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精品课程申报资料 《民法总论》 教材内容 深圳大学法学院 二00六年四月
2006 年精品课程申报资料 《民法总论》 教材内容 深圳大学法学院 二 00 六年四月
第四编时效 第十三章时效制度概述 第一节概述 时效的概念 时效的种类 、时效的作用 第二节时效的历史沿革 、国外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的概念 二、取得时效的适用条件 三、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 四、我国对取得时效应采取的态度 第十四章诉讼时效 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客体 第三节诉讼时效的效力 第四节诉讼时效的起算 普通时效和特别时效的起算 、最长时效的起算 第五节诉讼时效的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延长
第四编 时效 第十三章 时效制度概述 第一节 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 二、时效的种类 三、时效的作用 第二节 时效的历史沿革 一、国外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我国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取得时效 一、取得时效的概念 二、取得时效的适用条件 三、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 四、我国对取得时效应采取的态度 第十四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效力 第四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普通时效和特别时效的起算 二、最长时效的起算 第五节 诉讼时效的期间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第十三章时效制度概述 第一节概述 时效的概念 时效,即时间在法律上所产生的效力。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满法定的期间,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 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它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有法律规定的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 法律确立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而不是将其闲置,否则权利人 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由此,时效制度的成立必须以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条 件,即以权利的行使与否作为确认时效的标准。 (二)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需持续存在,并且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时间 时效制度的成立,不仅要求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而且还要求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 的存在须持续达到法定期间。这里所说的一定的事实状态,通常是指当事人占有财产或者权利人不行使权 利的客观情况。也就是说,只有法律规定的这种事实状态不间断、持续地经过,并且达到法律规定的时间 后,才能成立时效制度。无法行使权利或因某种原因仅一段时间中断权利的行使并不导致时效的应用。 (三)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当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持续存在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间后,就会对权利人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即导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使当事人取得权利,或丧失权利,或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无论 权利人对该种法律后果是否愿意接受,都必须承担。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持续存在,并达到法 定期间后产生的必然结果。 时效制度的特征 (一)时效属于法律事件 时效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根据,其内容是基于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律规定 的期间后,当然地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因此,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第十三章 时效制度概述 第一节 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即时间在法律上所产生的效力。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满法定的期间,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 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它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有法律规定的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 法律确立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而不是将其闲置,否则权利人 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由此,时效制度的成立必须以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条 件,即以权利的行使与否作为确认时效的标准。 (二)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需持续存在,并且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时间 时效制度的成立,不仅要求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而且还要求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 的存在须持续达到法定期间。这里所说的一定的事实状态,通常是指当事人占有财产或者权利人不行使权 利的客观情况。也就是说,只有法律规定的这种事实状态不间断、持续地经过,并且达到法律规定的时间 后,才能成立时效制度。无法行使权利或因某种原因仅一段时间中断权利的行使并不导致时效的应用。 (三)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当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持续存在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间后,就会对权利人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即导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使当事人取得权利,或丧失权利,或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无论 权利人对该种法律后果是否愿意接受,都必须承担。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持续存在,并达到法 定期间后产生的必然结果。 二、时效制度的特征 (一)时效属于法律事件 时效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根据,其内容是基于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律规定 的期间后,当然地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因此,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而非行为 (二)时效的法定性 时效的法定性包括:(1)作为时效发生前提的事实状态的性质的法定。虽然时效所要求的事实状态表 现形式各异,但同种时效制度的事实状态性质是相同的,即取得时效是当事人公开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 诉讼时效则是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事实。(2)持续时间长短的法定。时效制度所要求的事实状态持 续的时间一般都是法定的。例如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普通时效期间为20年和10年,特别时效期间为5年 1年、6个月,长期时效期间为30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期间为1 年,最长诉讼期间为20年。(3)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定。取得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均为当事人最终取得了 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而消灭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因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有的国家为权利人丧失胜 诉权,有的为债务人取得抗辩权等,但这些不同的法律后果都是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 (三)时效的强制性 法律对于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法规范,即法律所规定的一定的事实状态和该事实状态持续的期间,以 及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向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法律强制力。时效期间不得由当事人协议予以 加长或缩短,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予以抛弃。当事人关于排除时效适用、变更时效期间或预先抛弃 时效利益的约定,依法当然无效。 、时效的种类 (一)、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当事人公开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法定期间,即取得对 该物的所有权或其它所行使之权利的法律制度 取得时效起源于罗马法。《十二铜表法》(三)规定:“凡占有土地(包括房屋)二年,其他物品一年 的,即因占有取得所有权。”这是罗马市民法中最古老的时效,其目的是为了补救人们规避要式买卖的繁 琐形式所造成的权利与实际的不统一。罗马法创立取得时效制度后,为资本主义各国的民法所继承。尽管 继承的方式不一,但他们都肯定了取得时效。社会主义国家因受苏联影响,对取得时效持否定的态度,如 我国。但也有一些东欧国家,如匈牙利,早已突破苏俄民法典的模式,在自己的民法典中规定了取得时效。 (二)、消灭时效 消灭时效在我国又称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的状态经过法定的期间,原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 的法律制度。理解诉讼时效,应注意两点:1诉讼时效是由一定期间结合持续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构 成的法律事实。2诉讼时效完成产生的法律效果不是其他,而是引起权利的变动。在多数国家民法上,具 体地说,这种效果是使请求义务人产生拒绝履行的权利。换言之,这种效果,不是直接消灭请求权的母体, 而只是使义务人产生抗辩权,致请求权人无法胜诉。1 1黄立:《民法总则》第459页
而非行为。 (二)时效的法定性 时效的法定性包括:(1)作为时效发生前提的事实状态的性质的法定。虽然时效所要求的事实状态表 现形式各异,但同种时效制度的事实状态性质是相同的,即取得时效是当事人公开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 诉讼时效则是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事实。(2)持续时间长短的法定。时效制度所要求的事实状态持 续的时间一般都是法定的。例如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普通时效期间为 20 年和 10 年,特别时效期间为 5 年、 1 年、6 个月,长期时效期间为 30 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期间为 2 年,特别诉讼期间为 1 年,最长诉讼期间为 20 年。(3)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定。取得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均为当事人最终取得了 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而消灭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因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有的国家为权利人丧失胜 诉权,有的为债务人取得抗辩权等,但这些不同的法律后果都是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 (三)时效的强制性 法律对于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法规范,即法律所规定的一定的事实状态和该事实状态持续的期间,以 及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向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法律强制力。时效期间不得由当事人协议予以 加长或缩短,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予以抛弃。当事人关于排除时效适用、变更时效期间或预先抛弃 时效利益的约定,依法当然无效。 三、时效的种类 (一)、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当事人公开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法定期间,即取得对 该物的所有权或其它所行使之权利的法律制度。 取得时效起源于罗马法。《十二铜表法》(三)规定:“凡占有土地(包括房屋)二年,其他物品一年 的,即因占有取得所有权。”这是罗马市民法中最古老的时效,其目的是为了补救人们规避要式买卖的繁 琐形式所造成的权利与实际的不统一。罗马法创立取得时效制度后,为资本主义各国的民法所继承。尽管 继承的方式不一,但他们都肯定了取得时效。社会主义国家因受苏联影响,对取得时效持否定的态度,如 我国。但也有一些东欧国家,如匈牙利,早已突破苏俄民法典的模式,在自己的民法典中规定了取得时效。 (二)、消灭时效 消灭时效在我国又称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的状态经过法定的期间,原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 的法律制度。理解诉讼时效,应注意两点:1 诉讼时效是由一定期间结合持续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构 成的法律事实。2 诉讼时效完成产生的法律效果不是其他,而是引起权利的变动。在多数国家民法上,具 体地说,这种效果是使请求义务人产生拒绝履行的权利。换言之,这种效果,不是直接消灭请求权的母体, 而只是使义务人产生抗辩权,致请求权人无法胜诉。1 1 黄立:《民法总则》第 459 页
四、时效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更充分地发挥财产的效用 按照时效制度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或者权利人占有财产或者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 间,就会产生当人或权利人取得权利或者丧失权利的法律后果,这有利于提醒和督促当事人或权利人为了 确保自己的权利不丧失、就应该时刻关注和珍借自己的权利,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有利于最大限度 地发挥财产的效用。 (二)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关系 如果当事人或权利人对于自己的民事权利不珍借、不及时行使.不仅导致了财产的浪费,不利于充分 发挥财产的效用,而且往往导致在一定事实上形成的财产关系处于不确定、不稳定状态,从而影响社会经 济秩序和经济关系的稳定。通过设立时效制度,既能够督促当事人或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又能够对基于 定事实上形成的财产关系及其后果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界定.避免出现一定财产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不 稳定状态现象,从而起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关系的作用 (三)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及时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或权利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如果当事人或权利人自己对 其民事权利都不予珍惜、不予关注,不及时行使和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也就没有必要对其权利予以保护。 设立时效制度,有利于人民法院根据时效制度的规定、对民事案件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如果法律对长期 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不予及时确认,随着时间的经过,当事人或权利人的证明方法会愈加困 难.一旦产生纠纷,法院很难对真实情况做出确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处理。设立时效制度,有助于 解决举证困难,确保案件的适时处理。 五、关于时效制度效力的不同观点 时效制度的效力,是指时效届满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各国民法就时效制度的效力学说主要有以下几 种 (一)实体权利得丧说 该说认为,时效属实体权利取得和消灭的问题。因此,主张因时效取得权利的,法律必须明确保护取 得权利的人所获得的权利。因时效丧失权利的,则不得再主张权利。持这一观点的有日本 二)取得原因说和抗辩权发生说 该说认为,取得时效是权利取得的根据,消灭时效仅引起义务人获得永久抗辩权,而并不消灭实体权 利。因此,权利人仍能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主张权利如抵销)。持这种观点的有联邦德 (三)胜诉权消灭说 该说认为时效不涉及实体权利本身,仅消灭胜诉权消灭实体上的诉权。持这一观点的有苏联。这种时 ,即诉讼时效
四、时效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更充分地发挥财产的效用 按照时效制度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或者权利人占有财产或者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 间,就会产生当人或权利人取得权利或者丧失权利的法律后果,这有利于提醒和督促当事人或权利人为了 确保自己的权利不丧失、就应该时刻关注和珍惜自己的权利,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有利于最大限度 地发挥财产的效用。 (二)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关系 如果当事人或权利人对于自己的民事权利不珍惜、不及时行使.不仅导致了财产的浪费,不利于充分 发挥财产的效用,而且往往导致在一定事实上形成的财产关系处于不确定、不稳定状态,从而影响社会经 济秩序和经济关系的稳定。通过设立时效制度,既能够督促当事人或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又能够对基于 一定事实上形成的财产关系及其后果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界定.避免出现一定财产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不 稳定状态现象,从而起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关系的作用。 (三)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及时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或权利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如果当事人或权利人自己对 其民事权利都不予珍惜、不予关注,不及时行使和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也就没有必要对其权利予以保护。 设立时效制度,有利于人民法院根据时效制度的规定、对民事案件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如果法律对长期 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不予及时确认,随着时间的经过,当事人或权利人的证明方法会愈加困 难.一旦产生纠纷,法院很难对真实情况做出确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处理。设立时效制度,有助于 解决举证困难,确保案件的适时处理。 五、关于时效制度效力的不同观点 时效制度的效力,是指时效届满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各国民法就时效制度的效力学说主要有以下几 种: (一) 实体权利得丧说 该说认为,时效属实体权利取得和消灭的问题。因此,主张因时效取得权利的,法律必须明确保护取 得权利的人所获得的权利。因时效丧失权利的,则不得再主张权利。持这一观点的有日本。 (二) 取得原因说和抗辩权发生说 该说认为,取得时效是权利取得的根据,消灭时效仅引起义务人获得永久抗辩权,而并不消灭实体权 利。因此,权利人仍能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主张权利(如抵销)。持这种观点的有联邦德 (三) 胜诉权消灭说 该说认为时效不涉及实体权利本身,仅消灭胜诉权消灭实体上的诉权。持这一观点的有苏联。这种时 效,即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