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精品课程申报资料 《民法总论》 教材内容 深圳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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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六年四月 第四编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一章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 、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是近代民法的伟大成就之一,是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制度经过归纳和抽 象而提炼出来的超越各种具体制度的一般制度 在罗马法时代,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性理论是不可想象的。比如,就契约而言,有关契 约的理论是形式的理论,当事人要缔结在当时极其有限的各种具体契约,都必须遵行仅仅为 该种具体契约所特有的形式。换言之,只要当事人在缔结契约时遵行了所要求的形式,则该 种契约即产生约束力,至于当事人在缔结该种契约时的意思如何,法律在所不问。近代以 来,人们逐渐提升了意思在契约中的地位,他们认为,无论是什么形式的契约,都是当事人 自己意思的体现。当事人之所以要对自己的契约承担责任,是因为该种契约是他们自己意思 的反映 近代民法除了认为契约是当事人的意思的反映之外,还认为,当事人的遗嘱同契约一样, 也是当事人意思的反映,团体设立行为也是当事人意思的反映。因此,契约虽然是双方当事 人所为的行为(双方行为),但是,契约也仅仅是两方当事人的意思的一致即合意:遗嘱虽 然仅仅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单方行为),但是,它实际上是当事人意思的反映:团体设立 行为虽然是三方或三方以上的当事人所为的行为(多方行为),但是,它同样也是当事人的 意思的反映。既然契约行为、遗嘱行为和团体设立行为都是当事人意思的反映,法律能否将 这三种具体的行为加以归纳,提升出更加一般化和抽象化的理论呢? 德国学者认为完全可以这样做。他们将这三种具体的行为归纳成一种更加抽象的行为即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概念在德国民法理论中的第一次出现是在1805年,是由胡果(Hugo)先 生在其大作《潘得克吞的法律行为》中所使用。此时,法律行为一词是指违法行为之外一切 合法行为的总称。到萨维尼时期,法律行为才具有了与今天所说的法律行为相同的意义,并 为德国第一次民法草案所采用 1参见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2月第1版,第184页
二 00 六年四月 第四编 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一章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是近代民法的伟大成就之一,是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制度经过归纳和抽 象而提炼出来的超越各种具体制度的一般制度。 在罗马法时代,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性理论是不可想象的。比如,就契约而言,有关契 约的理论是形式的理论,当事人要缔结在当时极其有限的各种具体契约,都必须遵行仅仅为 该种具体契约所特有的形式。换言之,只要当事人在缔结契约时遵行了所要求的形式,则该 种契约即产生约束力,至于当事人在缔结该种契约时的意思如何,法律在所不问。1近代以 来,人们逐渐提升了意思在契约中的地位,他们认为,无论是什么形式的契约,都是当事人 自己意思的体现。当事人之所以要对自己的契约承担责任,是因为该种契约是他们自己意思 的反映。 近代民法除了认为契约是当事人的意思的反映之外,还认为,当事人的遗嘱同契约一样, 也是当事人意思的反映,团体设立行为也是当事人意思的反映。因此,契约虽然是双方当事 人所为的行为(双方行为),但是,契约也仅仅是两方当事人的意思的一致即合意;遗嘱虽 然仅仅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单方行为),但是,它实际上是当事人意思的反映;团体设立 行为虽然是三方或三方以上的当事人所为的行为(多方行为),但是,它同样也是当事人的 意思的反映。既然契约行为、遗嘱行为和团体设立行为都是当事人意思的反映,法律能否将 这三种具体的行为加以归纳,提升出更加一般化和抽象化的理论呢? 德国学者认为完全可以这样做。他们将这三种具体的行为归纳成一种更加抽象的行为即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概念在德国民法理论中的第一次出现是在 1805 年,是由胡果(Hugo)先 生在其大作《潘得克吞的法律行为》中所使用。此时,法律行为一词是指违法行为之外一切 合法行为的总称。到萨维尼时期,法律行为才具有了与今天所说的法律行为相同的意义,并 为德国第一次民法草案所采用。 1 参见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 年 2 月第 1 版,第 184 页
后来,日本在起草民法时将法律行为一词转译过来,规定在《日本民法典》中。我国清 末起草的民法草案及民国政府民法皆从之。2 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其中规定了法律行为制度,并将该制度表述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并不是社会生活中自然产生的制度,而是法律思维高 度抽象的结果,是法技术的创造物。由于构造了法律行为概念,民法总则才得以形成。但另 方面,正是因为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所具有的抽象性、一般性的特征,使社会现实生活与民 法规则之间的距离扩大了,增加了普通市民了解和应用民法的困难,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基础:意思自治原则( autonomie de la yolonte) (一)意思自治的意义 所谓意思自治,是指个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来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为自己设定具有法 律执行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这种思想主要体现在契约法上。即,人的意思( volonte humaine)对该人而言就是他自己的法律,如果个人要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acte juridique)承担责任,尤其是根据契约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责任,那是因为他自己 事先同意对此承担责任。换言之,契约是法律生活的源泉( le principe),而个人的意思和 意愿则是契约的源泉。1 (二)意思自治的基础 意思自治作为建立在19世纪个人主义哲学基础上的民法基本原则,深刻地反映了19 世纪的政治和经济面貌。首先,在19世纪,自然法学家极力鼓吹个人的自由,他们认为人 生来是自由的,人的意志和意思是国家建立的基础,政府是根据人民的意愿来设立的:意思 和意志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本身是公众意志和意思( volonte generale) 的表达。此即对近现代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社会契约理论( contrat socia1)。此种理论首 先为卢梭所倡导,之后为康德所主张。康德明确指出,个人的意思对个人而言是其法律,个 人意思成为个人承担义务的唯一原因。 其次,在19世纪,自然法学家也极力鼓吹经济自由主义。他们认为,个人完全有权根 据自己的意思从事经济和商业活动,国家不应当干预个人的经济活动,这是经济资源有效分 配的源泉,是经济有活力的根本保障,否则,经济生活就会因为缺少个人之间的自由竞争而 枯竭 正是这种政治和经济上的自由主义倾向助成了意思自治原则的成长,使其成为民法上首 要的基本原则。 (三)意思自治原则的表现形式 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上有众多的反映。比如,在所有权领域,所有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 意思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的所有财产;在婚姻领域,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 思来决定是否结婚和离婚:在遗嘱领域,个人在死亡之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来自由处分自 己的财产,决定该种财产在自己死后的归属:在社会生活和经济领域,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 意思来建立某种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加入或退出某种社会团体或经济组 织。但是,意思自治最主要的反映当然是在契约领域。 在契约领域,意思自治的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关于契约的形式。根据意思自治 原则,当事人享有契约自由,即享有缔结契约或不缔结契约的自由、决定契约内容和契约方 式的自由等。第二,关于契约的效力。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一旦契约规定的内容同法律所规 定的内容发生冲突,契约当事人所规定的内容优先于法律规定,其前提是不违反法律的强行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184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153页, Jean Carbonnier, Droit civil, 4/Les obligation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pp45-46 Gerard Legier, droit civil, les obligations, quatorzieme edition, dalloz, p16
后来,日本在起草民法时将法律行为一词转译过来,规定在《日本民法典》中。我国清 末起草的民法草案及民国政府民法皆从之。2 1986 年,我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其中规定了法律行为制度,并将该制度表述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并不是社会生活中自然产生的制度,而是法律思维高 度抽象的结果,是法技术的创造物。由于构造了法律行为概念,民法总则才得以形成。但另 一方面,正是因为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所具有的抽象性、一般性的特征,使社会现实生活与民 法规则之间的距离扩大了,增加了普通市民了解和应用民法的困难。3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基础: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ie de la volonté) (一)意思自治的意义 所谓意思自治,是指个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来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为自己设定具有法 律执行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这种思想主要体现在契约法上。即,人的意思(volonté humaine)对该人而言就是他自己的法律,如果个人要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acte juridique)承担责任,尤其是根据契约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责任,那是因为他自己 事先同意对此承担责任。换言之,契约是法律生活的源泉(le principe),而个人的意思和 意愿则是契约的源泉。1 (二)意思自治的基础 意思自治作为建立在 19 世纪个人主义哲学基础上的民法基本原则,深刻地反映了 19 世纪的政治和经济面貌。首先,在 19 世纪,自然法学家极力鼓吹个人的自由,他们认为人 生来是自由的,人的意志和意思是国家建立的基础,政府是根据人民的意愿来设立的;意思 和意志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本身是公众意志和意思(volonté générale) 的表达。此即对近现代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社会契约理论(contrat social)。此种理论首 先为卢梭所倡导,之后为康德所主张。康德明确指出,个人的意思对个人而言是其法律,个 人意思成为个人承担义务的唯一原因。2 其次,在 19 世纪,自然法学家也极力鼓吹经济自由主义。他们认为,个人完全有权根 据自己的意思从事经济和商业活动,国家不应当干预个人的经济活动,这是经济资源有效分 配的源泉,是经济有活力的根本保障,否则,经济生活就会因为缺少个人之间的自由竞争而 枯竭。 正是这种政治和经济上的自由主义倾向助成了意思自治原则的成长,使其成为民法上首 要的基本原则。 (三)意思自治原则的表现形式 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上有众多的反映。比如,在所有权领域,所有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 意思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的所有财产;在婚姻领域,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 思来决定是否结婚和离婚;在遗嘱领域,个人在死亡之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来自由处分自 己的财产,决定该种财产在自己死后的归属;在社会生活和经济领域,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 意思来建立某种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加入或退出某种社会团体或经济组 织。但是,意思自治最主要的反映当然是在契约领域。 在契约领域,意思自治的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关于契约的形式。根据意思自治 原则,当事人享有契约自由,即享有缔结契约或不缔结契约的自由、决定契约内容和契约方 式的自由等。第二,关于契约的效力。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一旦契约规定的内容同法律所规 定的内容发生冲突,契约当事人所规定的内容优先于法律规定,其前提是不违反法律的强行 2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 12 月第 1 版,第 184 页。 3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1996 年 8 月第 1 版,第 153 页。 1 Jean Carbonnier, Droit civil, 4/Les Obligation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pp45-46. 2 Gérard Légier, droit civil, les obligations, quatorziéme edition, dalloz, p16
性和禁止性规定。因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仅仅对契约当事人的契约起补充作用。另 外,由于契约仅仅是契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契约仅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 原则上不得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或责任。这也就是所谓的契约相对性原则。第三,关于 契约解释的规则。由于契约强制执行力的根据在于契约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当契约当事人 因为约定而发生争执时,应当遵行探求契约当事人真实意思( volonte reelle)的原则来解 释契约内容 (四)意思自治原则在当代的影响 意思自治原则自确立以来一直被认为是私法尤其是契约法领域的重要原则。但是,20 世纪以来,该种原则逐渐遭到了一些批判。人们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将当事人的意思看作高 于法律的东西,低估了法律在规范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作用,忽视了公平、诚实信用 原则在规范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作用,容易导致实际上的不平等和不公平。因为,根 据个人生来是自由和平等的宣示原则,那些在经济上远远强于契约对方当事人的人,在遵行 意思自治原则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对方,他们可以预先设定契约的条款, 可以事先在格式契约中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对方的责任。人们还认为,当事人的意思虽然 能够在当事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人们不应当忽视诚实信用 还应当考虑在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时应有的实际的公平。 应当说,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经济地位和利益完全不同的各种群 体,如消费者群体和劳动者群体,以及大规模的垄断性公司与一般的小公司。在这种情况下, 绝对地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往往会导致实质的不平等和不公平,形式上的自由变成了实际上的 被迫。为此,各国法律均明确限制当事人在其契约中规定某些不公平条款,契约的效力不再 完全由当事人确定,而是体现出保护处弱者和实现实质正义的精神。 但是,尽管意思自治在现代民法上失去了绝对优先的地位,它仍然是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的核心。 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 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民事法律行为是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重要原 因,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同其他法律事实的重要区别在于其构成要素的不同。其他法律事实的成 立,无须行为人有意思表示存在;而民事法律行为之存在,则必须具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之成立,需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之存在,无意思表示即无民事法律行 为 那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究竟应当具备几个意思表示呢?这取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 性质。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是单方行为,则该种行为之成立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即单凭行为人 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即可成立,如民事法律行为之撤消或承认:如果民事法律 行为是双方行为,则该种行为之成立须具备两个意思表示,其中一方提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的建议,另一方则作出是否同意对方建议的意思表示。在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民事法律 行为才能够成立,契约即为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是多方行为,则该 种行为之成立须具备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意思表示,如公司的设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私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事实 法律效力实际上就是法律约東力、履行力和强制执行力。法律效力分为公法的效力和私 法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实现意思自治的手段,是以发生一定的私法上的效力为内容的 包括成立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变更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行为
性和禁止性规定。因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仅仅对契约当事人的契约起补充作用。另 外,由于契约仅仅是契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契约仅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 原则上不得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或责任。这也就是所谓的契约相对性原则。第三,关于 契约解释的规则。由于契约强制执行力的根据在于契约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当契约当事人 因为约定而发生争执时,应当遵行探求契约当事人真实意思(volonté réelle)的原则来解 释契约内容。 (四)意思自治原则在当代的影响 意思自治原则自确立以来一直被认为是私法尤其是契约法领域的重要原则。但是,20 世纪以来,该种原则逐渐遭到了一些批判。人们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将当事人的意思看作高 于法律的东西,低估了法律在规范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作用,忽视了公平、诚实信用 原则在规范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作用,容易导致实际上的不平等和不公平。因为,根 据个人生来是自由和平等的宣示原则,那些在经济上远远强于契约对方当事人的人,在遵行 意思自治原则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对方,他们可以预先设定契约的条款, 可以事先在格式契约中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对方的责任。人们还认为,当事人的意思虽然 能够在当事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人们不应当忽视诚实信用, 还应当考虑在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时应有的实际的公平。 应当说,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经济地位和利益完全不同的各种群 体,如消费者群体和劳动者群体,以及大规模的垄断性公司与一般的小公司。在这种情况下, 绝对地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往往会导致实质的不平等和不公平,形式上的自由变成了实际上的 被迫。为此,各国法律均明确限制当事人在其契约中规定某些不公平条款,契约的效力不再 完全由当事人确定,而是体现出保护处弱者和实现实质正义的精神。 但是,尽管意思自治在现代民法上失去了绝对优先的地位,它仍然是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的核心。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 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民事法律行为是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重要原 因,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同其他法律事实的重要区别在于其构成要素的不同。其他法律事实的成 立,无须行为人有意思表示存在;而民事法律行为之存在,则必须具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之成立,需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之存在,无意思表示即无民事法律行 为。 那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究竟应当具备几个意思表示呢?这取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 性质。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是单方行为,则该种行为之成立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即单凭行为人 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即可成立,如民事法律行为之撤消或承认;如果民事法律 行为是双方行为,则该种行为之成立须具备两个意思表示,其中一方提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的建议,另一方则作出是否同意对方建议的意思表示。在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民事法律 行为才能够成立,契约即为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是多方行为,则该 种行为之成立须具备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意思表示,如公司的设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私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事实 法律效力实际上就是法律约束力、履行力和强制执行力。法律效力分为公法的效力和私 法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实现意思自治的手段,是以发生一定的私法上的效力为内容的, 包括成立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变更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行为
(四)民事法律行为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实现意思自治原则的手段,以当事人的意思作为核心,承认当事人的 意思在成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决定性地位。即凡当事人之所欲,法律皆承认之 并赋予它们以法律上的效力。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非源于法律,而是源于当事人的 意思或意思表示。当然,在现代,基于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考虑,法律有时也对当事人的 意思的法律效力作出限制。但即便如此,当事人的意思在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发生、变更或 消灭时所起的的核心作用仍然为现代民法所坚持。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一)单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单独行为或 方行为。例如,同意、撤销、抵销、非婚生子女的自愿认领以及债务的免除等都是单方行 为。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民事法律行为上的效力时,即便当事人为复数结合,亦 为一方当事人。当事人为数人构成,例如同一租赁关系的多数承租人,共同为终止契约的通 知,其所为民事法律行为,仍为一方行为。 单方行为有两类,一类须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始能成立单方行为,称为有相对人之 单方行为。如民事法律行为之撤销承认、契约之解除以及债务免除等:一类无须向相对人表 示,即可成立单方行为,称为无相对人之单方行为。但是,即便是在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中, 行为人仅需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民事法律行为上的效力,无须相对人承诺。这是 单方行为区别于双方行为的地方。此外,由于单方行为仅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有效 成立,因此,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在为单方行为之后亦可变更或撤销其单方行为。例如, 遗嘱人设立遗嘱后可随时变更其遗嘱内容,亦可撤销其遗嘱。但某些单方行为一旦成立即发 生效力,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不得变更或撤销,如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一经向相对人传达 即发生债务免除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变更或撤销。 (二)双方行为 双方行为是相对于单方行为而言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人们习惯上亦称之为契约,是指 依双方当事人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行为以相对的二人以上之当 事人交换的意思表示之一致为最低限度的构成要件。在例外的情况下,除意思表示一致外 还要求以物之交付、书面的作成或仪式的举行为必要条件 所谓意思表示之一致,是指二个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其主要的内容在客观上是一致 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不一致,则双方行为难以成立。为确保意思表示的一致,现 代民法对于契约订立的程序要件作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这就是要约和承诺。根据合同法 要约须向相对人发出,相对人必须在毫无保留或修改、限制要约条件的情况下接受要约,否 则,双方的意思表示即未达成一致 双方行为不同于单方行为的特点自不待言,其不同于多方行为的特点在于,在双方行为 中,当事人处于有利害关系的对立状态,因此,他们的利害关系不可能是一致的。在我国, 双方行为同契约或合同行为是同一范畴的概念,指的是同一事物。但在许多学者看来,仅契 约与双方行为系同一概念,合同行为不同于契约,合同是指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如合伙合同 在本书中,契约、合同行为和双方行为是同一的 (三)多方行为 多方行为是指三个以上的多数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
(四)民事法律行为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实现意思自治原则的手段,以当事人的意思作为核心,承认当事人的 意思在成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决定性地位。即凡当事人之所欲,法律皆承认之, 并赋予它们以法律上的效力。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非源于法律,而是源于当事人的 意思或意思表示。当然,在现代,基于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考虑,法律有时也对当事人的 意思的法律效力作出限制。但即便如此,当事人的意思在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发生、变更或 消灭时所起的的核心作用仍然为现代民法所坚持。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一)单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单独行为或 一方行为。例如,同意、撤销、抵销、非婚生子女的自愿认领以及债务的免除等都是单方行 为。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民事法律行为上的效力时,即便当事人为复数结合,亦 为一方当事人。当事人为数人构成,例如同一租赁关系的多数承租人,共同为终止契约的通 知,其所为民事法律行为,仍为一方行为。 单方行为有两类,一类须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始能成立单方行为,称为有相对人之 单方行为。如民事法律行为之撤销承认、契约之解除以及债务免除等;一类无须向相对人表 示,即可成立单方行为,称为无相对人之单方行为。但是,即便是在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中, 行为人仅需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民事法律行为上的效力,无须相对人承诺。这是 单方行为区别于双方行为的地方。此外,由于单方行为仅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有效 成立,因此,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在为单方行为之后亦可变更或撤销其单方行为。例如, 遗嘱人设立遗嘱后可随时变更其遗嘱内容,亦可撤销其遗嘱。但某些单方行为一旦成立即发 生效力,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不得变更或撤销,如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一经向相对人传达 即发生债务免除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变更或撤销。 (二)双方行为 双方行为是相对于单方行为而言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人们习惯上亦称之为契约,是指 依双方当事人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行为以相对的二人以上之当 事人交换的意思表示之一致为最低限度的构成要件。在例外的情况下,除意思表示一致外, 还要求以物之交付、书面的作成或仪式的举行为必要条件。 所谓意思表示之一致,是指二个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其主要的内容在客观上是一致 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不一致,则双方行为难以成立。为确保意思表示的一致,现 代民法对于契约订立的程序要件作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这就是要约和承诺。根据合同法, 要约须向相对人发出,相对人必须在毫无保留或修改、限制要约条件的情况下接受要约,否 则,双方的意思表示即未达成一致。 双方行为不同于单方行为的特点自不待言,其不同于多方行为的特点在于,在双方行为 中,当事人处于有利害关系的对立状态,因此,他们的利害关系不可能是一致的。在我国, 双方行为同契约或合同行为是同一范畴的概念,指的是同一事物。但在许多学者看来,仅契 约与双方行为系同一概念,合同行为不同于契约,合同是指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如合伙合同。 在本书中,契约、合同行为和双方行为是同一的。 (三)多方行为 多方行为是指三个以上的多数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