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保险法各论 。第九章财产保险合同通论 。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通论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系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 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填补损失 为原则。财产保险合同除具有保险合同的特征 外,与人身保险相较,又具有其不同于人身保 险合同的特性,主要有: (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所涉及的法益与
第三编 保险法各论 ⚫ 第九章 财产保险合同通论 ⚫ 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通论 ⚫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 财产保险合同,系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 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填补损失 为原则。财产保险合同除具有保险合同的特征 外,与人身保险相较,又具有其不同于人身保 险合同的特性,主要有: ⚫ (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所涉及的法益与
。人身保险不同,所负载的载体在性质或外观上 亦非一致。 (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小,而在 人身保险,损失填补的理念原则上无法贯彻 (三)保险价值的概念只有在财产保险中才有 存在的必要 (四)保险代位权于财产保险合同领域内才能 得以贯彻
⚫ 人身保险不同,所负载的载体在性质或外观上 亦非一致。 ⚫ (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损失填补原则,而在 人身保险,损失填补的理念原则上无法贯彻。 ⚫ (三)保险价值的概念只有在财产保险中才有 存在的必要。 ⚫ (四)保险代位权于财产保险合同领域内才能 得以贯彻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分类 我国《保险法》第92条规定: 保险公司的业 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 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 务: .”,据此,财产保险合同在我国法律 上,以其保险标的以及保险人承担的危险性质 范围为标准,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 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分类 ⚫ 我国《保险法》第92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 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 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 务;……”,据此,财产保险合同在我国法律 上,以其保险标的以及保险人承担的危险性质、 范围为标准,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 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应为合法利益。一般包括财产权利以 及有关利益,可具体分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 和责任利益三类 第二节保险代位 保险代位是损失填补原则的派生原则,系指保 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致推定全损或保险标的因 第三人责任致损,保险人依约为保险给付后, 依法获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取得对加害
⚫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 保险利益应为合法利益。一般包括财产权利以 及有关利益,可具体分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 和责任利益三类。 ⚫ 第二节 保险代位 ⚫ 保险代位是损失填补原则的派生原则,系指保 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致推定全损或保险标的因 第三人责任致损,保险人依约为保险给付后, 依法获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取得对加害
第三人的代位追偿权。其主要包括权利代位与 物上代位。 一、权利代位 (一)权利代位的含义 保险代位权,即追偿权的代位,又称“代位求 偿权”,系被保险人因保险人依约负有保险给 付义务的责任损失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 偿请求权,保险人于履行保险给付义务后,代 被保险人之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 赔偿请求权的权利
⚫ 第三人的代位追偿权。其主要包括权利代位与 物上代位。 ⚫ 一、权利代位 ⚫ (一)权利代位的含义 ⚫ 保险代位权,即追偿权的代位,又称“代位求 偿权”,系被保险人因保险人依约负有保险给 付义务的责任损失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 偿请求权,保险人于履行保险给付义务后,代 被保险人之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 赔偿请求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