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务回避(正确理解职务回避条件,包括身份和职位两个方面,举例说明)(2)公务回避(3)地域回避:乡、县级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二、公务员公职关系的消灭(板书)1、退休:退休条件包括时间、年龄和劳动能力。2、辞职:程序;条件:领导人员的引各辞职及执业禁止。3、辞退:条件及不得辞退法定情形4、聘任合同期满。5、开除。公务员因违反政纪丧失作为公务员的资格。6、死亡。三、公务员的奖惩与救济(板书)1、公务员奖励(板书)公务员奖励的方式、条件和种类2、公务员惩戒(1)公务员违纪:表现;处分程序;处分种类和处分后的法律后果。(2)对上级决定有异议处理:公务员对上级决定有异议的,应提出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公务员要执行其后果由上级机关承担;但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决定和命令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3)公务员救济制度1)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原处理机关复核、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申诉。(长治宋江明公务员招录一案说明救济途径)2)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控告3)聘任制公务员因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人事争议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归纳总结1、公务员公职关系因普升、降职、撤职、交流发生变更:因退休、辞职、辞退、聘任合同期限届满、开除及死亡发生消灭。2、公务员依法受奖励与惩戒,对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诉、仲裁,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五、思考题:聘任制公务员与一般公务员在救济制度上有哪些区分?
(1)职务回避(正确理解职务回避条件,包括身份和职位两个方面,举例说明) (2)公务回避 (3)地域回避:乡、县级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 二、公务员公职关系的消灭(板书) 1、退休:退休条件包括时间、年龄和劳动能力。 2、辞职:程序;条件;领导人员的引咎辞职及执业禁止。 3、辞退:条件及不得辞退法定情形。 4、聘任合同期满。 5、开除。公务员因违反政纪丧失作为公务员的资格。 6、死亡。 三、公务员的奖惩与救济(板书) 1、公务员奖励(板书) 公务员奖励的方式、条件和种类 2、公务员惩戒 (1)公务员违纪:表现;处分程序;处分种类和处分后的法律后果。 (2)对上级决定有异议处理:公务员对上级决定有异议的,应提出意见,上级不改变 该决定、命令,公务员要执行其后果由上级机关承担;但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决定和命 令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公务员救济制度 1)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原处理机关复核、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 机关或监察机关申诉。(长治宋江明公务员招录一案说明救济途径) 2)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控告 3)聘任制公务员因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人事争议 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归纳总结 1、公务员公职关系因晋升、降职、撤职、交流发生变更;因退休、辞职、辞退、 聘任合同期限届满、开除及死亡发生消灭。 2、公务员依法受奖励与惩戒,对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行政机关、监察机关、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诉、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思考题: 聘任制公务员与一般公务员在救济制度上有哪些区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案(第四周第2次课2学时)一、授课题目第五章行政行为二、教学目的和要求本次课主要介绍行政行为含义、合法要件、效力及行政行为的生效无效、撤销与废止。通过教学,使学生明确行政行为成立、生效的要件和行政行为的效力,明确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的前提与法律后果。三、教学重点和难点本次课的重点在于明确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及无效、撤销法律后果。难点在于如何理解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别;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法律后果。四、教学过程(一)复习旧课(二)讲解新课第五章行政行为(板书)导入:提问:你是如何认识行政行为的?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述(板书)(本节内容需要1学时)(讲授法)(案例分析法)一、行政行为的概念(板书)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使行政权力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1、是行政主体行为。(板书)2、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行为。(板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案 (第四周 第 2 次课 2 学时) 一、授课题目 第五章 行政行为 二、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次课主要介绍行政行为含义、合法要件、效力及行政行为的生效无效、撤销与废 止。 通过教学,使学生明确行政行为成立、生效的要件和行政行为的效力,明确行政行 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的前提与法律后果。 三、教学重点和难点 本次课的重点在于明确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及无效、撤销法律后果。 难点在于如何理解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别;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 止法律后果。 四、教学过程 (一)复习旧课 (二)讲解新课 第五章 行政行为(板书) 导入:提问:你是如何认识行政行为的?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述(板书) (本节内容需要 1 学时)(讲授法)(案例分析法)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板书) 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使行政权力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 行为。 1、是行政主体行为。(板书) 2、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行为。(板书)
3、是具有法律意义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板书)(注意与事实行为的区分,事实行为可参见林鸿朝:《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研习》,第49页,事实行为表现为辅助性的、补充性的和与行政主体意思表示无关)二、行政行为的特征(板书)1、执行性。(从属法律性)。(板书)2、单方意志性。(板书)3、强制性。(板书)4、职权与职责统一性。(板书)三、行政行为分类:(板书)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板书)(正确理解“不特定对象”,分析江苏花木园艺场案,说明不特定对象不只看对象的多赛,而是看这个对象在该行为作出时能否确定)2、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板书)(意义在于分析行政行为的实施条件和判断行政主体是否不作为。)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板书)4、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板书)(意义在于违法时撤销和变更规则有所区分)5、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板书)6、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板书)7、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符条件的行政行为(板书)第二节行政行为的效力(板书)(本节内容需要1学时)(讲授法)(案例分析法)一、行政行为的效力含义(板书)行政行为在指其特定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二、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效力内容(板书)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板书)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管合法与否,若非无效行政行为,就产生一种拘束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的效力,在未经有权机关撤销或有其他理由影响其效力之前,都推定其为合法有效。公定力原理是“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论基础
3、是具有法律意义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板书)(注意与事实行为的区分, 事实行为可参见林鸿朝:《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研习》,第 49 页,事实行为表现为 辅助性的、补充性的和与行政主体意思表示无关)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板书) 1、执行性。(从属法律性)。(板书) 2、单方意志性。(板书) 3、强制性。(板书) 4、职权与职责统一性。(板书) 三、行政行为分类:(板书)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板书)(正确理解“不特定对象”,分析江苏 花木园艺场案,说明不特定对象不只看对象的多寡,而是看这个对象在该行为作出时能 否确定) 2、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板书)(意义在于分析行政行为的实施条件 和判断行政主体是否不作为。)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板书) 4、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板书) (意义在于违法时撤销和变更规则有所 区分) 5、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板书) 6、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板书) 7、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符条件的行政行为(板书)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板书) (本节内容需要 1 学时)(讲授法)(案例分析法)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含义(板书) 行政行为在指其特定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 二、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效力内容(板书) 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板书) 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管合法与否,若非无效行政行为,就产生一种拘束所有机关、 组织或个人的效力,在未经有权机关撤销或有其他理由影响其效力之前,都推定其为合 法有效。 公定力原理是“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论基础
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板书)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又称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确定性,非经有权主体、依照法定程序,而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包括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板书)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和服从,不得拒绝。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板书)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应保证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法律效力,分为自执行力和强制执行力。(以司考题为例说明)三、行政行为无效、撤销与废止(板书)1、无效行政行为(板书)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无效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其无效拒绝执行,有权机关也可以宣布其无效。(1)前提: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2)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行政相对方享有抵抗权: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机关确认并宣布其无效,有关机关可在任何时候确认并宣布其无效;应尽可能恢复到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状况。(司考题为例分析)(延安夫妻在家着黄碟被行政处罚案分析行政行为无效后果)2、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板书)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由于违法或者不适当行政行为,由有权机关依法对其撤销否认其效力。(1)前提:行政行为违法或不适当(2)可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行政相对方只有通过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撤销后,原则上使行为溯及到成立时失去效力,应尽可能恢复到作出前状态;但撤销前受其约束。(撤销前效力的具体分析,以信赖利益保护为例);(效力待定)3、行政行为的废止(板书)行政机关依职权使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法律效力行为。也可称之为行政行为撤回。(见行政许可法第75条)(1)行政行为废止前提:行政行为的依据发生变化或情势变更使行政行为不再需要继续
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板书)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又称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确定性,非经有权 主体、依照法定程序,而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包括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 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板书) 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和 服从,不得拒绝。 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板书) 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应保证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法律效力,分为自执行力和 强制执行力。(以司考题为例说明) 三、行政行为无效、撤销与废止(板书) 1、无效行政行为(板书)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对于无效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其无效拒绝执行,有权机关也可以宣布其无效。 (1)前提: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 (2)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行政相对方享有抵抗权;可在任何时 候请求有权机关确认并宣布其无效,有关机关可在任何时候确认并宣布其无效;应尽可 能恢复到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状况。(司考题为例分析)(延安夫妻在家看黄碟被行政处 罚案分析行政行为无效后果) 2、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板书) 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由于违法或者不适当行政行为,由有 权机关依法对其撤销否认其效力。 (1)前提:行政行为违法或不适当 (2)可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行政相对方只有通过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请 求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撤销后,原则上使行为溯及到成立时失去效力,应尽可能恢复到 作出前状态;但撤销前受其约束。(撤销前效力的具体分析,以信赖利益保护为例);(效 力待定) 3、行政行为的废止(板书) 行政机关依职权使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法律效力行为。也可称之为行政行为撤回。(见 行政许可法第 75 条) (1)行政行为废止前提:行政行为的依据发生变化或情势变更使行政行为不再需 要继续
(2)行政行为的废止的法律后果废止从宣布废止之日起失去效力,被废止前的行为及后果仍然有效。(三)归纳总结1、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2、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效力内容:即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和拘束力。3、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和废止法定条件及法律后果区分五、思考题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是什么?六、课后记
(2)行政行为的废止的法律后果 废止从宣布废止之日起失去效力,被废止前的行为及后果仍然有效。 (三)归纳总结 1、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 2、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效力内容:即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和拘束力。 3、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和废止法定条件及法律后果区分。 五、思考题 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是什么? 六、课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