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 案例1:公务员制度与有效政府 在当今世界,政府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中心地位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一个有效的政府,对于经济、 社会乃至政府发展都是必不可少的。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一个有效的政府,必定是政府职能有限的政府 政府行为依法作为的政府,政府权力多中心配置的政府,政府决策高度民主的政府,政务信息高度透明的政 府,自然也是拥有一个精明强干、士气高昂的公务员队伍的政府。而这一切,都有赖于高度发达的现代化的 公务员制度。因为有了高度发达的公务员制度,就可以从社会中吸收人才,并通过激励和培训,使人才在政 府部门迅速成长。有效政府成功的先决条件就是要争取一流的人才,并使人才能够在政府组织内得以迅速成 长。要发展政府的能力,首先在于建立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培养积极主动和精明强干的公务员队伍。因 为,“无论是制定政策、提供服务还是管理合同,有效政府的生命力都在于公务员的精明强干和积极主动。” 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19世纪中叶开始的文官制度改革,确立了以考任制为核心的任用制度 和以工作实绩为基础的考核制度,奠定了英国公务员制度的制度基础,也奠定了英国现代政府体制的基础 之后,美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都开始了公务员制度建设,为其建立现代政府体制奠定了基础 也促进了这些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 现代公务员制度有很多制度构件,包括录用、晋升、退出、工资激励、权利保障等机制。其在录用方面的 特征是,不基于个人关系,而基于个人的才干,通过竞争性的招聘考试。考试可以是全国性的,也可以是地 域性的或者部门性的。在晋升方面的特征是,不基于个人关系,而基于个人才干和业绩,业绩优秀者得到适 当的奖励。这样,公务员可以长期保持工作的激励,不会过多地考虑取悦于上级或者有权有势的领导人。在工 资制度方面的特征是,其工资一般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之上,并且上下级之间有相当的差距。高级公务员与 低级公务员工资差别较大,可以吸引高质量的人员,并将重要人才集中到薪金较高并且具有战略性的职位。 其核心特征是不任人唯亲,通过竞争性的录用、晋升和富含激励的制度确保用人唯贤。 在中国,人事制度也是一种核心制度。在1993年正式施行公务员制度之前,中国实行的是干部制度。干 制度基本上是一种身份制度,也就是说整个社会分成两种人,一种是干部,处于治人者的位置:一种是群 众,处于治于人者的位置,包括工人和农民。一个人一旦取得干部身份,就拥有了与这一身份相关的名誉、 地位和福利待遇。除了身份制特征之外,干部制度还有如下特征: 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人员任命基本上实行委任制,单纯依靠行政手段任命干部,一旦任命,只要不犯严重 错误,就终身享受干部待遇。选拔任用由少数领导决策,组织部门负责实施,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否则就是论资排辈。干部考核只有定性标准,缺乏定量化标准,重视政治标准,忽视业务考核。干部管理缺乏 基本的法律规章制度。录用、考核、退休、工资福利、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 干部外延广泛。它不仅包含国家机关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除工人之外的工作人员,还包括 政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甚至还包括寺庙中的工作人员。这一制度状况适应计划经济 时代经济、社会和政治高度一体化的需要,因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政府与政党、政府与事业单
案例库 案例 1:公务员制度与有效政府 在当今世界,政府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中心地位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一个有效的政府,对于经济、 社会乃至政府发展都是必不可少的。世界各国的经验表 明,一个有效的政府,必定是政府职能有限的政府, 政府行为依法作为的政府,政府权力多中心配置的政府,政府决策高度民主的政府,政务信息高度透明的政 府, 自然也是拥有一个精明强干、士气高昂的公务员队伍的政府。而这一切,都有赖于高度发达的现代化的 公务员制度。因为有了高度发达的公务员制度,就可以从社会 中吸收人才,并通过激励和培训,使人才在政 府部门迅速成长。有效政府成功的先决条件就是要争取一流的人才,并使人才能够在政府组织内得以迅速成 长。要发展 政府的能力,首先在于建立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培养积极主动和精明强干的公务员队伍。因 为,“无论是制定政策、提供服务还是管理合同,有效政府的生命力都 在于公务员的精明强干和积极主动。” 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19世纪中叶开始的文官制度改革,确立了以考任制为核心的任用制度 和以工作实绩为基础的考核制度,奠定了英 国公务员制度的制度基础,也奠定了英国现代政府体制的基础。 之后,美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都开始了公务员制度建设,为其建立现代政府体制奠定了 基础, 也促进了这些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 现代公务员制度有很多制度构件,包括录用、晋升、退出、工资激励、权利保障等机制。其在录用方面的 特征是,不基于个人关系,而基于个人的才 干,通过竞争性的招聘考试。考试可以是全国性的,也可以是地 域性的或者部门性的。在晋升方面的特征是,不基于个人关系,而基于个人才干和业绩,业绩优秀者 得到适 当的奖励。这样,公务员可以长期保持工作的激励,不会过多地考虑取悦于上级或者有权有势的领导人。在工 资制度方面的特征是,其工资一般在社会平均工 资水平之上,并且上下级之间有相当的差距。高级公务员与 低级公务员工资差别较大,可以吸引高质量的人员,并将重要人才集中到薪金较高并且具有战略性的职 位。 其核心特征是不任人唯亲,通过竞争性的录用、晋升和富含激励的制度确保用人唯贤。 在中国,人事制度也是一种核心制度。在 1993 年正式施行公务员制度之前,中国实行的是干部制度。干部 制度基本上是一种身份制度,也就是说整 个社会分成两种人,一种是干部,处于治人者的位置;一种是群 众,处于治于人者的位置,包括工人和农民。一个人一旦取得干部身份,就拥有了与这一身份相关的 名誉、 地位和福利待遇。除了身份制特征之外,干部制度还有如下特征: 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人员任命基本上实行委任制,单纯依靠行政手段任命干部,一旦任命,只要不犯严重 错误,就终身享受干部待遇。选拔任用由少数领导决策, 组织部门负责实施,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否则就是论资排辈。干部考核只有定性标准,缺乏定量化标准,重视政治标准,忽视业务考核。干部管理缺乏 基本 的法律规章制度。录用、考核、退休、工资福利、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 干部外延广泛。它不仅包含国家机关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除工人之外的工作人员,还包括 政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甚至还包 括寺庙中的工作人员。这一制度状况适应计划经济 时代经济、社会和政治高度一体化的需要,因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政府与政党、政府与事业单
位、政府与社会组织,实际上都处于一体化的状态,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与政党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和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工作人员都是一回事,都是由国家任命、其工资由国家统一支付,都在为国 家工作 1979年末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开始完善和发展干部的选拔、录用、任免、考核、轮换等制度。自 此开始,逐步建立了正常的离退休制度,打破了终身任职制,实现新老干部交替正常化:打破干部任用的单 委任制模式,实行委任、选任、考任等制度。在考核制度方面也有了新的尝试。这些实践积累了很多宝贵 的经验,并且开始让公开、公平、竟争、考核等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干部人事制度的封闭管理状态有了很大的 改变,开始向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方向发展。 与此同时,鉴于粗放式、千篇一律的干部制度己经跟不上实际发展需要,因为随着城市经济改革、事业单位 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启动和深化,对国有企业、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必要 进行分类管理。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可以针对国家行政管理效率的需要,建立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从而保 证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活力 1992年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干部制 度改革也遇到了一个新的发展机遇。因为市场经济改革,必然要推动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也必然要充分发 展社会中介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大一统的干部制度显然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形势,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对干部 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公务员制度,已经是大势所趋。 在这一背景之下,在改革开放以来积累的干部人事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 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令第125号发布,199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例》。自此开始,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正式建立。在此基础上,国家人事部还进一步出台了很多重要规章 其中重要的有《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 定》、《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职位轮 换(轮岗)暂行办法》和《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等。《暂行条例》和这些暂行规定,奠定了中国公务员 制度录用、考核、奖励、晋升、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以及公务员权利、义务、工 资保险福利、需要遵守的纪律等制度的法律基础,国家公务员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基本得到了改变。 中国公务员制度针对传统干部制度的弊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也适应有效政府发 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 员。这为进一步实行国有企业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促进社会发展和政治发展,提供了人事制度的条件。因 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单位将直接面向市场竟争,企业规模的大小,绩效的好坏,投资的多少,主要取 决于其自身的管理能力和市场状况,而不再取决于其行政级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将不再对文化、科 学、教育、卫生和体育等公共事业大包大揽,这些单位的投入状况和产出绩效,也将不取决于其行政级别和 地位,而是取决于其自身的发展和社会的评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将大量发展。社会组织的 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趋势,它们的发展,将不再取决于其与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也将 不再取决于其特殊的行政级别与政治地位,而是取决于其自身的努力和社会的评价。为了实现政企分开、政 事分开、政社分开,不仅要在组织上、职能上分开,更重要的是还需要在人事上分开。让企业、事业单位和社 会组织自己根据管理效率和发展的需要,去确立其人事管理制度,去决定其人事管理决策,并自主地实施
位、 政府与社会组织,实际上都处于一体化的状态,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与政党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和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工作人员都是一回事,都是由 国家任命、其工资由国家统一支付,都在为国 家工作。 1979 年末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开始完善和发展干部的选拔、录用、任免、考核、轮换等制度。自 此开始,逐步建立了正常的离退休制度, 打破了终身任职制,实现新老干部交替正常化;打破干部任用的单 一委任制模式,实行委任、选任、考任等制度。在考核制度方面也有了新的尝试。这些实践积累了 很多宝贵 的经验,并且开始让公开、公平、竞争、考核等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干部人事制度的封闭管理状态有了很大的 改变,开始向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方向发 展。 与此同时,鉴于粗放式、千篇一律的干部制度已经跟不上实际发展需要,因为随着城市经济改革、事业单位 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启动和深化,对国有企业、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必要 进行分类管理。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可以针对国家行政管理效率的需要,建立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从而保 证国 家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活力。 1992 年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干部制 度改革也遇到了一个新的发展机遇。因为市场经济改 革,必然要推动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也必然要充分发 展社会中介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大一统的干部制度显然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形势,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对干部 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公务员制度,已经是大势所趋。 在这一背景之下,在改革开放以来积累的干部人事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93 年 4月 24 日国务院第二次 常务会议通过、1993 年 8月 14日 国务院令第 125 号发布,1993年 10 月 1日正式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例》。自此开始,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正式建立。在此基础上,国家人事部还进一步 出台了很多重要规章, 其中重要的有《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 定》、《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 定》、《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国 家公务员职位轮 换(轮岗)暂行办法》和《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等。《暂行条例》和这些暂行规定,奠定了中国公务员 制度录用、考核、奖励、晋升、培训、 交流、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以及公务员权利、义务、工 资保险福利、需要遵守的纪律等制度的法律基础,国家公务员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基本得到了改 变。 中国公务员制度针对传统干部制度的弊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也适应有效政府发 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 员。这为进一步实行国有企业改革、事业单位 改革,促进社会发展和政治发展,提供了人事制度的条件。因 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单位将直接面向市场竞争,企业规模的大小,绩效的好坏,投资的多少,主 要取 决于其自身的管理能力和市场状况,而不再取决于其行政级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将不再对文化、科 学、教育、卫生和体育等公共事业大包大揽,这些单 位的投入状况和产出绩效,也将不取决于其行政级别和 地位,而是取决于其自身的发展和社会的评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将大量发展。社会组织的 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趋势,它们的发展,将不再取决于其与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也将 不再取决于其特殊的行政级别与政治地位,而是取决于 其自身的努力和社会的评价。为了实现政企分开、政 事分开、政社分开,不仅要在组织上、职能上分开,更重要的是还需要在人事上分开。让企业、事业单位和社 会 组织自己根据管理效率和发展的需要,去确立其人事管理制度,去决定其人事管理决策,并自主地实施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禁止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国家公务员 不得在企业和盈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而且还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 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这些规定有利于解决市场经济时代公务员个人或者市 场化的企业利用国家公共权力以权谋私的问题。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直接投资、经营,政府与企业一体 政府官员和企业经理都是国家干部,企业像政府机关那样,根据其投资和经营规模大小拥有自己的行政 级别,其管理人员也像政府机关官员那样有部级、司局级、处级和科级等行政级别。企业管理人员和政府官员 调动和交流频繁。在那时,政府官员经商办企业,都是国家的需要,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在市场经济时 代,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民营经济和股份制经济得到了大规模的发展,这时,政府官员如果经商办企 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很可能导致官员个人运用自己的国家公务员身份和与此相关的权力,在 市场经济中制造人为的竟争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以权谋私。辞职的官员,虽然失去了公务员身份和权 力,但其所掌握的公共资源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发挥作用,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当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禁止 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各种营利性经营活动,辞职的公务员到与其任职机关有密切关系的企业或营利性事 业单位任职需要经过批准,这都有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有利于减少腐败问题。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 务,并且规定国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可以提出申诉 和控告。这一规定,是建设法治国家,建设宪政法治的要求。法治国家要求确立宪法与法律至上,国家机关 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活动,政府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政府行为是无效 的。与此同时,公民有充分的自由,非经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任何处罚。这对国家公务员也是一样 的,国家公务员是依法在其岗位上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它并不是国家的奴隶,国家公务员在其岗位上需要 承担法定义务,但其法定的权利也依法得到保护,不受任何非法侵害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详细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制度,以德能勤绩为面、重点考核工 作实绩的考核制度,以用人唯贤为原则的职务任免和晋升制度,以及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的纪律 公务员培训、交流、回避、申诉控告以及辞职辞退退休等各项制度。这些制度,以及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 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为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提供了最基本的框架,使得国家公务员管理走上了专业 化、制度化的道路,为现代化的政府体制奠定了制度基础 总之,积极主动、精明强干的公务员队伍对有效政府的活力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要建设精明强干的公务员 队伍,必须建立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需要有适当的公务员法律基础,建立富有激励 的报酬制度,建立合理的录用、晋升等各个方面的制度,并在制度上鼓励公务员的团队合作精神。经过10多 年的努力,《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实施办法,为建立中国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做出了 历史性的贡献。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公务员制度,需要在总结《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经验和教训的基础 上,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根据中国有效政府发展的具体需要,考虑中国公务员管理实践所遭遇的种种问题, 进一步制定新的《公务员法》,从而为中国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提供合理的法律基础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禁止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国家公务员 不得在企业和盈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而且还规定,国 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 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这些规定有利于解决市场经济时代公务员个人或者市 场化 的企业利用国家公共权力以权谋私的问题。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直接投资、经营,政府与企业一体 化,政府官员和企业经理都是国家干部,企业像政府机关那样, 根据其投资和经营规模大小拥有自己的行政 级别,其管理人员也像政府机关官员那样有部级、司局级、处级和科级等行政级别。企业管理人员和政府官员 调动和交流 频繁。在那时,政府官员经商办企业,都是国家的需要,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在市场经济时 代,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民营经济和股份制经济得到了大规模的 发展,这时,政府官员如果经商办企 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很可能导致官员个人运用自己的国家公务员身份和与此相关的权力,在 市场经济中制造人 为的竞争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以权谋私。辞职的官员,虽然失去了公务员身份和权 力,但其所掌握的公共资源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发挥作用,影响市场经济的正 当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禁止 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各种营利性经营活动,辞职的公务员到与其任职机关有密切关系的企业或营利性事 业单位任职需要经过批 准,这都有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有利于减少腐败问题。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 务,并且规定国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 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可以提出申诉 和控告。这一规定,是建设法治国家,建设宪政法治的要求。法治国家要求确立宪法与法律至上,国 家机关 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活动,政府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政府行为是无效 的。与此同时,公民有充分的自由,非经法定事由 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任何处罚。这对国家公务员也是一样 的,国家公务员是依法在其岗位上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它并不是国家的奴隶,国家公务员在其岗位上需要 承担法定义务,但其法定的权利也依法得到保护,不受任何非法侵害。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详细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制度,以德能勤绩为面、重点考核工 作实绩的考核制度,以用人唯贤为原则的职 务任免和晋升制度,以及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的纪律、 公务员培训、交流、回避、申诉控告以及辞职辞退退休等各项制度。这些制度,以及根据《国家公务 员暂行 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为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提供了最基本的框架,使得国家公务员管理走上了专业 化、制度化的道路,为现代化的政府体制奠定了制 度基础。 总之,积极主动、精明强干的公务员队伍对有效政府的活力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要建设精明强干的公务员 队伍,必须建立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现代化的公务员制 度,需要有适当的公务员法律基础,建立富有激励 的报酬制度,建立合理的录用、晋升等各个方面的制度,并在制度上鼓励公务员的团队合作精神。经过 10多 年的 努力,《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实施办法,为建立中国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做出了 历史性的贡献。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公务员制度,需要在总结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经验和教训的基础 上,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根据中国有效政府发展的具体需要,考虑中国公务员管理实践所遭遇的种种问题, 进一步制定 新的《公务员法》,从而为中国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提供合理的法律基础
案例2关于公务员待遇终身制的争议 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的泛滥,造成社会不公,给党的作风和社会风气带来负面影响 日前,本刊记者收到北京某机关一位工作人员的名片,没有任何领导职务,但名字后却标着"享受副局级待 遇"字样。据知情人透露,这位工作人员原是该单位副局长,因某种原因被撤了,但仍然享受在位时的级别待 遇。《?望》新闻周刊调査发现,在我国不少地方,一些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待遇方面"能上不能下 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享受这种"待遇终身制"的公职人员级别在放低,人数在增加,已渐渐成为一种令民众与 官员疏离的特殊待遇,制造了新的社会不公。有关专家认为,要警惕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的危害,国家除给新 中国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特殊待遇外,应尽快深化公职人员人事制度改革,把有关资金从这类”待遇 中转移,去解决更多百姓的民生问题 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的前世今生 所谓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就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依法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虽然 从某个领导职务上退下来,但原来任职时的级别待遇不变。其中不仅仅是工资待遇,还包括福利、保健、医 疗、交通、住房等多方面待遇。据了解,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原因。最初 仅仅是对新中国建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晚年生活的一种照顾。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 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具有相应职级的老干部可以离休,在此之后参加工作的是退休。离休和退休的待遇不 同,离休待遇实行"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其水平高于退休待遇。离休除原工资照发 外,还享有在位时的政治待遇、医疗保健、补助、用车等等,并且提高干部级别。目前,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 似乎成了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国情",一些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干部,也在享受着类似的特殊待遇。尽管2006年 8月中央出台《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彻底废除了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但一个事实是,权力终 身制的废除,并不等于待遇终身制的取消。本刊记者在一些报刊上、文件里也经常能看到某某的名字后面有个 括号,里面写有"享受XX级待遇”之类的字样,从最低的"副科级"到"副军级"、"正部级"等五花八门,应有尽 有,被老百姓戏称为括号待遇"。当然这些级别决不仅仅是写在报刊上、文件里,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相伴 终生的待遇。"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的主要特征是,不在其位却享受其待遇,低职高配。"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 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是历史产物,最初仅限于机关党政 高级干部,可后来范围慢慢扩大到学校、科研机构、央企等领域,职务级别也在不断往下蔓延。更过分的是 有不少地方为了鼓励公职人员离开机关,对那些下海经商、不再担任现职的公职人员,也仍享受原职级的待 遇。·随着机构改革,一些城市、机构、部门、大学不断升格或撤并,享受这项待遇的人数还在不断増多。 中国人民大学一位专门研究行政学的教授对本刊记者说。 有些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人,就因为原来是领导,退休了享受的待遇也让人羡慕。"在北京协和医院高干病房 工作的一位护士告诉本刊记者,"我的病人有些每月每人的开支都在好几万元,他们一些小病也要大养,甚至 还要配一部专车、一个司机每天专门送饭。 质疑”公职人员待過终身制 我国自1985年开始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实施工资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1993年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恢复了级别设置,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15级,领导职务从总理到副科长共10级 非领导职务从巡视员到办事员共8级。其中对领导干部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都有明确规定。据了解,目 前在公务员有关法规中对进"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对"出"却重视不够。因此,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在一些地方
案例 2:关于公务员待遇终身制的争议 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的泛滥,造成社会不公,给党的作风和社会风气带来负面影响 日前,本刊记者收到北京某机关一位工作人员的名片,没有任何领导职务,但名字后却标着"享受副局级待 遇"字样。据知情人透露,这位工作人员原是该单位副局长,因某种原因被撤了,但仍然享受在位时的级别待 遇。《?望》新闻周刊调查发现,在我国不少地方,一些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待遇方面"能上不能下" 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享受这种"待遇终身制"的公职人员级别在放低,人数在增加,已渐渐成为一种令民众与 官员疏离的特殊待遇,制造了新的社会不公。有关专家认为,要警惕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的危害,国家除给新 中国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特殊待遇外,应尽快深化公职人员人事制度改革,把有关资金从这类"待遇" 中转移,去解决更多百姓的民生问题。 "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的前世今生 所谓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就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依法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虽然 从某个领导职务上退下来,但原来任职时的级别待遇不变。其中不仅仅是工资待遇,还包括福利、保健、医 疗、交通、住房等多方面待遇。据了解,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原因。最初 仅仅是对新中国建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晚年生活的一种照顾。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1949 年 9月 30 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具有相应职级的老干部可以离休,在此之后参加工作的是退休。离休和退休的待遇不 同,离休待遇实行"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其水平高于退休待遇。离休除原工资照发 外,还享有在位时的政治待遇、医疗保健、补助、用车等等,并且提高干部级别。目前,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 似乎成了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国情",一些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干部,也在享受着类似的特殊待遇。尽管 2006 年 8 月中央出台《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彻底废除了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但一个事实是,权力终 身制的废除,并不等于待遇终身制的取消。本刊记者在一些报刊上、文件里也经常能看到某某的名字后面有个 括号,里面写有"享受 XX 级待遇"之类的字样,从最低的"副科级"到"副军级"、"正部级"等五花八门,应有尽 有,被老百姓戏称为"括号待遇"。当然这些级别决不仅仅是写在报刊上、文件里,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相伴 终生的待遇。"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的主要特征是,不在其位却享受其待遇,低职高配。"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 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是历史产物,最初仅限于机关党政 高级干部,可后来范围慢慢扩大到学校、科研机构、央企等领域,职务级别也在不断往下蔓延。更过分的是, 有不少地方为了鼓励公职人员离开机关,对那些下海经商、不再担任现职的公职人员,也仍享受原职级的待 遇。""随着机构改革,一些城市、机构、部门、大学不断升格或撤并,享受这项待遇的人数还在不断增多。" 中国人民大学一位专门研究行政学的教授对本刊记者说。 "有些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人,就因为原来是领导,退休了享受的待遇也让人羡慕。"在北京协和医院高干病房 工作的一位护士告诉本刊记者,"我的病人有些每月每人的开支都在好几万元,他们一些小病也要大养,甚至 还要配一部专车、一个司机每天专门送饭。" 质疑"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 我国自 1985 年开始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实施工资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1993 年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恢复了级别设置,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 15 级,领导职务从总理到副科长共 10级, 非领导职务从巡视员到办事员共 8级。其中对领导干部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都有明确规定。据了解,目 前在公务员有关法规中对"进"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对"出"却重视不够。因此,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在一些地方
就成为"潜规则",这种将职务与级别分离,打破行政级别序列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加重国家财政负担。"不少地方在公职人员管理使用上就高不就低,把低职高配'作为对公职人员的 激励。表面看是对公职人员人事制度的改革,但实际上却是一种倒退。”北京市财政局一位姓张的年轻公务员 表示,"因为职务与级别的分离,开了一个变相提高待遇的口子,最起码是工资、奖励、福利、车贴等,加重 了纳税人的负担。 其次,造成明显的社会不公。"这种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对其他人来说不公平。“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化 分公司的普通员工小张,向本刊记者表达了她的看法,"比如有些央企领导,退休后也按在位时的行政级别享 受待遇,而普通员工享受的是退休待遇,实在不合理。"在我们学校,教师是按岗定酬,也就是说,即使你是 教授职称,如果学校没有教授岗位,把你聘为讲师岗,你就只能享受讲师岗的待遇。而行政领导就不一样,如 果曾经是处长,下来做一般行政工作人员,也依然享受处级待遇。"北京某高校一位姓王的教师向本刊记者反 映,"这种现象在北京的高校里比较普遍,在内部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为此教师们意见也很大。"公职人员 待遇终身制明显不公平,违反了《宪法》中的公民平等权规定及《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按劳分配原则。"北 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表示,"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工资待遇要充分体现工作职责、 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应当保持不同职务、级别及状态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因此,不在同级别 岗位却享受同级别待遇,以及退休公务员工资待遇与在职公务员保持一致水平没有法律依据。"在本刊记者的 随机调查中,90%以上的受访问者赞同在其位、负其责、享受相应的待遇,不在其位,就不应再享有其待遇 虽然我就是受益者,但我也认为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不公平,应该改革。“北京某机关一位将要退休的干部对 本刊记者坦言,"我们单位像我这样的调研员有好几个,平时也没有什么事情做,待遇却比年轻人高,当然也 引起一些人的私下议论。”公职人员能上能下是应有的组织原则,低职高配造成与百姓脱节。”北京石油化工 学院教授李明伟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实质上造成了一批"特权公民”,这对实现社会 公平、正义将产生难以估量的消极影响。 第三,强化了整个社会的"官本位"意识。行政级别能上不能下,无形中强化了整个社会的"逐官意识",强化 了”官本位",也对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形成制度障碍。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人数每年都在急剧上升。据了解,截至2006年10月24日,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公 务员并通过审查的人数己逾60万人,其中竞争最激烈的岗位供求比创下1:4407的历史新高 我的理想是做一名公务员,不但工作稳定,如果能在仕途上混个一官半职,像现在很多官员一样,退下来也 能有个很好的待遇。"北京理工大学一位曾经参加过公务员考试的学生对本刊记者说,"我的很多同学都有这个 想法。 取消"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需配套立法 受访的多数人认为,应该取消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这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改善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 系,将产生深远的社会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我国社会保健、保险和服务机制的完善,取消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将是必然的趋 势。"李成言教授说,"我国可以在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公职人员待遇 管理体制。 各国公职人员的养老金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差异,但总体上待遇构成比较多元化,也比企业雇员优厚,这 从根本上稳定了公职人员队伍。”李成言教授介绍,"这些国家通常的做法是在全民共享的养老保险待遇之外 另行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记者了解到,一些发达国家并不对退休公职人员的养老计划单独立法,而是纳
就成为"潜规则",这种将职务与级别分离,打破行政级别序列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加重国家财政负担。"不少地方在公职人员管理使用上'就高不就低',把'低职高配'作为对公职人员的 激励。表面看是对公职人员人事制度的改革,但实际上却是一种倒退。"北京市财政局一位姓张的年轻公务员 表示,"因为职务与级别的分离,开了一个变相提高待遇的口子,最起码是工资、奖励、福利、车贴等,加重 了纳税人的负担。" 其次,造成明显的社会不公。"这种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对其他人来说不公平。"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化 分公司的普通员工小张,向本刊记者表达了她的看法, "比如有些央企领导,退休后也按在位时的行政级别享 受待遇,而普通员工享受的是退休待遇,实在不合理。""在我们学校,教师是按岗定酬,也就是说,即使你是 教授职称,如果学校没有教授岗位,把你聘为讲师岗,你就只能享受讲师岗的待遇。而行政领导就不一样,如 果曾经是处长,下来做一般行政工作人员,也依然享受处级待遇。"北京某高校一位姓王的教师向本刊记者反 映,"这种现象在北京的高校里比较普遍,在内部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为此教师们意见也很大。""公职人员 待遇终身制明显不公平,违反了《宪法》中的公民平等权规定及《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按劳分配原则。"北 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表示,"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工资待遇要充分体现工作职责、 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应当保持不同职务、级别及状态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因此,不在同级别 岗位却享受同级别待遇,以及退休公务员工资待遇与在职公务员保持一致水平没有法律依据。"在本刊记者的 随机调查中,90%以上的受访问者赞同在其位、负其责、享受相应的待遇,不在其位,就不应再享有其待遇。 "虽然我就是受益者,但我也认为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不公平,应该改革。"北京某机关一位将要退休的干部对 本刊记者坦言,"我们单位像我这样的调研员有好几个,平时也没有什么事情做,待遇却比年轻人高,当然也 引起一些人的私下议论。""公职人员能上能下是应有的组织原则,'低职高配'造成与百姓脱节。"北京石油化工 学院教授李明伟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实质上造成了一批"特权公民",这对实现社会 公平、正义将产生难以估量的消极影响。 第三,强化了整个社会的"官本位"意识。行政级别能上不能下,无形中强化了整个社会的"逐官意识",强化 了"官本位",也对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形成制度障碍。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人数每年都在急剧上升。据了解,截至 2006 年 10月 24日,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公 务员并通过审查的人数已逾 60万人,其中竞争最激烈的岗位供求比创下 1:4407 的历史新高。 "我的理想是做一名公务员,不但工作稳定,如果能在仕途上混个一官半职,像现在很多官员一样,退下来也 能有个很好的待遇。"北京理工大学一位曾经参加过公务员考试的学生对本刊记者说,"我的很多同学都有这个 想法。" 取消"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需配套立法 受访的多数人认为,应该取消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这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改善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 系,将产生深远的社会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我国社会保健、保险和服务机制的完善,取消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将是必然的趋 势。"李成言教授说,"我国可以在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公职人员待遇 管理体制。" "各国公职人员的养老金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差异,但总体上待遇构成比较多元化,也比企业雇员优厚,这 从根本上稳定了公职人员队伍。"李成言教授介绍,"这些国家通常的做法是在全民共享的养老保险待遇之外, 另行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记者了解到,一些发达国家并不对退休公职人员的养老计划单独立法,而是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