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分类2: 特定的继受取得就各个权利分别为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在票据法上的移转 概括的继受取得以多数的权利为一体,而为继受取得「公司合并、继承 3、区别继受取得与原始取得的必要 (1)被继受人所无的权利,继受人不能取得 (2)继受人的权利与被继受人的权利同一或小于: (3)被继受人的权利有瑕疵或负担时,继受人的权利也有瑕疵或负担°。 (二)权利的变更 ,不影响权利的本质,仅仅变更其性质 1、权利的主体 2、权利的客体。(如,被火烧毁一部分的房屋、如,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变为特定之债) 3、权利的内容。 包括 (1)变更其性质的:如,固有之债变为损害赔偿之债 (2)变更其状态的:如,债权履行时期的变更。 4、权利变更中的同一性: (1)同一性 (2)对于从权利不发生影响 、权利的消灭 1、权利的相对消灭 权利的主体的变化,即发生继受的取得 2、权利的绝对消灭 包括 (1)基于法律规定而消灭。如,撤消权经过除斥期间而消灭 (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如,权利的抛弃。例如,在继承中 (3)基于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如,火灾烧毁抵押物 (4)因效用的终了而消灭。如,借用权因借用物依借贷( LOANS)目的的使用完毕而消灭。 三、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发生法律现象的原因。 包括:发权事实、变权事实、灭权事实。 主张某法律现象存在的人,应就其法律事实负担举证责任。 (二)法律事实的构成 ①抗辩权的对抗性。例外的是,在票据法上,为保证票据的流转及安全,有抗辩限制的制度。 ②关于“本质”与“性质”,“本质”,如,债权、物权的权利本质,说明权利类型的不同:“性质”,与权利 密切不可分的,诸如,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客体(出租的房屋、买卖的标的物等)、权利的内容,如,固有 之债变为损害赔偿之债。DING 3参:王泽鉴:4-129。债权的同一性 第26页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 26 页 分类 2: 特定的继受取得 就各个权利分别为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在票据法上的移转 概括的继受取得 以多数的权利为一体,而为继受取得 公司合并、继承 3、区别继受取得与原始取得的必要 (1) 被继受人所无的权利,继受人不能取得; (2) 继受人的权利与被继受人的权利同一或小于; (3) 被继受人的权利有瑕疵或负担时,继受人的权利也有瑕疵或负担①。 (二)权利的变更 ~,不影响权利的本质,仅仅变更其性质②。 1、 权利的主体。 2、 权利的客体。(如,被火烧毁一部分的房屋、如,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变为特定之债) 3、 权利的内容。 包括: (1) 变更其性质的:如,固有之债变为损害赔偿之债。 (2) 变更其状态的:如,债权履行时期的变更。 4、 权利变更中的同一性: (1) 同一性③ (2) 对于从权利不发生影响 三、权利的消灭 1、权利的相对消灭 权利的主体的变化,即发生继受的取得。 2、权利的绝对消灭 包括: (1) 基于法律规定而消灭。如,撤消权经过除斥期间而消灭 (2) 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如,权利的抛弃。例如,在继承中 (3) 基于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如,火灾烧毁抵押物。 (4) 因效用的终了而消灭。如,借用权因借用物依借贷(LOANS)目的的使用完毕而消灭。 三、 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发生法律现象的原因。 包括:发权事实、变权事实、灭权事实。 主张某法律现象存在的人,应就其法律事实负担举证责任。 (二)法律事实的构成 ① 抗辩权的对抗性。例外的是,在票据法上,为保证票据的流转及安全,有抗辩限制的制度。 ② 关于“本质”与“性质”,“本质”,如,债权、物权的权利本质,说明权利类型的不同;“性质”,与权利 密切不可分的,诸如,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客体(出租的房屋、买卖的标的物等)、权利的内容,如,固有 之债变为损害赔偿之债。DING ③ 参:王泽鉴:4-129。债权的同一性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1、由单一的事实构成。事实完成之时,发生效力。如,自然人( NATURAL PERS0N)的出生、 死亡与权利能力(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的关系 2、由多数事实构成。最后事实完成之时,发生效力。如,质权的设定,合意+标的物的交付 (1)多数的事实同时存在的,如,股东大会的决议。 (2)先后存在的,如,要约、承诺构成契约(一个完全的法律现象) 3、关于法律事实的完成与效力在时上的展现 (1)原则,事实自其完成之时,向将来发生效力 (2)例外,有溯及力。如,法律行为的撤消、承认、选择之债的选择、合同的解除、继 承的抛弃等。① (三)法律事实的分类 了为 1、人的行 分类:动一一积极的行为一一作为;静一一消极的行为一一不作为 法律上的行为:事实上的行为: 私人的行为:国家机关的行为 私人的行为:=法律上的行为+私人的行为 (1)适法行为 〖1〗法律行为 区2】准法律行为,包括:意思通知(意的表示包括意思表示和意思通知),情的表 示和知的表示。合法行为中法律行为以外的行为。如,情感的表示,如,被继 承人的宥:知的表示,如,股东会召集通知等;意的表示,如要约的拒绝 (2)违法行为 〖1〗侵权行为 〖2〗债务不履行 2、人的行为以外的事实 (1)事件。如,出生、死亡 (2)状态。如,年龄 ①参,前揭,第181页。 ②见,其后,意思表 第27页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 27 页 1、由单一的事实构成。事实完成之时,发生效力。如,自然人(NATURAL PERSON)的出生、 死亡与权利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的关系 2、由多数事实构成。最后事实完成之时,发生效力。如,质权的设定,合意+标的物的交付 (1) 多数的事实同时存在的,如,股东大会的决议。 (2) 先后存在的,如,要约、承诺构成契约(一个完全的法律现象) 3、关于法律事实的完成与效力在时上的展现 (1) 原则,事实自其完成之时,向将来发生效力。 (2) 例外,有溯及力。如,法律行为的撤消、承认、选择之债的选择、合同的解除、继 承的抛弃等。① (三)法律事实的分类 1、 人的行为 分类:动——积极的行为——作为;静——消极的行为——不作为; 法律上的行为;事实上的行为; 私人的行为;国家机关的行为; 私人的行为:= 法律上的行为 + 私人的行为 (1)适法行为 〖1〗 法律行为 〖2〗 准法律行为② ,包括:意思通知(意的表示包括意思表示和意思通知),情的表 示和知的表示。合法行为中法律行为以外的行为。如,情感的表示,如,被继 承人的宥;知的表示,如,股东会召集通知等;意的表示,如要约的拒绝。 (2)违法行为 〖1〗 侵权行为 〖2〗 债务不履行 2、 人的行为以外的事实 (1) 事件。如,出生、死亡。 (2) 状态。如,年龄 ① 参,前揭,第 181 页。 ② 见,其后,意思表示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2节法律行为通则概说 法律行为的语源 1、德一一日—一中 2、英、法、瑞士等无 二、法律行为制度概说及历史沿革③ 、概说 (1)本质:脱离了“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就不可能充分理解法律行为的本质 (2)适用范围:统辖合同法、遗嘱法、婚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形成了 民法中不同与法定主义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 (3)制度特点: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基本规则的悠久传统与广泛适用;形式 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制度的年轻与仅在德国民法法系中的反映 (4)评价:民法规则理论化的象征:大陆民法学中最为辉煌的成就:体现了民 法的博大精深和高度的技术性:民法上至穷极思辩与下达日用常行; 2、历史沿革: (1)罗马法:从要式交易到诺成行为,体现法律行为的本质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 (2)法国民法:法国革命、自然法学说、罗马法复兴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 (3)德国民法:在民法典总则中,59个有内在联系的条文,专章规定了法律行为制度。 (4)英美法国家:在法理学领域,广泛接受了德国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 三、法律行为的概念 1、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 2、法律行为是私人发生私法上效果的行为 3、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①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第185页 ③被称为“德国民法中最难理解的概念”——[英]梅里曼:“民法法系民法学最辉煌的成就”—[德]科茨 引自: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一合同、遗嘱和婚姻行为的一般规律》。 ③董生:前揭,前言及第1章 董生,前揭,法律行为观念只有在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无须靠即时交付来保障,并在时空上与后者分离 才能真正地形成。 ⑤董生,前揭,21。“自然法学家趋向与把自然法与罗马法的实质等同起来,他们认为,罗马法是对人和社 会的性质进行逻辑推理的产物,而不是对罗马城邦法律发展的表述” 第28页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 28 页 第 2 节 法律行为通则概说① 一、法律行为的语源 1、 德②——日——中 2、 英、法、瑞士等无 二、法律行为制度概说及历史沿革③ 1、概说 (1) 本质:脱离了“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就不可能充分理解法律行为的本质。 (2) 适用范围:统辖合同法、遗嘱法、婚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形成了 民法中不同与法定主义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 (3) 制度特点: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基本规则的悠久传统与广泛适用;形式 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制度的年轻与仅在德国民法法系中的反映; (4) 评价:民法规则理论化的象征;大陆民法学中最为辉煌的成就;体现了民 法的博大精深和高度的技术性;民法上至穷极思辩与下达日用常行; 2、历史沿革: (1) 罗马法:从要式交易到诺成行为,体现法律行为的本质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④ (2) 法国民法:法国革命、自然法学说⑤、罗马法复兴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 (3) 德国民法:在民法典总则中,59 个有内在联系的条文,专章规定了法律行为制度。 (4) 英美法国家:在法理学领域,广泛接受了德国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 三、法律行为的概念 1、 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 2、 法律行为是私人发生私法上效果的行为 3、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①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第 185 页。 ② 被称为“德国民法中最难理解的概念”——[英]梅里曼;“民法法系民法学最辉煌的成就”——[德]科茨。 引自: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遗嘱和婚姻行为的一般规律》。 ③ 董生:前揭,前言及第 1 章。 ④ 董生,前揭,法律行为观念只有在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无须靠即时交付来保障,并在时空上与后者分离, 才能真正地形成。 ⑤ 董生,前揭,21。“自然法学家趋向与把自然法与罗马法的实质等同起来,他们认为,罗马法是对人和社 会的性质进行逻辑推理的产物,而不是对罗马城邦法律发展的表述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 T1:相同说 T2:实际范围一致说。 T3A:主要成分说 T3A理由:(1)契约是一个法律行为,但由要约与承诺两个意思表示组成,所以,二者在 分量上并不一致:(2)在“要物行为”(如,质权设定),其法律行为的成立,除了有意思表 示外,还有物的授受为必要,所以,二者在范围上并不一致。 4、法律行为所生的效果是行为人希望发生的一一区别与违法行为和准法律行为≌ (1)意思自治的体现 (2)例外,法律行为所生的效果,也有行为人所不希望发生的。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 所负担的瑕疵担保责任一一间接附随的效果多 四、法律行为的自由与典型的法律行为 1、古代,法律行为的种类内容,都有一定的限制,法律未规定的法律行为不得为之,法律 已经规定的法律行为不得变更其内容。 2、现代,法律行为自由原则。仅仅在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上无适用的余地。而在债权 法有广泛的适用。 3、典型的法律行为是防止当事人之间因约定不详细而导致纷争。 行为人可能希望行为发生,但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其并不希望发生 ②如,情感的表示,是没有法律所生的效果的 诚实信用原则即表现在这里。从这个方面,诚实信用是约束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 4类似物权法定。 第29页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 29 页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 T1:相同说。 T2:实际范围一致说。 T3A:主要成分说。 T3A 理由:(1)契约是一个法律行为,但由要约与承诺两个意思表示组成,所以,二者在 分量上并不一致;(2)在“要物行为”(如,质权设定),其法律行为的成立,除了有意思表 示外,还有物的授受为必要,所以,二者在范围上并不一致。 4、法律行为所生的效果是行为人希望发生的——区别与违法行为①和准法律行为② (1)意思自治的体现 (2)例外,法律行为所生的效果,也有行为人所不希望发生的。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 所负担的瑕疵担保责任——间接附随的效果③ 四、法律行为的自由与典型的法律行为 1、 古代,法律行为的种类内容,都有一定的限制,法律未规定的法律行为不得为之,法律 已经规定的法律行为不得变更其内容④。 2、 现代,法律行为自由原则。仅仅在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上无适用的余地。而在债权 法有广泛的适用。 3、 典型的法律行为是防止当事人之间因约定不详细而导致纷争。 ①行为人可能希望行为发生,但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其并不希望发生 ②如,情感的表示,是没有法律所生的效果的 ③ 诚实信用原则即表现在这里。从这个方面,诚实信用是约束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 。 ④ 类似物权法定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3节法律行为之分类 单独行为、契约及共同行为 1、单独行为 (1)~,…187,一方行为,单方行为,指,由一个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 (2)分类 有相对人的单独行为须向相对人表示才成立的单独行如,合同的解除,债务的 免除 无相对人的单独行为无须向相对人表示也成立的单独如,遗嘱、捐助 行为 2、契约(合同),由两个意思表示合至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广义的契约凡一切的双方行为 德 如,关于质权设定的担保合同 狭义的契约在双方行为中成立债权债务|日 3、共同行为,多个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构成的法律行为。即,团体设立行为 共同行多数当事人的复数意思表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单向意思表示如,共 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同同意设立公司 契约 多数当事人的复数意思表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 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单独行依单独(主体)的意思表示 单向意思表示 为 即成立 二、债权行为、物权行为( PROPERTYACT)、亲属行为及继承行为 1、债权行为 ,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以债权债务的发生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包括,单独行为的,如,无因管理;契约行为的,如,买卖等,属于债权契约。 2、物权行为一一略 ,…189,以物权的设定移转为直接内容的法律行为。 ①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第187页 2梁慧星,154 ③也即契约与合同的区别。但,这种区别,现在已经不常见 4在传统民法理论上,称为“合同行为”。参,梁慧星,155 5共同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关系 第30页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 30 页 第 3 节 法律行为之分类① 一、单独行为、契约及共同行为 1、 单独行为 (1)~,…187,一方行为,单方行为,指,由一个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 (2)分类 有相对人的单独行为 须向相对人表示才成立的单独行 为 如,合同的解除,债务的 免除 无相对人的单独行为 无须向相对人表示也成立的单独 行为 如,遗嘱、捐助② 2、契约(合同),由两个意思表示合至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广义的契约 凡一切的双方行为 德 如,关于质权设定的担保合同 狭义的契约 在双方行为中成立债权债务 的 日 3、共同行为③,多个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构成的法律行为。即,团体设立行为。 共同行 为④ 多数当事人的复数意思表 示 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 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单向意思表示如,共 同同意设立公司 契约 多数当事人的复数意思表 示 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 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单独行 为 依单独(主体)的意思表示 即成立 单向意思表示 二、债权行为、物权行为(PROPERTY ACT)、亲属行为及继承行为 1、债权行为 ~,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以债权债务的发生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包括,单独行为的,如,无因管理;契约行为的,如,买卖等,属于债权契约。⑤ 2、物权行为——略 ~,…189,以物权的设定移转为直接内容的法律行为。 ①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第 187 页。 ② 梁慧星,154。 ③ 也即契约与合同的区别。但,这种区别,现在已经不常见。 ④ 在传统民法理论上,称为“合同行为”。参,梁慧星,155。 ⑤ 共同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