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23.020.30J74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8334—2011代替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Periodic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liquefied petroleum steel gas cylinders2011-11-21发布2012-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8334—2011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本标准与GB8334一199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适用范围:依据GB5842一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将适用范围修改为公称容积不大于150L;去掉了“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民用”;增加了YSP118-Ⅱ液化石油气钢瓶及有关要求;-一依据GB5842一2006更改了钢瓶型号的表示方法,将YSP-0.5.YSP-2.0、YSP-5.0、YSP-10、YSP-15、YSP-50型更改为YSP4.7、YSP12、YSP26.2、YSP35.5、YSP118和YSP118-ⅡI型;将外观初检中需要对钢瓶外表面处理后或测量得到数据的检查内容放到外观复检与评定中,按照钢瓶定期检验的顺序,对检验内容进行理顺,按缺陷分类,对标准结构进行调整将GB8334一1999中的“水压试验或残余变形率测定”改为"水压试验”;规定瓶体剩余壁厚应不小于设计壁厚,将容积测定作为补充检测项目。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江苏昌华企业、余杭兄弟实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丽萍、郑宁、丁纪昌、陈香根。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8334—1987GB8334—1999。1
GB8334—2011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按照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一4060)℃下使用、公称工作压力为2.1MPa.公称容积不大于150L的可重复充装的钢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3864工业氮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GB7144气瓶颜色标志GB7512液化石油气瓶阀GB8335气瓶专用螺纹GB/T8336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T 10878气瓶锥螺纹丝锥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GB/T12137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TSGZ700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气瓶安全监察规程3检验机构、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3.1检验机构进行钢瓶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必须符合GB12135的要求,并按TSGZ7001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3.2检验周期3.2.1对在用的YSP118和YSP118-ⅡI型钢瓶,自钢瓶钢印所示的制造日期起,每3年检验一次;其余型号的钢瓶自制造日期起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三次检验的有效期为3年。3.2.2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3.2.3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重新进行检验。3.3检验项目钢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阀座检查、壁厚测定、水压试验、瓶阀检验、气密性试验。经外观1
GB8334—2011检查,若对钢瓶容积有怀疑时,应进行容积测定(补充检验)。4检验准备4.1记录4.1.1逐只检查记录钢瓶的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记录的内容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代号或制造许可编号、钢瓶编号、制造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钢瓶重量、公称容积、瓶体设计壁厚、上次检验日期(年、月)及检验单位或代号等信息,对进口钢瓶应当记录国别4.1.2对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制造企业生产的钢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项目不全导致无法评定的钢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不准再用的钢瓶,记录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4.1.3对判定不能继续使用的钢瓶以及使用期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任何类型钢瓶,记录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4.2瓶内残液、残气的处理4.2.1对于无法证明有无余压的钢瓶,应与待检瓶分开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在保证不泄漏、不污染环境、不影响操作人员健康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方法,逐只回收瓶内残液和残气。经外观检查报废的钢瓶,亦应逐只回收瓶内残液和残气。4.2.2按4.2.4和4.2.5要求进行蒸汽吹扫或采用经安全评定不影响钢瓶安全性能的方法对瓶内残液和残气进行处理。4.2.3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将瓶阀卸掉。4.2.4将钢瓶倒置于蒸汽吹扫装置上,利用蒸汽吹扫瓶内残液和残气.在一般情况下.蒸汽压力应大于等于0.2MPa,吹扫时间应不少于3min,4.2.5用可燃气体检测器测定瓶内吹扫后的残气浓度,凡浓度高于0.4%(体积)的钢瓶,应重新对瓶内残液和残气进行处理。4.3瓶阀拆卸与表面清理4.3.1将钢瓶制造标志和阀座螺纹加以妥善保护免于受损4.3.2采用不损伤瓶体的除锈装置,逐只清除钢瓶外表面的锈蚀物和涂敷物等。5外观检查与评定5.1外观初检与评定逐只目测检查易于发现和评定的外观缺陷,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钢瓶,按报废处理:a)无任何制造标志的钢瓶;b)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钢瓶;c)护罩脱落或其焊接接头断裂以及瓶体的对接接头出现裂纹的钢瓶;d)因底座脱落、变形、腐蚀、破裂、磨损以及其他缺陷影响直立的钢瓶。5.2外观复检与评定5.2.1应逐只对钢瓶进行目测检查,检查其外表面是否存在裂纹、鼓包、皱折、夹层、凹坑、磕伤、划伤,凹陷、热损伤、腐蚀等缺陷,还应对底座和瓶体形状进行检查。对外观检查发现有凹坑、磕伤、划伤、腐蚀缺陷的部位,应采用超声波测厚仪器测量缺陷处瓶壁的最小壁厚。2
GB8334—20115.2.2机械损伤的检查与评定5.2.2.1瓶体存在裂纹、鼓包、皱折、夹层和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等缺陷的钢瓶应报废。5.2.2.2瓶体磕伤、划伤、凹坑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钢瓶应报废(测量方法参见附录A)。5.2.2.3瓶体凹陷深度不小于6mm或大于凹陷短径的1/10的钢瓶应报废(测量方法参见附录A)5.2.2.4瓶体凹陷深度小于6mm,若凹陷中带有划伤或磕伤缺陷,且缺陷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则该钢瓶应报废。5.2.2.5对未达到报废条件的缺陷,特别是线性缺陷或尖锐的机械损伤,应进行修磨.使其边缘圆滑过渡·但修磨后的剩余壁厚应不小于设计壁厚。5.2.3热损伤的检查与评定瓶体存在弧疤、焊迹或存在可能使金属受损的明显火焰烧灼迹象的钢瓶应报废。5.2.4腐蚀的检查与评定5.2.4.1瓶体上孤立点腐蚀、线腐蚀、局部腐蚀及普遍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钢瓶应报废。5.2.4.2因腐蚀严重,难以确定腐蚀深度和范围的钢瓶应报废。5.2.5底座松脱的检查与评定5.2.5.1底座应保证钢瓶的直立和稳定性。5.2.5.2底座支撑面与瓶底中心的间距小于表1规定尺寸的钢瓶应报废。表1底座支撑面与瓶底中心的间距型号间距/mm4YSP4.7.YSP126YSP26.2、YSP35.58YSP118,YSP118-I6焊接接头的检查与评定6.1焊接接头外观检查应逐只进行。对YSP118、YSP118-Ⅱ钢瓶的纵焊缝以及纵、环焊缝交接处应进行重点检验。6.2焊缝和热影响区表面存在裂纹、气孔、弧坑、夹渣、未熔合的钢瓶应报废。6.3纵、环焊缝或与瓶体焊接的附件的焊缝在瓶体一侧存在咬边的钢瓶应报废。6.4焊缝表面存在凹陷或不规则突变的钢瓶应报废。6.5纵、环焊缝上的划伤、磕伤或凹坑经修磨后,焊缝低于母材的钢瓶应报废。6.6纵,环焊缝热影响区的划伤或磕伤经修磨后,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钢瓶应报废。6.7纵、环焊缝热影响区的凹陷深度大于等于6mm的钢瓶应报废6.8对焊接接头缺陷的类型和严重性有疑问时,应由检验员确定无损检测部位、方法和检测比例,按JB/T4730进行磁粉、渗透或射线无损检测。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合格级别为不低于I级:射线检测的合格级别为不低于Ⅲ级。7阀座的检查与评定7.1检查内容与评定方法7.1.1目测或用低倍放大镜逐只检查阀座以及螺纹有无裂纹、变形、腐蚀或其他机械损伤,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