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策:进一步加强成本控制,提高运营效率,确保安全生产,坚持走资源综合利用、发 展循环经济的科学发展之路,进一步打造新型循环反馈式增长模式,把综合效益发挥得更好。 风险三:公司现有金融资产大部分为股权类投资,其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以该项资产出售 完毕时的结算为准。虽然该类资产不影响公司的基本面情况,但自2019年1月1日后执行的 新会计准则将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入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该部分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将随着证券市场的波动而波动,从而影响公司业绩。 对策:进一步加强金融投资管理,审慎经营,优化结构,努力做好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平 衡发展。 十一、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基本情况表 接待时间接待方式接待对象类型 调研的基本情况索引 2020年1月9日实地调研 机构 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2020-001)》 2020年1月16日实地调研 机构 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2020-002)》 2020年11月19日实地调研 机构 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2020-003)》 2020年12月11日视频会议 机构 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2020004)》 接待次数 接待机构数量 4 接待个人数量 0 接待其他对象数量 是否披露、透露或泄露未披露重大信息 nf乡 www.cninfocom.cn
25 对策:进一步加强成本控制,提高运营效率,确保安全生产,坚持走资源综合利用、发 展循环经济的科学发展之路,进一步打造新型循环反馈式增长模式,把综合效益发挥得更好。 风险三:公司现有金融资产大部分为股权类投资,其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以该项资产出售 完毕时的结算为准。虽然该类资产不影响公司的基本面情况,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后执行的 新会计准则将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入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该部分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将随着证券市场的波动而波动,从而影响公司业绩。 对策:进一步加强金融投资管理,审慎经营,优化结构,努力做好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平 衡发展。 十一、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基本情况表 接待时间 接待方式 接待对象类型 调研的基本情况索引 2020年1月9日 实地调研 机构 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2020-001)》 2020年1月16日 实地调研 机构 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2020-002)》 2020年11月19日 实地调研 机构 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2020-003)》 2020年12月11日 视频会议 机构 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2020-004)》 接待次数 4 接待机构数量 4 接待个人数量 0 接待其他对象数量 0 是否披露、透露或泄露未披露重大信息 否
第五章重要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l、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公司一贯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 策相关条款进行了持续修订完善,先后制定了《分红管理制度》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2-2014年)》、《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长期股东回报规划》 明晰了具体分红标准和比例,制订完善了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明确规定了利润分配形式、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具体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独立董事尽职履责,中小股东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充 分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2014年,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 公告[2013]43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分红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进行了持续完 善,进一步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0年5月21日,公司顺利完成了权 益分派实施工作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执行均符合公司《章程》和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分红政 策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2、公司近三年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1)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以2020年末公司总股本 2,175.87,8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652,7663586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 (2)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2019年公司总股本 2,175,8878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435,177.5724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 (3)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2018年末公司总股本 2,175897.8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2175887862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 chin乡 www.cninfocom.cn
26 一、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1、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公司一贯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 策相关条款进行了持续修订完善,先后制定了《分红管理制度》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2-2014年)》、《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长期股东回报规划》, 明晰了具体分红标准和比例,制订完善了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明确规定了利润分配形式、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具体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独立董事尽职履责,中小股东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充 分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2014年,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 公告[2013]43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分红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进行了持续完 善,进一步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0年5月21日,公司顺利完成了权 益分派实施工作。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执行均符合公司《章程》和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分红政 策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2、公司近三年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1)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以2020年末公司总股本 2,175,887,8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652,766,358.6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 (2)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2019年公司总股本 2,175,887,8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435,177,572.4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 (3)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2018年末公司总股本 2,175,887,8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217,588,786.2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 3、公司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表 单位:万元 分红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含税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2020年 度 65,276.64 l81786.21 3591% 019年度 43,517.76 88,3l861 49.27% 2018年度 21.75888 46,289.12 47.01%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年均净利润的比例 123.79% 4、公司无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普通股现金红利 分配预案的情形。 5、报告期内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执行或 调整情况 (1)利涧分配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2020年5月12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如下:“2019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83,18607657元,母 公司实现净利润为953,568,55689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95,35685569元,加年初会计政策 变更影响数32,484,531.78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168,72699821元,减去已分配股利 217,58878620元,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841,8344449元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2019年公司总股本2,17589786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435,177,57240元,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此次分红派息公告于2020年5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5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5月21日,红利发放日为2020年5月21日, 已执行完毕 (2)现金分红政策的专项说明 现金分红政策的专项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是是是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chin乡 www.cninfocom.cn
27 增股本。 3、公司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表 单位:万元 分红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2020 年度 65,276.64 181,786.21 35.91% 2019 年度 43,517.76 88,318.61 49.27% 2018 年度 21,758.88 46,289.12 47.01%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年均净利润的比例 123.79% 4、公司无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普通股现金红利 分配预案的情形。 5、报告期内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执行或 调整情况 (1)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2020年5月12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如下:“2019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83,186,076.57元,母 公司实现净利润为953,568,556.89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95,356,855.69元,加年初会计政策 变更影响数32,484,531.78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168,726,998.21元,减去已分配股利 217,588,786.20元,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841,834,444.99元。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2019年公司总股本2,175,887,86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435,177,572.40元,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此次分红派息公告于2020年5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5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5月21日,红利发放日为2020年5月21日, 已执行完毕。 (2)现金分红政策的专项说明 现金分红政策的专项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是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是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是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是一是是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报告期内履行完毕的,以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作出的承诺事项 (1)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有关规定,2015年6月3日,公司控股股东宝丽华集 团及实际控制人叶华能先生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现在及将来均 不以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宝新能源相同、 相类似的业务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宝新能源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报告期内,上述承诺事项正常履行中。 (2)公司股东芜湖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久泰”) 所作业绩承诺履行情况 ①业绩承诺基本情况 2017年,公司与芜湖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久泰”)、 芜湖市富海聚利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聚利”)、陈玮、程厚博、 刁隽桓、梅健、刘世生及目标公司东方富海签署了《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2019年,公司与 富海久泰、富海聚利、陈玮等上述自然人/机构签署了《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根据上述协议,各转让方及目标公司东方富海共同向公司做出业绩承诺:承诺东方富海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4亿元和5亿元,如果上 述三年实际税后净利润少于各年度目标净利润之和扣减调整因子后总金额的90%,各转让方 应就利润差额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详见公司2017-018至020号、2017025至026号、 2019-053至054号、2019056号、2019-061号公告) ②业绩承诺补偿方案情况 2020年4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及业 绩补偿方案的说明》。 chin乡 www.cninfocom.cn
28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是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是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是 二、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报告期内履行完毕的,以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作出的承诺事项 (1)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有关规定,2015 年 6 月 3 日,公司控股股东宝丽华集 团及实际控制人叶华能先生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现在及将来均 不以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宝新能源相同、 相类似的业务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宝新能源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报告期内,上述承诺事项正常履行中。 (2)公司股东芜湖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久泰”) 所作业绩承诺履行情况 ①业绩承诺基本情况 2017 年,公司与芜湖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久泰”)、 芜湖市富海聚利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聚利”)、陈玮、程厚博、 刁隽桓、梅健、刘世生及目标公司东方富海签署了《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2019 年,公司与 富海久泰、富海聚利、陈玮等上述自然人/机构签署了《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根据上述协议,各转让方及目标公司东方富海共同向公司做出业绩承诺:承诺东方富海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4 亿元和 5 亿元,如果上 述三年实际税后净利润少于各年度目标净利润之和扣减调整因子后总金额的 90%,各转让方 应就利润差额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详见公司 2017-018 至 020 号、2017-025 至 026 号、 2019-053 至 054 号、2019-056 号、2019-061 号公告) ②业绩承诺补偿方案情况 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及业 绩补偿方案的说明》
根据《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补充协议》,鉴于目标公司东方富海2017年、2018 年和2019年税后净利润均未达到业绩承诺金额,上述三年实际税后净利润之和为 378,91107855元,少于上述年度目标净利润之和扣减调整因子后总金额的90%,各业绩承诺 主体应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共计108299,22644元。补偿期限为:各 业绩承诺主体应当在2020年10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其所应付补偿金额的三分之一,在2021 年10月31日前,再向公司支付其所应付补偿金额的三分之一,在2022年10月31日前,履 行完毕现金补偿义务。(详见公司2020-009至010号、2020-013号公告) ③收到业绩承诺补偿款的情况 2020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东方富海股权转让业绩承诺主体支付的第一期业绩补偿款 合计36,099,742.15元 2、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达 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作出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1、报告期内,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 披露日期:2021年2月3日 披露索引:详见当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未有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 五、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说明 1、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的通知》 (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 施行。根据该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并从2020年1月 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16日,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 号)(以下简称“碳排放权暂行规定”),要求重点排放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chin乡 www.cninfocom.cn
29 根据《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补充协议》,鉴于目标公司东方富海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税后净利润均未达到业绩承诺金额,上述三年实际税后净利润之和为 378,911,078.55 元,少于上述年度目标净利润之和扣减调整因子后总金额的 90%,各业绩承诺 主体应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共计 108,299,226.44 元。补偿期限为:各 业绩承诺主体应当在 2020 年 10 月 31 日前,向公司支付其所应付补偿金额的三分之一,在 2021 年 10 月 31 日前,再向公司支付其所应付补偿金额的三分之一,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履 行完毕现金补偿义务。(详见公司 2020-009 至 010 号、2020-013 号公告) ③收到业绩承诺补偿款的情况 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东方富海股权转让业绩承诺主体支付的第一期业绩补偿款 合计 36,099,742.15 元。 2、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达 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作出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1、报告期内,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 披露日期:2021年2月3日 披露索引:详见当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未有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 五、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说明 1、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 (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根据该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并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9 年 12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 号)(以下简称“碳排放权暂行规定”),要求重点排放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