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Ⅱ作者简介义解释》等;代表性论文有《司法公正与同理心正义》《后现代方法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向》《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现实关切与终极关怀》《古典自然法的人文主义解释》等。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第六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代表性著作有《法之理在法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法理学初阶》(主编)等;代表性论文有《对利益问题的法律解释》《关于自由的法哲学探讨》等。高其才清华大学,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代表性著作有《中国习惯法论(修订版)》《乡土法学探索一高其才自选集》《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与弘扬一一来自广西金秀的田野考察报告》等;代表性论文有《法理学发展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通过村规民约保障人权一以贵州省锦屏县为对象》等。葛洪义浙江大学,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代表性著作有《法律与理性一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法与实践理性》《法律方法讲义》等;代表性论文有《法律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个比较的研究》《法治建设的中国道路—自地方法制视角的观察》等。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教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首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代表性著作有《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述论》《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大变革时代的中国法治现代化》《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主编)等;代表性论文有《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等。黄建武中山大学,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代表性著作有《法律调整一一法社会学的一个专题讨论》《法的实现一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等;代表性论文有《试论法律对自由的确认与调整》《法权的构成及人权的法律保护》《论立法的科学性与主观选择》等。黄文艺吉林大学,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代表性著作有《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全球结构与法律发展》《比较法:原理与应用》等;代表性论文有《法哲学解说》《作为一种法律干预模式的家长主义》等。蒋传光上海师范大学,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代表性著作有《邓小平法制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当代
作者简介Ⅲ一中国的新发展》等;代表性论文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路径探析》《公民的规则意识与法治秩序的构建》《法治思维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等。刘作翔上海师范大学,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学会法律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代表性著作有《法律文化理论》《权利冲突:案例、理论与解决机制》等;代表性论文有《法治社会中的权力和权利定位》《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等。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代表性著作有《在法律的边缘》《法哲学:立场与方法》《法哲学沉思录》等;代表性论文有《寻访法学的问题立场一—兼谈“论题学法学”的思考方式》《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等。宋方青厦门大学,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代表性著作有《立法与和谐社会一一以人为本的理论基础及其制度化研究》《立法学》(合编)等:代表性论文有《论中国经济特区立法的新格局一兼评《立法法》有关经济特区立法的规定》《论立法公平之程序构建》《中国近代法律教育探析》等。孙莉苏州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代表性著作有《法理学》(副主编)、《立法学》(副主编)等;代表性论文有《德治与法治正当性分析一一兼及中国与东亚法文化传统之检省》《关于改革与法的内在精神的若干思考》《程序·程序研究与法治》等。孙笑侠复旦大学,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第三届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代表性著作有《程序的法理》《法律对行政的控制一一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司法的特性》等;代表性论文有《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律父爱主义在中国的适用》等。汪习根武汉大学,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第五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代表性著作有《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一一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司法权论一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主编)等;代表性论文有《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公法法治论一一公、私法定位的反思》《发展权法理探析》等
作者简介一IV杨春福河海大学,教授,哲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代表性著作有《权利法哲学研究导论》《法理学一法的历史、理论与运行》(合著)等;代表性论文有《论法律的对象与对象化的法律》《制度、法律与公民权利之保障一一走向法治之路》《保障公民权利一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价值取向》等。姚建宗沈阳师范大学、吉林大学,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第五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代表性著作有《法律与发展研究导论》《法治的生态环境》等;代表性论文有《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法学研究及其思维方式的思想变革》《中国语境中的法律实践概念》等。周永坤苏州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代表性著作有《法理学一全球视野》《规范权力一一权力的法理研究》等;代表性论文有《论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社会优位理念与法治国家》《诉权法理研究论纲》等。卓泽渊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法学博土,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第二届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代表性著作有《法的价值论》《法治国家论》《法政治学研究》等;代表性论文有《论法的价值》《论法政治学的创立》等
凡例1.本书引用现行宪法时,一律使用宪法全称表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引用现行宪法的具体条文时,一律写明具体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2.本书引用现行法律时,一律使用全称,但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如“《刑法》”“《民事诉讼法》”。引用具体条文的,一律写明具体条款,如“《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3.本书引用与现行宪法、法律同名的历史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时,一律使用简称并写明制定年份,如“1954年《宪法》”。4.机构、组织名称在本书中首次出现时,一律使用全称,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多次出现时,在不致产生误解的情况下,一律从第二次出现时起使用简称,如“全国人大常委会”。5.本书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在不致产生误解的情况下,一律使用简称,如“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6.本书对于中国共产党历届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委员会会议,首次出现时,一律使用全称,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全国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多次出现时,在不致产生误解的情况下,一律从第二次出现时起使用简称,如“中共十八大”“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7.本书对于中国共产党历届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的会议报告,首次出现时,一律使用全称,如“《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一一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多次出现时,在不致产生误解的情况下,一律从第二次出现时起,根据行文使用简称,如“中共十九大报告”。8.本书对于中国共产党历届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委员会会议制定的文件,首次出现时,一律使用全称,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多次出现时,在不致产生误解的情况下,一律从第二次出现时起使用简称,如“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9.本书对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原则上只引用中共中央历届领导核心的讲话。对领导人的称谓,一般不加“同志”,也不加职务。对于特定表述,如“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
凡例II的党中央”“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等表述中,保留“同志”。10.本书对正文中的外国人名,首次出现时,一律在中文译名后加括号写明外文全名,如“庞德(RoscoePound)”。正文中多次出现的,从第二次开始,不再写明外文名。题注部分出现的外国人名,一律在脚注中写明外文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