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涉及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还涉及相关的体制关系或称分权关系,因此,经济法不仅关乎个体私益,也关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三、经济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每一个部门法都有其历史。鉴往知来,可以更好地理解该部门法并认识其发展趋势。经济法亦然。(一)外国经济法的历史据迄今史料所载,“经济法”一词最早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于1755年在其名著《自然法典》中提出的。在这里,应该说,“经济法”一词还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但他把经济法和分配法等同起来,在某种程度上也暗含了真正意义上经济法的内涵。1842年,另一位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出版了《公有法典》一书,其中第三章的标题为“分配法和经济法”,其含义与摩莱里的大致相同。虽然德萨米所谓的“经济法”包括各种经济法律制度,但他把“分配法和经济法”看作“公有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经济法和分配法等同起来,也洞见了真正经济法的某些意蕴。1865年,法国思想家蒲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蒲鲁东认为,法律应该通过“普遍和解”的途径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矛盾,但不改组社会,“普遍和解”就无法实现,而构成新社会组织基础的,就是“经济法”。因为公法会造成政府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的危险,而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全部结构,都无助于实现上述目标。因此,社会组织将建立在“作为政治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的基础之上,以维护社会正义。应当说,蒲鲁东已经准确把握到了“经济法”的一些本质属性,为后人认识和研究经济法指明了一条科学的道路,那就是应当在对比公法和私法中理解经济法,只有了解公法与私法的不足,才能明晰经济法的功能。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肇端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有的还直接冠以“经济法”的名称,如1919年颁布的《碳酸钾经济法》《煤炭经济法》等。这些法律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它们既不同于民法,也有别于行政法,于是学者们把它们命名为“经济法”。自此,“经济法”这一概念首先在德国流行起来,继而在世界各国传播开来。美国并没有“经济法”这个法律概念,但学界公认美国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即属经济法。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旨在牵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的行为,均属违法;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法》,是对《谢尔曼法》的补充,旨在预防垄断。日本的经济法学说受德国和美国经济法学说的影响较大,但并不能据此认为日本的经济法学说是德国和美国经济法学说的直接翻版。事实上,日本的经济法研究推陈出新,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市场化和民主化的法律。其中的《财阀解散法》要求日本垒断财阀承担战争责任,将财阀集团中的大企业分割成竞争性的企业。在这个基础上,日本又于1947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强制实行竞争政策,建立了竞争体制。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日本又制定了许多产业政策及法律,既促进了其经济的高速增长,也大大地丰富和深化了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研究起步较早,但受国家政治变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起伏较大,也先后出现过“大经济法”“经济--行政法”“纵横经济法”“综合经济法”等几种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学说,先后制定过许多经济法规范。(二)中国经济法的历史我国历史上早已存在些许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法规。例如,《秦律》中的《田律》《仓律》《工律》《金布律》《关市律》,《唐律》中的《杂律》,《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之《户第5页共118页
第 5 页 共 118 页 不仅涉及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还涉及相关的体制关系或称分权关系,因此,经济法不仅 关乎个体私益,也关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 三、经济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 每一个部门法都有其历史。鉴往知来,可以更好地理解该部门法并认识其发展趋势。经济 法亦然。 (一)外国经济法的历史 据迄今史料所载,“经济法”一词最早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于 1755 年在其名著 《自然法典》中提出的。在这里,应该说,“经济法”一词还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但他把经 济法和分配法等同起来,在某种程度上也暗含了真正意义上经济法的内涵。 1842 年,另一位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出版了《公有法典》一书,其中第三章的标 题为“分配法和经济法”,其含义与摩莱里的大致相同。虽然德萨米所谓的“经济法”包括各 种经济法律制度,但他把“分配法和经济法”看作“公有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经济法和 分配法等同起来,也洞见了真正经济法的某些意蕴。 1865 年,法国思想家蒲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 概念。蒲鲁东认为,法律应该通过“普遍和解”的途径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矛盾,但不改组社会, “普遍和解”就无法实现,而构成新社会组织基础的,就是“经济法”。因为公法会造成政府 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的危险,而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全部结构,都无助于实现上述目标。 因此,社会组织将建立在“作为政治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的基础之上,以维护 社会正义。应当说,蒲鲁东已经准确把握到了“经济法”的一些本质属性,为后人认识和研究 经济法指明了一条科学的道路,那就是应当在对比公法和私法中理解经济法,只有了解公法与 私法的不足,才能明晰经济法的功能。 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肇端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 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有的还直接冠以“经济法”的名称,如 1919 年颁布的《碳酸钾经济法》 《煤炭经济法》等。这些法律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它们既不 同于民法,也有别于行政法,于是学者们把它们命名为“经济法”。自此,“经济法”这一概 念首先在德国流行起来,继而在世界各国传播开来。 美国并没有“经济法”这个法律概念,但学界公认美国 1890 年通过的《谢尔曼法》即属 经济法。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旨在垄断州 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的行为,均属违法;违反该法 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1914 年通过的《克莱顿法》,是对《谢尔曼法》 的补充,旨在预防垄断。 日本的经济法学说受德国和美国经济法学说的影响较大,但并不能据此认为日本的经济法 学说是德国和美国经济法学说的直接翻版。事实上,日本的经济法研究推陈出新,特别是在第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市场化和民主化的法律。其中的《财阀解散法》 要求日本垄断财阀承担战争责任,将财阀集团中的大企业分割成竞争性的企业。在这个基础上, 日本又于 1947 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强制实行竞争政策,建立了竞 争体制。在 20 世纪 60 年代至 70 年代,日本又制定了许多产业政策及法律,既促进了其经济 的高速增长,也大大地丰富和深化了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 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研究起步较早,但受国家政治变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影 响,起伏较大,也先后出现过“大经济法”“经济-行政法”“纵横经济法”“综合经济法” 等几种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学说,先后制定过许多经济法规范。 (二)中国经济法的历史 我国历史上早已存在些许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法规。例如,《秦律》中的《田律》《仓律》 《工律》《金布律》《关市律》,《唐律》中的《杂律》,《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之《户
律》中的《仓库》《课程》《钱债》《市座》等。我国古代法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其中,“诸法”就包括经济法。但由自然经济属性所决定,此时的国家管理经济实质上是国家统制经济,相关的法律不过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工具。这些因素决定了这一时期的“经济法”只能是经济法的萌芽状态。民国时期也颁布了一些经济法,如《预算法》《决算法》《银行法》《营业税法》《印花税法》《会计法》《所得税法》《公库法》《契税条例》等,它们是民国时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制定了诸多法律,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开始出现的,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蓬步形成的。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彻底否定“两个凡是”的方针,重新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停止以阶级斗争为纲,作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决策。中国最早颁布的几部法律都与之相适应,如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当时,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急用先立,需要一个制定一个,“成熟一个制定一个”。2.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提出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中指出,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据此,我国的经济体制开始了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改革。与之相适应,我国的经济法理论蓬勃发展,盛况空前,对我国经济法的发展起着开拓、探索和奠基作用,其中许多合理的成分也为后续的经济法研究所继承和发扬。3.我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商品经济在我国的日益确立和不断发展,为我国民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1986年4月,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其中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结合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人们进行了新的探索,并取得了新的发展,出现了“经济法新诸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或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称。这些观点逐渐成为当时经济法学界的普遍共识。4.党的十四大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提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同时也要看到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与之相适应,1993年3月,我国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将《宪法》原第15条所规定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为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开创了新的局面,使我国的经济法建设开始加速,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进步。5.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201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第6页共118页
第 6 页 共 118 页 律》中的《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等。我国古代法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诸法合体, 以刑为主”,其中,“诸法”就包括经济法。但由自然经济属性所决定,此时的国家管理经济 实质上是国家统制经济,相关的法律不过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工具。这些因素决定了这一时 期的“经济法”只能是经济法的萌芽状态。 民国时期也颁布了一些经济法,如《预算法》《决算法》《银行法》《营业税法》《印花 税法》《会计法》《所得税法》《公库法》《契税条例》等,它们是民国时期法律的重要组成 部分。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制定了诸多法律,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真 正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开始出现的,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商 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逐步形成的。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1978 年 12 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彻底否定“两个凡是”的方针,重新确立解放思 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停止以阶级斗争为纲,作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 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决策。中国最早颁布的几部法律都与之相适应,如 1979 年颁布的《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1 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当时,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急用先立, 需要一个制定一个,“成熟一个制定一个”。 2.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 1982 年 9 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提出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 1984 年 10 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中指出,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我国 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据此,我国的经济体制开始了从计划经济到 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改革。与之相适应,我国的经济法理论蓬勃发展,盛况空前,对我国经济法 的发展起着开拓、探索和奠基作用,其中许多合理的成分也为后续的经济法研究所继承和发扬。 3.我国《民法通则》的颁布 商品经济在我国的日益确立和不断发展,为我国民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1986 年 4 月, 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其中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结合 1987 年 10 月党的十三大提出的社 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人们进行了新的探索,并取 得了新的发展,出现了“经济法新诸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或经济法 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称。这些观点逐渐成为当时经济法学界的普遍共识。 4.党的十四大 1992 年 10 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提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 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同时也要看到市场有其自身的 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与之相适应,1993 年 3 月,我 国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将《宪法》原第 15 条所规定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 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 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 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为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开创了新的局面,使我国的 经济法建设开始加速,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进步。 5.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 2013 年 11 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 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 用。”2014 年 10 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 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
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等。上述许多方面都与经济法密切相关,有些方面还涉及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如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6.党的十九大以来201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大提出:打破行政性垒断,防止市场垄断,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健全财政、货币、产业、区域等经济政策协调机制。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型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作出了量化细化。上述内容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突出、明确和强化了经济法的内容和性质。2021年11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完善宏观经济治理,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增强宏观政策自主性,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坚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保障粮食安全、能源资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坚持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领域风险,强化市场监管和反垄断规制,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活力,保护广大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这是对党百年来在经济建设上的历史经验总结,是经过长期经济建设实践积累的宝贵经验。我们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日益丰富、不断发展,把它作为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并在经济法中予以全面贯彻和具体落实。中国经济法始终贯彻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从经济基础出发,立足经济关系,围绕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立论。尽管我国的经济体制先后经历了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不同的经济体制,但其中有不变的因素,那就是上述各种经济体制的核心都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我国现在的经济体制既不是高度集中的政府统制经济,也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调节经济,而是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内在统一的经济,这才是经济法存在的坚实基础。三、经济法的发展超势纵观中外经济法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经济法的发展具有以下基本趋势:一是从“非常经济法”到“常态经济法”。市场经济发展到后期,出现了限制竞争和盲目无序等不正常情况,一开始人们只将这些着作市场经济的偶然病态,为了医治这种病态现象,一些国家颁布了许多法律,这些立法旨在医治市场经济发生病变时的“非常态”情况,因而也被称为危机对策法。但后来,由于经济波动反复出现,形成经济周期,甚至演变为经济危机,人们开始认识到这是一种普遍情况、正常现象,一种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然存在的现象。医治市场经济病变的经济法也不仅仅是“非常时期”的危机对策法,它们还是保持市场经济正常发展所必备、常备的法律。此时,经济法已开始常态化,成为常态经济法。二是从“战时经济法”到“平时经济法”。考察经济法的发生历史,可以发现,经济法起初总是在危机时刻才大显身手,前述经济危机时期的经济法是如此,在战争时期的经济法更是如此。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许多国家都颁布了这方面的法律,史称“战时统制法”或“战时经济法”。虽然后来未再爆发世界大战,但局部战争此起彼伏,危急或危第7页共118页
第 7 页 共 118 页 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 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 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等。上述许多方面都与经济 法密切相关,有些方面还涉及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如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6.党的十九大以来 2017 年 10 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大提出: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完善市场监管体 制。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健全财政、货币、产业、区域 等经济政策协调机制。2019 年 10 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必 须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高标 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2020 年 10 月,党的十九届 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 O 三五年远景 目标的建议》要求:“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 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作出了量化细化。上述内容 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突出、明确和强化了经济法的内容和性质。2021 年 11 月,党的十 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完善 宏观经济治理,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增强宏观政策自主性,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 的货币政策,坚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保障粮食安全、能源资源安全、产业 链供应链安全,坚持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领域风险, 强化市场监管和反垄断规制,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 小微企业活力,保护广大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这是对党百年来在经济建设上的历史经验总 结,是经过长期经济建设实践积累的宝贵经验。我们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日益丰富、不 断发展,把它作为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并在经济法中予以全面贯彻和具体落实。 中国经济法始终贯彻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从经济基础出发,立足经济关系,围绕中国 经济体制改革立论。尽管我国的经济体制先后经历了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等不同的经济体制,但其中有不变的因素,那就是上述各种经济体制的核心都是政府 与市场的关系。我国现在的经济体制既不是高度集中的政府统制经济,也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 调节经济,而是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内在统一的经济,这才是经济法存在的坚实基础。 三、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纵观中外经济法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经济法的发展具有以下基本趋势: 一是从“非常经济法”到“常态经济法”。市场经济发展到后期,出现了限制竞争和盲目 无序等不正常情况,一开始人们只将这些看作市场经济的偶然病态,为了医治这种病态现象, 一些国家颁布了许多法律,这些立法旨在医治市场经济发生病变时的“非常态”情况,因而也 被称为危机对策法。但后来,由于经济波动反复出现,形成经济周期,甚至演变为经济危机, 人们开始认识到这是一种普遍情况、正常现象,一种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然存在的现象。医 治市场经济病变的经济法也不仅仅是“非常时期”的危机对策法,它们还是保持市场经济正常 发展所必备、常备的法律。此时,经济法已开始常态化,成为常态经济法。 二是从“战时经济法”到“平时经济法”。考察经济法的发生历史,可以发现,经济法起 初总是在危机时刻才大显身手,前述经济危机时期的经济法是如此,在战争时期的经济法更是 如此。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许多国家都颁布了这方面的法律,史称“战 时统制法”或“战时经济法”。虽然后来未再爆发世界大战,但局部战争此起彼伏,危急或危
机时刻从未间断,使得应急措施还要常抓不懈,战时经济法所采取的一些措施依然管用常用,并且有的已平时化、日常化了。三是从“边缘法”到“基干法”。在市场经济的初期和中期,人们注意到民商法、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为民商法、行政法可以对市场经济自如调整、包揽无遗。但随着市场经济中限制竞争和盲目无序的频繁发生和普遍存在,民商法、行政法已力不从心,需要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并且,只有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发挥作用之后,民商法、行政法才有发挥作用的基础和条件。因此,经济法在保障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基干作用日益突显,并受到普遍重视。四是从“一元体系”到“二元体系”。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信奉自由市场经济,把市场自由竞争奉为圭桌,其经济法体系主要是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和主干的市场规制法,形成了一元性的经济法体系。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周期的反复出现和经济危机的频繁爆发,资本主义国家也认识到仅靠市场调节是不够的,还必须由国家依法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宏观调控之于市场经济平稳协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不可或缺和至关重要。自此,经济法体系中不仅有市场规制法,还有宏观调控法,从而形成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我国的经济法体系亦是如此。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达成如下普遍的共识: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五是从“存在差异”走向“互鉴互学”。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长期实行计划经济,计划经济异质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所内含和要求的法律不同于市场经济所内含和要求的法律,这导致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存在较大差异,甚至无法接轨。但随着原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相继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这些国家转型后也颁布了一系列与市场经济国家相类似的经济法。目前,各国的经济法体系大体上均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构成,并且各国的经济法也有许多可以互鉴的方面。第二节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一、经济法的体系(一)经济法体系的界定所谓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某一类型的经济法规范,便可构成经济法的一个部门法。因此,在分析经济法体系的结构时,需要研究经济法由哪些部门法构成,以及它们是如何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的。为了说明经济法体系由哪些部门法构成,需要研究经济法规范的分类,而这些分类则对应于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即经济法所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只有厘清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经济法规范,揭示经济法的不同类型,以及各类部门法的数量及其横向和纵向关联,才能揭示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因此,界定经济法体系,应说明经济法规范的分类以及经济法各部门法的内部结构。(二)经济法体系的构成1.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依据一般法理,部门法的体系构成主要取决于其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体系构成也是如此。如前所述,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类新型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由此形成了经济法的两类规范,即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宏观调控法规范,以及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市场规制法规范,前者可以总称为宏观调控法,后者可以总称为市场规制法。对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还可根据其具体调整对象,作进一步的分类。例如,在宏观调控领域,世界各国主要运用财税、金融和规划这三类经济政策、三类经济手段来实施间接第8页共118页
第 8 页 共 118 页 机时刻从未间断,使得应急措施还要常抓不懈,战时经济法所采取的一些措施依然管用常用, 并且有的已平时化、日常化了。 三是从“边缘法”到“基干法”。在市场经济的初期和中期,人们注意到民商法、行政法 对市场经济的调整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为民商法、行政法可以对市场经济自如调 整、包揽无遗。但随着市场经济中限制竞争和盲目无序的频繁发生和普遍存在,民商法、行政 法已力不从心,需要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并且,只有在宏观调 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发挥作用之后,民商法、行政法才有发挥作用的基础和条件。因此,经济法 在保障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基干作用日益突显,并受到普遍重视。 四是从“一元体系”到“二元体系”。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信奉自由市场经济,把市场自由 竞争奉为圭臬,其经济法体系主要是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和主干的市场规制法,形成了一元性的 经济法体系。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周期的反复出现和经济危机的频繁爆发,资本主义国家也认 识到仅靠市场调节是不够的,还必须由国家依法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宏观调控之于 市场经济平稳协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不可或缺和至关重要。自此,经济法体系中不仅有市场 规制法,还有宏观调控法,从而形成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我国的经济法体系亦是如此。目 前,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达成如下普遍的共识: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是从“存在差异”走向“互鉴互学”。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长期实行计划经济,计划经 济异质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所内含和要求的法律不同于市场经济所内含和要求的法律,这导 致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存在较大差异,甚至无法接轨。但随着原来 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相继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这些国家转型后也颁布了一系列与市场经 济国家相类似的经济法。目前,各国的经济法体系大体上均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构成, 并且各国的经济法也有许多可以互鉴的方面。 第二节 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 一、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界定 所谓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某一类型的经济 法规范,便可构成经济法的一个部门法。因此,在分析经济法体系的结构时,需要研究经济法 由哪些部门法构成,以及它们是如何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的。 为了说明经济法体系由哪些部门法构成,需要研究经济法规范的分类,而这些分类则对应 于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即经济法所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只有厘清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经 济法规范,揭示经济法的不同类型,以及各类部门法的数量及其横向和纵向关联,才能揭示经 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因此,界定经济法体系,应说明经济法规范的分类以及经济法各部门法 的内部结构。 (二)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1. 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依据一般法理,部门法的体系构成主要取决于其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体系构成也是如此。 如前所述,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类新型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 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由此形成了经济法的两类规范,即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宏观调控法规范, 以及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市场规制法规范,前者可以总称为宏观调控法,后者可以总称为市场 规制法。 对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还可根据其具体调整对象,作进一步的分类。例如,在宏 观调控领域,世界各国主要运用财税、金融和规划这三类经济政策、三类经济手段来实施间接
调控,这些政策及其手段的法律化,就构成了调整宏观调控关系、规范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可进一步分为财税调控法规范、金融调控法规范和规划调控法律规范,从而构成了宏观调控法的三大类别。又如,在市场规制领域,各国主要通过竞争政策和消费者政策来实施直接规制,而这些政策的法律化,就构成了一国的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并可以进一步分为反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规范,这与市场规制法所保护的各类主体的不同法益以及所运用的不同手段是一致的,它们构成了市场规制法的三大类别。综上所述,对应于经济法调整的两类社会关系,首先,可将经济法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从而形成其基本的“二元结构”。其次,还可对上述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进一步细分,从而形成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规划调控法,可分别简称为财税法、金融法和规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上述对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规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这就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当然,按照部门法原理,上述部门法还可进一步细分。如财税法包括财政法与税法两个具体的部门法,其中,财政法包括财政体制法和财政收支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税法又包括税收体制法与税收征纳法,而税收征纳法又可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与税收征纳程序法等。上述分类对于经济法的其他部门法也同样适用。例如,基于上述原理,金融法可以分为金融体制法和金融市场调控法,规划法可以分为规划体制法和规划协调法。又如,在市场规制法领域,核心问题是维护竞争秩序,保障基本人权,与此相关,在竞争领域的市场规制法规范,可以分为竞争体制法和竞争行为规制法,如反断法包括反垄断体制法和垄断行为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体制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法。上述对经济法规范不同层次的分类,会直接影响经济法体系的纵向结构。从总体上看,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是一个层级结构。其中,第一层结构,是体现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功能或调整手段的两类规范群,即宏观调控法规范群与市场规制法规范群,简称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第二层结构,是体现宏观调控职能的三个部门法以及体现市场规制职能的三个部门法,它们一般也被称为经济法的部门法或亚部门法;第三层结构,是每个亚部门法进一步细分的若千更小的部门法。上述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揭示了各类经济法规范的类型归属、相互关联和排列顺序。由于各层结构的各类规范之间都有内在的协调互补关系,而不是相互交叉、重登、冲突的关系,因而经济法系统能够较为稳定地发挥其整体功效。2.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上述有关经济法体系构成的“二分法”,强调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作为经济法体系最核心、最基本的部分,是学界对经济法体系基本框架的一种“基本”共识。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也往往存在把市场主体法、社会保障法、政府投资法、涉外经济法等纳入经济法体系的观点,这些观点会直接影响对经济法体系的具体结构的认识。其实,上述把经济法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元结构,同调整对象、调整手段、调整领域、国家的经济职能等,都存在着内在的关联,揭示其关联,有助于形成统一、协调的理论和制度,并从不同角度对相关理论和制度作出评判,从而推进理论和制度的发展。(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通常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明晰经济法的渊源,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经济法的体系,促进经济法的有效实施,提升经济法的法治建设水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1.经济法的主要渊源第9页共118页
第 9 页 共 118 页 调控,这些政策及其手段的法律化,就构成了调整宏观调控关系、规范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规 范,这些规范可进一步分为财税调控法规范、金融调控法规范和规划调控法律规范,从而构成 了宏观调控法的三大类别。又如,在市场规制领域,各国主要通过竞争政策和消费者政策来实 施直接规制,而这些政策的法律化,就构成了一国的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并可以进一步分 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规范,这与市场规制法所保护的各类主体的不同 法益以及所运用的不同手段是一致的,它们构成了市场规制法的三大类别。 综上所述,对应于经济法调整的两类社会关系,首先,可将经济法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和 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从而形成其基本的“二元结构”。其次,还可对上述宏观调控法和市场 规制法进一步细分,从而形成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 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规划调控法,可分别简称为财税法、金融法和规划法;市场规制 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上述对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规划调控法,两反一保 规制法”。这就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当然,按照部门法原理,上述部门法还可进一步细分。如财税法包括财政法与税法两个具 体的部门法,其中,财政法包括财政体制法和财政收支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 购法、转移支付法等;税法又包括税收体制法与税收征纳法,而税收征纳法又可进一步分为税 收征纳实体法与税收征纳程序法等。 上述分类对于经济法的其他部门法也同样适用。例如,基于上述原理,金融法可以分为金 融体制法和金融市场调控法,规划法可以分为规划体制法和规划协调法。又如,在市场规制法 领域,核心问题是维护竞争秩序,保障基本人权,与此相关,在竞争领域的市场规制法规范, 可以分为竞争体制法和竞争行为规制法,如反垄断法包括反垄断体制法和垄断行为规制法;反 不正当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体制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法。 上述对经济法规范不同层次的分类,会直接影响经济法体系的纵向结构。从总体上看,经 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是一个层级结构。其中,第一层结构,是体现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功能或 调整手段的两类规范群,即宏观调控法规范群与市场规制法规范群,简称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 制法;第二层结构,是体现宏观调控职能的三个部门法以及体现市场规制职能的三个部门法, 它们一般也被称为经济法的部门法或亚部门法;第三层结构,是每个亚部门法进一步细分的若 干更小的部门法。 上述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揭示了各类经济法规范的类型归属、相互关联和排列顺序。 由于各层结构的各类规范之间都有内在的协调互补关系,而不是相互交叉、重叠、冲突的关系, 因而经济法系统能够较为稳定地发挥其整体功效。 2. 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 上述有关经济法体系构成的“二分法”,强调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作为经济法体系 最核心、最基本的部分,是学界对经济法体系基本框架的一种“基本”共识。在上述认识的基 础上,也往往存在把市场主体法、社会保障法、政府投资法、涉外经济法等纳入经济法体系的 观点,这些观点会直接影响对经济法体系的具体结构的认识。其实,上述把经济法体系分为宏 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元结构”,同调整对象、调整手段、调整领域、国家的经济职能 等,都存在着内在的关联,揭示其关联,有助于形成统一、协调的理论和制度,并从不同角度 对相关理论和制度作出评判,从而推进理论和制度的发展。 (三)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通常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明晰经济法的渊源,有助于更全面地理 解经济法的体系,促进经济法的有效实施,提升经济法的法治建设水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1. 经济法的主要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