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案(第三周第2次课2学时)一、授课题目第二章行政主体第三节被授权组织、第四节受委托的组织第五节公务员二、教学目的和要求本次课主要介绍与行政机关相关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和公务员。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掌握被授权组织及委托的组织的含义和法律地位。对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有一定的认识。三、教学重点和难点本章的重点被授权组织及受委托组织法律地位及公务员公职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难点在于如何认识公务员的范围。四、教学过程(一)复习旧课(二)讲解新课第二章行政主体(板书)导入:提问:实践中除行政机关外哪些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第三节授权组织(板书)(本节内容需要半学时)(讲授法)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概述(板书)是指依照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而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说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存在的必要性,包括行政职能的增加和行政专业化、技术化等)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形态(板书)(一)事业组织(高等学校)(二)社会团体(律师协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案 (第三周 第 2 次课 2 学时) 一、授课题目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三节 被授权组织、第四节受委托的组织 第五节 公务员 二、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次课主要介绍与行政机关相关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和公务员。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掌握被授权组织及委托的组织的含义和法律地位。对我国 的公务员制度有一定的认识。 三、教学重点和难点 本章的重点被授权组织及受委托组织法律地位及公务员公职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 难点在于如何认识公务员的范围。 四、教学过程 (一)复习旧课 (二)讲解新课 第二章 行政主体(板书) 导入:提问:实践中除行政机关外哪些组织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节 授权组织(板书) (本节内容需要半学时)(讲授法)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概述(板书) 是指依照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而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说 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存在的必要性,包括行政职能的增加和行政专业化、技术化等)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形态(板书) (一)事业组织(高等学校) (二)社会团体 (律师协会)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四)企业组织(行政性公司)(五)行政机构,包括内部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机构三、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板书)(一)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的地位。(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已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三)被授权的组织在执行其本身的职能是不享有行政职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第四节受委托组织(板书)(本节内容需要半学时)(讲授法)一、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概念(板书)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条件(板书)(仅限于行政处罚法规定)三、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板书)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第四章公务员法(板书)第一节公务员法概述(板书)(本部分内容需要1学时)(讲授法)一、公务员的概念(板书)(一)国外公务员含义(法国、美国、介绍英国文官制度)(参见姜海如:《中外公务员制度的比较》,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二)我国公务员:(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的含义和分类)1、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人员。2、范围:国家机关、中共和各民主党派、政协、工商联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3、法律地位:与所在机关是职务委托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一方当事人资格,在行政诉讼中不作为被告。4、分类:(1)职位可分: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四)企业组织(行政性公司) (五)行政机构,包括内部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机构 三、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板书) (一)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的地 位。 (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权的行 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三)被授权的组织在执行其本身的职能是不享有行政职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第四节 受委托组织(板书) (本节内容需要半学时)(讲授法) 一、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概念(板书) 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条件 (板书)(仅限于行政处罚法规定) 三、 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板书) 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 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公务员法(板书) 第一节 公务员法概述(板书) (本部分内容需要 1 学时)(讲授法) 一、公务员的概念(板书) (一)国外公务员含义(法国、美国 、介绍英国文官制度)(参见姜海如:《中外公 务员制度的比较》,商务印书馆,2001 年版。) (二)我国公务员:(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的含义和分类) 1、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人员。 2、范围:国家机关、中共和各民主党派、政协、工商联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 人员。 3、法律地位:与所在机关是职务委托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一方当事人 资格,在行政诉讼中不作为被告。 4、分类: (1)职位可分: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
(2)职务:领导职和非领导职。二、公务员产生方式(板书)(一)考任:结合公务员法(结合第11条21-32条介绍考任条件与程序)(二)选任:国家权力机关通过选举确定任用对象,适用于领导职公务员(范围和任免,39)(三)聘任:(含义、适用对象和要求95-100条)(四)委任:有权机关在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公务员的任用人选,委派其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三、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板书)(一)权利:(板书)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工资构成等)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义务:(板书)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勒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归纳总结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依照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2)职务:领导职和非领导职。 二、公务员产生方式(板书) (一)考任:结合公务员法(结合第 11 条 21-32 条介绍考任条件与程序) (二)选任:国家权力机关通过选举确定任用对象,适用于领导职公务员(范围和任 免,39) (三)聘任:(含义、适用对象和要求 95-100 条) (四)委任:有权机关在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公务员的任用人选,委派其担任 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 三、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板书) (一)权利:(板书)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工资构成等)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板书)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归纳总结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依照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 家机关组织
2、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3、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享有一定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五、思考题:如何理解公务员权利与义务关系?六、课后记
2、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3、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 作人员。享有一定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五、思考题: 如何理解公务员权利与义务关系? 六、课后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案(第四周第1次课2学时)一、授课题目第四章公务员法二、教学目的和要求本次课主要介绍公务员制度中公职关系的变更、消灭及公务员救济制度。通过本次教学,使学生掌握公职关系变更、消灭的条件及公务员奖惩与救济的相关制度。三、教学重点和难点本章的重点公务员救济制度。难点在于如何认识公务员的回避制度中身份和职务关系、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效力和效果。四、教学过程(一)复习旧课(二)讲解新课第四章公务员法(板书)导入:提问:公务员录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是否适用公务员法?第二节公务员公职关系(板书)(本节内容需要2学时)(讲授法)(案例分析法)一、公务员公职关系的变更(板书)公务员身份不变,由于从事的职位变动的事实,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发生变更。1、职务的晋升。(板书)2、降职(板书)(介绍公务员考核制度,包括考核内容、方式、结果及法律后果)3、撤职。取消公务员现任职务和责任关系,保留公务员身份。4、公务员的交流。范围既包括内部也包括外部交流;方式有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5、公务员回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案 (第四周 第 1 次课 2 学时) 一、授课题目 第四章 公务员法 二、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次课主要介绍公务员制度中公职关系的变更、消灭及公务员救济制度。 通过本次教学,使学生掌握公职关系变更、消灭的条件及公务员奖惩与救济的相关 制度。 三、教学重点和难点 本章的重点公务员救济制度。 难点在于如何认识公务员的回避制度中身份和职务关系、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效力和 效果。 四、教学过程 (一)复习旧课 (二)讲解新课 第四章 公务员法(板书) 导入:提问:公务员录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是否适用公务员法? 第二节 公务员公职关系(板书) (本节内容需要 2 学时)(讲授法)(案例分析法) 一、公务员公职关系的变更(板书) 公务员身份不变,由于从事的职位变动的事实,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发 生变更。 1、职务的晋升。(板书) 2、降职(板书)(介绍公务员考核制度,包括考核内容、方式、结果及法律后果) 3、撤职。取消公务员现任职务和责任关系,保留公务员身份。 4、公务员的交流。范围既包括内部也包括外部交流;方式有调任、转任、和挂职锻 炼。 5、公务员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