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人身保险利益及特点 人身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 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保 险事故发生的对象即为人,而非物或其 他具有财产价值的客体,非经该本人同 意,即以其为危险发生的对象,显然违 反道德观念,应为法律所禁止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 (一)人身保险利益及特点 ⚫ 人身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 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保 险事故发生的对象即为人,而非物或其 他具有财产价值的客体,非经该本人同 意,即以其为危险发生的对象,显然违 反道德观念,应为法律所禁止
。1.人身保险利益不能以金钱来估量,故 不发生双重受益问题,代位权问题 。2.财产保险利益于事故发生时必须存在; 人身保险利益须于合同成立时即存在 至于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存在保险 利益,在所不问。 。3.投保人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 保险,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 1.人身保险利益不能以金钱来估量,故 不发生双重受益问题,代位权问题。 ⚫ 2.财产保险利益于事故发生时必须存在; 人身保险利益须于合同成立时即存在, 至于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存在保险 利益,在所不问。 ⚫ 3.投保人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 保险,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 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 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56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 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
⚫ 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 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 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56条规定: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 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
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 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 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 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 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 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人身保险按投保方式不同,可分为投保人以自 己的生命或身体投保的人身保险或投保人以他 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的人身保险两种。 ● 具体而言,可分为四种情况: ●1.投保人A 被保险人 A 受益人A 02. 投保人A 被保险人 A 受益人C 。3.投保人A 被保险人 B 受益人A 。4.投保人A 被保险人 B 受益人C
⚫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 人身保险按投保方式不同,可分为投保人以自 己的生命或身体投保的人身保险或投保人以他 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的人身保险两种。 ⚫ 具体而言,可分为四种情况: ⚫ 1.投保人A 被保险人 A 受益人A ⚫ 2.投保人A 被保险人 A 受益人C ⚫ 3.投保人A 被保险人 B 受益人A ⚫ 4.投保人A 被保险人 B 受益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