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债权特定人为特定行为 请求 权利的分类 1、分类表。参郑玉波48。 2、依据标的区分,为静态观察,着眼于特定利益 权利 财产权 非财产权 匚偾权物权准物权◎无形财产权口人格权「身份权」 1))非财产权 (1)人格权 〖1〗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是以权利人自己人格利益的享受为标的的权 利。 〖2〗基于出生取得,因死亡而消灭。在权利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让与或抛弃 〖3〗如,生命权、身体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 (2)身份权 〖1〗存在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上的权利。 〖2〗主要存在于亲属的身份关系上。所以也称为“亲属权” 〖3〗如,夫权、家长权、家属权等 2))财产权(略) 3))混合权利(DNG),兼具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的双重性格。如,继承权、社员权 3、依据作用区分,为动态观察,着眼于法力 权利 支配权 请求权 变动权 可能权 形成权 抗辩权狭义的形成权 (1)支配权 〖1〗~,也称管领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格的权利 〖2〗作用:积极方面,主体直接针对、管领标的物,具有支配性 消极方面,禁止他人妨害支配,具有排他性 〖3〗范围:物权、准物权、无形财产权、亲属权中的大部分④ ①如,采矿权,渔业权。参,物权法。我民有准物权的称谓。参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341-341。 另,参史尚宽:《民法总论》,第18页,准物权,“物权以外,依据特别法的规定,视为物权者。…此等权 利非以现在特定之物为标的,其标的为无形之利益,不过将来权利人依特定之行为,得使发生、确定、存 续、变更或消灭特定的法律关系而已。”属于能杈。能杈另包括:撤消权、抵消权,选择权、解除权等 2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③DING现代法治强调从身份向契约的转变,因此,社会关系中,身份关系所占的范围减小。身份关系的 形成所依据的因素越来越局限于血亲关系。 4亲属权中的抚养请求权例外。 第21页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 21 页 债权 特定人为特定行为 请求 三、权利的分类 1、分类表。参郑玉波 48。 2、依据标的区分,为静态观察,着眼于特定利益 权 利 财产权 非财产权 债权 物权 准物权① 无形财产权② 人格权 身份权 1))非财产权 (1) 人格权 : 〖1〗 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是以权利人自己人格利益的享受为标的的权 利。 〖2〗 基于出生取得,因死亡而消灭。在权利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让与或抛弃。 〖3〗 如,生命权、身体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 (2) 身份权 : 〖1〗 存在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上的权利。 〖2〗 主要存在于亲属的身份关系上③。所以也称为“亲属权” 〖3〗 如,夫权、家长权、家属权等 2))财产权(略) 3))混合权利(DING),兼具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的双重性格。如,继承权、社员权。 3、依据作用区分,为动态观察,着眼于法力 权利 支配权 请求权 变动权 可能权 形成权 抗辩权 狭义的形成权 (1) 支配权: 〖1〗~,也称管领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格的权利 〖2〗作用:积极方面,主体直接针对、管领标的物,具有支配性; 消极方面,禁止他人妨害支配,具有排他性 〖3〗范围:物权、准物权、无形财产权、亲属权中的大部分④ ① 如,采矿权,渔业权。参,物权法。我民有准物权的称谓。参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 341-341。 另,参史尚宽:《民法总论》,第 18 页,准物权,“物权以外,依据特别法的规定,视为物权者。…此等权 利非以现在特定之物为标的,其标的为无形之利益,不过将来权利人依特定之行为,得使发生、确定、存 续、变更或消灭特定的法律关系而已。”属于能权。能权另包括:撤消权、抵消权,选择权、解除权等。 ② 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③ DING 现代法治强调从身份向契约的转变,因此,社会关系中,身份关系所占的范围减小。身份关系的 形成所依据的因素越来越局限于血亲关系。 ④亲属权中的抚养请求权例外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2)请求权 〖1〗~,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2〗公权的请求权一一诉权,私权的请求权 〖3〗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的不同而做的分类 【1】债权上的请求权① 【2】物权上的请求权 【3】准物权上的请求权 【4】无形财产时上的请求权 【5】人格权上的请求权 【6】身份权上的请求权 (3)变动权 〖1〗可能权:依自己的行为,可以使他人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代理权(严格地 说,代理权不是权利,而是一种地位)。② 〖2〗形成权:~,能为权,变动,抽象的权利,第二次的权利,依据自己的行为,使 自己或与人共同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广义的形成权包括抗辩权 【1】通常所称的“形成权”,指狭义的形成权。 形成权的三个作用 「发生权利即因形成权的行使,而成立一种法律关系。 般的承认权 变更权利改变现存的法律关系 选择权 消灭权利废弃现存的法律关系 撤消权、抵消权、解除权 【2】抗辨权 抗辩权的性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作用在于防御,所以必须待他人请求时,才能对其抗 准抗瓣权,对于请求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抗辩,如,抵消权 再抗瓣权,对于抗辩权的抗辩。 否认对方权利存在的异议,也属于广义的抗辩权。 永久(灭却)的抗辫,如,对消灭时效届满以后的债权请求权行使的抗辩权,与一时(延 期)的抗辫,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的抗辩。 4、其他的分类 (1)绝对权与相对权{私权的效力} ①王泽鉴,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债的关系包括:(1)(2)(3)(4)郑玉波,50,债权上的请求权基于债 权成立时当然发生,其余,多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发生。DING但,权利受到侵害,意味发生了侵权行为, 形成侵权行为之债。如何“理解请求权与债权并非一回事?”(郑玉波50)关于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参 《德国民法总论》,69。(1)请求权比债权更具有一般性(2)通说认为,请求权与债权之间不存在实质上 的区别 ②此外,代位权、董事的事务执行权,质认权?也属于 3郑玉波,52 4郑玉波,50-51,两种不同性质的承认权 5《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 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即同时履 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郑玉波,52。此分类渐渐为学者否认,因为权利为法律保护,则没有不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涉及第三人 侵害债权的问题。有待研究的问题 第22页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 22 页 (2) 请求权 〖1〗~,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2〗公权的请求权——诉权,私权的请求权 〖3〗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的不同而做的分类 【1】 债权上的请求权① 【2】 物权上的请求权 【3】 准物权上的请求权 【4】 无形财产时上的请求权 【5】 人格权上的请求权 【6】 身份权上的请求权 (3) 变动权 〖1〗可能权:依自己的行为,可以使他人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代理权(严格地 说,代理权不是权利,而是一种地位)。② 〖2〗形成权:~,能为权,变动权,抽象的权利,第二次的权利③,依据自己的行为,使 自己或与人共同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广义的形成权包括抗辩权。 【1】通常所称的“形成权”,指狭义的形成权。 形成权的三个作用 发生权利 即因形成权的行使,而成立一种法律关系。 一般的承认权④ 变更权利 改变现存的法律关系 选择权 消灭权利 废弃现存的法律关系 撤消权、抵消权、解除权 【2】抗辩权 ·抗辩权的性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作用在于防御,所以必须待他人请求时,才能对其抗 辩。 ·准抗辩权,对于请求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抗辩,如,抵消权 ·再抗辩权,对于抗辩权的抗辩。 ·否认对方权利存在的异议,也属于广义的抗辩权。 ·永久(灭却)的抗辩,如,对消灭时效届满以后的债权请求权行使的抗辩权,与一时(延 期)的抗辩, 如,同时履行抗辩权⑤、先诉的抗辩。 4、其他的分类 (1)绝对权与相对权⑥{私权的效力} ① 王泽鉴,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债的关系包括:(1)(2)(3)(4)郑玉波,50,债权上的请求权基于债 权成立时当然发生,其余,多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发生。DING 但,权利受到侵害,意味发生了侵权行为, 形成侵权行为之债。如何“理解请求权与债权并非一回事?”(郑玉波 50)关于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参 《德国民法总论》,69。(1)请求权比债权更具有一般性(2)通说认为,请求权与债权之间不存在实质上 的区别。 ② 此外,代位权、董事的事务执行权,承认权? 也属于。 ③ 郑玉波,52。 ④ 郑玉波,50-51,两种不同性质的承认权。 ⑤ 《合同法》第 6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 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即同时履 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⑥ 郑玉波,52。此分类渐渐为学者否认,因为权利为法律保护,则没有不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涉及第三人 侵害债权的问题。有待研究的问题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1〗绝对权,对世权,请求一般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相对权,对人权,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主权利与从权利{私权的相互关系} 如,债权与保证合同债权的关系体现了主权利和从权利的关系。② (3)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私权以其与主体的关系 〖1〗专属权,专属于权利人一身的权利 【1】享有的专属权一一专归一定人享有,不能让与或继承,但可以代位行使③ 【2】行使的专属权一一专由一定人行使,不能代位行使,但可以让与或继承 〖2〗非专属权,一般的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 (4)既得权与期待权{私权以其成立的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1〗既得权,完整权,权利的成立要件已经完全具备 〖2〗期待权,权利的成立要件,将来有实现的可能。如,附条件的权利,取得时效完成 前占有人的权利,继承开始之前法定继承人的权利 四、权利的竞合 1、~,数个权利存在于一个标的,依其行使,可以产生同一结果的,为权利的竞合。 2、请求权的竞合 即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 (2)关联性:一个请求权满足,其余各请求权归于消灭:独立性:时效 (3)类型 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竞合如,承租人在租赁关系终止以后,不返还租赁物,所有物 返还请求权与出租物返还请求权 数个物上请求权竞合 如,所有物返还与占有物返还 数个债权上的请求权竞合 如,不当得利返还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3、法规竞合:同一生活事实可以合乎数种法规所规定的法律要件。如,侵权行为法与合同 法的竞合。如,医疗合同与侵害人身权(身体权,生命权)。 ①郑玉波认为,独存权与附属权,比主权利与从权利,更为准确,但应注意附属权与权能的区别。虽二者 均不能独立存在,但附属权为从权利,而权能不能单独存在 ②学生提问:诉讼时效的效力应及于主权利和从权利。什么是从权利,例如?诉讼时效的效力的范围:原 则:主权利因时效而消灭,其效力及于从权利:如,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 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保证,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 ( GENERAL SURETYSHIP)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 证人免除保证责仼: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例外:法律 另有规定的,如,以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担保的请求权,虽经时效消灭,债权人仍就其抵押物、质物或 留置物取得偿还。理由:保证担保物权的确实,保护因担保物存在而生的信赖权利仍存在。 ④如,终身定朝金权 [德]迪特尔·梅笛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60 第23页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 23 页 〖1〗 绝对权,对世权,请求一般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 相对权,对人权,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主权利与从权利①{私权的相互关系} 如,债权与保证合同债权的关系体现了主权利和从权利的关系。② (3)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私权以其与主体的关系} 〖1〗 专属权,专属于权利人一身的权利 【1】 享有的专属权——专归一定人享有,不能让与或继承,但可以代位行使③ 【2】 行使的专属权——专由一定人行使,不能代位行使,但可以让与或继承。 〖2〗非专属权,一般的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 (4)既得权与期待权{私权以其成立的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1〗 既得权,完整权④,权利的成立要件已经完全具备 〖2〗 期待权,权利的成立要件,将来有实现的可能。如,附条件的权利,取得时效完成 前占有人的权利,继承开始之前法定继承人的权利。 四、权利的竞合 1、~,数个权利存在于一个标的,依其行使,可以产生同一结果的,为权利的竞合。 2、请求权的竞合 (1)~,即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 (2)关联性:一个请求权满足,其余各请求权归于消灭;独立性:时效 (3)类型 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竞合 如,承租人在租赁关系终止以后,不返还租赁物,所有物 返还请求权与出租物返还请求权 数个物上请求权竞合 如,所有物返还与占有物返还 数个债权上的请求权竞合 如,不当得利返还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3、法规竞合:同一生活事实可以合乎数种法规所规定的法律要件。如,侵权行为法与合同 法的竞合。如,医疗合同与侵害人身权(身体权,生命权)。 ① 郑玉波认为,独存权与附属权,比主权利与从权利,更为准确,但应注意附属权与权能的区别。虽二者 均不能独立存在,但附属权为从权利,而权能不能单独存在。 ②学生提问:诉讼时效的效力应及于主权利和从权利。什么是从权利,例如? 诉讼时效的效力的范围:原 则:主权利因时效而消灭,其效力及于从权利;如,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 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保证,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 (GENERAL SURETYSHIP)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 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例外:法律 另有规定的,如,以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担保的请求权,虽经时效消灭,债权人仍就其抵押物、质物或 留置物取得偿还。理由:保证担保物权的确实,保护因担保物存在而生的信赖权利仍存在。 ③如,终身定期金权; ④ [德]迪特尔·梅笛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60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五、民法总则与私法上的权利 第1章法律行为一一权利的变动(一) 第2章消灭时效一一权利的变动(二) 第3章权利的行使 第4章人一一权利的主体 第5章物—权利的客体 第24页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 24 页 五、民法总则与私法上的权利 第1章 法律行为——权利的变动(一) 第2章 消灭时效——权利的变动(二) 第3章 权利的行使 第4章 人——权利的主体 第5章 物——权利的客体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2章法律行为 第1节法律现象、法律事实 丁南 法律行为概说: 1、法律事实、法律现象、法律规定的关系 法律范畴逻辑 释例 法律规定大前提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去律事实小前提A为人 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法律现象结论 A自出生时享有权利能力 2、法律现象的发生,除了法律的规定,还应有法律事实 3、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法律现象 法律现象,法律事实适用法律规定所生的结果,即权利的得、丧、变更。 (一)权利的发生(取得) 1、原始取得 (1)~,非基于他人的权利,而独立地取得权利。 (2)如,拾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因先占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取得时效、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 (1)~,基于他人的权利,而独立地取得权利。包括基于他人意思取得权利,如,依据法 律行为取得所有权;与,非基于他人意思而由法律规定而生者,如,遗产继承 分类1 移转的继受取得 权利主体发生变化,不变更权利内容如,债权的让与 创设的继受取得就他人既存的权利,创设新权利,而|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 为继受取得 ①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第175页 ②认定为无主财产,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制度。在相关的期间届满以后,财产的权利归国家所有。但在 操作上,有判决为个人所有的 ③取得时效制度的研究 ④在我国物权法草案中,为“邻地利用权”。P533。 第25页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 25 页 第 2 章 法律行为 第 1 节 法律现象、法律事实① 丁 南 一、 法律行为概说: 1、法律事实、法律现象、法律规定的关系 法律范畴 逻辑 释例 法律规定 大前提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法律事实 小前提 A 为人 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法律现象 结论 A 自出生时享有权利能力 2、法律现象的发生,除了法律的规定,还应有法律事实 3、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二、 法律现象 法律现象,法律事实适用法律规定所生的结果,即权利的得、丧、变更。 (一)权利的发生(取得) 1、原始取得 (1)~,非基于他人的权利,而独立地取得权利。 (2)如,拾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因先占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②、取得时效③、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 (1)~,基于他人的权利,而独立地取得权利。包括基于他人意思取得权利,如,依据法 律行为取得所有权;与,非基于他人意思而由法律规定而生者,如,遗产继承。 (2) 分类 1: 移转的继受取得 权利主体发生变化,不变更权利内容 如,债权的让与 创设的继受取得 就他人既存的权利,创设新权利,而 为继受取得。 地上权、地役权④、永佃权 ①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第 175 页。 ② 认定为无主财产,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制度。在相关的期间届满以后,财产的权利归国家所有。但在 操作上,有判决为个人所有的。 ③ 取得时效制度的研究 ④ 在我国物权法草案中,为“邻地利用权”。P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