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的检验报告书与今日的法医鉴定书类似。对检验报告书的写法,当时已有明确的要 求,《封诊式》就是提供其标准格式的书籍。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报告案件理由:简述由何人(注明姓名、职务或等级、住址),因何故前来报案。要求用语 简练,含义准确。 (2)检验记录:首先注明被指派的检验人员姓名、身份。然后详细记录检验的经过和检验的所 见。有意义的是对于应该记载的所见(如血泊大小的测量,现场的足迹状况)如为阴性,也要求予 以明确说明 3)结论:根据检验结果做出结论,要求简明扼要 (4)其他:包括对尸体、物证等的处理,案情的收集。 三)我国古代法医病理学成就与著作 汉代王充(公元27~约97年)在其著作中首先论证了生与死的辨证关系。他指出:“有血脉之 类,无有不生,生无不死。以其生,故知其死也。”当时有名的中医书籍《素简》(约公元前4世纪 前1世纪)记载:“脉绝不致曰死”,“脉短,气绝死”。王充书中还记载了室息死的动物实 验:“诸生息之物,气绝则死。…致生息之物密器之中,复盖其口,漆涂其隙,中外气隔,息不得 泄,有烦死也。”隋代(公元581~618年)医学大师对溺死的解释应用了气绝致死的道理:“人为水 所没溺,水从孔窍入,灌注肺腑,其气雍闭,故死。”蔡邕(132~192年)对《礼记》中记载 的“伤、创做了比较科学的注释:“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即以仅伤及皮肤 的为伤,如挫伤,伤及肌肉为创,如刺创、切创:骨伤为折,如颅骨骨折;骨肉皆绝为断,如肢体 离断。蔡邕这一科学解释至今被许多学者应用。三国时代的吴国(公元222~280末年,句章县的县令 张举首先进行了烧死的动物实验,发现生前烧死与死后焚尸的初步鉴别法,当时案例“有妻杀夫, 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巨而不承。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 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鞠之,妻乃伏 罪。”此案例至今仍在学者间应用。 中外法医学者公认为的,现存最早的系统法医学著作是古代法医学者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 ( XI Yuan ji lu)(其英译书名是“ Instru ctions to Coroners”(也称验尸官指南)(H、 AGiles, 1924);美译本“ Washing Away of Wrongs”(洗除冤枉)(B.E. Mcknight.1981);日译本《洗冤集 录洗冤录详议》(石山昱夫、张维东等译,1990))该书出版于南宋淳祜七年(公元1247年)。此 书主要成就是较系统地介绍了尸体现象,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高低温损伤、猝死、堕胎、现 场勘验等内容。宋慈《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比欧洲法医学先驱pare (1575), Fedele(1598)和 Macchia(l621)等的法医学著作早问世三百余年。《洗冤集录》的内 容,涉及到法医病理学中心内容的大部分,而系统地阐述了在各种死亡情况下尸体检验方法与检验 所见。在此书中所阐述的问题至今仍有意义。用西方的比喻,宋慈是“世界法医学之父”,用中国 的比喻,宋慈是“法医鼻祖”,是有道理的。 在法医学史上,《洗冤集录》是划时代的著作,是中国古代法医学取得重要成绩的标志,但在 其后六百余年间发展缓慢,终于落后于欧洲国家的法医学后面,分析下来有以下几方面:①中国古 代的检验制度是维护尸表检验,不准系统解剖,这一规定一直维持至清朝末年;②检验人员分工不 合理,在中国从战国时期起就是由验尸官吏验尸和仵作进行,而不是医生验尸,这是检验人员分工 不合理的主要表现;③法医学内容法合化,古代将法医学内容法合化,表现在尸体检验时严格限制 尸表检査,颁布致命部位和致命伤,为尸表检査结果下结论提供法律依据。法合化后限制了法医学 的发展,清代学者列举了不少事实说明其阻碍科学发展的情况。如:舌骨大角骨折是清代法医学的 项重大发现,但因规定的尸图中无“钗(舌)骨”一项,因而不能填写 国外古代法律与法医病理学情况 (一)国外古代法律 早在公元前2113~前2006年,苏美尔人的乌尔纳姆法典是最早涉及到法医学;俾拉拉马法典 ( Bilalarna gode)是约在公元前20世纪埃什嫩那( Eshnunna)国王俾拉拉马所制定,内容要比乌尔 纳姆法典远为完整。涉及到轻伤的赔偿,如咬伤鼻赔银1(明那),伤一眼赔银1(明那);挫伤手
战国时期的检验报告书与今日的法医鉴定书类似。对检验报告书的写法,当时已有明确的要 求,《封诊式》就是提供其标准格式的书籍。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⑴ 报告案件理由: 简述由何人(注明姓名、职务或等级、住址),因何故前来报案。要求用语 简练,含义准确。 ⑵ 检验记录: 首先注明被指派的检验人员姓名、身份。然后详细记录检验的经过和检验的所 见。有意义的是对于应该记载的所见(如血泊大小的测量,现场的足迹状况)如为阴性,也要求予 以明确说明。 ⑶ 结论: 根据检验结果做出结论,要求简明扼要。 ⑷ 其他: 包括对尸体、物证等的处理,案情的收集。 (三)我国古代法医病理学成就与著作 汉代王充(公元27~约97年)在其著作中首先论证了生与死的辨证关系。他指出:“有血脉之 类,无有不生,生无不死。以其生,故知其死也。”当时有名的中医书籍《素简》(约公元前4世纪 ~前1世纪)记载:“脉绝不致曰死”,“脉短,气绝死”。王充书中还记载了窒息死的动物实 验:“诸生息之物,气绝则死。…致生息之物密器之中,复盖其口,漆涂其隙,中外气隔,息不得 泄,有烦死也。”隋代(公元581~618年)医学大师对溺死的解释应用了气绝致死的道理:“人为水 所没溺,水从孔窍入,灌注肺腑,其气雍闭,故死。”蔡邕(132~192年)对《礼记》中记载 的“伤、创做了比较科学的注释:‘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即以仅伤及皮肤 的为伤,如挫伤,伤及肌肉为创,如刺创、切创;骨伤为折,如颅骨骨折;骨肉皆绝为断,如肢体 离断。蔡邕这一科学解释至今被许多学者应用。三国时代的吴国(公元222~280末年,句章县的县令 张举首先进行了烧死的动物实验,发现生前烧死与死后焚尸的初步鉴别法,当时案例“有妻杀夫, 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巨而不承。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 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鞠之,妻乃伏 罪。”此案例至今仍在学者间应用。 中外法医学者公认为的,现存最早的系统法医学著作是古代法医学者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 (Xi Yuan Ji Lu)(其英译书名是“Instru ctions to Coroners”(也称验尸官指南)(H、AGiles, 1924);美译本“Washing Away of Wrongs”(洗除冤枉)(B.E.Mcknight .1981);日译本《洗冤集 录.洗冤录详议》(石山昱夫、张维东等译,1990))该书出版于南宋淳祜七年(公元1247年)。此 书主要成就是较系统地介绍了尸体现象,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高低温损伤、猝死、堕胎、现 场勘验等内容。宋慈《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比欧洲法医学先驱pare (1575),Fedeie(1598)和Zacchia(1621)等的法医学著作早问世三百余年。《洗冤集录》的内 容,涉及到法医病理学中心内容的大部分,而系统地阐述了在各种死亡情况下尸体检验方法与检验 所见。在此书中所阐述的问题至今仍有意义。用西方的比喻,宋慈是“世界法医学之父”,用中国 的比喻,宋慈是“法医鼻祖”,是有道理的。 在法医学史上,《洗冤集录》是划时代的著作,是中国古代法医学取得重要成绩的标志,但在 其后六百余年间发展缓慢,终于落后于欧洲国家的法医学后面,分析下来有以下几方面:① 中国古 代的检验制度是维护尸表检验,不准系统解剖,这一规定一直维持至清朝末年;② 检验人员分工不 合理,在中国从战国时期起就是由验尸官吏验尸和仵作进行,而不是医生验尸,这是检验人员分工 不合理的主要表现;③ 法医学内容法合化,古代将法医学内容法合化,表现在尸体检验时严格限制 尸表检查,颁布致命部位和致命伤,为尸表检查结果下结论提供法律依据。法合化后限制了法医学 的发展,清代学者列举了不少事实说明其阻碍科学发展的情况。如:舌骨大角骨折是清代法医学的 一项重大发现,但因规定的尸图中无“钗(舌)骨”一项,因而不能填写。 二、国外古代法律与法医病理学情况 (一)国外古代法律 早在公元前2113~前2006年,苏美尔人的乌尔纳姆法典是最早涉及到法医学;俾拉拉马法典 (Bilalarna Gode)是约在公元前20世纪埃什嫩那(Eshnunna)国王俾拉拉马所制定,内容要比乌尔 纳姆法典远为完整。涉及到轻伤的赔偿,如咬伤鼻赔银1(明那),伤一眼赔银1(明那);挫伤手
赔1/2(明那)等。至于涉及生命问题则由国王裁决。公元前19世纪拉尔沙王国法律中也涉及到法医 学问题,其中有两条规定:“推撞自由民之女,致坠其身内之物者,应赔银10舍克勒”,“殴打自 由民之女,致坠其身内之物者,应赔银三分之一明那”。公元前1692~前1750年,汉穆拉比 ( Hammurabi)法典有律282条,是现存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成文法律,其中伤害案件、事故性 伤害致死、性犯罪与乱伦、诬告与水裁判法都涉及到法医学与法医病理学。赫梯( Hitties)是黑海南 岸小亚细亚中部的古国,赫梯法典( Hittites Code)编于公元前15世纪,其中对杀人、伤害、伤人堕 胎等条文涉及到法医学与法医病理学。 印度教视为伦理规范的《摩奴法典》约诞生于纪元前二世纪至纪元后二世纪,两千多年来是印 度教社会的法制权威。该法典规定侵犯人身罪的有杀人、伤害、侮辱和奸淫等。并规定:打伤肌肉 者应罚六施迦(当时货币名称),而打伤骨头者应驱逐出境;伤害肢体,损伤造成流血时,应该勒 令肇事者支付医疗费。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七条规定:若有人发疯,则其近亲及同族人享有对 本人及其财产的杈力。此规定可能系法律条文中,对精神病人行为能力最早的规定。在父权法中曾 述及:人只经十个月诞生,而不是十一个月。这亦可能是妊娠期在法律意义上的最早记述之 以上古代法律均与法医学有关,其中许多规定是需要医学和法医学知识的,另一方面也可清楚 地看出法律和法学的发展也增加了法医学知识的积累,促进了法医学的发展 (二)国外古代法医病理学鉴定 1.古代西方最早法医病理学鉴定是1921年G. Bohne由拉丁文献译出1289年在意大利波伦亚进行 的检验案例,又由 Ackerknecht译为英文,这些案例无疑是属于有法医学意义的医生检验事例,其中 一例是:“医生 Maleyoda和 Moretus先生与法官 Gandino的 albertus先生在 Saracocia大教堂中检验了 个因创伤而死的 J. Rustighelli的尸体,经观察和检验后一致认为有以下发现。 胸部:致命创( deadly wounds)7处;颈部:致命创1处;前头中部:致命创2处;枕部:致命 创1处;上颌部:非致命创1处 宣誓证明属实2月12日星期六。 尽管内容简短,但这是现知欧洲最早的由医生进行的尸体检验报告书。 2.国外古代最早验尸官检验据 Heddy报道,最早的尸体检验例见于1265年:“事情发生在英国 的 Barford,John的儿子Heny在晩祷时间进入父亲的院中玩耍,游戏之间落入水沟中被淹溺。其父迅 速来救,当其救回时却发现已经死亡。John宣誓证实自己的申诉,由附近4个镇召来的陪审委员在验 尸官 Rowland主持下进行了验尸。他们进行的调查认为:尽我们所知,Heny之死属于意外死。” 本例应属于验尸官最早的验尸例,不是由医生进行的,而且没有具体的检验所见。其后在 《1300~1378年伦敦城验尸官记事》一书中还有许多的验尸官检验例可资参考,不过其检验例大都以 记述案情及组织检验经过为主,对伤痕有所记载,但多缺乏伤痕性质的描述 3.国外古代最早的尸体解剖例据 Salimbene的日记记载:1286年的冬天异常寒冷,在意大利的 rma等地冻死许多人和鸡;一位医生解剖了一些鸡,发现这些鸡心中都有脓肿并有囊泡 ( vesicle);“他也解剖了一具男尸,在心脏中发现了同样的囊泡。”据认为这是为解决死因问题 进行尸体解剖的第一例,但这例并不是为司法目的解剖,似应属于最早的病理解剖例。 Rubin在其 《中世纪英国医学》一书中介绍了一幅13世纪的病理解剖图,表明病理解剖的实行要早于法医解 剖 据认为第一例司法尸体解剖是在1302年,由 Bartolomeo da verignana遵照波伦亚法庭的命令对 例被疑为中毒死的贵族 Azzolino施行的。其解剖结果否定中毒死,同时指出:“我们郑重宣告我们所 具备的条件是,对其各部位的解剖和感知所得的证据”。据 Singer(1925)复制的解剖图可知,那时 的解剖切口是由胸骨剑突起至耻骨联合止,在有内科医生和牧师在场下,由外科医生摘出脏器。 公元前4年,罗马将军恺撒遇刺身亡,为查明死因,法老院责成 Antistus医生对恺撒的尸体进行 检验, Antistus医生证实,恺撒所受的23个刺创中,位于胸部1~2肋骨间的贯通性刺创是致命伤 近代法医病理学 一)近代尸体解剖的开展对法医病理学贡献
赔1/2(明那)等。至于涉及生命问题则由国王裁决。公元前19世纪拉尔沙王国法律中也涉及到法医 学问题,其中有两条规定:“推撞自由民之女,致坠其身内之物者,应赔银10舍克勒”,“殴打自 由民之女,致坠其身内之物者,应赔银三分之一明那”。公元前1692~前1750年,汉穆拉比 (Hammurabi)法典有律282条,是现存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成文法律,其中伤害案件、事故性 伤害致死、性犯罪与乱伦、诬告与水裁判法都涉及到法医学与法医病理学。赫梯(Hitties)是黑海南 岸小亚细亚中部的古国,赫梯法典(Hittites Code)编于公元前15世纪,其中对杀人、伤害、伤人堕 胎等条文涉及到法医学与法医病理学。 印度教视为伦理规范的《摩奴法典》约诞生于纪元前二世纪至纪元后二世纪,两千多年来是印 度教社会的法制权威。该法典规定侵犯人身罪的有杀人、伤害、侮辱和奸淫等。并规定:打伤肌肉 者应罚六施迦(当时货币名称),而打伤骨头者应驱逐出境;伤害肢体,损伤造成流血时,应该勒 令肇事者支付医疗费。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七条规定:若有人发疯,则其近亲及同族人享有对 本人及其财产的权力。此规定可能系法律条文中,对精神病人行为能力最早的规定。在父权法中曾 述及:人只经十个月诞生,而不是十一个月。这亦可能是妊娠期在法律意义上的最早记述之一。 以上古代法律均与法医学有关,其中许多规定是需要医学和法医学知识的,另一方面也可清楚 地看出法律和法学的发展也增加了法医学知识的积累,促进了法医学的发展。 (二)国外古代法医病理学鉴定 1.古代西方最早法医病理学鉴定是1921年G.Bohne由拉丁文献译出1289年在意大利波伦亚进行 的检验案例,又由Ackerknecht译为英文,这些案例无疑是属于有法医学意义的医生检验事例,其中 一例是:“医生Malevoda和Amoretus先生与法官Gandino的Albertus先生在Saracocia大教堂中检验了一 个因创伤而死的J.Rustighelli的尸体,经观察和检验后一致认为有以下发现。 胸部:致命创(deadly wounds)7处; 颈部:致命创1处;前头中部:致命创2处 ;枕部:致命 创1处;上颌部:非致命创1处 宣誓证明属实 2月12日星期六。 尽管内容简短,但这是现知欧洲最早的由医生进行的尸体检验报告书。 2.国外古代最早验尸官检验 据Heddy报道,最早的尸体检验例见于1265年:“事情发生在英国 的Barford,John的儿子Henry在晚祷时间进入父亲的院中玩耍,游戏之间落入水沟中被淹溺。其父迅 速来救,当其救回时却发现已经死亡。John宣誓证实自己的申诉,由附近4个镇召来的陪审委员在验 尸官Rowland主持下进行了验尸。他们进行的调查认为:尽我们所知,Henry之死属于意外死。” 本例应属于验尸官最早的验尸例,不是由医生进行的,而且没有具体的检验所见。其后在 《1300~1378年伦敦城验尸官记事》一书中还有许多的验尸官检验例可资参考,不过其检验例大都以 记述案情及组织检验经过为主,对伤痕有所记载,但多缺乏伤痕性质的描述。 3.国外古代最早的尸体解剖例 据Salimbene的日记记载:1286年的冬天异常寒冷,在意大利的 Parma等地冻死许多人和鸡;一位医生解剖了一些鸡,发现这些鸡心中都有脓肿并有囊泡 (vesicle);“他也解剖了一具男尸,在心脏中发现了同样的囊泡。”据认为这是为解决死因问题 进行尸体解剖的第一例,但这例并不是为司法目的解剖,似应属于最早的病理解剖例。Rubin在其 《中世纪英国医学》一书中介绍了一幅13世纪的病理解剖图,表明病理解剖的实行要早于法医解 剖。 据认为第一例司法尸体解剖是在1302年,由Bartolomeo da Verignana遵照波伦亚法庭的命令对一 例被疑为中毒死的贵族Azzolino施行的。其解剖结果否定中毒死,同时指出:“我们郑重宣告我们所 具备的条件是,对其各部位的解剖和感知所得的证据”。据Singer(1925)复制的解剖图可知,那时 的解剖切口是由胸骨剑突起至耻骨联合止,在有内科医生和牧师在场下,由外科医生摘出脏器。 公元前44年,罗马将军恺撒遇刺身亡,为查明死因,法老院责成Antistus医生对恺撒的尸体进行 检验,Antistus医生证实,恺撒所受的23个刺创中,位于胸部1~2肋骨间的贯通性刺创是致命伤。 三、近代法医病理学 (一)近代尸体解剖的开展对法医病理学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