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第二十六条设置使无线电台(站) 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 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 的除外 (一)地面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终端; (二)没有对有害干扰提出保护要求 的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 功率无线电台(站)和其他无线电台(站)。 第十三条设邮使用下列线电台第三十七条设置使用圈定无线电台 (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站),由设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 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 (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 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 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 (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他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跨境通信 因特殊需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卫星地球站、卫星测控站等需要进行国际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协调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 机构实施许可。 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 区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 地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11 第十一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 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第二十六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 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 的除外: (一)地面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终端; (二)没有对有害干扰提出保护要求 的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 功率无线电台(站)和其他无线电台(站)。 第十三条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 (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 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 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 (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 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他 因特殊需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 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 区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 地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固定无线电台 (站),由设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 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 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 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跨境通信 卫星地球站、卫星测控站等需要进行国际 协调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 机构实施许可
在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 电台(站),由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哺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 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 管理机构审批。 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 (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 门同意 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 刁审批 第十二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第二十八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 (一)有可使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圆作人恶无线电管理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 因期定园有 应的业务技鲜操作司/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蚬定、具备 (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 济合理的原则,工作杯境安全可靠; 案可行; (四)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 应的管理措施 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
12 在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 电台(站),由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 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 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 管理机构审批。 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 (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 部门同意。 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 门审批。 第十二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 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 格; (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 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 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可使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 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 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 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 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