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理学:以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为视角x通读了本书的草稿,并且提出了细致的批评意见。我感谢圣约翰大学法学院(St.John'sUniversitySchoolofLaw)允许我在2000年春季学期少教一门课程,从而使得我有时间完成本书的写作。我感谢罗拉·普莱瑟(LauraFraher),她在研究方面为我提供了出色的帮助。尽管本书的写作是按照一系列连续的规划完成的,但很荣幸的是,本书的部分章节已经发表在《牛津法学研究杂志》(OxfordJournalofLegal Studies)和《法律与社会期刊》(JournalofLawandSociety)上。感谢这两个期刊允许我在本书的第6、7章中重新使用已经发表的内容。然而,有必要指出,这两章的内容包含着对已经发表的文章的一些重要修正:部分是因为本书的结构要求对原文作出一些调整,部分是因为我在那些文章发表之后对原文的论证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最后,我的家人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作出了诸多牺牲,在此我也衷心地向他们表示感谢。·20·
且录录CONTENTS丛书宗旨谢致3 )4 )中文版序言编者介绍6)(8)序言(1)第1章法律一社会框架(1)镜像命题,以及法律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5)法律一社会关系的三元图示(12 )第2章西方法学理论中的法律与社会(12 )古典法学理论(18)自然法传统(26 )法律实证主义传统(32)习俗一文化传统(38 )“法律与社会组织”传统“选择性镜子”传统(48)1
一般法理学:以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为视角工具主义传统(54 )第3章削弱镜像命题( 62 )两种正当性“神话”,以及一种不同的法律起源论(64 )法律职业和法律知识的影响(88 )第4章法律一社会关系的重大转变(95 )(96 )启蒙运动的主要背景理念实证法组成部分的三个变化(107)作为法律渊源的习俗的衰减,以及向程序性同意的转变(110)法治从实质道德到程序理性(119)第5章反对镜像命题(131)法律移植(131)全球化的影响(148)重提“差距问题”(160)第6章关于法律的社会-法律实证主义进路(164)哈特对“法律”这个概念的界定中存在的内在张力(167)社会一法律实证主义的起点预设(190)第7章关于法律多元现象的非本质主义进路(210)“法律多元主义”这个概念的问题(212):法律的定义,以及功能主义分析的问题(216)桑托斯的理论中的法律和法律多元主义(222).2
具录(228)托依布纳关于法律多元主义的自创生进路(236)法律多元主义的因袭主义版本(246)打破僵局一一回顾法律人类学(252)第8章一般法理学的要素(252)一“社会域”界定研究领域一(255)社会秩序渊源的分类(275)以“标签”的形式对法律分类(281)一般法理学研究的核心起点(287)最初的探索之外(293)避免正当化的尝试(294)开端参考文献(295)索引(319)(330)译后记.3
第1章法律一社会框架1第1章法律一社会框架要构建一般法理学,首先必须对法律-社会关系的特点提出一个总体性的框架。然而,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无论以哪种方式开始,都可能招致许多正当的反对意见。这个关系是如此复杂而混乱,以致很难对它作出一个简单的概括;同时,也可以从许多不同的角度来理解这个问题,而每一个角度都能够展示这个问题的一个方面。作为理论探讨的出发点,当前唯一的办法,就是对这个问题加以简化。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到一个关于法律一社会关系的可行的分析框架,该框架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由关于法律一社会关系的两个核心命题构成:法律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其功能在于维持社会秩序。第二个部分则由三个元素构成:习俗/同意、道德/理性、实证法。本书的讨论将围绕这两个部分展开。之所以选择它们,是因为它们在关于法律一社会关系的理论探讨中往往处于核心地位。每一种关于法律与社会的理论都涉及其中至少一个部分。本章将概述这两个组成部分,以便为后面的探讨提供一个框架。镜像命题,以及法律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在西方法学理论发展史上,曾经涌现出一大批异彩纷呈的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