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第九章职罪 第一节渎职罪概述 、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渎职罪的概念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分则》第九章所规定的渎职罪是对1979年《刑法分则》第八章修订增补 而形成的。该章吸收了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与1979 年刑法相比,刑法所规定的渎职罪严格地把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 1979年刑法规定的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内涵远远大于“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二)渎职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或者说本罪为身份犯,即只有那些具有特定身份的 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刑法》第398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除外。所谓特定身份,在本类罪中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即各级国家机关中的管理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刑法把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排斥在本罪 的主体之外。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国家 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具体来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 军事等部门的公职人员,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 各级机关的公职人员。 2.本罪的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33 个罪名中,有24个罪名只能由故意构成,有9个罪名只能由过失构成。 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括徇 私枉法、徇情枉法等),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而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所 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职守、不按规程或规章行使管理职权;所 谓徇私舞弊,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神圣公职如儿戏,为了一己之私而徇情枉 法。应当指出,一般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行为并不都构成渎职罪, 只有那些因为渎职行为而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 构成犯罪。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所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指 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正常活动,如各级行政部门(包括工商、卫 生、内外贸易、海关、教育、财政税收、交通、农林渔政等部门)、司法部门的正常 管理活动。 、渎职罪的种类 《刑法分则》第九章共有23个条文,计34个罪名。依据犯罪主体具体的不同
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1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一 、 渎 职罪的概念 和特征 ( 一 )渎职罪 的概念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分则》第九章所规定的渎职罪是对 1979 年《刑法分则》第八章修订增补 而形成的。该章吸收了 1979 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与 1979 年刑法相比 ,刑法所 规定的渎 职罪严格 地把犯罪 主体限定 为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而 1979 年刑法规定的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内涵远远大于“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 二 ) 渎职罪的构 成特征 1.本罪 的主体是 特殊主体 ,或者说 本罪为身 份犯,即 只有那些 具有特定 身份的 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刑法》第 398 条第 2 款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和过失泄露国 家秘密罪 除外。所 谓特定身 份,在本类 罪中是指国 家 机 关工作 人员 , 即各级国家 机关中的 管理人员 。应当注 意的是刑 法把一般 国家工作 人员排斥 在本罪 的主体之外 。国家工 作人员包 括了国家 机关工作 人员,国 家机关工 作人员只 是国家 工作人员中 的一部分 。具体来 说,国家 机关工作 人员是指 国家立法 、行政、 司法、 军事等部门 的公职人 员,还包 括中国共 产党的各 级机关、 中国人民 政治协商 会议的 各级机关的公职人员。 2.本罪 的主观方 面,有的 是故意, 有的是过 失。《刑 法分则》 第九章规 定的 33 个罪名中,有 24 个罪名只能由故意构成,有 9 个罪名只能由过失构成。 3.本罪 客观方面 表现为行 为人实施 了滥用职 权、玩忽 职守、徇 私舞弊( 包括徇 私枉法、徇情枉法等),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 滥用职权, 是指国家 机关工作 人员不依 法行使职 权而任意 扩大自己 的职务权 限;所 谓玩忽职守 ,是指国 家机关工 作人员疏 于职守、 不按规程 或规章行 使管理职 权;所 谓徇私舞弊 ,则是指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视神圣公 职如儿戏 ,为了一 己之私而 徇情枉 法。应当指 出,一般 的滥用职 权、玩忽 职守和徇 私舞弊的 行为并不 都构成渎 职罪, 只有那些因 为渎职行 为而致使 公共财产 或者国家 和人民利 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 行为才 构成犯罪。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所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指 各级国家机 关依法行 使国家管 理职权的 正常活动 ,如各级 行政部门 (包括工 商、卫 生、内外贸易、海关、教育、财政税收、交通、农林渔政等部门)、司法部门的正常 管理活动。 二 、 渎 职罪的种类 《刑法分则》第九章共有 23 个条文,计 34 个罪名。依据犯罪主体具体的不同
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身份,本章犯罪大体可分为如下几类 (一)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此类犯罪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 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 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二)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这一类犯罪根据其具体的主体身份,又可以分为 1.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这类犯罪有: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 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新増)、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 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3.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这类犯罪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 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岀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岀口退税凭证罪。 4.林木采伐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5.环境保护监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该种犯罪有:环境监管失职罪 6.传染病防治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罪。该种犯罪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7.海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该种犯罪有:放纵走私罪 8.商检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这类犯罪有: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9.出入境证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罪。这类犯罪有:办理偷越国(边)境 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三)负有特定职责或权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这类犯罪有:非法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 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 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二节本章重点犯罪 滥用职权罪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特征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1.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之外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这些人员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 的,按其他犯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本罪处理。 2.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其故意的具
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2 身份,本章犯罪大体可分为如下几类: ( 一 )一般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此类犯 罪有:滥 用职权罪 ,玩忽职 守罪,故 意泄露国 家秘密罪 ,过失泄 露国家 秘密罪,国 家机关工 作人员签 订、履行 合同失职 被骗罪、 招收公务 员、学生 徇私舞 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 二 )特定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这一类犯罪根据其具体的主体身份,又可以分为: 1.司法 机关工作 人员的渎 职罪。这 类犯罪有 :徇私枉 法罪、民 事、行政 枉法裁 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新增)、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 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3.税务 机关工作 人员的渎 职罪。这 类犯罪有 :徇私舞 弊不征、 少征税款 罪、徇 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4.林木采伐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5.环境保护监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该种犯罪有:环境监管失职罪。 6.传染病防治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罪。该种犯罪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7.海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该种犯罪有:放纵走私罪。 8.商检 机关工作 人员的渎 职罪。这 类犯罪有 :商检徇 私舞弊罪 ,商检失 职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9.出入 境证件管 理部门工 作人员的 渎职罪。 这类犯罪 有:办理 偷越国( 边)境 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三 )负有特 定职责或权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的渎职罪 这类犯 罪有:非 法征用、 占用土地 罪,非法 低价出让 国有土地 使用权罪 ,放纵 制售伪劣商 品犯罪行 为罪,不 解救被拐 卖、绑架 妇女、儿 童罪,阻 碍解救被 拐卖、 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二节 本章重点犯罪 一 、 滥 用职权罪 ( 一 )滥用职 权罪的概念和特征 滥用职 权罪,是 指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滥用职 权,致使 公共财产 、国家和 人民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1.本罪 主体是特 殊主体, 即只能由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构成。国 家机关工 作人员 之外的人员 不能成为 本罪的主 体。这些 人员滥用 职权造成 重大损失 ,构成其 他犯罪 的,按其他犯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本罪处理。 2.本罪 主观方面 是故意, 既可以是 直接故意 ,也可以 是间接故 意。其故 意的具
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体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行为人有滥用职权的行为。滥 用职权的表现形式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两种:一是非法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如工商管理部门有权对违法经营者处以罚款、吊销执照等处分,而某行为人利用这 职权,故意对合法经营者处以上述处分,就是非法地行使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二是行为人超越其职权范围而实施有关行为。如无照经营本属于工商部门管理,但 某公安人员却逾越其职权对无照经营者处以罚款,这就属于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行 为。(2)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根 据司法解释,“重大损失”一般是指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造成的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数额,但情节恶劣,使 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害的;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在认定滥用职权罪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滥用职权罪与一般滥用职权违法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损失是否 重大。如果滥用职权的行为仅仅造成了一般损失,则按一般违法行为,对行为人给 予相应的行政、党纪处分;造成的损失达到了重大程度的,按犯罪处理 2.滥用职权罪与特定主体滥用职权的犯罪的界限。《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规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典》在第397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的滥 用职权罪的同时,还在其他条文中将某些特定的滥用职权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如《刑法典》第403条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批 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 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第410条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 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因此,对符合上述第403条、第410条规定的行为,应分别 按第403条、第410条定罪处罚,而不再按滥用职权罪处理 (三)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职守罪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特征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致使公共财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3
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3 体内容是行 为人明知 自己滥用 职权的行 为会发生 使公共财 产、国家 和人民的 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3.本罪 的客观方 面表现为 行为人滥 用职权, 导致公共 财产、国 家和人民 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 行为。具 体包括两 个方面的 内容:( 1)行为 人有滥用 职权的行 为。滥 用 职权的表 现形式 大致可归 纳为以 下两种: 一是非法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如工商管理 部门有权 对违法经 营者处以 罚款、吊 销执照等 处分,而 某行为人 利用这 一职权,故 意对合法 经营者处 以上述处 分,就是 非法地行 使其职务 范围内的 权力。 二是行为人 超越其职 权范围而 实施有关 行为。如 无照经营 本属于工 商部门管 理,但 某公安人员 却逾越其 职权对无 照经营者 处以罚款 ,这就属 于超越职 权的滥用 职权行 为。(2)行 为人滥用 职权的行 为造成了 公共财产 、国家和 人民利益 的重大损 失。根 据司法解释,“重大损失”一般是指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 50,000 元以上;造成的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数额,但情节恶劣,使 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害的;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 二 )滥用职 权罪的认定 在认定滥用职权罪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滥用 职权罪与 一般滥 用职权违 法行为的 界限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损 失是否 重大。如果 滥用职权 的行为仅 仅造成了 一般损失 ,则按一 般违法行 为,对行 为人给 予相应的行政、党纪处分;造成的损失达到了重大程度的,按犯罪处理。 2.滥用职权 罪与特定主体滥用职权的犯罪的 界限。《刑法典》第 397 条第 1 款规 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典》在第 397 条第 1 款规定了一般的滥 用职权罪的 同时,还 在其他条 文中将某 些特定的 滥用职权 行为规定 为独立的 犯罪。 如《刑法典》第 403 条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批 准公司设立 、登记申 请或者股 票、债券 发行、上 市,致使 公共财产 、国家和 人民的 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第 410 条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非法批 准征用、 占用土地 ,或者非 法低价出 让国有土 地使用权 ,情节严 重的行 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因此,对符合上述第 403 条、第 410 条规定的行为,应分别 按第 403 条、第 410 条定罪处罚,而不再按滥用职权罪处理。 ( 三 )滥用职 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 397 条第 1 款的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 玩 忽职守罪 ( 一 )玩忽职 守罪的概念和特征 玩忽职 守罪,是 指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 务,致使 公共财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能成为本 罪的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对工作严重不负责可能造成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 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 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玩忽职守既可以 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对工作马马虎 虎、草率从事、搪塞敷衍、极不负责任;有的任意蛮干、瞎指挥;有的擅离职守、 撒手不管;有的虽未擅离职守,但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等等。其二,造 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1.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 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 成损失但损失尚未达到重大程度的,那就属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而不能构成犯罪。 对有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2.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本罪与滥用职权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犯 罪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都要求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重大损失。因此,二者容易混淆。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本 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而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是故意。(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 不同。本罪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而滥用职权罪只能表现为作 为 3.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客观方面 都有相同之处: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都是过失;客观方面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危害后 果。二者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 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 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中,而重大责任事 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3)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 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4.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的犯罪的界限。刑法典在第397条规定一般玩忽 职守罪的同时,又在本章的其他条文中将一些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特定的 领域所实施的玩忽职守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如第400条第2款将司法工作人 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的行为规定为 独立的犯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6条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
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4 1.本罪 的主体是 特殊主体 ,即仅限 于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其他 人员不能 成为本 罪的主体。 2.本罪 的主观方 面是过失 ,即行为 人应当预 见自己对 工作严重 不负责可 能造成 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 民利益的 重大损失 ,由于疏 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 或者虽然 已经预 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3.本罪 的客观方 面表现为 行为人玩 忽职守, 致使公共 财产、国 家和人民 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 的行为。 具体包括 以下两个 方面的内 容:其一 ,行为人 实施了玩 忽职守 的行为。所 谓玩忽职 守,是指 行为人不 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 行职务。 玩忽职守 既可以 表现为作为 ,也可以 表现为不 作为,其 具体表现 形式多种 多样:有 的对工作 马马虎 虎、草率从 事、搪塞 敷衍、极 不负责任 ;有的任 意蛮干、 瞎指挥; 有的擅离 职守、 撒手不管; 有的虽未 擅离职守 ,但不尽 职责、该 管不管、 该作不作 等等。其 二,造 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 二 )玩忽职 守罪的认定 1.玩忽职守罪 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 财产、国家 和人民利 益的重大 损失。如 果玩忽职 守行为没 有造成损 失,或者 虽然造 成损失但损失尚未达到重大程度的,那就属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而不能构成犯罪。 对有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2.玩忽 职守罪 与滥用职 权罪的 界限 。本罪与滥用职权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犯 罪主体都是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客观方 面都要求 造成公共 财产、国 家和人民 利益的 重大损失。因 此,二者 容易混淆 。二者的 区别表现 在:(1)主观罪 过形式不 同。本 罪的主观罪过 是过失; 而滥用职 权罪的主 观罪过是 故意。( 2)客观 行为的表 现形式 不同。本罪 既可以表 现为作为 ,也可以 表现为不 作为;而 滥用职权 罪只能表 现为作 为。 3 .玩忽 职守罪与 重大责 任事故罪 的界限 。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客观方面 都有相同之 处:主观 方面的罪 过形式都 是过失; 客观方面 都要求造 成严重的 危害后 果。二者的区 别在于:(1)主 体不同, 本罪的主 体是国家 机关工作 人员,而 重大责 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 位的职工。(2) 行为发生的 场合不同 。本罪发 生在国家 机关工作 人员的管 理活动中 ,而重大 责任事 故罪则发生在 生产、作 业过程中 。(3) 客体不同 。本罪的 客体是国 家机关的 正常管 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4.玩忽职守 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的犯罪的界限 。刑法典在第 397 条规定一般玩忽 职守罪的同 时,又在 本章的其 他条文中 将一些由 特定的国 家机关工 作人员在 特定的 领域所实施的玩忽职守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如第 400 条第 2 款将司法工作人 员由于严重 不负责任 ,致使在 押的犯罪 嫌疑人、 被告人或 者罪犯脱 逃的行为 规定为 独立的犯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 406 条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
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 为独立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等。凡是行为人 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上述规定的犯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本罪处理 (三)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犯玩忽职守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与特征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 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 罪的主体。这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作广义理解,是指一切知悉或了解国家秘 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并不影响犯罪的成 立。但行为人如果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而故意将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 组织或人员,则应按《刑法》第1l1条之规定定罪量刑。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禁止性命令的行 为,即行为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故意将国家秘密泄露出 去。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泄露的有关国家安全、政治、经 济、军事等各种利益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一定时间内严格限定于一定空间,即只允 许特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规定,国家秘密分为绝密、 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绝密是国家的最高级机密,只允许极少数人员知悉;机密是 仅次于绝密的国家重要信息,只允许特定的专门工作人员知悉;秘密是国家的不宜 在社会上大范围传播而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重要信息。本罪中的“国家秘密” 既包括绝密、机密,又包括秘密。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我们这里所说的保密制度,就是指我国现行有 效的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法律制度。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398条之规定,并不是 一切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都构成犯罪,而是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以, 对于一般并非“情节严重”的泄密行为,不能按犯罪来处理。所谓“情节严重”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指:(1)为谋取私利或者出于个人目的而故意泄露国 家秘密的;(2)为了利用国家秘密进行非法活动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3)使用 先进技术或者卑劣手段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4)在特定时期如战时、国家政治
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5 行合同过程 中,由于 严重不负 责任,致 使国家和 人民利益 遭受重大 损失的行 为规定 为独立的犯罪 (国 家机 关工作人 员签订 、履行合 同失职 被骗罪) 等等。凡是行为人 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上述规定的犯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本罪处理。 ( 三 )玩忽职 守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 397 条第 1 款的规定,犯玩忽职守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 故 意泄露国 家秘密罪 ( 一 )故意泄 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与特征 故意泄 露国家秘 密罪,是 指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或非国 家机关工 作人员违 反保守 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要特征是: 1 .本罪的 主体主要 是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但非 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也可以 成为本 罪 的主体 。 这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作广义理解,是指一切知悉或了解国家秘 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的主观 方面为故意,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并不影响犯罪的成 立。但行为 人如果出 于危害国 家安全的 目的而故 意将国家 秘密提供 给境外的 机构、 组织或人员,则应按《刑法》第 111 条之规定定罪量刑。 3.本罪 的客观方 面表现为 行为人实 施了违反 保守国家 秘密法的 禁止性命 令的行 为,即行为人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保守 国家秘密 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 守国家 秘密法实施 办法》等 法律、法 规关于保 守国家秘 密的规定 ,故意将 国家秘密 泄露出 去。国 家秘 密 ,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泄露的有关国家安全、政治、经 济、军事等 各种利益 的信息, 这些信息 在一定时 间内严格 限定于一 定空间, 即只允 许特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 9 条规定,国家秘密分为绝密、 机密和秘密 三个等级 。绝密是 国家的最 高级机密 ,只允许 极少数人 员知悉; 机密是 仅次于绝密 的国家重 要信息, 只允许特 定的专门 工作人员 知悉;秘 密是国家 的不宜 在社会上大范围传播而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重要信息。本罪中的“国家秘密”, 既包括绝密、机密,又包括秘密。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我们这里所说的保密制度,就是指我国现行有 效的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法律制度。 ( 二 )故意泄 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 1.故意泄露 国家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 398 条之规定,并不是 一切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都构成犯罪,而是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以, 对于一般并 非“情节 严重”的 泄密行为 ,不能按 犯罪来处 理。所谓 “情节严 重”, 从我国司法实 践来看, 一般是指 :(1) 为谋取私 利或者出 于个人目 的而故意 泄露国 家秘密的;( 2)为了 利用国家 秘密进行 非法活动 而故意泄露 国家秘密 的;(3)使用 先进技术或者 卑劣手段 故意泄露 国家秘密 的;(4)在特定 时期如战 时、国家 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