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 的比率 普通股股东的 市公司普通股 净利润的比例 股东的净利润 的比率 000-107,187,83147 0.00% 0.00% 9.354.04465 0.00% 000 2017年948464296031,982,743.13 296.56% 000%9484642 296.56% 公司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普通股现金红利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二、本报告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口适用√不适用 公司计划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 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口不适用 承诺类 承诺时 承诺事由承诺方 承诺内容 型 问/朱诺期限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 变动报告书中 所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公司控股股东远大铝业集团及 实际控制人康宝华已分别与本公司签署了《避免同业 竞争协议》。根据该等协议,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分 关于同|别确认其本身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没有从事与博林特股 业竞争、份或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 首次公开发行/宝华江关联交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远大铝业集团、康宝2012年 再融资时所作承/远大铝 易、资金华分别承诺:“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将不会,并促使07月17长期 格履行 业集团有 限公司占用方其控股企业不会:(1)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包括|日 面的承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直接或间接从事任 何与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 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但远大铝业集 团、康宝华或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附属企业、参股 企业出于投资目的而购买、持有与主营业务构成或可 chin乡 www.cninfocom.cn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 26 的比率 普通股股东的 净利润的比例 市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 的比率 2019 年 0.00 -107,187,831.47 0.00% 0.00 0.00% 0.00 0.00% 2018 年 0.00 9,354,044.65 0.00% 0.00 0.00% 0.00 0.00% 2017 年 94,846,429.60 31,982,743.13 296.56% 0.00 0.00% 94,846,429.60 296.56% 公司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普通股现金红利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本报告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 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 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 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 益变动报告书中 所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 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 再融资时所作承 诺 康宝华;沈 阳远大铝 业集团有 限公司 关于同 业竞争、 关联交 易、资金 占用方 面的承 诺 1、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公司控股股东远大铝业集团及 实际控制人康宝华已分别与本公司签署了《避免同业 竞争协议》。根据该等协议,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分 别确认其本身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没有从事与博林特股 份或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 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远大铝业集团、康宝 华分别承诺:“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将不会,并促使 其控股企业不会:(1)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直接或间接从事任 何与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 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但远大铝业集 团、康宝华或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附属企业、参股 企业出于投资目的而购买、持有与主营业务构成或可 2012 年 07 月 17 日 长期 严格履行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 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于国际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 市公司不超过10%以上的权益:或因第三方的债权债 务重组原因使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或远大铝业集团 康宝华附属企业、参股企业持有与主营业务构成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第三方不超过10%以上的权益的情形除 外(2)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支持博林特股份 或其控股企业以外的他人从事与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 企业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3)以其它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博林 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 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分别进 步承诺:(1)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授予博林特股 份或其控股企业优先受让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或远 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控股企业潜在或有可能与主营业 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和资产的权利。博 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在收到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 发出的优先受让通知后应在30日内向远大铝业集团 康宝华做出书面答复。优先受让通知应附上远大铝业 集团、康宝华或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控股企业拟向 第三方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或允许使用的条件及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作出 投资判断所需要的相关合理资料。如博林特股份或其 控股企业拒绝收购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就优先受让通 知发表意见,则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可以按照优先 受让通知所载的条件向第三方出让或出售该等竞争业 务和资产;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承诺尽最大努力促 使其参股企业依照本条规定向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 业提供优先受让权。(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有 第三方向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或远大铝业集团、康 宝华控股企业提供任何与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主 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 会,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应及时书面通知博林特股 份,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 件首先提供给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博林特股份 或其控股企业在收到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发出的优 先交易通知后应在30日内向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做 出书面答复。如果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决定不从 事有关的新业务,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就优先交易通 知发表意见,则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可依据本协议 行或以其控股企业及参股企业作为洽谈主体与第 方进行新业务的洽谈。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承诺尽 最大努力促使其参股企业按照本条的规定向博林特股 份或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交易权。2、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除《避免同业竞争 chin乡 www.cninfocom.cn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 27 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于国际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 市公司不超过 10%以上的权益;或因第三方的债权债 务重组原因使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或远大铝业集团、 康宝华附属企业、参股企业持有与主营业务构成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第三方不超过 10%以上的权益的情形除 外。(2)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支持博林特股份 或其控股企业以外的他人从事与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 企业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3)以其它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博林 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 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分别进 一步承诺:(1)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授予博林特股 份或其控股企业优先受让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或远 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控股企业潜在或有可能与主营业 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和资产的权利。博 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在收到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 发出的优先受让通知后应在 30 日内向远大铝业集团、 康宝华做出书面答复。优先受让通知应附上远大铝业 集团、康宝华或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控股企业拟向 第三方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或允许使用的条件及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作出 投资判断所需要的相关合理资料。如博林特股份或其 控股企业拒绝收购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就优先受让通 知发表意见,则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可以按照优先 受让通知所载的条件向第三方出让或出售该等竞争业 务和资产;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承诺尽最大努力促 使其参股企业依照本条规定向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 业提供优先受让权。(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有 第三方向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或远大铝业集团、康 宝华控股企业提供任何与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主 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 会,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应及时书面通知博林特股 份,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 件首先提供给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博林特股份 或其控股企业在收到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发出的优 先交易通知后应在 30 日内向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做 出书面答复。如果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决定不从 事有关的新业务,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就优先交易通 知发表意见,则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可依据本协议 自行或以其控股企业及参股企业作为洽谈主体与第三 方进行新业务的洽谈。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承诺尽 最大努力促使其参股企业按照本条的规定向博林特股 份或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交易权。2、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除《避免同业竞争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 协议》外,公司控股股东远大铝业集团及实际控制人 康宝华己出具《确认函》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确认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及其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 与博林特股份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不存在直接或 接竞争关系;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 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博林特股份及博林特股份控 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 的业务或活动;以任何形式支持与博林特股份及博林 特股份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 争的业务或活动:以其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 任何与博林特股份及博林特股份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 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同意承 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博林特股份及博林特股份 控股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诺如因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所在 地社保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对以 康宝华;沈 阳远大铝/其他承/前年度员工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远大|2012年 业集团有诺 铝业集团与康宝华将按相关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条07月17长期严格履行 件代为补缴:如博林特电梯及子公司遭受任何处罚或|日 限公司 其他经济损失的,远大铝业集团与康宝华将无条件代 为承担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 有的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在公司任职期 2012年 康宝华其他承间每年转让的远大铝业集团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股07月17长期 格履行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所持有的远大铝业集团股权: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持有 远大铝业集团股权的变动情况 股权激励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2018 年6月12日起的未来6个月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 康宝华沈 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期 限将相应往后顺延。(注:在增持期间内,如存在敏感 业集团有 其他对公司中小限公司远股份增期、窗口期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能增持的期间,2018年 2019年06 股东所作承诺大铝业工持承诺 则增持期间顺延),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06月12 致行动人承诺在实施增持股份计划过程中,将遵守中日 程(新加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坡)有限 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并在增持 公司 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承诺是否按时履 chin乡 www.cninfocom.cn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 28 协议》外,公司控股股东远大铝业集团及实际控制人 康宝华已出具《确认函》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确认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及其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 与博林特股份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竞争关系;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 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博林特股份及博林特股份控 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 的业务或活动;以任何形式支持与博林特股份及博林 特股份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 争的业务或活动;以其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 任何与博林特股份及博林特股份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 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同意承担 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博林特股份及博林特股份 控股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康宝华;沈 阳远大铝 业集团有 限公司 其他承 诺 承诺如因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所在 地社保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对以 前年度员工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远大 铝业集团与康宝华将按相关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条 件代为补缴;如博林特电梯及子公司遭受任何处罚或 其他经济损失的,远大铝业集团与康宝华将无条件代 为承担。 2012 年 07 月 17 日 长期 严格履行 康宝华 其他承 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 有的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在公司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远大铝业集团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股权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所持有的远大铝业集团股权;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持有 远大铝业集团股权的变动情况。 2012 年 07 月 17 日 长期 严格履行 股权激励承诺 其他对公司中小 股东所作承诺 康宝华;沈 阳远大铝 业集团有 限公司;远 大铝业工 程(新加 坡)有限 公司 股份增 持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 2018 年 6 月 12 日起的未来 6 个月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 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期 限将相应往后顺延。(注:在增持期间内,如存在敏感 期、窗口期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能增持的期间, 则增持期间顺延),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 致行动人承诺在实施增持股份计划过程中,将遵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并在增持 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2018 年 06 月 12 日 2019 年 06 月 04 履行完毕 承诺是否按时履 行 是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 2、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达到原盈利预测及 其原因做出说明 √适用口不适用 盈利预测资产 当期预测业绩当期实际业绩未达预测的原原预测披露日原预测披露索 预测起始时间预测终止时间 或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如适用) 主要原 电投东北新 能源朝阳风电 有限公司签订 的《中电投建 平上新井 公司于2018 49.5MW风电 年11月20日 场工程》33 在巨潮资讯网 台风机供货合 同,其中剩余 沈阳远大新能 12台风机因 源有限公司(原2018年01月2020年12月 2018年11月刊登了《关于 1.500 1,272.57|风场规划问题 朝阳远大新能01日 31日 0日 收购关联方朝 源有限公司) 暂未执行,及 元大新能源 与中国三峡新 有限公司股权 能源有限公司 的公告》公告 东北分公司签 署的《辽宁省 (2018-055) 风电项目战略 合作框架协 议》暂未签订 正式合同,导 致收入大幅下 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在报告年度经营业绩做出的承诺情况 √适用口不适用 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朝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持有的朝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收购价款为6,649.07万元。 公司于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朝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书》,沈阳 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承诺朝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30000万元、 1,500.00万元、1,800.00万元。 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及其对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 2018年度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CAC审字 [2019]0377号),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2018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13,795837元,高于业绩承诺净利润13,000000 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承诺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的2018年度业绩承诺已完成。 2019年度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CAC审字 [2020]752号),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2019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12,725,67689元,低于业绩承诺净利润15,000000 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承诺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的2019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 chin乡 www.cninfocom.cn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 29 2、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达到原盈利预测及 其原因做出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盈利预测资产 或项目名称 预测起始时间 预测终止时间 当期预测业绩 (万元) 当期实际业绩 (万元) 未达预测的原 因(如适用) 原预测披露日 期 原预测披露索 引 沈阳远大新能 源有限公司(原 朝阳远大新能 源有限公司) 2018 年 01 月 0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1,500 -1,272.57 主要原因为与 中电投东北新 能源朝阳风电 有限公司签订 的《中电投建 平上新井 49.5MW 风电 场工程》 33 台风机供货合 同,其中剩余 12 台风机因 风场规划问题 暂未执行,及 与中国三峡新 能源有限公司 东北分公司签 署的《辽宁省 风电项目战略 合作框架协 议》暂未签订 正式合同,导 致收入大幅下 降。 2018 年 11 月 20 日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 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 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 收购关联方朝 阳远大新能源 有限公司股权 的公告》公告 编号 (2018-055) 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在报告年度经营业绩做出的承诺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朝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持有的朝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收购价款为6,649.07万元。 公司于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朝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书》,沈阳 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承诺朝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300.00万元、 1,500.00万元、1,800.00万元。 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及其对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 2018年度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CAC审字 [2019]0377号),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2018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13,795,837.33元,高于业绩承诺净利润13,000,000.00元 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承诺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的2018年度业绩承诺已完成。 2019年度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CAC审字 [2020]0752号),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2019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12,725,676.89元,低于业绩承诺净利润15,000,000.00元, 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承诺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的2019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 根据公司与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书》,补偿期限内每个会计年度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 下:[(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一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2018-2020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目标股 权的交易价格一已补偿金额。根据计算公式,经测算报告期内,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补偿公司的业绩补偿 为:[((13,00000015000000379583733-12,725,676.89)÷(13,0000000000000418000 66,490,70000-000=38,925,736.59(元) 公司将督促业绩承诺方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根据《盈利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及时履行补偿义务,公司将根据后续 进展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口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五、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如有)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六、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适用口不适用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审批程序 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套期会计》,2017年5月2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融工具列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 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 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 政部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16日、2019年9月19日分别发布了《关 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 2019)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财会(2019)9号)及《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 阳》(财会(2019)16号) 七、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迫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八、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适用口不适用 chin乡 www.cninfocom.cn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 30 根据公司与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书》,补偿期限内每个会计年度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 下:[(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2018-2020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目标股 权的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根据计算公式,经测算报告期内,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补偿公司的业绩补偿 为:[((13,000,000.00+15,000,000.00)-(13,795,837.33-12,725,676.89))÷(13,000,000.00+15,000,000.00+18,000,000.00)]× 66,490,700.00-0.00=38,925,736.59(元) 公司将督促业绩承诺方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根据《盈利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及时履行补偿义务,公司将根据后续 进展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五、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如有)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六、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审批程序 备注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2017年5月2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金融工具列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 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16日、2019年9月19日分别发布了《关 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 〔2019〕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 (财会〔2019〕9号)及《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 知》(财会〔2019〕16号)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七、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八、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