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GP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combustible gas and toxic gasdetection and alarm for petrochemical industry2009-03-19发布2009-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58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93一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建标函(2005】124号)的通知,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织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针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中的检(探)测点确定、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指示报警设备的设置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石油化工企业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标准,并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科研和检测器制造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认真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6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检(探)测点的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等。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本规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负责对规范条文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往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中州西路27号:邮编:471003)。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燕山时代仪表有限公司无锡格林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上海理研仪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油诺安电子有限公司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文科武李苏秦罗明裴炳安王珍珠卿笃安吕明伦朱华兴马振武潘建新刘文王爱中2
目次1总则12. 术语23一般规定44检(探)测点的确定(6)4.1一般原则(6)4.2工艺装置(6)4.3储运设施7)(8)4.4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5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9)(9)5.1系统的技术性能(9)5.2检(探)测器的选用(10)5.3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6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13)(13)6.1检(探)测器的安装:(13)6.2指示报警设备和现场报警器的安装附录A常用可燃气体、蒸气特性(14)附录B常用有毒气体、蒸气特性(19)附录C常用气体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表(20)(21)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