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随着宪法“经济性”的日益增强,“经济宪法”日益受到重视,许多宪法条款都与经济法直接相关。其中,有些宪法规范对于经济法具有总体上的意义,有些宪法规范甚至就是经济法的直接立法依据,由此使宪法成为经济法的重要渊源。(2)法律法律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由于经济法的调整涉及国民的基本权利,因而许多领域都要求贯彻法定原则或“法律保留原则”。对此,我国《立法法》第8条已有规定,其中,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这是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和体现。而上述《立法法》所列举的需要制定法律的领域,恰恰也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领域,从而使法律成为经济法非常重要的渊源。(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一一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根据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决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经济法领域,由于中央政府是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重要主体,大量经济法规范实际上由国务院制定,因此,在授权立法几乎没有具体限制的情况下,经济法方面的行政法规数量更多。(4)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其中有多个部门是有权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重要主体,可以统称为调制部门。它们制定和实施相关规章,是为了实现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在许多情况下,经济法领域的部门规章,内容更专业、更细致,制定程序更灵活、更便捷,从而更能及时地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因此,部门规章往往更常用,其作用更直接、更具体。(5)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作为经济法渊源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违反上位法,它主要是对相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具体落实;同时,其实施的空间范围是受局限的,主要侧重于解决在统一的经济法制度下的地方差异间题。上述五类法律形式,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在经济法的法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经济法的辅助渊源经济法的辅助渊源,是相对于主要渊源而言,起辅助作用的渊源。在辅助渊源中,既有长期存在的,也有近年来新兴的:既有国内法层面的,也有国际法层面的。(1)地方政府规章等辅助渊源经济法渊源,除了上述五类主要渊源以外,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是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主体: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上述辅助渊源久已存在,共识度较高。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这几类渊源的共同特点是都具有地域性,效力层次相对较低,因而在经济法的渊源体系中只具有辅助地位。(2)与港澳台地区相关的辅助渊源除了上述传统的经济法渊源,还应关注与特定区域相关的辅助渊源。从总体上说,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多种层次、多种形式的制定法,以及相关的判例法等,也都是经济法的渊源。上述港澳台地区的各类经济法渊源,具有突出的地域性,尤其在“一国两制”方针下,上述地区的立法具有相对独立性。(3)国际条约由于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因而经济法的渊源中也应当包括国际法第10页共118页
第 10 页 共 118 页 (1)宪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随着宪法“经济性”的日益增强,“经 济宪法”日益受到重视,许多宪法条款都与经济法直接相关。其中,有些宪法规范对于经济法 具有总体上的意义,有些宪法规范甚至就是经济法的直接立法依据,由此使宪法成为经济法的 重要渊源。 (2)法律 法律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由于经济法的调整涉及国民的基本权利,因而许多领域都要 求贯彻法定原则或“法律保留原则”。对此,我国《立法法》第 8 条已有规定,其中,涉及“基 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这是法律保留原则 的要求和体现。而上述《立法法》所列举的需要制定法律的领域,恰恰也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 领域,从而使法律成为经济法非常重要的渊源。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根据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 决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经济法领域,由于中央政府是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重 要主体,大量经济法规范实际上由国务院制定,因此,在授权立法几乎没有具体限制的情况下, 经济法方面的行政法规数量更多。 (4)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 体,其中有多个部门是有权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重要主体,可以统称为调制部门。它们 制定和实施相关规章,是为了实现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在许多情况下,经济法领域的部门规章, 内容更专业、更细致,制定程序更灵活、更便捷,从而更能及时地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 政策。因此,部门规章往往更常用,其作用更直接、更具体。 (5)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 要,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作为经济法渊源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违反上位法,它主要是对相 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具体落实;同时,其实施的空间范围是受局限的,主要侧重于解 决在统一的经济法制度下的地方差异问题。 上述五类法律形式,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在经济法的法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 经济法的辅助渊源 经济法的辅助渊源,是相对于主要渊源而言,起辅助作用的渊源。在辅助渊源中,既有长 期存在的,也有近年来新兴的;既有国内法层面的,也有国际法层面的。 (1)地方政府规章等辅助渊源 经济法渊源,除了上述五类主要渊源以外,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是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主体;民族自治地方 的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 上述辅助渊源久已存在,共识度较高。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这几类渊源的共同特点是都具 有地域性,效力层次相对较低,因而在经济法的渊源体系中只具有辅助地位。 (2)与港澳台地区相关的辅助渊源 除了上述传统的经济法渊源,还应关注与特定区域相关的辅助渊源。从总体上说,我国港 澳台地区的多种层次、多种形式的制定法,以及相关的判例法等,也都是经济法的渊源。 上述港澳台地区的各类经济法渊源,具有突出的地域性,尤其在“一国两制”方针下,上 述地区的立法具有相对独立性。 (3)国际条约 由于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因而经济法的渊源中也应当包括国际法
渊源,并且,广义上的国际条约都应当成为经济法的渊源。据此,与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等相关的多边国际公约或条约,都应成为经济法的渊源。此外,我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也都是经济法的渊源。(4)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解析和阐释,如何解释,对于法律的有效适用非常重要。在经济法领域,面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诸多复杂问题,加强法律解释甚为必要。具有统一法律效力的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等狭义的法律解释,可以成为经济法的渊源。二、经济法的地位(一)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经济法作为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市场经济之法,国家干预之法、社会本位之法。经济法的这些属性决定了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主要优势在于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主要推动力。市场经济的重大缺陷和主要劣势是自发性和盲目性,为了克服上述弊端,必须进行宏观调控,而且唯有将宏观调控法治化才能科学有序,计划法、财政法、金融法和产业政策法都旨在实现宏观调控法治化。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没有法治化的国家干预,就无法建立健全市场调节和市场体制。经济法是一种国家干预之法,其宗旨是确立和规范国家干预,实现国家干预的法治化。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之于市场体制的建立健全具有重大意义。(二)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法律部门存在着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密切关系。1.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1)宪法是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是经济法的上位法,按照法律的位阶理论,宪法自然构成经济法的渊源。首先,宪法为经济法提供了规则渊源,宪法是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的统帅和核心。其次,宪法为经济法提供了理念渊源,宪法经济学的内容充分地体现在经济法之中。(2)经济法贯彻实施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所规定的规则以及它所内涵的理念需要经济法等法律部门去贯彻实施,否则宪法就会被架空,甚至伦为“一纸空文”,经济法之于宪法的贯彻实施意义重大。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部门,二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具有平等性、私人性、自治性和微观性: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具有差异性、公共性、干预性而宏观性。两者的主体性质不同。民商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它们本质上都是私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有关的当事人,包括宏观调控机构和市场规制机构,以及与其相关的市场主体等各类主体,且以宏观调控机构和市场规制机构为主,它们本质上是国家机构。两者的权利(力)范畴不同。民商法上的权利范畴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它们是一种私权利,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自由行使,有的还可以放弃或转让;而第11页共118页
第 11 页 共 118 页 渊源,并且,广义上的国际条约都应当成为经济法的渊源。据此,与世界贸易组织(WTO)、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等相关的多边国际公约或条约,都应成为经济法 的渊源。此外,我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也都是经济法的 渊源。 (4)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解析和阐释,如何解释,对于法律的有效适用非常重要。在 经济法领域,面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诸多复杂问题,加强法律解释甚为必要。具有统一法律效 力的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等狭义的法律解释,可以成为经济法的渊源。 二、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经济法作为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市场经济之法、 国家干预之法、社会本位之法。经济法的这些属性决定了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 代的重要地位。 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主要优势在于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类文 明的主要推动力。市场经济的重大缺陷和主要劣势是自发性和盲目性,为了克服上述弊端,必 须进行宏观调控,而且唯有将宏观调控法治化才能科学有序,计划法、财政法、金融法和产业 政策法都旨在实现宏观调控法治化。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没有法治化的国家干预,就无法建 立健全市场调节和市场体制。经济法是一种国家干预之法,其宗旨是确立和规范国家干预,实 现国家干预的法治化。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之于市场体制的建立健全具有重大意义。 (二)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法律部门存在着既 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密切关系。 1. 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 (1)宪法是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是经济法的上位法,按照法律的位阶理论,宪法自然构成经济法的渊源。首先,宪法 为经济法提供了规则渊源,宪法是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的统帅和核心。其次,宪法 为经济法提供了理念渊源,宪法经济学的内容充分地体现在经济法之中。 (2)经济法贯彻实施宪法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的生 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所规定的规则以及它所内涵的理念需要经济法等 法律部门去贯彻实施,否则宪法就会被架空,甚至伦为“一纸空文”,经济法之于宪法的贯彻 实施意义重大。 2.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部门,二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 (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种社会关 系具有平等性、私人性、自治性和微观性;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具有差异性、公共性、干预性而宏观性。 两者的主体性质不同。民商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它们本质上都是 私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有关的当事人,包括宏观调控机构和市场规制 机构,以及与其相关的市场主体等各类主体,且以宏观调控机构和市场规制机构为主,它们本 质上是国家机构。 两者的权利(力)范畴不同。民商法上的权利范畴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 识产权等,它们是一种私权利,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自由行使,有的还可以放弃或转让;而
经济法上的权力主要是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它们是一种公权力,要依法规定,有序行使,不可放弃或转让。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民商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以及公司法、破产法、海商法等;而经济法主要由发展规划法、财政法、金融法和产业政策法组成的宏观调控法和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垒断法等组成的市场规制法所构成。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民商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它以私人为主体,以私权为本位,以意思自治为圭桌,以保护私权为目的,本质上是一种自主调整机制的法;而经济法具有公法的属性,它以公职机构为主体,以宏观整体为本位,以社会协调为宗旨,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整体调整机制的法。(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经济法的调整要服务于民商法的调整。民商法是对市场经济要求的直接记载和表述,是将市场经济关系翻译为法律准则,民商法与市场经济共衰荣、同命运。市场经济的存续和发展离不开民商法的前提调整和基础保障。从根本上说,经济法就是要为民商法发挥作用奠定基础和创造条件。民商法的调整要以经济法的调整为条件。民商法建立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之上,没有平等、自由就没有民商法。由于民商法本质上仍是一种竞争法则,优胜劣汰,最终也会导致人们之间的不平等、不自由,同样会破坏民商法存在的基础。正是由于民商法存在的基础并不现实、天然地具备,民商法本身又会破坏自身存在的基础,因而必须依靠经济法,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创立、恢复和维护人们之间的平等、自由,从而为民商法的存在奠定基础。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的垄断阶段,由于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了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提出了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普遍要求,要满足这种普遍要求,仅靠过去那种临时性的、特殊性的、行政性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尽适当的,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普遍性的、法律化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形成了,这个法律部门就是经济法。自此,经济法从行政法中分离独立出来,与行政法一起成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经济法是独立于行政法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这是由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所决定的。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即管理行政自身的关系、内部的关系,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两者的主体不同。行政法的主体有一方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而经济法的主体主要是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有关的当事人,介入其中的国家机构也不尽是行政机关。两者涉及的权力不同。在行政法关系中,行政权是一种主导性权力,它决定,支配其他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经济法领域的权力,主要是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它们作用的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性。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都是不同于传统行政权的权力。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是行政法的基本构成要素。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其构成要素主要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者的宗旨不同。行政法关注的核心和规制的重心是政府本身,其宗旨是限制政府权力、管理行政机关,着重于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间题。而经济法调控的核心和规制的重心是市场秩序和市场运行,其宗旨着重于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以保障市场经济公平、自由、竞争、协调、有序地发展。两者追求利益的方式不同。行政法和经济法都应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但两者追求社会公共第12页共118页
第 12 页 共 118 页 经济法上的权力主要是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它们是一种公权力,要依法规定,有序行使, 不可放弃或转让。 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民商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以及公司法、 破产法、海商法等;而经济法主要由发展规划法、财政法、金融法和产业政策法组成的宏观调 控法和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组成的市场规制法所构成。 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民商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它以私人为主体,以私权为本位,以意 思自治为圭臬,以保护私权为目的,本质上是一种自主调整机制的法;而经济法具有公法的属 性,它以公职机构为主体,以宏观整体为本位,以社会协调为宗旨,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 的,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整体调整机制的法。 (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经济法的调整要服务于民商法的调整。民商法是对市场经济要求的直接记载和表述,是将 市场经济关系翻译为法律准则,民商法与市场经济共衰荣、同命运。市场经济的存续和发展离 不开民商法的前提调整和基础保障。从根本上说,经济法就是要为民商法发挥作用奠定基础和 创造条件。 民商法的调整要以经济法的调整为条件。民商法建立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之上,没有平等、 自由就没有民商法。由于民商法本质上仍是一种竞争法则,优胜劣汰,最终也会导致人们之间 的不平等、不自由,同样会破坏民商法存在的基础。正是由于民商法存在的基础并不现实、天 然地具备,民商法本身又会破坏自身存在的基础,因而必须依靠经济法,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 法和市场规制法创立、恢复和维护人们之间的平等、自由,从而为民商法的存在奠定基础。 3.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市场经济的垄断阶段,由于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了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 关系,提出了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普遍要求,要满足这种普遍要求,仅靠过去那种临时 性的、特殊性的、行政性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尽适当的,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普遍性 的、法律化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形成了,这个法律部门就是经济法。自 此,经济法从行政法中分离独立出来,与行政法一起成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是独立于行政法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这是由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所决定的。 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即管理行政自身的关系、 内部的关系,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属于行政 管理关系。 两者的主体不同。行政法的主体有一方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而经济法的主体主要是与 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有关的当事人,介入其中的国家机构也不尽是行政机关。 两者涉及的权力不同。在行政法关系中,行政权是一种主导性权力,它决定、支配其他行 政相对人的权利。而经济法领域的权力,主要是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它们作用的社会关 系具有普遍性。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都是不同于传统行政权的权力。 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是行政法的 基本构成要素。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其构成要素主要是宏观调控 法和市场规制法。 两者的宗旨不同。行政法关注的核心和规制的重心是政府本身,其宗旨是限制政府权力、 管理行政机关,着重于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而经济法调控的核心和规制的重心是市场秩序和 市场运行,其宗旨着重于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以保障市场经济公平、自由、竞争、协调、有 序地发展。 两者追求利益的方式不同。行政法和经济法都应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但两者追求社会公共
利益的方式、路径和着力点不同。(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相互配合经济与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各自相对独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关系密切,需要相互配合。这是由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此外,经济法是一种国家或政府千预社会经济之法,经济法与政府干预紧密相连,与行政权力密切相关,而政府干预、行政权力是行政法规制的核心,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两者是相互依存的,经济法依存于行政法,行政法也依存于经济法。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调控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着密切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是该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表现。(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其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发生变化。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的消灭。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必须以法律事实为依据。所谓法律事实,在经济法中,是指由经济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经济法律行为和经济法律事件两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由法律规定或因国家机关授权取得。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预结算、经济立法和法律监督来实现国家对经济生活的调控。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是最活跃的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也是国家经济政策和相关法律的实施主体,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经济管理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过自己的司法活动在国家调控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2)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最主要参与者。根据不同标准,企业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按投资者的责任形式,可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特定情况下也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3)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在参与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活动时,便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此外,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如参与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活动时,也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来说,各主体可通过代理制度设立、变更或终止与其他主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代理是第13页共118页
第 13 页 共 118 页 利益的方式、路径和着力点不同。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相互配合 经济与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各自相对独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关系密切,需要相互配合。 这是由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此外,经济法是一种国家或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经 济法与政府干预紧密相连,与行政权力密切相关,而政府干预、行政权力是行政法规制的核心, 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两者是相互依存的,经济法依存于行 政法,行政法也依存于经济法。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调控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着密切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作为经济法调整 对象的特定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是该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表现。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其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发生变化。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的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必须以法律事实为依据。所谓法律事实,在经济法 中,是指由经济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经济法律事实 可以分为经济法律行为和经济法律事件两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由法律规定或因国家机关授权取得。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 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预结算、经济立法和法律监督来实现国家对 经济生活的调控。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是最活跃的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也是国家经 济政策和相关法律的实施主体,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经济管理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通过自己的司法活动在国家调控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 (2)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最主要参与者。根据不同标准,企 业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按投资者的责任形式,可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特定情况下也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3)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 在参与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活动时,便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此外,经济组织的内部 机构和有关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如参与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活动时,也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 系的主体。 一般来说,各主体可通过代理制度设立、变更或终止与其他主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代理是
指代理人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一)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经济权利的种类主要有:经济职权、经营管理权、所有权、知识产权、债权等。(二)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关系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经济义务可因法律规定产生,也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前者为法定义务,后者为约定义务。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辅相成,对立统一。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以下几类。(1)物。这里的物是指具有一定形态的并具有一定价值的财物,包括自然存在的物品和人类劳动产品,以及货币、有价证券等。(2)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经济活动。(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指人们通过智力活动所创造的非物质财富。第四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这一概念可以从正反两方面理解,即积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与消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积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所有组织和个人都应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包括“作为责任”与“不作为责任”。消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社会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评价。我国现行立法、司法一般都在消极意义上使用法律责任概念。二、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违法行为的一般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法的客观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违法客体。违法客体指违法行为所侵犯的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利益和秩序。(3)违法主体。违法主体指违法行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4)违法的主观方面。违法责任的认定一般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情况。法律上所请的主观过错一般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必须指出的是,现代法律的责任认定已经不仅仅采用过错原则,在许多法律关系中已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三、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法律责任因行为人所违反的法律不同而有不同的种类,因而也有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一)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可分为两大类: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而应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知识产权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款等。第14页共118页
第 14 页 共 118 页 指代理人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对被代理人发生 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的资格。经济权利的种类主要有:经济职权、经营管理权、所有权、知识产权、债权 等。 (二)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关系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经济义务可因法律规定产生, 也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前者为法定义务,后者为约定义务。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辅相 成,对立统一。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 系的客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1)物。这里的物是指具有一定形态的并具有一定价值的财物,包括自然存在的物品和 人类劳动产品,以及货币、有价证券等。 (2)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经济活 动。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指人们通过智力活动所创造的非物质财富。 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这一概念可以从正反两方面理解,即积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与消极意义上的法律 责任。积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所有组织和个人都应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包括“作为责任” 与“不作为责任”。消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社会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 性的否定性评价。我国现行立法、司法一般都在消极意义上使用法律责任概念。 二、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的一般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违法的客观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违法客体。违法客体指违法行为所侵犯的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利益和秩序。 (3)违法主体。违法主体指违法行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违法的主观方面。违法责任的认定一般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情况。法律上所 谓的主观过错一般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必须指出的是,现代法律的责任认定已经不仅仅采用过 错原则,在许多法律关系中已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 法律责任因行为人所违反的法律不同而有不同的种类,因而也有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可分为两大 类: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而应承担的 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知识产权而产生的责任。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