势。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企业往往采用多种销 售方式。在不同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对不同 销售方式如何确定其应税销售额,税法必须予以明确。由此税法对以下 几种销售方式分别作了规定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纳税人销售过程中的折扣分为两种:即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也称价格折扣或折扣销售。它是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 购买数量较多而给予的价格优惠,即购买数量愈多,价格愈低。商业折 扣一般都从销售价格中直接扣算,即购买方的价款和销售方所收的货 款,都是按打折以后的售价来计算的。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 生的,因此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如果销售 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 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 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现金折扣,也称销售折扣。是销货方为鼓励购买方在一定期限内 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购买方的一种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 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税法规定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 额中扣除 在理解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必须将 现金折扣与销售折让进行准确区分,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 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 销售折让与现金折扣相比较,虽然都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因 为销售折让是由于货物的品种和质量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 折让可以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第二,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 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 该实物的款额或折合的价值量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 増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 平例: 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货物,价税合计为100万元,甲企业规定的 收款条件为2/10,1/20,n/30。如果乙企业在10天内付款,则只需 支付98万元,但甲企业计税时,仍应以100万元的金额计算应缴增值 税
势。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企业往往采用多种销 售方式。在不同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对不同 销售方式如何确定其应税销售额,税法必须予以明确。由此税法对以下 几种销售方式分别作了规定: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纳税人销售过程中的折扣分为两种:即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也称价格折扣或折扣销售。它是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 购买数量较多而给予的价格优惠,即购买数量愈多,价格愈低。商业折 扣一般都从销售价格中直接扣算,即购买方的价款和销售方所收的货 款,都是按打折以后的售价来计算的。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 生的,因此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如果销售 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 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 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现金折扣,也称销售折扣。是销货方为鼓励购买方在一定期限内 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购买方的一种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 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税法规定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 额中扣除。 在理解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必须将 现金折扣与销售折让进行准确区分,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 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 让。销售折让与现金折扣相比较,虽然都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因 为销售折让是由于货物的品种和质量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 折让可以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第二,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 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 该实物的款额或折合的价值量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 税。 举例: 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货物,价税合计为 100 万元,甲企业规定的 收款条件为 2/10,1/20,n/30。如果乙企业在 10 天内付款,则只需 支付 98 万元,但甲企业计税时,仍应以 100 万元的金额计算应缴增值 税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 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鉴于销售货物和收购货 物是两种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和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我国税法规 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 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按约定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购 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退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这种方式实 际上是以提供货物而取得还本不付息的资金的一种融资行为。税法规 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 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在货物所有权转让过程中, 交易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尽管以物 易物销售方式不直接涉及货币收支活动,但其实质上仍是一种购销行 为。因此,从税务处理角度看,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即以各 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 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值得注意的是:以物易物活动中,双方应分别开具 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业发票和其他合法 票据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纳税人销售货物时 另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时退还包装物以便循环使用, 因此,对销货单位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应看作是一种收入,而只能作为 项短期负债。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 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 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 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这其中,“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 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 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 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 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 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鉴于销售货物和收购货 物是两种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和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我国税法规 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 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按约定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购 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退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这种方式实 际上是以提供货物而取得还本不付息的资金的一种融资行为。税法规 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 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在货物所有权转让过程中, 交易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尽管以物 易物销售方式不直接涉及货币收支活动,但其实质上仍是一种购销行 为。因此,从税务处理角度看,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即以各 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 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值得注意的是:以物易物活动中,双方应分别开具 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业发票和其他合法 票据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纳税人销售货物时 另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时退还包装物以便循环使用, 因此,对销货单位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应看作是一种收入,而只能作为 一项短期负债。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 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 1 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 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 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这其中,“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 或以 1 年为期限,对收取 1 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 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 号文件规定,从 1995 年 6 月 1 日 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 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