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序言法律的理解为基础的,而这种理解在许多情境下并不成立。遗憾的是,我本人也未能摆脱这个局限一一对于西方理论传统之外的思想家和著作,我并不是很熟悉。对本书的一个完全合理的批判是:如果没有普适的知识作基础,就不可能构建任何普适的法理学。我不知道中国人怎么理解法律以及它与社会的关系。所以,如果我所构建的框架不能将中国人对这些问题的理解纳入其中,也完全是可能的。我希望本书中文版的读者们能够指出这些缺陷,并且提出一个更好的框架。要构建一个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的法理学框架,其途径无疑是多种多样的。布赖恩·Z.塔玛纳哈2011年11月20日·5
一般法理学:以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为视角编者介绍在探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各种理论中,往往包含着一些已经获得广泛接受的假设。在本书中,布赖恩·Z.塔玛纳哈对这些假设提出了质疑。在其前一本书《现实主义的法律一社会理论》的基础上,作者在本书中进一步地检讨了当代许多学者持有的两个重要观点:一个是本书作者所说的镜像命题(mirrorthe-sis),即“法律是反映社会生活的面镜子”这种说法;另个则是法律的社会秩序功能理论一一通过制定和实施规则,以及解决纠纷等,法律发挥着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因此,本书对一些已经获得广泛接受的观点一一法律反映着一个社会中的习俗和道德,并且发挥着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一一提出了质疑。塔玛纳哈教授打破了这种传统的观点,认为这种观点建立在关于西方社会的法律的一个错误的假设之上。他认为,这种观点不仅不符合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而且也不能解释由于全球化以及地方性法律制度的传播而引起的种种现象。他的目标就是要构建一个一般的理论框架,以便将这些复杂的情况都能容纳进来。在这样的尝试中,他不仅利用了法学理论,而且广泛采用社会和政治理论,以及社会学和人类学的理论。这本书代表了一次大胆而且信心十足的尝试。对有些人来·6·
编者介绍说,本书的观点可能有许多值得商椎之处,甚至有些挑意味。但这并不足以否认它的重要性,因为它针对的是社会一法律研究中最根本的一些问题。凯斯·哈金斯KeithHawkins7
一般法理学:以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为视角xi序言尽管本书从性质上来说是一部理论性著作,但最初促使我构建一般法理学(general jurisprudence)的,并不是理论研究,而是我在密克罗尼西亚做律师的经验。密克罗尼西亚的法律和我在法学院学到的法律是截然不同的。我在法学院学到的法学理论告诉我:法律是反映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它的主要功能在于维持社会秩序。一般而言,法律规范来源于、并且反映着特定社会的习俗和道德。这些理论的问题在于:虽然密克罗尼西亚的法律完全是从美国移植的,而且大多数法律从业者(正如我一样)也是移居国外的美国人,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这些理论既不能解释也不能描述密克罗尼西亚的法律。在那里,人们的习俗和价值观与他们的法律系统和法律规范有很大的不同。举几个例子【这些例子主要来源于密克罗尼西亚的雅浦(Yap)州]:虽然他们保留着种姓制度(castesystem),但是他们的法律却禁止歧视;他们的文化强调“合意”,但是他们的法律制度却采取了对抗的模式;他们认为,防止和打击犯罪需要社区自身作出反应,但国家却垄断了使用暴力的权力,而社区的反应则被当做是非法的;他们生活中的财产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社区共有(communityownership)等,但是他们的财产·8·
序言法体系和担保法却建立在诸如不限定继承的不动产(feesim-ple)、终生所有权(lifeestate)、承继所有权(remainders)等普通法的概念之上;他们采用了民主政治体制,但在大多数竞选中,不会有人投票反对候选人,因为任何一个候选人实际上首先需要经过权威领导的批准;他们的官方法律文本使用的是英语,但许多人根本不会说英语(更不用说那些更为复杂难懂的法律语言了);法院判决中充斥着以美国的普通法和宪法分析为基础的论证,但这些论证对密克罗尼西亚的大多数人来说是难以理解的;许多人不懂法律,并且害怕法律、规避法律;国家法律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并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seeTamanaha1993b)。对于那里的人们来说,法律好像是一个与自已没有多大关系的、异已的存在;法律关心的主要是政府的运作,只是在偶然的时候xii才以某些不受欢迎的方式干涉他们的生活。有了这样的经验,当我重返学术界时,才发现我原来以为很特殊的现象其实并不奇怪。法律移植,无论是通过殖民的方式强加还是自愿地接受,其实都是很普遍的现象。我在密克罗尼西亚所遇到的情况,在世界上其他地方也存在。虽然各地的情形千差万别,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点:西方关于法律与社会的“标准”理论并不能解释那里的现象。有人可能认为,因为这些极端的例子只存在于非西方的社会中,所以不值得重视。但是,我们不应该忘记,无论从人口还是从地域上来说,西方只占这个世界的相对较小的一部分。目前,没有一种理论能够以一种令人满意的方式解释这些现象。事实上,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被法学理论家们忽视了。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很明显:这些理论是西方法律学者们创造出来的,而这些法律学者(正如我一样)是通过观察他们自已的社·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