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 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修正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四章馆藏文物 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 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2 年 11 月 19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1 年 6 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 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修正 2002 年 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7 年 12 月29 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 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 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 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 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 代表性实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 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 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 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 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 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 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 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 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 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 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 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 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 方针。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 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 护。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 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 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 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 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 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 方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 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 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 者变更而改变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 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 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 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 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 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 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 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 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 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 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 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