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四)地方性法规(五)民族自治法规(六)经济特区法规(七)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八)国际条约三、正式法源的一般效力原则(一)法律位阶的适用顺序(二)法律位阶的冲突规则(三)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第三节非正式法源非正式法源的含义和种类非正式法律渊源则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一)权威法学理论(二)公平、正义等公认的社会价值观念(三)公共政策二、当代中国的非正式法源(一)习惯(二)判例(三)政策第四节法的分类一、法的分类的概念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法的分类要遵循一定的标准,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二、法的一般分类(一)国内法和国际法(二)根本法和普通法(三)一般法和特别法(四)实体法和程序法三、法的特殊分类(一)公法和私法(二)普通法和衡平法(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21
法理学导论 21 (四)地方性法规 (五)民族自治法规 (六)经济特区法规 (七)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 (八)国际条约 三、正式法源的一般效力原则 (一)法律位阶的适用顺序 (二)法律位阶的冲突规则 (三)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第三节 非正式法源 一、非正式法源的含义和种类 非正式法律渊源则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 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 (一)权威法学理论 (二)公平、正义等公认的社会价值观念 (三)公共政策 二、当代中国的非正式法源 (一)习惯 (二)判例 (三)政策 第四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的概念 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法的分类要遵循一定的标准,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二、法的一般分类 (一)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根本法和普通法 (三)一般法和特别法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 三、法的特殊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法学专业必修课程教学大纲本章思考题1.讨论2002年,某省人大制定了一个有关本省未婚女性可以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后代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国务院卫生部向全国医院系统下发了有关禁止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后代的规定。假设某女A要求B医院为其实施通过试管婴儿生育后代的某些医学措施,B医院拒不接受,后诉至C法院。问题讨论:C法院的法官D如何对此案做出判决?为什么?2.分析假设某家族存在如下习惯一一“未按时参加家族祭祀祖先的活动者,视为貌视祖先,因而剥夺其继承权”,假设家族成员A因为未能按时参加当年的祭祀活动而被剥夺了遗产继承权。后A诉至法院。他所持的理由有二:其一,A本身既缺乏劳动收入、又缺乏生活来源;其二,我国《继承法》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问题分析:如果你是一个法官,对于这个案件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本章推荐阅读书目1.(德)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2
法学专业必修课程教学大纲 22 本章思考题 1.讨论 2002 年,某省人大制定了一个有关本省未婚女性可以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后代的地方性 法规,同时,国务院卫生部向全国医院系统下发了有关禁止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后代的规定。 假设某女 A 要求 B 医院为其实施通过试管婴儿生育后代的某些医学措施,B 医院拒不接受,后诉 至 C 法院。 问题讨论:C 法院的法官 D 如何对此案做出判决?为什么? 2.分析 假设某家族存在如下习惯——“未按时参加家族祭祀祖先的活动者,视为藐视祖先,因而剥夺 其继承权”,假设家族成员 A 因为未能按时参加当年的祭祀活动而被剥夺了遗产继承权。后 A 诉 至法院。他所持的理由有二:其一,A 本身既缺乏劳动收入、又缺乏生活来源;其二,我国《继承 法》13 条第 2 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 顾。” 问题分析:如果你是一个法官,对于这个案件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本章推荐阅读书目 1.(德)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2.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法理学导论第四章法的效力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的效力的概念2..了解法的效力的范围3.熟悉法的溯及力的相关理论。本章内容讲课时数:1学时第一节法的效力概述一、法的效力的意义法的效力是法律发挥指导人们行为、确立社会秩序的先决条件。二、法的效力的概念所谓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或拘束力。其通常包含广狭二义。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律必须是现行法。三、法的效力范围所谓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制定法在什么时间、何种空间以及对于何种对象有效,从而产生行为拘束的后果。具体分为如下三个部分:其一,法的时间效力范围。其二,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其三,法的对人效力范围。四、法的效力的层次(一)法的应然效力。(二)法的事实效力(法的实效)。(三)法的道德效力。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于其生效前的事件或者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一、法的生效时间(一)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其他类型的生效时间1.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2.参照其他法律确定本法律的生效日期3.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4.自法律文件到达之日起生效23
法理学导论 23 第四章 法的效力 本章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该能够: 1.掌握法的效力的概念 2.了解法的效力的范围 3.熟悉法的溯及力的相关理论。 本章内容 讲课时数:1 学时 第一节 法的效力概述 一、法的效力的意义 法的效力是法律发挥指导人们行为、确立社会秩序的先决条件。 二、法的效力的概念 所谓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或拘束力。其通常包含广狭二义。 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律必须是现行法。 三、法的效力范围 所谓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制定法在什么时间、何种空间以及对于何种对象 有效,从而产生行为拘束的后果。具体分为如下三个部分:其一,法的时间效力范围。其二,法的 空间效力范围。其三,法的对人效力范围。 四、法的效力的层次 (一)法的应然效力。 (二)法的事实效力(法的实效)。 (三)法的道德效力。 第二节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于其生效前的事件或者行为是 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一、法的生效时间 (一)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其他类型的生效时间 1.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2.参照其他法律确定本法律的生效日期 3.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 4.自法律文件到达之日起生效
法学专业必修课程教学大纲二、法的失效时间(一)明示的废止(二)默示的废止三、法律溯及力(一)法律溯及力的概念与原则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新的法律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新的法律就没有溯及力。一般说来,法律溯及力有两种情况:对于法律生效之前的时间和行为不适用该法的,称为“不溯及既往”原则;与此相适应,如果法律追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则称为“溯及既往”原则。法律溯及力的原则有四:1.从新原则。2.从旧原则。3.从新兼从轻原则。4..从旧兼从轻原则。(二)通行标准当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有条件地否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是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具体而言,这项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绝对禁止溯及既往。2.可以溯及既往(1):如果是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如果经过立法者的衡量,有溯及既往的必要时,则可以加以规定。3可以溯及既往(2):如果法律授予利益时,不论法律属于何种类别,都可以溯及既往。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可以发挥其效力。一、法的域内效力(一)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二)在局部地区生效。二、法的域外效力第四节法的对人效力法的对人效力,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一、对人效力的原则1.“属人主义”原则。2.“属地主义”原则。3.“保护主义”。4.“折衷主义”。24
法学专业必修课程教学大纲 24 二、法的失效时间 (一)明示的废止 (二)默示的废止 三、法律溯及力 (一)法律溯及力的概念与原则 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 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新的法律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新的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一般说来,法律溯及力有两种情况:对于法律生效之前的时间和行为不适用该法的,称为“不溯及 既往”原则;与此相适应,如果法律追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则称为“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溯及力的原则有四: 1.从新原则。 2.从旧原则。 3.从新兼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通行标准 当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有条件地否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是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具体而言,这项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绝对禁止溯及既往。 2.可以溯及既往(1):如果是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如果经过立法者的衡量,有溯及既往的 必要时,则可以加以规定。 3.可以溯及既往(2):如果法律授予利益时,不论法律属于何种类别,都可以溯及既往。 第三节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可以发挥其效力。 一、法的域内效力 (一)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二)在局部地区生效。 二、法的域外效力 第四节 法的对人效力 法的对人效力,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 一、对人效力的原则 1.“属人主义”原则。 2.“属地主义”原则。 3.“保护主义”。 4.“折衷主义
法理学导论二、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2.对外国公民的效力本章思考题1.讨论赖昌星犯走私罪,最后逃往加拿大。请学生们依据法对人效力的四个原则,讨论在不同原则支持之下,赖昌星是否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2.分析材料: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所加的刑罚也不得重於犯罪时适用的规定。如果在犯罪之俊依法规定了应处以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予减刑。”问题:请对上述规定从法理学上进行分析,并解释说明其理论依据。本章推荐阅读书目1.张根大:《论法律效力》,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2.谢晖:《论法律效力》,载《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3.郭日君:《论法的溯及力的几个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第1期。25
法理学导论 25 二、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2.对外国公民的效力 本章思考题 1.讨论 赖昌星犯走私罪,最后逃往加拿大。请学生们依据法对人效力的四个原则,讨论在不同原则支 持之下,赖昌星是否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 2.分析 材料:1948 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 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 用的法律规定。”1966 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规定:“任何人的任何 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所 加的刑罚也不得重於犯罪时适用的规定。如果在犯罪之後依法规定了应处以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 予减刑。” 问题:请对上述规定从法理学上进行分析,并解释说明其理论依据。 本章推荐阅读书目 1.张根大:《论法律效力》,载《法学研究》1998 年第 2 期。 2.谢晖:《论法律效力》,载《江苏社会科学》2003 年第 5 期。 3.郭曰君:《论法的溯及力的几个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 第 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