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可分为以下两大类。(1)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行政隶属关系给予行政处分。责任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等),财产罚(罚款、没收等),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等),申诚罚(警告、通报批评等)。(三)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触犯刑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刑事法律责任形式可概括为两大类: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思政专栏中国经济法始终贯彻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从经济基础出发,立足经济关系,围绕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立论。尽管我国的经济体制先后经历了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不同的经济体制,但其中有不变的因素,那就是上述各种经济体制的核心都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我国现在的经济体制既不是高度集中的政府统制经济,也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调节经济,而是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内在统一的经济,这才是经济法存在的坚实基础。高度集中的政府统制经济与自由放任的市场调节经济,都有弊端,都会失灵,都不是经济法存在的坚实基础,甚至都不需要经济法。为了既克服市场失灵又克服政府失灵,必须将有效的市场和有为的政府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才需要经济法。正是基于这一坚实的基础和基本的共识,中国几代经济法学人不懈地探索、修正和完善,使中国经济法理论和制度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质的飞跃。目前,我们已基本构建了自己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基本制定了自己的经济法规则体系和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学。在新发展阶段,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深刻回答了我国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的理据、路径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其强调的“十一个创新发展,开创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境界,对加强经济法的法治建设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例如,贯穿其中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对于指导经济法学学习和研究尤为重要。基于这一重要思想,既要在经济法的法治建设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通过“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切实做到“以人民为中心”,又要深入思考经济法作为典型的“分配法”,应如何在解决分配问题、促进公平分配、实现共同富裕方面发挥特殊作用;经济法作为“发展促进法”,应如何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从而在解决发展问题、保障各类主体发展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方面应如何发挥重要作用:等等。又如,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对于经济法的法治建设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在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的过程中,应深入领会上述思想,这样才能深刻理解伴随我国改革开放而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法所具有的突出“中国特色”,以及经济法在保障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的极其重要的作用。第15页共118页
第 15 页 共 118 页 (二)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可 分为以下两大类。 (1)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行政隶 属关系给予行政处分。责任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 开除等。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 构成犯罪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 出境等),财产罚(罚款、没收等),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 证等),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等)。 (三)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触犯刑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刑事法律责任形式可概括为两大 类: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 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思政专栏 中国经济法始终贯彻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从经济基础出发,立足经济关系,围绕中 国经济体制改革立论。尽管我国的经济体制先后经历了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等不同的经济体制,但其中有不变的因素,那就是上述各种经济体制的核心都是政 府与市场的关系。我国现在的经济体制既不是高度集中的政府统制经济,也不是自由放任的市 场调节经济,而是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内在统一的经济,这才是经济法存在的坚实基础。高 度集中的政府统制经济与自由放任的市场调节经济,都有弊端,都会失灵,都不是经济法存在 的坚实基础,甚至都不需要经济法。为了既克服市场失灵又克服政府失灵,必须将有效的市场 和有为的政府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才需要经济法。正是基于这一坚实的基础和基本的共识,中 国几代经济法学人不懈地探索、修正和完善,使中国经济法理论和制度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质的 飞跃。目前,我们已基本构建了自己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基本制定了自己的经济法 规则体系和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学。 在新发展阶段,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深刻回答了我国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的 理据、路径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其强调的“十一个创新发展,开创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新 境界,对加强经济法的法治建设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例如,贯穿其中的“以人民为中心”的 思想,对于指导经济法学学习和研究尤为重要。基于这一重要思想,既要在经济法的法治建设 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通过“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切实做到“以 人民为中心”,又要深入思考经济法作为典型的“分配法”,应如何在解决分配问题、促进公 平分配、实现共同富裕方面发挥特殊作用;经济法作为“发展促进法”,应如何坚持“发展为 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从而在解决发展问题、保障各类主体发展权 益、促进其全面发展方面应如何发挥重要作用;等等。又如,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对于经济法的法治建设具有 直接的指导意义。在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的过程中,应深入领会上述思想,这样才能深刻理解 伴随我国改革开放而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法所具有的突出“中国特色”,以及经济法在保障和促 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的极其重要的作用
课后作业一、思考题1.如何理解经济法调整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2.如何理解经济法体系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关系?3.请结合实际,谈谈我国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4.怎样看待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5.如何理解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6.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有哪些?二、案例分析【案例1】张某委托某中介公司寻找合适的出租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出租房应是位于城中心的一居室,月租金不高于2000元,张某支付800元作为中介费;中介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提供房源,否则退还中介费。合同签订2周后,中介公司通知张某已有房源,但月租金需2500元,张某表示同意。准备入住时,张某发现出租房不是一居室,而是两居室中的一间。张某要求退还中介费,遭到拒绝,双方发生争议。争议过程中发生肢体接触,造成张某住院1周。出院后,张某继续要求中介公司退回中介费并支付医药费。试分析:本案存在几种法律关系?【案例2】某建筑公司承建某林业科学研究所办公楼,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某涂料厂厂长王某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涂料厂涂料和107胶,质量按同行业的标准,货到付款。李某按协议交付了货款。某涂料厂也履行了交货义务。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因涂料质量不合格造成多次返工,涂料厂称多次返工是因为建筑公司没按要求施工所致,为此,双方发生争执。问题:(1)请指出本案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分析其主体资格。(2)在本案中,李某和王某是否属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什么?第16页共118页
第 16 页 共 118 页 课后作业 一、思考题 1.如何理解经济法调整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2.如何理解经济法体系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关系? 3.请结合实际,谈谈我国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 4.怎样看待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5.如何理解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6.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有哪些? 二、案例分析 【案例 1】张某委托某中介公司寻找合适的出租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出租房应是位于 城中心的一居室,月租金不高于 2000 元,张某支付 800 元作为中介费;中介公司应在合同签 订后 1 个月内提供房源,否则退还中介费。合同签订 2 周后,中介公司通知张某已有房源,但 月租金需 2500 元,张某表示同意。准备入住时,张某发现出租房不是一居室,而是两居室中 的一间。张某要求退还中介费,遭到拒绝,双方发生争议。争议过程中发生肢体接触,造成张 某住院 1 周。出院后,张某继续要求中介公司退回中介费并支付医药费。 试分析:本案存在几种法律关系? 【案例 2】某建筑公司承建某林业科学研究所办公楼,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某涂料厂 厂长王某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涂料厂涂料和 107 胶,质量按同行业的标准,货到 付款。李某按协议交付了货款。某涂料厂也履行了交货义务。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因涂料质量不 合格造成多次返工,涂料厂称多次返工是因为建筑公司没按要求施工所致,为此,双方发生争 执。问题: (1)请指出本案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分析其主体资格。 (2)在本案中,李某和王某是否属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什么?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1.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学生能够掌握企业的概念和企业的分类;理解企业法的基本概念及其体系特点:掌握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及其运作规则;熟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应履行的义务:掌握合伙企业的类型;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和外部关系。2.课程思政育人目标:通过企业法的学习,让学生认识到遵守法律、公司章程、忠诚和勤勉不仅仅是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也是所有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要求,帮助学生建立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勤勤尽尽的价值观,传承勤劳的优秀传统,培养学生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自觉性。教学重点:企业的分类:法人制度;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运作规则;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合伙企业的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和外部关系。教学难点:法人制度;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运作规则;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和外部关系。教学方法:讲练结合:案例分析教学学时:9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企业法概述第二节公司法律制度第三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教学过程:第一节企业法概述【引例】大学生创业投资形式的选择小张、小关、小杨、小唐是某大学的四名在校大学生。他们积极响应国家关于鼓励创新创业的号召,经过密的市场调查,决定在大学城商业中心创办一家大学生餐厅。他们一方面可充分利用高校的学生顾客资源,另一方面又可以利用熟悉同龄人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的优势在餐厅布局、装饰风格、菜式设计等方面做出特色来吸引顾客,相对容易形成竞争优势。经学校创客中心引荐,他们的项目方案获得了某天使投资基金的青味,该天使投资基金同意出资500万元扶持该项目落地实施。小张、小关、小杨、小唐应该以怎样的形式去创办这家餐厅以及以怎样的形式获得这500万元的投资呢?请你帮他们出个主意。企业是现代经济关系中最重要、最活跃的主体,是社会经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企业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制度也在不断演变,企业法的内容日趋庞杂。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指由各种生产要素所组成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经营性组织。企业具有如下特征。(1)企业是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体。企业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2)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与国家机关和公益性组织不同,企业是为了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各种需要而产生的。作为国家经济的基本生产单位,企业所第17页共118页
第 17 页 共 118 页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1.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学生能够掌握企业的概念和企业的分类;理解企业法的基本 概念及其体系特点;掌握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及其运作规则;熟悉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应履行的义务;掌握合伙企业的类型;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和外 部关系。 2.课程思政育人目标:通过企业法的学习,让学生认识到遵守法律、公司章程、忠诚和勤 勉不仅仅是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也是所有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要求, 帮助学生建立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勤勤恳恳的价值观,传承勤劳的优秀传统,培养学生恪守 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自觉性。 教学重点:企业的分类;法人制度;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运作规则;董监高 的任职资格和义务;合伙企业的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和外部关系。 教学难点:法人制度;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运作规则;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和外部关系。 教学方法:讲练结合;案例分析 教学学时:9 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教学过程: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引例】 大学生创业投资形式的选择 小张、小关、小杨、小唐是某大学的四名在校大学生。他们积极响应国家关于鼓励创新创 业的号召,经过缜密的市场调查,决定在大学城商业中心创办一家大学生餐厅。他们一方面可 充分利用高校的学生顾客资源,另一方面又可以利用熟悉同龄人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的优势, 在餐厅布局、装饰风格、菜式设计等方面做出特色来吸引顾客,相对容易形成竞争优势。经学 校创客中心引荐,他们的项目方案获得了某天使投资基金的青睐,该天使投资基金同意出资 500 万元扶持该项目落地实施。 小张、小关、小杨、小唐应该以怎样的形式去创办这家餐厅以及以怎样的形式获得这 500 万元的投资呢?请你帮他们出个主意。 企业是现代经济关系中最重要、最活跃的主体,是社会经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企业 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制 度也在不断演变,企业法的内容日趋庞杂。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指由各种生产要素所组成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经营性组织。企业具 有如下特征。 (1)企业是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体。企业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 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2)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与国家机关和公益性组织不同, 企业是为了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各种需要而产生的。作为国家经济的基本生产单位,企业所
从事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生产领域、销售领域和服务领域。(3)企业是经营性的经济组织。经营性是指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来策划和运营某一组织,参与社会的经济、文化等活动。经营性不等于营利性。企业既可以从事竞争性经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如一般的竞争性企业;也可以从事政策性经营活动、执行政府某种政策,如政府设立的水、电等公用事业企业。(4)企业是具有某种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企业在法律上均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主体资格:公司等法人企业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二、我国企业的类型按照不同标准,企业有不同的划分方法。(1)以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标准,可将企业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2)以投资主体的国籍为标准,可将企业划分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3)以企业的法律地位为标准,可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前者以公司为典型代表,后者则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4)以企业的投资方式和责任方式为标准,可将企业划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和非公司制法人企业。(5)以企业所属的经济部门为标准,可将企业划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金融企业等。(6)以注册地为标准,可将企业划分为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三、企业法的概念及其体系特点企业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定并调整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资本,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等等。我国现行企业法体系中出现了两种立法模式并存的现象。一种是传统的立法模式,它的基本特点是:以单行法律,法规为基本表现形式,以企业的所有制和投资主体的涉外性为立法的出发点,原则规定与实施细则相结合。这些特点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这种立法模式主要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但这种立法模式在存在企业之间权利和义务不平等、规则不统一,法出多门的弊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及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深入,这些弊端越来越明显。第二种立法模式是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出发点制定企业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种立法模式实现了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平等,更适应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是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的立法模式。第二节公司法律制度【引例】全国首例认缴注册资本纠纷案上海某投资公司于2013年11月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缴金额400万元。其中公司发起人徐某认缴出资额为1400万元、实缴出资额为280万元,毛某认缴出资额为600万元,实缴出资额为12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两年。2014年4月,毛某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林某。同时,投资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成立新一届股东会,徐某与林某将公司资本由2000万元增资到10亿元,实缴金额还是400万元。公司新章程约定,两名股东要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出资。2014年5月1日,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与第18页共118页
第 18 页 共 118 页 从事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生产领域、销售领域和服务领域。 (3)企业是经营性的经济组织。经营性是指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来策划和运营某一组织, 参与社会的经济、文化等活动。经营性不等于营利性。企业既可以从事竞争性经营、追求利润 的最大化,如一般的竞争性企业;也可以从事政策性经营活动、执行政府某种政策,如政府设 立的水、电等公用事业企业。 (4)企业是具有某种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企业在法律上均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合伙 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主体资格;公司等法人企业具有独立的主体 资格。 二、我国企业的类型 按照不同标准,企业有不同的划分方法。 (1)以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标准,可将企业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 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 (2)以投资主体的国籍为标准,可将企业划分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3)以企业的法律地位为标准,可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前者以公司为 典型代表,后者则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4)以企业的投资方式和责任方式为标准,可将企业划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公司和非公司制法人企业。 (5)以企业所属的经济部门为标准,可将企业划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 金融企业等。 (6)以注册地为标准,可将企业划分为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 三、企业法的概念及其体系特点 企业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定并调整企业 的设立、变更、终止,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资本,企业内部组织机构, 等等。 我国现行企业法体系中出现了两种立法模式并存的现象。一种是传统的立法模式,它的基 本特点是:以单行法律、法规为基本表现形式,以企业的所有制和投资主体的涉外性为立法的 出发点,原则规定与实施细则相结合。这些特点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社会经济关系 的发展变化。这种立法模式主要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但这种立法模式 在存在企业之间权利和义务不平等、规则不统一、法出多门的弊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 展及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深入,这些弊端越来越明显。第二种立法模式是以企业的组织形 式为出发点制定企业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种立法模式实现了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平等,更适应市 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是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的立法模式。 第二节 公司法律制度 【引例】 全国首例认缴注册资本纠纷案 上海某投资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成立,注册资本 2000 万元,实缴金额 400 万元。其中公 司发起人徐某认缴出资额为 1400 万元、实缴出资额为 280 万元,毛某认缴出资额为 600 万元, 实缴出资额为 120 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两年。2014 年 4 月,毛某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林某。 同时,投资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成立新一届股东会,徐某与林某将公司资本由 2000 万 元增资到 10 亿元,实缴金额还是 400 万元。公司新章程约定,两名股东要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出资。2014 年 5 月 1 日,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与
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投资公司同意以人民币7960万元的价格购买国贸公司持有的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99.5%的股权,投资公司应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30日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2014年5月,国贸公司依约完成了上述全部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投资公司迟迟未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在国贸公司的多次催促下,2014年7月1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了股权转让款的具体分期支付计划,首期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应在2014年8月30日前支付。2014年7月底,投资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如下决议:公司注册资本金由10亿元减至400万元:②股东徐某退出公司,将其股份转让给接某。2014年9月,投资公司正式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册资本金额由10亿元减至400万元。在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中,投资公司的表述为“公司对外债务为0万元。至2014年9月22日,公同已向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未清偿的债务,由公司继续负责清偿,并由接某和林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担保”。2014年10月,工商登记机关准予投资公司注册资本金额由10亿元减资至400万元的变更登记。国贸公司得知了投资公司减资的消息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投资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首期款2000万元,接某、被告林某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徐某、毛某、接某、林某之间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5月25日,普陀区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投资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贸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首期款2000万元:对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股权转让款,徐某和林某在10亿元注册资本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一、公司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社会经济因素中最活跃、最重要的商事组织。根据《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可以对公司的概念做如下归纳:公司是以营利为自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公司的特征一般来说,公司具有下列四个特征。1.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一定的利润。尽管存在不少以经营亏损或者破产清算而终结的公司,但公司并不因此丧失其设立目的的营利性特征。这是公司与非营利性的公益法人最主要的区别。2.法人性公司是企业法人的典型形式: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的财产最初源于股东的出资;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股东无权直接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公司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区别之一。但是,《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又作出了关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成立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的成立必须严格符合《公司法》的有关条件,并且遵守公司登记的法定程序。4.严密的组织机构第19页共118页
第 19 页 共 118 页 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投资公司同意以人民币 7960 万元的价格购买 国贸公司持有的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 99.5%的股权,投资公司应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 30 日 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2014 年 5 月,国贸公司依约完成了上述全部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但投资公司迟迟未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在国贸公司的多次催促下,2014 年 7 月 1 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了股权转让款的具体分期支付计划,首期 2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 应在 2014 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2014 年 7 月底,投资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如下决议:①公司 注册资本金由 10 亿元减至 400 万元;②股东徐某退出公司,将其股份转让给接某。2014 年 9 月,投资公司正式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册资本金额由 10 亿元减至 400 万元。在有关债务清 偿及担保情况说明中,投资公司的表述为“公司对外债务为 0 万元。至 2014 年 9 月 22 日,公 司已向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未清偿的债 务,由公司继续负责清偿,并由接某和林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担保”。2014 年 10 月,工商登记机关准予投资公司注册资本金额由 10 亿元减资至 400 万元的变更登记。国贸 公司得知了投资公司减资的消息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投资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首期款 2000 万元,接某、被告林某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徐某、毛某、接某、林某之间承担连带责任。2015 年 5 月 25 日,普陀区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 判决:投资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贸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首期款 2000 万元;对投 资公司不能清偿的股权转让款,徐某和林某在 10 亿元注册资本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 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社会经济因素中最活跃、最重要的商事组织。根据《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的有关内容,可以对公司的概念做如下归纳: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有独立的 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的特征 一般来说,公司具有下列四个特征。 1. 营利性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一定的利润。尽管存在不少 以经营亏损或者破产清算而终结的公司,但公司并不因此丧失其设立目的的营利性特征。这是 公司与非营利性的公益法人最主要的区别。 2. 法人性 公司是企业法人的典型形式: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的财产最初源于股东的出资; 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股东无权直接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公司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区别之一。 但是,《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又作出了关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依法成立 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发展,公司的成立必须严格符合《公司法》的有关条件,并且遵守公司登记的法定程序。 4.严密的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