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 报告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上半年报告正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2年半年财务报告的议案 5、2012年10月25日在成都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到监事 2人,监事会主席文秉友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参会,委托监事文利民先生代为参会并行使表决 权。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2012年三季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公司《H股股票增值权计划》的议案。 (二)报告期内,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监事会还列席了公司历次董事会会议,参加了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和其他各 类重要办公会议,部分监事还参加了公司总裁办公会、管理提升活动、内部控制建设活动和公 司资金集中管理检査活动,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投资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监督 检査,提出了建立关于股票投资的授权、出售等重要环节在内的内控制度,提请公司高度关注 现金流状况,加强市场开拓和货款回收,关注子企业的预算执行情况等建议。这些建议和要求 得到了公司董事会、经营层和高管的高度重视和认真执行,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促进企业 加强内部控制。 监事会在做好各项监督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配合中国证监会、四川省证监局、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和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开展的监督检查及交流活动。年内参加了关于上市公司治理 的问卷调查活动、上市公司监事会最佳实践活动、上市公司治理座谈会和《四川上市公司监事 会工作指引》的征求意见,为更好履行监管职能创造了有利条件 、监事履职情况 监事参加监事会的出席情况(年内召开监事会会议5次) 监事姓名是否职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委托出缺席 工监事监事会次数席次数席次数次数 文秉友 5 2 文利民 否 从远是 000 2012年6月28日,全体监事参加了公司的专题培训。此次培训结合法律及证券监管规则 和上市公司案例,监事深入学习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境 内),进一步提升了监事对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对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监事做好本 届监事会工作的信心,增强了监事依法和有效履行职责的责任心,增强了监事对违反法规和条 例的风险意识。 报告期内,监事会完成了换届选举。本届监事会成员中,文秉友先生、文利民先生于 2012年5月17日获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选举为股东代表监事,王从远先生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为职工代表监事。文秉友先生经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为本届监事会主席 三、报告期内监事会的独立意见 通过开展上述各项工作,监事会有效履行了监督职责,在2013年3月29日召开的监事会 七届四次会议上,监事会对履职范围内的监督事项独立意见进行了审核,发表如下: (一)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监事会对公司运作 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査,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依法运作,合法经 营。公司董事会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信息披露及时、准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 26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2 年上半年报告正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2012 年半年财务报告的议案。 5、2012 年 10 月 25 日在成都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2 人,监事会主席文秉友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参会,委托监事文利民先生代为参会并行使表决 权。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 2012 年三季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公司《H 股股票增值权计划》的议案。 (二)报告期内,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监事会还列席了公司历次董事会会议,参加了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和其他各 类重要办公会议,部分监事还参加了公司总裁办公会、管理提升活动、内部控制建设活动和公 司资金集中管理检查活动,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投资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监督 检查,提出了建立关于股票投资的授权、出售等重要环节在内的内控制度,提请公司高度关注 现金流状况,加强市场开拓和货款回收,关注子企业的预算执行情况等建议。这些建议和要求 得到了公司董事会、经营层和高管的高度重视和认真执行,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促进企业 加强内部控制。 监事会在做好各项监督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配合中国证监会、四川省证监局、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和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开展的监督检查及交流活动。年内参加了关于上市公司治理 的问卷调查活动、上市公司监事会最佳实践活动、上市公司治理座谈会和《四川上市公司监事 会工作指引》的征求意见,为更好履行监管职能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监事履职情况 监事参加监事会的出席情况(年内召开监事会会议 5 次)。 监事姓名 是否职 工监事 本年应参加 监事会次数 亲自出 席次数 委托出 席次数 缺席 次数 文秉友 否 5 3 2 0 文利民 否 5 5 0 0 王从远 是 5 4 1 0 2012 年 6 月 28 日,全体监事参加了公司的专题培训。此次培训结合法律及证券监管规则 和上市公司案例,监事深入学习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境 内),进一步提升了监事对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对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监事做好本 届监事会工作的信心,增强了监事依法和有效履行职责的责任心,增强了监事对违反法规和条 例的风险意识。 报告期内,监事会完成了换届选举。本届监事会成员中,文秉友先生、文利民先生于 2012 年 5 月 17 日获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选举为股东代表监事,王从远先生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为职工代表监事。文秉友先生经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为本届监事会主席。 三、报告期内监事会的独立意见 通过开展上述各项工作,监事会有效履行了监督职责,在 2013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监事会 七届四次会议上,监事会对履职范围内的监督事项独立意见进行了审核,发表如下: (一)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监事会对公司运作 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依法运作,合法经 营。公司董事会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信息披露及时、准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 报告 确。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经营层高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勤勉尽责,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或损害股东、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通过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汇报,审议公司财务报告,审查会计事务所 出具的审计报告,关注、调査重大事项等方式,对公司2012年度的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工作 进行了认真的监督、检查和审核。公司2012年年度财务报告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进一步健全完善了财务制度 及相关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2012年财务报告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经审计的财务 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报告期内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 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四)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 (五)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细致审议,认为:公司持续关联交易坚持 了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及 相关规定要求。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信息披露充分,未损害本公司及其它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六)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了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工作。 监事会认真听取并审议了董事会关于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信永中 和会计师事务所就此出具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 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内控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发挥管理控制作 用。报告期内未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七)监事会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2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四、监事会关于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的专项监督意见 监事会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要求,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落实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 项的工作方案和专项说明进行了详细检查,听取了董事会及相关部门的专项报告,查阅了近3 年的利润分配相关文件资料,监事会认为: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方案及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符 合《公司章程》。分红意见的说明客观真实。现金分红的相应决策符合《公司章程》和《现金 分红》管理办法。利润分配兼顾了公司全体股东,留存未分配利润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未 发现公司现金分红决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 27 确。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经营层高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勤勉尽责,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或损害股东、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通过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汇报,审议公司财务报告,审查会计事务所 出具的审计报告,关注、调查重大事项等方式,对公司 2012 年度的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工作 进行了认真的监督、检查和审核。公司 2012 年年度财务报告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进一步健全完善了财务制度 及相关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2012 年财务报告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经审计的财务 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报告期内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 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四)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 (五)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细致审议,认为:公司持续关联交易坚持 了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及 相关规定要求。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信息披露充分,未损害本公司及其它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六)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了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工作。 监事会认真听取并审议了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信永中 和会计师事务所就此出具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 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内控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发挥管理控制作 用。报告期内未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七)监事会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2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四、监事会关于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的专项监督意见 监事会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要求,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落实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 项的工作方案和专项说明进行了详细检查,听取了董事会及相关部门的专项报告,查阅了近 3 年的利润分配相关文件资料,监事会认为: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方案及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符 合《公司章程》。分红意见的说明客观真实。现金分红的相应决策符合《公司章程》和《现金 分红》管理办法。利润分配兼顾了公司全体股东,留存未分配利润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未 发现公司现金分红决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 报告 2013年,监事会将继续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 刂》等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行为监督、业务监督、财务监督职责,并结合股份公司年度工作重 点及监事会职责要求,认真开展对股份公司《H股股票增值权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同 时,结合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需要,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适当调整,以更好发挥监督作 用,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第六节重要事项 重大诉讼、仲裁和媒体普质疑的事项 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和媒体质疑事项。 报告期内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不适用 三、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本年度公司无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四、资产交易、企业合并事项 √不适用 五、公司股权激励情况及其影响 √不适用 为进一步完善本公司整体薪酬结构体系,将股东利益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 工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报告期内本公司推出了股票增值权计划,为本公司包括高级管理人员 在内的管理骨干和核心技术人才授予H股股票增值权,首次授予共向175名符合条件的授予 对象合计授出H股股票增值权162600万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20.038600万股的08114% 六、重大关联交易 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 本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在四川省成都市与东方电气集团签订了《20122014采购及 生产服务框架协议》、《2012-2014销售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20122014综合配套服务 框架协议》、《2012-2014物业及设备承租人框架协议》及《2012-2014物业及设备出租人框 架协议》,并与财务公司签订《2012-2014财务服务框架协议》。该批持续关联交易协议的有 效期为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东方电气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财务公司为东方电气集团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本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 及财务公司签署协议并进行日常持续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联交易。 该批协议的基本内容为 1.《20122014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 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向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子公司供应产品(原材料、半成品、配 套件、辅助材料、零部件、生产工具及设备、加工工具、劳保用品、其它有关产品及材料)及 提供生产服务(加工服务、进口代理服务、技术服务、检验及测试服务、售后服务、运输服 务、有关工具及设备的保养、维修与管理服务、车辆维修及其它有关服务)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 28 2013 年,监事会将继续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等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行为监督、业务监督、财务监督职责,并结合股份公司年度工作重 点及监事会职责要求,认真开展对股份公司《H 股股票增值权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同 时,结合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需要,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适当调整,以更好发挥监督作 用,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第六节 重要事项 一、重大诉讼、仲裁和媒体普遍质疑的事项 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和媒体质疑事项。 二、报告期内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 不适用 三、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本年度公司无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四、资产交易、企业合并事项 √ 不适用 五、公司股权激励情况及其影响 √ 不适用 为进一步完善本公司整体薪酬结构体系,将股东利益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 工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报告期内本公司推出了股票增值权计划,为本公司包括高级管理人员 在内的管理骨干和核心技术人才授予 H 股股票增值权,首次授予共向 175 名符合条件的授予 对象合计授出 H 股股票增值权 1626.00 万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 20,0386.00 万股的 0.8114%。 六、重大关联交易 ——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 本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21 日在四川省成都市与东方电气集团签订了《2012-2014 采购及 生产服务框架协议》、《2012-2014 销售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2012-2014 综合配套服务 框架协议》、《2012-2014 物业及设备承租人框架协议》及《2012-2014 物业及设备出租人框 架协议》,并与财务公司签订《2012-2014 财务服务框架协议》。该批持续关联交易协议的有 效期为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 东方电气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财务公司为东方电气集团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本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 及财务公司签署协议并进行日常持续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联交易。 该批协议的基本内容为: 1. 《2012-2014 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 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向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子公司供应产品(原材料、半成品、配 套件、辅助材料、零部件、生产工具及设备、加工工具、劳保用品、其它有关产品及材料)及 提供生产服务(加工服务、进口代理服务、技术服务、检验及测试服务、售后服务、运输服 务、有关工具及设备的保养、维修与管理服务、车辆维修及其它有关服务)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 2.《20122014销售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向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供应产品(原材料、半成品、产成 品、汽轮机产品、锅炉产品、核电产品、燃气汽轮机产品、发电设备、生产设备、零部件、备 件、辅助材料、劳保用品、其它有关产品及材料)及提供生产服务(加工服务、技术服务、运 输服务、进口代理服务及其它有关服务) 3.《2012-2014综合配套服务框架协议》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向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提供综合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 于培训服务、共享设施服务(包括水、电、气)、通讯服务、综合管理服务及其它配套服务 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向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提供综合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 服务、清洗服务、职工管理服务、幼儿园服务、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民兵服务、教育服务、培 训服务及其它配套服务。 4.《2012-2014财务服务框架协议》 财务公司根据其现时所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本公司 及本公司的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资金结算服务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其可从事的其它投资、金融财务服务 5.《2012-2014物业及设备承租人框架协议》 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将相关物业出租给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 6.《2012-2014物业及设备出租人框架协议》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将相关物业出租给东方电气集团或其下属企业 该批协议的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分别于2011年10月21日及2011年11月4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网站上刊登的持续关联交易公告及通函。 本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上述日常持续关联交易均为本公司生产 经营所必须,符合正常商业条款及公平原则并在框架协议及相关具体交易协议的基础上进行, 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形。进行相关持续关联交易有利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 该等关联交易协议已取得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域或本公司股东大会独立股东的批准而 正式生效。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该等重大持续关联交易的具体金额均未超过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上限金额。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及2012年年度上限金额 单位:千元币种:人民币 协议名称 零一二年实际发生总额 二零一二年建议年度上限 《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 1,336442 3.000.000 《销售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 1242,177 1,780,000 《综合配套服务框架协议》(接受) 37415 150,000 《综合配套服务框架协议》(提供) 2,000 《物业及设备出租人框架协议》 8 3,000 7,504,769 12400,000 《财务服务框架协议》 2,775,124 12,800,000 (贷款加利息支出) 《物业及设备承租人框架协议》 53.378 80000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 29 2. 《2012-2014 销售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向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供应产品(原材料、半成品、产成 品、汽轮机产品、锅炉产品、核电产品、燃气汽轮机产品、发电设备、生产设备、零部件、备 件、辅助材料、劳保用品、其它有关产品及材料)及提供生产服务(加工服务、技术服务、运 输服务、进口代理服务及其它有关服务)。 3. 《2012-2014 综合配套服务框架协议》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向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提供综合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 于培训服务、共享设施服务(包括水、电、气)、通讯服务、综合管理服务及其它配套服务; 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向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提供综合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 服务、清洗服务、职工管理服务、幼儿园服务、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民兵服务、教育服务、培 训服务及其它配套服务。 4. 《2012-2014 财务服务框架协议》 财务公司根据其现时所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本公司 及本公司的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资金结算服务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其可从事的其它投资、金融财务服务。 5. 《2012-2014 物业及设备承租人框架协议》 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将相关物业出租给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 6. 《2012-2014 物业及设备出租人框架协议》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将相关物业出租给东方电气集团或其下属企业。 该批协议的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分别于 2011 年 10 月 21 日及 2011 年 11 月 4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网站上刊登的持续关联交易公告及通函。 本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上述日常持续关联交易均为本公司生产 经营所必须,符合正常商业条款及公平原则并在框架协议及相关具体交易协议的基础上进行, 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形。进行相关持续关联交易有利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 该等关联交易协议已取得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或本公司股东大会独立股东的批准而 正式生效。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该等重大持续关联交易的具体金额均未超过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上限金额。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及 2012 年年度上限金额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协议名称 二零一二年实际发生总额 二零一二年建议年度上限 《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 1,336,442 3,000,000 《销售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 1,242,177 1,780,000 《综合配套服务框架协议》(接受) 37,415 150,000 《综合配套服务框架协议》(提供) 893 2,000 《物业及设备出租人框架协议》 538 3,000 《财务服务框架协议》 7,504,769 12,400,000 (存款加利息收入) 2,775,124 12,800,000 (贷款加利息支出) 《物业及设备承租人框架协议》 53,378 80,000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 公司确认上述关联交易(如适用)及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详情已符合《上市规则》第14A 章的披露规定。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巳审核该等持续关连交易,并确认 (1)该等交易属公司的日常业务; (2)该等交易是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或如可供比较的交易不足以判断该等交易的条 款是否一般商务条款,则对公司而言,该等交易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视属 何情况而定)的条款:及 (3)该等交易是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而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并且符合公司股 东的整体利益。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8条,公司已聘用公司之核数师确认于2012年度该等持续关 连交易 (1)已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2)乃按照公司的定价政策而进行(如适用) (3)乃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及 (4)并无超逾先前公告披露的上限 七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一托管、承包、租赁事项 √不适用 (二)担保情况 √不适用 (三)其他重大合同 报告期内没有公司或其任何一家附属公司与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附录十六)或 其附属公司之间所订立的重要合约。 报告期内没有控股股东或其附属公司向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提供服务的重要合约。 在本年度内或本年度结束时,公司没有订立任何仍然生效的合约(与公司的任何董事、监 事或任何全职雇员所订立的服务合约除外),而任何个人、商号或法人团体据此承担公司的全 部或任何重大部分业务的管理及行政 在本年度内的任何时间或本年度终结时,公司未曾有或没有任何合约存在,而立约的一方 为公司、或公司的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且公司的一名董事或 监事,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在或曾在本年度内的任何时间,于该合约中有利害关系(而在上 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公司董事或监事认为该合约与公司的业务有重大关系,且有关董事或监事 在该合约中的利害关系具关键性或曾具关键性的)。于所提述的合约并不包括一名公司董事或 监事的服务合约,或公司与另一企业所订立的合约,而公司的董事或监事乃仅凭借身为该另 企业的董事或监事而在该合约中具有或曾经具有利害关系 在本年度内的任何时间或本年度终结时,公司没有任何安排存在,而该等安排的其中一方 为公司、或公司的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且该等安排的目的或 其中一个目的,是使公司的董事或监事能藉收购公司或任何其他法人团体的股份或债权证而获 取利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 30 公司确认上述关联交易(如适用)及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详情已符合《上市规则》第 14A 章的披露规定。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巳审核该等持续关连交易,并确认: (1)该等交易属公司的日常业务; (2)该等交易是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或如可供比较的交易不足以判断该等交易的条 款是否一般商务条款,则对公司而言,该等交易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视属 何情况而定)的条款;及 (3)该等交易是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而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并且符合公司股 东的整体利益。 根据《上巿规则》第 14A.38 条,公司已聘用公司之核数师确认于 2012 年度该等持续关 连交易: (1)已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2)乃按照公司的定价政策而进行(如适用); (3)乃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及 (4)并无超逾先前公告披露的上限。 七、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一)托管、承包、租赁事项 √ 不适用 (二)担保情况 √ 不适用 (三)其他重大合同 报告期内没有公司或其任何一家附属公司与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附录十六)或 其附属公司之间所订立的重要合约。 报告期内没有控股股东或其附属公司向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提供服务的重要合约。 在本年度内或本年度结束时,公司没有订立任何仍然生效的合约(与公司的任何董事、监 事或任何全职雇员所订立的服务合约除外),而任何个人、商号或法人团体据此承担公司的全 部或任何重大部分业务的管理及行政。 在本年度内的任何时间或本年度终结时,公司未曾有或没有任何合约存在,而立约的一方 为公司、或公司的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且公司的一名董事或 监事,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在或曾在本年度内的任何时间,于该合约中有利害关系(而在上 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公司董事或监事认为该合约与公司的业务有重大关系,且有关董事或监事 在该合约中的利害关系具关键性或曾具关键性的)。于所提述的合约并不包括一名公司董事或 监事的服务合约,或公司与另一企业所订立的合约,而公司的董事或监事乃仅凭借身为该另一 企业的董事或监事而在该合约中具有或曾经具有利害关系。 在本年度内的任何时间或本年度终结时,公司没有任何安排存在,而该等安排的其中一方 为公司、或公司的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且该等安排的目的或 其中一个目的,是使公司的董事或监事能藉收购公司或任何其他法人团体的股份或债权证而获 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