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 ●什么样的“不作为”提议才是适当的。 ●为什么要避免设立“联合主席”。 ●在既定的休会时间之前休会所需的表决额度。 ●“后续会议”与下一次“例行会议”之间的时间关系。 ●如果不采用“取消或修改已通过的决定”,那么与已通过的决定相矛 盾的新提议在哪些情况下合规,在哪些情况下不合规。 ●“暂缓规则”不能用于那些跟议事程序无关的规则。 ●哪些提议可以或不可以应用“拆分议题”。 xxii ●在有人反对“提议人修改提议的请求”时如何处理。 ●“取消或修改已通过的决定”的“标准描述特征2”应反映最常用的 情况。 ●已经给出事先告知的“修正案”还要适用哪些规则。 ●委员会可以使用“取消委托”来收回委托给子委员会的提议。 ●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的表决也可以“重新考虑”。 ●对于在主提议被暂时处理之后提出的、针对“绑定”在主提议上的附 属提议或偶发提议的“重新考虑”,应该如何正确处理。 ·如何记录会议纪要的修正。 ●修改既定的日程或时间表所需的表决额度。 ●发言优先权规则中给予“做出事先告知”以优先权。 ●虽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该回避表决,但是不能强制他们这样做。 ●“改变表决或选票”的时间限制。 ●如何正确使用表决卡或选票。 ·同一职位多个名额的选举流程,例如选举董事,以及这种情况下如何 计算选票。 ●点名表决的记录方法,以及如何进行电子点名表决。 ●禁止试表决。 ●在选举正式结束之前,如果当选者谢绝职位,那么不必给出事先告知 即可重新选举。 ●议事专家的职责。 ●审计程序。 ●免除或者更换委员会委员的程序
原著第10版前言 ●在代表大会上如何修改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告。 ●主席请非成员退场的时候,成员有权申诉。 我们借此机会衷心感谢丽萨·布朗希对本书文字工作的帮助,也一并 xxiv 对Perseus出版社的玛尼·克瑞恩、马可·帕维亚和诺曼·维尔的编辑工作 表达诚挚的谢意。 亨利·M罗伯特三世 威廉·埃文斯 丹尼尔·霍尼曼 托马斯·鲍尔奇 1 始是 装
原著导言 Xx0 本书是当今“通用议事规则”(general parliamentary law或者common parliamentary law)①的一套成文编撰②(不包括那些只在立法机构才使用的 特殊规则)。本书也被设计成一本指南手册,为各种组织或者会议提供议事 规则的规范和依据。当某一组织或者会议将此书指定为其议事规则的“议 事规范”(parliamentary authority)③时,此书中的规则,再加上该组织或者会 议制定的“特别议事规则”(special rules of order),就共同构成“该组织的议 事规则”(that body's rules of order)。 “议事规则”(parliamentary law)这个词的原意是指英国议会协商议事 时所遵循的规则和惯例,类似英国的“普通法”(common law),是通过先例 和习惯,经过长期的不断积累发展而成的。随着新大陆的发现,这些规则和 惯例被带到美洲,演变成美国立法机构运作与发展的基本原则。 “通用议事规则”(general parliamentary law)就是从上述美国初期的立 法程序出发,并在非立法的领域与其并行发展而形成的。“通用议事规则” ①“通用议事规则”中的“通用”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用来区别立法机构的专门议事规则,另一方面 是指这些规则在全社会得到广泛的承认,具有通用性。“罗伯特议事规则”已经成为今天美国最 有影响的“通用议事规则”,被各种组织、团体、机构和会议所采纳。另外,虽然有“lw”这个词,但 “general parliamentary law”不适合翻译成“通用议事法”,因为虽然它具有“法”的特征,但它并不 是法律。一译者注 ②英文为“codification'”,意思是“成文编撰”或“成文法典”,指以书面的方式、正式严谨的语言记录下 来的规则。如果这些规则具有法律效力,就成为法典。由于我们谈论的是议事规则,并不一定是 法律,所以称“成文编撰”。一译者注 ③“议事规范”指一个组织把一部“通用议事规则”指定为自己的规范。本组织的议事规则以该议事 规范为准,如“采纳《罗伯特议事规则》作为本组织的议事规范”。但是,组织为自己制定的“特别 议事规则”优先于“议事规范”中的条款。一译者注
2 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 在今天已经广泛地适用于各种不同目的和情况的非立法的组织或会议。当 今的立法机构也会经常求助于“通用议事规则”以应对立法机构的规则或者 先例所未能涉及的情况。当然这些议事规则必须仔细选择以适应立法机构 的特别要求。 “协商会议”(deliberative assembly).是指使用议事规则的会议组织。这 个词最初是由伯克(Edmund Burke)于1774年在英国的布里斯托尔(Bris to)向选民发表演讲时用来特指英国议会的;此后该词被用来泛指团体(在 第1一2页详细列出的条件下)讨论和决定共同行动的会议。 任何以“通用议事规则”为基础而运作的协商会议都可以通过正式程序 以书面形式再制定“特别议事规则”。这些“特别议事规则”(如第15页所详 细说明的那样)可以与“通用议事规则”一致,或者互补,甚至不妨有所背离、 并且以“特别议事规则”为准。在本导言第-一段中提到,“议事规则”(rules of xxvi order)这个术语涵盖了这个团体所有的书面规则:无论是这本书或是其他成 文编撰已经包含的,还是由该组织另外制定的。还有一个术语,“议事规程” (parliamentary procedure),虽然常常与“通用议事规则”(parliamentary law)这个词通用,但在本书中是指“通用议事规则”和组织为自己制定的“特 别议事规则”的集合。 托马斯·杰斐逊把“通用议事规则”称为“法律的议事学分支”。从美国 建立开始,美国文化中就形成了这样的共识:“通用议事规则”一经确立,就 具备了法律的特征。也就是说,它对所有的组织和会议都具有约束力,除非 组织或会议另定“特别议事规则”。但是由于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对“通用 议事规则”的一个完整、统一的定义,组织或者会议还是要首先选定某个标 准的成文编撰作为自己的“议事规范”,以便在自己制定的规则不够全面的 时候有所依据。 英国议会的早期起源 相信有一个比人类有记载的历史还要久远的传统,那就是开会一长 老们、武士们,或者同一个部落的、社区的、城邦的人们,聚集在一起开会,就 重要的事务进行商定。普遍认为,美国议会规程的传统可以追溯到盎格 鲁一撒克逊部落在公元5世纪向不列颠岛迁移之前。对于当年的这些欧洲
原著导言 大陆人来说,部族是最大的稳定政治单元。盎格鲁一撒克逊人仿效日耳曼 部落的习俗,他们当中有公民权的自由民定期聚集在一起召开“村民会议” (Village-moot),为村落制定规则,维持公正。这些“村民会议”再选择代表 去参加“百人会议”(Hundred-moot)。“百人会议”管辖更大的地区,处理申 诉,仲裁村落之间的争议。类似的结构再向上一级,就是“部族会议” (Folk-moot)。“部族会议”掌管着部落的军队。 有理由相信,同样的组织机构被盎格鲁一撒克逊人带到了英格兰,并且 “部族会议”改称“郡会议”(Shire-moot)。从5世纪早期盎格鲁一撒克逊人 踏上英格兰之后的两百年,英格兰岛的成文历史记载几近空白。随后,当盎 格鲁一撒克逊人所占据的英格兰在历史中渐渐呈现的时候,“郡会议” xxvii (Shire-moot,后来又改叫做Shire Court)就成为国王统治下的地方政府的政 治工具,而国王的身边则有一个王国会议(叫做witan,或者witenagemot).。 起初,每一个独立的王国有自己的王国会议,而且,凡是拥有土地的自由民, 都是王国会议的成员。英格兰统一并基督教化以后,统一的王国会议通常 由国王召集,其成员也变得只限于大地主、郡长、大臣、主教、大教士等那些 由国王挑选出来的人。虽然实际上王国会议还不是一个民主制度,但是仍 具备一些民主的特征。例如,国王的权威需要得到王国会议的认可,王国会 议还会在王位传袭等事务中施加影响。 发生在1066年的诺曼底征服使英格兰屈从于说法语的诺曼底人严密 的军事控制之下,但是盎格鲁一撒克逊人的政府组织结构却基本没有受到 影响。 由诺曼底人担任的国王召集大臣、贵族、主教等人来开会。出席的人数 依事务的重要性而定。但总的来说,这类会议就是众所周知的“大议事会” (Great Council)),本质上,它是王国会议(witenagemot)的延续。在封建制度 下,每一个贵族都有义务应国王的要求为国王提供意见。早期的“大议事 会”就是国王召集的、以听取意见为目的的封建议会。 从“大议事会”到我们今天所知的“议会”(Parliament)的转变发生在l3 世纪和14世纪初。“议会”这个词在更早一些的时候泛指协商性质的重要 会议。在亨利三世(1216一1272年在位)时期,这个词首次用来指一些特别 的大议事会。这些会议之所以特别,就在于贵族们不再仅仅是被动地应国 王之请来就国王提出的问题各自发表意见,而是要互相辩论,就国家的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