领土兼并和扩张,政治干涉和颠覆以及经济控制和掠 夺等,而这些也恰是当今世界上超级大国推行侵略扩张政策的主要形式。再者
国际法教案 续领土”,领土被海洋分隔的称为“不完全连续领土”,部分领土被他国领土分隔 或包围的称为“非连续领土”。习惯上将连续领土视为完整,而后者为不完整。 而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表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 能被分裂,领土主权是否被侵占。连续领土若为别国侵占或分裂,也不能视为领 土完整;相反,领土并不连续,但并未被别国侵占,仍应属领土完整。领土完整 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部分,是鉴别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要标准。 3、尊重主权与尊重领土完整的关系。 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两个互相联系又不尽相同的概念。国家是在自己 的主权范围内行使主权的,只有国家主权存在,才能保证国家领土主权不可侵犯, 才能保证领土完整。如果国家主权被剥夺,领土主权就失去了保证。国家领土主 权受到侵犯,领土也不可能完整。如果侵犯了一国的领土完整,肢解、分裂、侵 占了该国领土,当然就破坏了该国的主权。因此,尊重一国主权是国家行使主权 的基础,尊重的一国的主权必然应该首先尊重一国的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构成国 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国家主权的概念比领土完整的概念更广泛。 (二)互不侵犯原则 1、互不侵犯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互不侵犯原则是指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 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 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国际法原则宣言》对互不侵犯原则的内容作了阐明:①侵犯战争构成危害 和平之罪行,须负国际责任;②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之宣传;③各国 有义务避免使用武力或威胁侵犯他国边界和国际界线;④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对 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 立之任何强制行动;⑤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 包括雇佣军在内,侵入他国领土,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 战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犯此等行为为目的之有组织活动;⑥ 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之对象,不得成为他 国以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土不得承认为合法。 2、侵略的定义。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互不侵犯并不是一般地反对战争,而是反对侵犯战 争。对于自卫战争,民族解放战争则给以肯定和确认。这样,认识战争的性质, 认清什么是侵略战争就显得至关重要。 关于侵略的定义是个国际上长期讨论的问题。从 1950 年联合国大会审议此 问题,直到 1974 年 12 月 14 日第二十九届联大才通过了一项《关于侵略定义的 决议》,大会建议安理会在确定是否发生了侵略行为时,以该定义为指导。该定 义为:“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 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定 义还列举了应视为侵略的七项行为。 武装侵犯一个主权国家是最严重的违反国际法的罪行,一个关于侵略的定义 是不能将侵略行为的特征包罗无遗的,该定义把侵略行为仅仅限定为使用武力的 行为,而且,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应由安理会断定,可见这个定义还存在着严重 的缺陷。正如我国代表在联大会议上指出的,定义把侵略只限于武装侵略行为而 没有包括其他形式的侵略像领土兼并和扩张,政治干涉和颠覆以及经济控制和掠 夺等,而这些也恰是当今世界上超级大国推行侵略扩张政策的主要形式。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