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ign Language Department揭阳职业技术学院业技L教案课程:商务法律基础任课教师:周凯丽专业:商务英语班级:三加证书231
Foreign Language Department 揭阳职业技术学院 教案 课程: 商务法律基础 任课教师: 周凯丽 专业: 商务英语 班级: 三加证书 231
ForeignLanguageDepartment章节名称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1.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历史、发展:2.掌握西方两大主要法律体系的结构和特点;3.熟悉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渊源:教学目标4.思政目标:通过国际商法概念、历史发展和渊源的学习,理解国际商法与国内民法的密切关系,结合《民法典》的规定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我国国际商法立法的借鉴意义。1.国际商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教学重点2.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3.西方两大主要法律体系的结构及特点。教学难点西方两大主要法律体系的结构及特点。授课学时4学时教学方法案例教学,讲练结合1.单项选择题:P18-192.多项选择题:P193.简答题(1)简述国际商法的历史。(2)简述美国商法的特点。作业(3)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效力。4.实训题登录如下网站,了解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及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http:/www.mofcom.gov.cn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官网,http://www.cietac.org.cn5.案例分析题:P19教学过程:第一节国际商法的历史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的含义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而是指跨越国界或关界。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国际商事主体是指在国际商事关系中依法可以享有国际商事权利和承担国际商事义务的当事人。具体包括:(1)自然人;
Foreign Language Department 章节名称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教学目标 1.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历史、发展; 2.掌握西方两大主要法律体系的结构和特点; 3.熟悉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渊源; 4.思政目标:通过国际商法概念、历史发展和渊源的学习,理 解国际商法与国内民法的密切关系,结合《民法典》的规定 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我国国际商法立法的借鉴意义。 教学重点 1. 国际商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2. 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 3. 西方两大主要法律体系的结构及特点。 教学难点 西方两大主要法律体系的结构及特点。 授课学时 4 学时 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讲练结合 作业 1.单项选择题:P18-19 2.多项选择题:P19 3.简答题 (1)简述国际商法的历史。 (2)简述美国商法的特点。 (3)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效力。 4. 实训题 登录如下网站,了解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及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http://www.mofcom.gov.cn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官网,http://www.cietac.org.cn 5.案例分析题:P19 教学过程: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历史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的含义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而是指跨越国界或关界。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构 成要素: 1. 主体 国际商事主体是指在国际商事关系中依法可以享有国际商事权利和承担国际商事义务 的当事人。具体包括: (1)自然人;
ForeignLanguageDepartment(2)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和其他非法人商事组织:(3)国际组织,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也是国际商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4)国家。2.客体传统的商法的调整对象是以调整有形商品的买卖为核心内容的,包括商行为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内容。当今社会,商事活动还包括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转让、工业产权与专有技术许可贸易、国际投资、国际合作生产、国际融资、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租赁等。因此,当代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不仅包括有形商品的国际交易,而且包括技术、资金和劳务在国际流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3.内容(1)国际商法的基础和核心:合同法、代理法。(2)直接调整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货物买卖法、票据法、电子商务法。(3)有关管理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组织法、海上运输与保险法、商品责任法。(4)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商事诉讼法。二、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国际商法经历了“国际性一一国内法一一国际性”的发展过程,但前后的“国际性”却有着实质的区别。早在古罗马法中就已出现了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11世纪时,东西方的贸易发展促进了地中海沿岸一些新兴城市的商业紧荣,这种紧荣随后扩大到大西洋沿岸等地,而中世纪的欧洲大陆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与这种繁荣的商业发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一些正常的商业行为被认为是违法的,许多商业活动得不到法律保护,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则,商人团体追切需要新的规范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意大利的佛罗伦萨等地首先出现了保护商人利益的商人行会组织一一商人基尔特(MerchaneGuid)。这种商人自治组织制定和编撰习惯规则,组织商事法庭。这些习惯规则被因袭沿用,形成了系统的商人习惯法。它鲜明地体现出了商事活动营利性、迅捷性的特点,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且只适用于商人团体内部。因而,这一时期的商人习惯法具有国际性的特征,商事团体的内部规则普遍适用于来自各国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人。16世纪后,欧洲一些国家的封建割据势力衰弱,形成了统一的民族国家。相应的,些封建法和等院法被废弃,国家统治阶级开始注意对商事的立法,行使立法权,把商人习惯法变为国内法。但严格地说,欧洲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实质上仅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一种确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客观上要求建立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许多国际组织也都在积极从事研究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法的工作。这样,商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最主要的特点是恢复了国际性和统一性。三、国际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1.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商法属于私法,涉及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基本上是公司、企业等商事组织,而不是国家。尽管有时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国家也会成为国际商事交往的主体,但在纯粹的商事交易中,国家一般不能主张由于其特殊地位而享有特权。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在政治、军事、外交及经济等方面的关系,其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形成的法律
Foreign Language Department (2)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和其他非法人商事组织; (3)国际组织,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也是国际商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 (4)国家。 2. 客体 传统的商法的调整对象是以调整有形商品的买卖为核心内容的,包括商行为法、公司法、 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内容。 当今社会,商事活动还包括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转让、工业产权与专有技术许可贸易、 国际投资、国际合作生产、国际融资、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租赁等。因此,当代国际商法的 调整范围不仅包括有形商品的国际交易,而且包括技术、资金和劳务在国际流动中产生的各 种关系。 3. 内容 (1)国际商法的基础和核心:合同法、代理法。 (2)直接调整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货物买卖法、票据法、电子商务法。 (3)有关管理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组织法、海上运输与保险法、商品 责任法。 (4)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商事诉讼法。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 国际商法经历了“国际性——国内法——国际性”的发展过程,但前后的“国际性”却 有着实质的区别。 早在古罗马法中就已出现了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11 世纪时,东西方的贸易发展促进 了地中海沿岸一些新兴城市的商业繁荣,这种繁荣随后扩大到大西洋沿岸等地,而中世纪的 欧洲大陆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与这种繁荣的商业发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一些 正常的商业行为被认为是违法的,许多商业活动得不到法律保护,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则,商 人团体追切需要新的规范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意大利的佛罗伦萨等地首先出现了保护商人利益的商人行会组织——商 人基尔特(Merchane Guid)。这种商人自治组织制定和编撰习惯规则,组织商事法庭。这些 习惯规则被因袭沿用,形成了系统的商人习惯法。它鲜明地体现出了商事活动营利性、迅捷 性的特点,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且只适用于商人团体内部。因而,这一时 期的商人习惯法具有国际性的特征,商事团体的内部规则普遍适用于来自各国从事商事活动 的商人。 16 世纪后,欧洲一些国家的封建割据势力衰弱,形成了统一的民族国家。相应的,一 些封建法和寺院法被废弃,国家统治阶级开始注意对商事的立法,行使立法权,把商人习惯 法变为国内法。但严格地说,欧洲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实质上仅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 的一种确认。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 20 世纪 60 年代以后,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客观 上要求建立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许多国际组织也都在积极从事研究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法 的工作。这样,商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最主要的特点是恢复了国际性和统一性。 三、国际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1. 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 商法属于私法,涉及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基本上是 公司、企业等商事组织,而不是国家。尽管有时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国家也会成为国际商事 交往的主体,但在纯粹的商事交易中,国家一般不能主张由于其特殊地位而享有特权。国际 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在政治、军事、外交及经济等 方面的关系,其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形成的法律
Foreign Language Department关系不能成为国际公法所调整的对象。2.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不同于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调整私人在私法层次上的交往,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公司法等。国际商法所涵盖的一些法律规范,如票据法、公司法、产品责任法等,都不包括在国际经济法中。从内容上看,它更贴近国际私法。3.国际商法和国际私法国际私法除了包括冲突规范外,还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是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实体规范。其中,直接调整涉外商事关系的实体规范以及国际商事仲裁规范都属于国际商法的范围,因此可以说,国际商法包含在国际私法的范围当中。但由于国际商法还包括国际公法中有关国际商事的法规,所以国际商法的范围又在一定意义上超出了国际私法的研究范围。也就是说,它又不完全等同于国际私法,而具有其本身的特点。4.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后者适用于一国内部的商事关系,而不适合调整涉外的商事关系;前者则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国家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业和贸易的国际条约或公约是统一的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和基本表现形式。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分为: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和区域性条约。其中,对国际商法的形成和统一作用最大的是参加国众多的多边国际商事公约。1:属于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商事条约,如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78年的《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等。2.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条约,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3.直接约束国家行为的公约,如GATT/WTO。二、国际商务惯例1.概念国际商务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中形成并被广为接受的商事习惯规则,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2.国际商事惯例的构成要件对国际商事活动有约束力的国际商事惯例,必须具备三个构成要件:第一,该习惯做法或规则应当具有确定性的内容:第二,已经被各国当事人在长期的商事交往中反复使用:第三,为各国普遍承认,按受并遵守,成为一种“通例”。3.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国际商务惯例是由非政府间组织制定的非官方文件,因此,不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而是作为供各国商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在谈判和草拟合同时参照的蓝本,可以自由采用。但这些规则一经采用,就成为对当事人各方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即使是国家政府机关或国有企
Foreign Language Department 关系不能成为国际公法所调整的对象。 2. 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 国际商法不同于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调整私人在私法层次上的交往,包括国际贸易法、 国际公司法等。国际商法所涵盖的一些法律规范,如票据法、公司法、产品责任法等,都不 包括在国际经济法中。从内容上看,它更贴近国际私法。 3. 国际商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除了包括冲突规范外,还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 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是指国际条约 和国际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实体规范。其中,直接调整涉外商事关系的实体规 范以及国际商事仲裁规范都属于国际商法的范围,因此可以说,国际商法包含在国际私法的 范围当中。但由于国际商法还包括国际公法中有关国际商事的法规,所以国际商法的范围又 在一定意义上超出了国际私法的研究范围。也就是说,它又不完全等同于国际私法,而具有 其本身的特点。 4. 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 后者适用于一国内部的商事关系,而不适合调整涉外的商事关系;前者则调整跨越国界 的商事关系。 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国家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业和贸易 的国际条约或公约是统一的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义务 的各种协议。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和基本表现形式。 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分为: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和区域性条约。其中,对国际商法的形 成和统一作用最大的是参加国众多的多边国际商事公约。 1. 属于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商事条约,如 1980 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78 年的《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等。 2. 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条约,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产品责任法 律适用公约》。 3. 直接约束国家行为的公约,如 GATT/WTO。 二、国际商务惯例 1. 概念 国际商务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中形成并被广为接受的 商事习惯规则,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2. 国际商事惯例的构成要件 对国际商事活动有约束力的国际商事惯例,必须具备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该习惯做法或规则应当具有确定性的内容; 第二,已经被各国当事人在长期的商事交往中反复使用; 第三,为各国普遍承认,按受并遵守,成为一种“通例”。 3. 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 国际商务惯例是由非政府间组织制定的非官方文件,因此,不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 而是作为供各国商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在谈判和草拟合同时参照的蓝本,可以自由采用。但这 些规则一经采用,就成为对当事人各方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即使是国家政府机关或国有企
ForeignLanguageDepartment业,只要以一般法人身份参加国际商务活动,并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种国际商务惯例,就要受惯例的约束,履行规则所规定之义务。三、各国国内商事法国际商法的主体主要是各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成为国际商法的主体,这个特点决定了各国的国内商事法也是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依据。作为国际商法渊源的国内法,主要是指各国制定的有关调整本国对外经贸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决议、命令等,也包括英美法中具有约束力的判例。四、国际商法的渊源的相互关系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第三节西方两大商法体系法系是按各国法律的历史传统、源流关系和特征对各国法律进行的分类。凡是具有一定特点的某国法律同承袭或仿效这一法律而形成的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均可以归为同一个法系。自前,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大陆法系1.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所谓的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即从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形成时期起,至东罗马帝国从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时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其中,主要指从公元前5世纪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三铜法表》到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安编撰的《国法大全》。13世纪,罗马法开始复兴,产生了很多有影响的法学派别,13世纪的注释法学派、14世纪的后注释学派、17世纪自然法学派,逐渐开始形成大陆法系。在资本主义时代,受到罗马法影响最大的典型国家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2.大陆法系的结构大陆法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1)大陆法各国把全部法律分成公法和私法罗马法将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公法是与罗马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当时,公法包括调整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活动的法规,私法包括调整所有权、债权、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法规。大陆法继承了这一思想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公法细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把私法分为民法、商法等。(2)大陆法各国主张编撰法典大陆法系国家是成文法国家,各国都强调成文法典的编撰,以法国为典范。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颁布的法典有: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尽管各国在具体的编制体例上不同,但大的法律范畴还是类似的。各国因为法学理念和体系的不同,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之分。3.大陆法系法的渊源大陆法系国家法的主要渊源是法律,这是由成文法在大陆法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渊源的具体形式包括宪法、法典、法律和条例等。宪法处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大
Foreign Language Department 业,只要以一般法人身份参加国际商务活动,并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种国际商务惯例,就要 受惯例的约束,履行规则所规定之义务。 三、各国国内商事法 国际商法的主体主要是各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成为国际商法 的主体,这个特点决定了各国的国内商事法也是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依据。作为国际商法渊 源的国内法,主要是指各国制定的有关调整本国对外经贸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决 议、命令等,也包括英美法中具有约束力的判例。 四、国际商法的渊源的相互关系 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国际条 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 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 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国际商 事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 第三节 西方两大商法体系 法系是按各国法律的历史传统、源流关系和特征对各国法律进行的分类。凡是具有一定 特点的某国法律同承袭或仿效这一法律而形成的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均可以归 为同一个法系。目前,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一、大陆法系 1. 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 所谓的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即从公元前 6 世纪罗马国家形成时期 起,至东罗马帝国从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时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其中,主要指从公元 前 5 世纪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法表》到公元 6 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安编撰的 《国法大全》。13 世纪,罗马法开始复兴,产生了很多有影响的法学派别,13 世纪的注释法 学派、14 世纪的后注释学派、17 世纪自然法学派,逐渐开始形成大陆法系。 在资本主义时代,受到罗马法影响最大的典型国家是 1804 年《法国民法典》和 1900 年《德国民法典》。 2. 大陆法系的结构 大陆法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1)大陆法各国把全部法律分成公法和私法 罗马法将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公法是与罗马国家状 况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当时,公法包括调整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 机关活动的法规,私法包括调整所有权、债权、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法规。大陆法继承了这 一思想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公法细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把私 法分为民法、商法等。 (2)大陆法各国主张编撰法典 大陆法系国家是成文法国家,各国都强调成文法典的编撰,以法国为典范。法国资产阶 级革命胜利后颁布的法典有: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尽 管各国在具体的编制体例上不同,但大的法律范畴还是类似的。各国因为法学理念和体系的 不同,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之分。 3. 大陆法系法的渊源 大陆法系国家法的主要渊源是法律,这是由成文法在大陆法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渊源 的具体形式包括宪法、法典、法律和条例等。宪法处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