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个系统的九大监督主体又可分为这样 两种类型: 是指那些不仅具有监督的意识和督 促的能力,而且有权依照宪法、法律、党纪和政纪,对被监 督的对象直接进行处理的监督主体 令它们所进行的是强制性的、直接性的监督。 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党的纪检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 各级监察机关,都属于这种类型。 ,是指那些具有监督的意识和督促 力但主要是通过对监督对象产生政治影响或社会影响,并使 之进入权力型监督主体的法律、党纪和政纪程序的监督主体。 令它们所进行的是不具有强制性的间接监督。政协、人民团体 公民等都属于这种类型
这三个系统的九大监督主体又可分为这样 两种类型: ❖ “权力型的监督主体”,是指那些不仅具有监督的意识和督 促的能力,而且有权依照宪法、法律、党纪和政纪,对被监 督的对象直接进行处理的监督主体。 ❖ 它们所进行的是强制性的、直接性的监督。 ❖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党的纪检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 各级监察机关,都属于这种类型。 ❖ “中介型的监督主体”,是指那些具有监督的意识和督促能 力但主要是通过对监督对象产生政治影响或社会影响,并使 之进入权力型监督主体的法律、党纪和政纪程序的监督主体。 ❖ 它们所进行的是不具有强制性的间接监督。政协、人民团体、 公民等都属于这种类型
第二节 法律监督系统及其监督程序 、宪法监督 二、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预算监督 四、检察监督
第二节 法律监督系统及其监督程序 —、宪法监督 二、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三、预算监督 四、检察监督
宪法监督 令宪法监督是现代国家监督体系中最具有根本性的 种监督制度 令在我国,宪法监督原则早已在“54宪法”中确定下 来,但是,至今在我国没有形成系统的宪法监督制 度,没有专司宪法监督的机构
一、宪法监督 ❖ 宪法监督是现代国家监督体系中最具有根本性的一 种监督制度。 ❖ 在我国,宪法监督原则早已在“54宪法”中确定下 来,但是,至今在我国没有形成系统的宪法监督制 度,没有专司宪法监督的机构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当代中国宪法监督的内 容和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令第一,审査法律、法规和其它政府文件是否违背宪法的基本 原则和精神,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 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 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行政命令,撤销同宪法相抵触 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这也被称作 “违宪审查制度”,它“是一个国家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内 容,是保证一个国家的法律贯彻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二,全国人大以宪法监督的名义,监督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和一切国家公职人员是否合法履行职责,并纠正他们的违宪 行为和追究他们的违宪责任 三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家司法 机关,都有权力监督并纠正一切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 治权利的行为或者说保护公民的人权不受侵犯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当代中国宪法监督的内 容和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 第一,审查法律、法规和其它政府文件是否违背宪法的基本 原则和精神,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 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 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行政命令,撤销同宪法相抵触 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这也被称作 “违宪审查制度”,它“是一个国家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内 容,是保证一个国家的法律贯彻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 ❖ 第二,全国人大以宪法监督的名义,监督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和一切国家公职人员是否合法履行职责,并纠正他们的违宪 行为和追究他们的违宪责任。 ❖ 三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家司法 机关,都有权力监督并纠正一切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 治权利的行为或者说保护公民的人权不受侵犯
从宪法监督的程度上看,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 会可以直接改变和撤销违宪的法律、法令和决定, 其具体程序就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内部工作程序。 但在具体施行过程中,也不排除内部“打招呼”让 其改正的作法。 中国至今没有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但是,中国的 多层次立法权和“二元法制”的现实,使违宪立法 和违宪决策的可能性非常大
❖ 从宪法监督的程度上看,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 会可以直接改变和撤销违宪的法律、法令和决定, 其具体程序就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内部工作程序。 ❖ 但在具体施行过程中,也不排除内部“打招呼”让 其改正的作法。 ❖ 中国至今没有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但是,中国的 多层次立法权和“二元法制”的现实,使违宪立法 和违宪决策的可能性非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