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020T 09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7258—2017代禁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2017-09-29发布2018-01-01实施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委员会
ICS 43.020 T 09 GB 中华人民 ii 和国国家标准 GB 7258-2017 代替 GB 7258- 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 2017-09-29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瘦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8-01-01 实施 发布
GB 7258—2017目次前言引言V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24整车85发动机和驱动电机196转向系197制动系·208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279行驶系3210传动系3311车身3512安全防护装置3913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数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4514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4515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46.参考文献48
GB 7258-2017 目次 前言.”.”. 引言.”.··.咂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2 整车.·.“. 8 5 发动机和驱动电机.·.“.·. 19 6 转向系.·.”.·. 19 7 制动系.”.·. 20 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27 9 行驶系.”.”.·. 32 10 传动系.”·”.”.·. 33 11 车身.”. 35 12 安全防护装置.”.”.·. 39 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45 14 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45 15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46 参考文献.·.”.·. 48
GB7258—2017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与GB7258—201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12年版的3.2);修改了乘用车、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1.1、3.2.1.3,2012年版的3.2.1.1、3.2.1.2),增加了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1.2、3.2.1.3.1、3.2.1.3.1.3、3.2.1.3.1,4、3.2.1.3.2);修改了载货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2012年版的3.2.2);删除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12年版的3.2.2.3);修改了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3,2012年版的3.2.3);修改了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5、3.2.6,2012年版的3.2.5、3.2.6);修改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7、3.2.8、3.2.9,2012年版的3.2.7、3.2.8、3.2.9);修改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2012年版的3.3.2);增加了旅居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4):修改了铰接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12年版的3.4.3);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5);修改了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3.6.1.1、3.6.1.3、3.6.2.1,2012年版的3.5、3.5.1.1、3.5.1.3、3.5.2.1);修改了车身前部外表面设置的商标或厂标的要求(见4.1.1,2012年版的4.1.1);修改了产品标牌的标示要求(见表1,2012年版的表1);修改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及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封闭式货车的打刻深度要求(见4.1.3,2012年版的4.1.3),增加了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凿改、重新涂漆的方式处理、汽车和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或等于200mm且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起止标记(如有)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勾、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可按GB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要求(见4.1.3);修改了轮边电机、轮毂电机的标识要求(见4.1.4,2012年版的4.1.4);修改了电子控制单元(ECU)应能记载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车型范围和读取等要求(见4.1.5、2012年版的4.1.5)-增加了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部分货车和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部分挂车应在货箱(常压罐体)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4.1.8);一增加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的要求(见4.1.9);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修理或改装时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子控制单元(ECU)等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4.1.10);IC
GB 7258-2017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 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比与 GB 7258 2012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 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 ,2012 年版的 3.2); 修改了乘用车、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1.1 3.2.1.3,2012 年版的 3.2.1.1 3.2.1.2 ),增加了旅 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 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1.2 3.2.1.3.1 3.2.1.3.1.3 3.2.1.3.1.4 3.2.1.3.2); 一一修改了载货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2,2012 年版的 3.2.2); 一一删除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12 年版的 3.2.2.3); 一一修改了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3,2012 年版的 3.2.3); 一一修改了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5 3.2.6,2012 年版的 3.2.5 3.2. 一一修改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7 3.2.8 3.2.9, 2012 年版的 3.2.7 3.2.8 3.2. 一一修改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3.2,2012 年版的 3.3.2); 一一增加了旅居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3.4); 一一修改了饺接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4.3 ,2012 年版的 3.4.3);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 3.5); 修改了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6 3.6.1.1 3.6.1.3 3.6.2.1,2012 年版的 3.5 3.5.1.1 3.5.1.3 3.5.2.1); 修改了车身前部外表面设置的商标或厂标的要求(见 4.1.1,2012 年版的 4.1.1); 修改了产品标牌的标示要求(见表 1,2012 年版的表 1); 修改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及总质量小于 或等于 500 kg 的封闭式货车的打刻深度要求(见 4.1.3 ,2012 年版的 4.1.3 ),增加了打刻车辆 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凿政、重新涂漆的方式处 理、汽车和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 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或等于 200 mm 且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起止标记 (如有〉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可按 GB 16735 的规定重新标示 或变更的要求(见 4.1.3); 修改了轮边电机、轮毅电机的标识要求(见 4.1.4,2012 年版的 4.1.4); 修改了电子控制单元(ECU)应能记载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车型范围和读取等要求(见 4.1.5 2012 年版的 4.1.5); 一一增加了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 000 kg 的部分货车和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0 000 kg 的部分挂车 应在货箱(常压罐体〉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 4.1.8); 一一增加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铭牌,罐体 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的要求(见 4.1.9); 一一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修理或改装时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子控制单元 CECU〕等记载的 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 4.1.10); I
GB7258—2017一修改了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或等于800tmL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或等于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外廊尺寸限值要求(见表2的注a,2012年版的表2);一删除了后悬要求(见2012年版的4.3);删除了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应大于或等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总质量的25%的要求(见2012年版的4.5.1.4);修改了乘客舱内部宽度、驾驶室(区)内部宽度的说明(见4.4.2.1的注、4.4.4,1的注,2012年版的4.5.2.1、4.5.4.1);一增加了座垫宽、座垫深的说明(见4.4.2.2的注4、注5),以及旅居车和部分乘用车设置有后向一座椅、侧向座椅时的核载要求(见4.4.2.3、4.4.2.4),修改了旅居车核定乘员数要求(见4.4.2.5,2012年版的4.5.2.3),一增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56人的要求(见4.4.3.5);一增加了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9人、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3人的要求(见4.4.4.5),修改了摩托车核定乘坐人数要求(见4.4.5.1,2012年版的4.5,5.1),修改了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汽车的核载要求(见4.4.6.1,2012年版的4.5.6.1),一修改了纯电动汽车的比功率要求(见4.5,2012年版的4.6);一修改了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消防车和前轮距小于或等于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的侧倾稳定性要求(见4.6.1、4.6.3、4.6.4,2012年版的4.7.1,4.7.3);修改了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要求,以及多用途货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冷藏车的喷涂要求(见4.7.1、4.7.6,2012年版的4.8.1、4.8.6);修改了放大的号牌号码的喷涂/粘贴/放置要求及载客汽车的外观喷涂、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要求(见4.7.7、4.7.8,2012年版的4.8.7、4.8.8);一增加了部分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涂/悬挂表示最大设计车速的标记的要求(见4.7.11);删除了机动车外观应整洁的要求(见2012年版的4.9.1):-修改了机动车的漏水、漏油检查要求(见4.9、4.10,2012年版的4.10、4.11);修改了行驶轨迹要求(见4.12,2012年版的4.13);修改了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见4.13,2012年版的4.14、附录A):修改了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见4.15,2012年版的4.16);增加了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见4.16);增加了专项作业车及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装备的专用仪器和设备应固定可靠的要求(见4.17.1);增加了部分客车应装备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要求(见4.17.3):一增加了车高大于或等于3.7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要求(见4.17.4);增加了车辆运输车应符合GB/T26744的要求(见4.17.5);增加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见4.17.6);-一增加了新出厂的机动车的安全装置配备、质量和尺寸参数偏差及在用的货车、挂车的相关要求(见4.17.7);一增加了对采用了主被动安全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的机动车的特殊规定(见4.17.8);一删除了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栗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发动IⅡI
GB 7258-2017 Il 修改了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或等于 800 m 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或等于 40 kW 的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见表 的注 a,2012 年版的表 2)' 一一删除了后悬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4.3)' 一一删除了汽幸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应大于或等于汽车或汽车列军总质量的 25% 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4.5.1.4)' 修改了乘客舱内部宽度、驾驶室(区)内部宽度的说明(见 4.4.2.1 的注、 4.4.4.1 的注, 2012 年版 4.5.2.1 4.5.4.1)' 增加了座垫宽、座垫深的说明(见 4.4.2.2 的注 、注 ),以及旅居车和部分乘用车设置有后向 座椅、侧向座椅时的核载要求(见 4.4.2.3 4.4.2.4 ),修改了旅居车核定乘员数要求(见 4.4.2.5' 2012 年版的 4.5.2.3)' 一一增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 56 人的要求(见 4.4.3.5)' 增加了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 人、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 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 人的要求(见 4.4.4. 日,修改了摩托车核定乘坐人数要求(见 4.4.5.1, 2012 年版的 4.5.5.1)' 一一修改了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 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汽车的核载要求(见 4.4.6.1,2012 年版的 4.5.6.1)' 一一修改了纯电动汽车的比功率要求(见 4.5 ,2012 年版的 4. 修改了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 0.9 的乘用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消防车和前轮 距小于或等于 460 mm 的正三轮摩托车的侧倾稳定性要求(见 4.6.1 4.6.3 4.6.4,2012 年版的 4.7.1 4. 7.3)' 一一修改了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要求,以及多用途货车、罐式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冷藏车的喷涂要求(见 4.7.1 4.7.6,2012 年版的 4.8.1 4.8.6 一一修改了放太的号牌号码的喷涂/粘贴/放置要求及载客汽车的外观喷涂、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 行李总质量的标识要求(见 4.7.7 4.7.8,2012 年版的 4.8.7 4.8.8)' 增加了部分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 km/h 的汽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涂/悬挂表示最大设计车速的 标记的要求(见 4. 7.11)' 一一删除了机动车外观应整洁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4.9.1)' 一一修改了机动车的漏水、漏油检查要求(见 4.9 4.10,2012 年版的 4.10 4.11 一一修改了行驶轨迹要求(见 4.12,2012 年版的 4.13)' 修改了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见 4.13,2012 年版的 4.14 、附录 A); 修改了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见 4.15,2012 年版的 4.16 增加了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见 4.16 一一增加了专项作业车及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装备的专用仪器和设备应固定可靠 的要求(见 4.17.1); 一一增加了部分客车应装备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要求(见 4.17.3); 增加了车寓大于或等于 3.7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要求 (见 4.17.4); 增加了车辆运输车应符合 GB/T 26744 的要求(见 4.17.5); 一一增加了插电式混舍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见 4.17.6)' 一一增加了新出厂的机动车的安全装置配备、质量和尺寸参数偏差及在用的货车、挂车的相关要求 (见 4.17.7); 增加了对采用了主被动安全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的机动车的特殊规定(见 4.17.8〕; 删除了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袖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发动
GB7258—2017机应能由驾驶人在座位上起动的要求(见2012年版的5.2);增加了纯电动汽车的电机系统应运转平稳的要求(见5.4);修改了允许使用方向盘转向的摩托车类型(见6.1,2012年版的6.1);删除了装有电动转向助力装置的汽车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正常使用状态下应保证转向助力装置的电能供应的要求(见2012年版的6.9);删除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通过性要求(见2012年版的6.10);-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见7.2.6);一增加了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半挂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要求(见7.2.7);一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的制动响应时间要求(见7.2.10)一删除了汽车列车行车制动系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挂车最后轴制动动作滞后于牵引车前轴制动动作的时间小于或等于0.2s的要求(见2012年版的7.2.10);一增加了货车列车和接列车行车制动系的匹配要求(见7.2.11),修改了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机动车范围(见7.2.12、2012年版的7.2.11),增加了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的要求(见7.2.12);增加了防抱制动装置的特殊要求(见7.2.13);-增加了自学用车的行车制动应装备有副制动装置的要求(见7.2.14);一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的要求(见7.2.15);删除了应急制动可以是行车制动系统具有应急特性或是与行车制动分开的系统的要求(见2012年版的7.3.3);—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剩余制动性能要求(见7.3.5);修改了辅助制动装置的配置要求和性能要求(见7.5.1,2012年版的7.5),增加了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其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的要求(见7.5.2);修改了气压制动管路的密封性要求(见7.7.1,2012年版的7.7.1);增加了车长大于9m的客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用气压制动时储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要求(见7.8.1);-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和具有储气简的挂车应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要求(见7.8.5);增加了安装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部分汽车的报警装置要求(见7.9.5);一修改了乘用车列车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以及部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试验通道宽度要求(见表3、表4,2012年版的表3、表4);删除了应急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2012年版的7.10.3);修改了驻车制动性能的检验时间要求(见7.10.3,2012年版的7.10.4);增加了挂车的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见表5),修改了总质量小于或等于整备质量的1.2倍的专项作业车的空载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要求(见表5,2012年版的表6);修改了允许闪烁的外部灯具的范围(见8.1.2,2012年版的8.1.2);修改了仪表灯的点亮要求(见8.3.1,2012年版的8.3.1);修改了应装备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见8.4.1、8.4.2,2012年版的8.4.1、8.4.2),增加了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面积要求(见8.4.1);一修改了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修改了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要求(见亚
机应能由驾驶人在座位上起动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5.2); 增加了纯电动汽车的电机系统应运转平稳的要求(见 5.4); 一一修改了允许使用方向盘转向的摩托车类型(见 6.1,2012 年版的 6.1); GB 7258-2017 一一删除了装有电动转向助力装置的汽车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正常使用状态下应保证转向助 力装置的电能供应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6.9); 删除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通过性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6.10);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 要求(见 7.2. 一一增加了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总质量大于 500 陆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半撞车(具 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的耍求(见 7.2. 7); 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撞车的制动响应时间要求(见 7.2.10); 删除了汽车列车行车制动系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挂车最后轴制动动作滞后于牵引车前轴制动 动作的时间小于或等于 0.2 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7.2.10); 一一增加了货车列车和饺接列车行车制动系的匹配要求(见 7.2.11 一一修改了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机动车范围(见 7.2.12 2012 年版的 7.2.11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 或等于 12 000 同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的要求(见 7.2.12); 增加了防抱制动装置的特殊要求〈见 7.2.13); 增加了自学用车的行车和 动应装备有副制动装置的要求(见 7.2.14); 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 的要求(见 7.2.15); 一一删除了应急制动可以是行车制动系统具有应急特性或是与行车制动分开的系统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7.3.3); 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剩余制动性能要求(见 7.3.5); 修改了辅助制动装置的配置要求和性能要求(见 7.5.1,2012 年版的 7. 日,增加了装备电涡流 缓速器的汽车其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的要求(见 7.5.2); 一一修改了气压制动管路的密封性要求(见 7.7.1,2012 年版的 7.7.1); 一一增加了车长大于 9m 的客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 000 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 业车采用气压制动时储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要求(见 7.8.1); 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和具有储气筒的挂车应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要求(见 7.8.5); 增加了安装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部分汽车的报警装置要求(见 7.9.5); 一一修改了乘用车列车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以及部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试验通道宽度 要求(见表 、表 4,2012 年版的表 、表 4); 一一删除了应急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7.10.3); 修改了驻车制动性能的检验时间要求(见 7.10.3 ,2012 年版的 7.10.4); 增加了挂牢的台试检验和 动力要求(见表日,修改了总质量小于或等于整备质量的 1.2 倍的专 项作业车的空载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要求(见表 5,2012 年版的表的; 一一修改了允许闪烁的外部灯具的范围(见 8.1.2,2012 年版的 8.1.2); 一一修改了仪表灯的点亮要求(见 8.3.1,2012 年版的 8.3.1); 一一修改了应装备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见 8.4.1 8.4.2' 2012 年版的 8.4.l 8.4. 幻,增加了后 部车身反光标识的面积要求(见 8.4.1); 修改了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修改了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要求(见 i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