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案(第五周第1次课2学时)一、授课题目第六章抽象行政行为二、教学目的和要求本次课主要介绍抽象行政行为的内容。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理解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和特点;掌握行政立法程序。三、教学重点和难点本章的重点是行政立法概念、分类和程序。难点在于如何理解行政立法程序四、教学过程(一)复习旧课(二)讲解新课第六章抽象行政行为(板书)导入:提问:你是如何理解抽象行政行为的?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本节内容需要半学时)(讲授法)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板书)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以及上述立法行为的结果,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板书)对象不特定;反复适用性;不可诉性。(从主体、效力、准立法性及与具体行政行为关系方面区分)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板书)1、执行性、补充性和创制性。2、行政立法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案 (第五周 第 1 次课 2 学时) 一、授课题目 第六章 抽象行政行为 二、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次课主要介绍抽象行政行为的内容。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理解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和特点;掌握行政立法程序。 三、教学重点和难点 本章的重点是行政立法概念、分类和程序。 难点在于如何理解行政立法程序 四、教学过程 (一)复习旧课 (二)讲解新课 第六章 抽象行政行为(板书) 导入:提问:你是如何理解抽象行政行为的?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本节内容需要半学时)(讲授法)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板书)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 为以及上述立法行为的结果,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命令等。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板书) 对象不特定;反复适用性;不可诉性。(从主体、效力、准立法性及与具体行政行为 关系方面区分)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板书) 1、执行性、补充性和创制性。 2、行政立法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二节行政立法(板书)(本节内容需要一个半学时)(讲授法)(案例分析法)一、行政立法的涵义(板书)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特定国家机关的理解)二、行政立法的分类(板书)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2、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与自主性立法3、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4、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三、行政立法原则(板书)1、依法立法2、民主、公开3、维护法制统一与尊严4、协调、合理四、行政立法的权限范围(板书)1、国务院行政立法权限:(板书)职权立法事项,即行政管理职权及执行法律规定:授权立法事项为法律相对保留范围。2、国务院各部门立法权限(板书)立法主体为国务院部、委、行署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立法事项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3、省、较大市立法权限:(板书)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本行政区域行政管理事项。五、行政立法的程序(板书)1、行政法规制定:主体;权限;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实施;备案;解释2、行政规章制定:主体;立项;决定;公布;备案六、行政立法技术(板书)1、形式:名称、结构规范、语言严谨、简洁、准确
第二节 行政立法(板书) (本节内容需要一个半学时)(讲授法)(案例分析法) 一、行政立法的涵义(板书) 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 动。(特定国家机关的理解)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板书)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与自主性立法 3、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4、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三、行政立法原则(板书) 1、依法立法 2、民主、公开 3、维护法制统一与尊严 4、协调、合理 四、行政立法的权限范围(板书) 1、国务院行政立法权限:(板书) 职权立法事项,即行政管理职权及执行法律规定;授权立法事项为法律相对保留范 围。 2、国务院各部门立法权限(板书) 立法主体为国务院部、委、行署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立法 事项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3、省、较大市立法权限:(板书)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本行政区域行政管理事项。 五、行政立法的程序(板书) 1、行政法规制定:主体;权限;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实施;备案; 解释 2、行政规章制定:主体;立项;决定;公布;备案 六、行政立法技术(板书) 1、形式:名称、结构规范、语言严谨、简洁、准确
2、内容:具有可操作性七、行政立法监督(板书)1、立法机关监督撤销(孙志刚案与《城市流浪气讨人员管理办法出台》);备案:质询2、司法机关监督:行政立法适用及地方性规章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国务院作出解释与裁决。3、行政机关监督一改变与撤销:备案(三)归纳总结1、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以及上述立法行为的结果,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2、行政立法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以及上述立法活动所表现出来的结果形式,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五、思考题什么是行政立法?如何实现行政立法的监督?六、课后记
2、内容:具有可操作性 七、行政立法监督(板书) 1、立法机关监督——撤销(孙志刚案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出台》);备案; 质询 2、司法机关监督:行政立法适用及地方性规章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是由最高人民法院 报请国务院作出解释与裁决。 3、行政机关监督——改变与撤销;备案 (三)归纳总结 1、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的行为以及上述立法行为的结果,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 定、命令等。 2、行政立法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以及上述立法 活动所表现出来的结果形式,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五、思考题 什么是行政立法?如何实现行政立法的监督? 六、课后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案(第五周第2次课2学时)一、授课题目第六章抽象行政行为二、教学目的和要求本次课主要介绍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理解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的的含义;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三、教学重点和难点本章的重点是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及冲突解决规则。难点在于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解决规则。四、教学过程(一)复习旧课(二)讲解新课第六章抽象行政行为(板书)导入:提问:你是如何理解抽象行政行为的?第三节行政规范性文件(板书)(本节内容需要半学时)(讲授法)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板书)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板书)1、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板书)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两个领域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案 (第五周 第 2 次课 2 学时) 一、授课题目 第六章 抽象行政行为 二、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次课主要介绍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理解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的的含义;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三、教学重点和难点 本章的重点是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及冲突解决规则。 难点在于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解决规则。 四、教学过程 (一)复习旧课 (二)讲解新课 第六章 抽象行政行为(板书) 导入:提问:你是如何理解抽象行政行为的?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板书) (本节内容需要半学时)(讲授法)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板书)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 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板书) 1、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板书)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两个领域
第四节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冲突解决规则一、行政立法效力等级(板书)行政立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二、行政立法效力等级内容(板书)宪法(高位阶效力低于低位阶)个法律个行政法规口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地方性规章本行政区较大的市政府制定规章三、行政立法冲突规则(板书)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上位法优于下位法4、行政法规对于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国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5、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就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适用部门规章的则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6、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三)归纳总结1、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2、行政立法冲突规则难点主要存在与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适用部门规章的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五、思考题如何理解行政立法冲突解决规则?
第四节 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冲突解决规则 一、行政立法效力等级(板书) 行政立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二、行政立法效力等级内容(板书) 宪法 (高位阶效力低于低位阶)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地方性规章 本行政区较大的市政府制定规章 三、行政立法冲突规则(板书)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4、行政法规对于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国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5、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 性法规就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适用部门规章的则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6、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 院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各自的权 限范围内施行。 (三)归纳总结 1、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 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2、行政立法冲突规则难点主要存在与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适用部门规章的 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五、思考题 如何理解行政立法冲突解决规则?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