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 违反合同案 案情摘要] 1987年9月,武汉市煤气公司与重庆检测仪表厂在武汉签订了一份(关于J2.5 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及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检测仪表厂向煤气公 司转让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提供装配线全部设备和全套技术图纸资料,为煤 气公司建立一条年产5万只J2.5煤气表的装配线,并从技术上指导煤气公司装配出 1000只合格正向表和500只反向表;检测仪表厂应优先满足煤气公司装配线的生 需要,提供足够数量的煤气表散件和配件{不包括原辅料),确保散件质量,并奂责 培训煤气公司装配维修检验人员10~15名。煤气公司应付给检测仪表厂全部图纸资 料费50万元,工模夹具、专用设备及检验设备费20万元,技术协作费10万元,合计 80万元。在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煤气公司向检测仪表厂支付图纸资料费的90%, 即45万元,款到后10天内检测仪表厂向煤气公司提供全部资料,在试生产和煤气 公可核实全部资料后,再支付10%的余款。合同有效期为3年。同年10月29日, 双方签订了《会议纪要》,对装配合同中的未尽事宜进一步作了约定,随后双方开 始履行合同。检测仪表厂于1987年11月至1988年6月,先后向煤气公司移交了图纸 和技术资料,并提供了工模夹具及有关零配件,煤气公司先后支付了图纸资料费的 如%,即45万元,工模夹具设备费的70%,即14万元。1988年4月煤气公司支付 技术协作费10万元后,检测仪表厂在重庆对煤气公司的22名人员进行了技术培训。 同年6月,双方进行验收并签订有关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的4个验收协议和报告
[案情摘要] ⚫ 1987年9月,武汉市煤气公司与重庆检测仪表厂在武汉签订了一份(关于J2.5 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及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检测仪表厂向煤气公 司转让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提供装配线全部设备和全套技术图纸资料,为煤 气公司建立一条年产5万只J2.5煤气表的装配线,并从技术上指导煤气公司装配出 1000只合格正向表和500只反向表;检测仪表厂应优先满足煤气公司装配线的生产 需要,提供足够数量的煤气表散件和配件{不包括原辅料),确保散件质量,并负责 培训煤气公司装配维修检验人员10~15名。煤气公司应付给检测仪表厂全部图纸资 料费50万元,工模夹具、专用设备及检验设备费20万元,技术协作费10万元,合计 80万元。在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煤气公司向检测仪表厂支付图纸资料费的90%, 即45万元,款到后10天内检测仪表厂向煤气公司提供全部资料,在试生产和煤气 公司核实全部资料后,再支付10%的余款。合同有效期为3年。同年10月29日, 双方签订了《会议纪要》,对装配合同中的未尽事宜进一步作了约定,随后双方开 始履行合同。检测仪表厂于1987年11月至1988年6月,先后向煤气公司移交了图纸 和技术资料,并提供了工模夹具及有关零配件,煤气公司先后支付了图纸资料费的 如%,即45万元,工模夹具设备费的70%,即14万元。1988年4月煤气公司支付了 技术协作费10万元后,检测仪表厂在重庆对煤气公司的22名人员进行了技术培训。 同年6月,双方进行验收并签订有关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的4个验收协议和报告。 ⚫ 案例分析 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 违反合同案
●随即,煤气公司向检测仪表厂支付了图纸资料费的10%余款,即5万元, 模夹具设备费的30%,即5万元。至此,煤气公司已向检测仪表厂支 了全部技术转让费肋万元中的79万 关:厂J2.5煤气表装配线技 术转让协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正向表技术转让履行完毕,反向 表技术转让未能履行。1989年5月6日,煤气公司至函检测仪表厂,要求全 面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仪表厂认为合同已履行完毕,反向表技术不属于 其约定业务。双方在签订上述技术转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同时,还签订 份(关于J2.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检测仪表厂 供给煤气公司J2.5煤气表散件7万套,总价款为401.1万元。此后,仪表 于1988年5月6日、6月23日、8月19日三次向煤气公司发运正向表散件 万套,煤气公司实际支付货款及运费525364.14元后,以检测仪表厂供货 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50287.14元,另欠检测仪表厂购材料款 3597.84元。同年11月23日,煤气公司向仪表厂去函要求其履行散件供应 合同,检测仪表厂于12月20日复函煤气公司,以市场变化过快,物价上涨 为由,要求提高散件价格。1989年3月25日,检测仪表厂向煤气公司发出 关寸:再次磋商J2.5煤气表散件价格的联系函),提出在散件的成本上涨 到每套79.22元、物价部门核实的价格为每套83元的情况下,愿意不计利 润并尽可能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以J2.5煤气表散件每套75.50元作为 变更或解除双方签订的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的最后报价。煤气公司仍要求 仪表厂按原合同价格履行,仪表厂则停止向煤气公司供应煤气表散件,双 方由此发生纠纷
⚫ 随即,煤气公司向检测仪表厂支付了图纸资料费的10%余款,即5万元, 工模夹具设备费的30%,即5万元。至此,煤气公司已向检测仪表厂支 付·了全部技术转让费肋万元中的79万。 <关:厂J2.5煤气表装配线技 术转让协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正向表技术转让履行完毕,反向 表技术转让未能履行。 1989年5月6日,煤气公司至函检测仪表厂,要求全 面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仪表厂认为合同已履行完毕,反向表技术不属于 其约定业务。双方在签订上述技术转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同时,还签订 了一份(关于J2.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检测仪表厂 供给煤气公司J2.5煤气表散件7万套,总价款为401.1万元。此后,仪表 厂于1988年5月6日、6月23日、8月19日三次向煤气公司发运正向表散件1 万套,煤气公司实际支付货款及运费525364.14元后,以检测仪表厂供货 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50287.14元,另欠检测仪表厂购材料款 3597.84元。同年11月23日,煤气公司向仪表厂去函要求其履行散件供应 合同,检测仪表厂于12月20日复函煤气公司,以市场变化过快,物价上涨 为由,要求提高散件价格。1989年3月25日,检测仪表厂向煤气公司发出< 关寸:再次磋商J2.5煤气表散件价格的联系函),提出在散件的成本上涨 到每套79.22元、物价部门核实的价格为每套83元的情况下,愿意不计利 润并尽可能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以J2.5煤气表散件每套75.50元作为 变更或解除双方签订的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的最后报价。煤气公司仍要求 仪表厂按原合同价格履行,仪表厂则停止向煤气公司供应煤气表散件,双 方由此发生纠纷
审理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所订立的《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 让协议合同)和补充协议是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检测仪表厂在履行过程中 以经济改革中价格变化为由,要求变更价格,,拒不履行合同业务,酿成纠 纷;依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0条的规定,应负全部责任检测仪表厂在 履行合同中来按合同规定向煤气公司提供反向表技术的行为构成违约,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2条第1款和第35条规定,亦应承担全部责 任。据此判决:“)双方签订的《关于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议合同) 及补充协议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2)检测仪表厂偿付煤气公司不能交货部分 的违约金688231.89元;(3)煤气公司退还检测仪表厂不合格散件计价 47868.28元,仪表厂负担煤气公司不合格散件拆表的原材料损失1847.74元 (4)煤气公司付给仪表厂购材料款3597.84元;(5)双方签订的(煤气表装配线 技术转让协议合同》和补充协议予以(6)检测仪表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 内到煤气公司邻取所供全部技术资料,拆除J2.5煤气表装配线,费用自理, 煤气公司提供拆除装配线所必须的工作条件。(7)仪表厂退还煤气公司图纸及 资料费50万元,工模夹具、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费19万元,部分技术协作费 万元,共计74万元;⑧)检测仪表厂赔偿煤气公司装配线损失184478元。被告 检测仪表厂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 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由两个独立合同组成。被上诉人煤气公司与上诉人检 测仪表厂签订的<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应 受法律保护。仪表厂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既未帮助煤气公司装配岀合格的 500只反向表,也未把装配反向表的实际操作技术传授给煤气公司的技术人员 属于违约行为。但一审判决在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已基本履 行
[审 理]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所订立的《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 让协议合同)和补充协议是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检测仪表厂在履行过程中, 以经济改革中价格变化为由,要求变更价格,,拒不履行合同业务,酿成纠 纷;依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0条的规定,应负全部责任检测仪表厂在 履行合同中来按合同规定向煤气公司提供反向表技术的行为构成违约,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2条第1款和第35条规定,亦应承担全部责 任。据此判决:“)双方签订的《关于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议合同) 及补充协议未履行部分终止履 行;(2)检测仪表厂偿付煤气公司不能交货部分 的违约金688231.89元; (3)煤气公司退还检测仪表厂不合格散件计价 47868.28元,仪表厂负担煤气公司不合格散件拆表的原材料损失1847.74元; (4)煤气公司付给仪表厂购材料款3597.84元;(5)双方签订的(煤气表装配线 技术转让协议合同》和补充协议予以(6)检测仪表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之 内到煤气公司邻取所供全部技术资料,拆除J2.5煤气表装配线,费用自理, 煤气公司提供拆除装配线所必须的工作条件。(7)仪表厂退还煤气公司图纸及 资料费50万元,工模夹具、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费19万元,部分技术协作费5 万元,共计74万元;(8)检测仪表厂赔偿煤气公司装配线损失184478元。被告 检测仪表厂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 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由两个独立合同组成。被上诉人煤气公司与上诉人检 测仪表厂签订的<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应 受法律保护。仪表厂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既未帮助煤气公司装配出合格的 500只反向表,也未把装配反向表的实际操作技术传授给煤气公司的技术人员, 属于违约行为。但一审判决在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已基本履 行
煤气公司派员接受了技术培训,掌握了图纸资料和正向表装配技术,煤气表 生产线已投入生产并产生了经济效益的情况 方面确认装配线技术转让 合同有效,另一方面又用处理无效合同的方式来处理有效合同,不符合法律 的规定。关于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 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事变更,即生产煤气表的主要原料铝锭的价格,由签 订合同时的国家定价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万元,铝外壳的 售价亦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每套41元,:如要求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 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则显失公平。对于双方由此发生的纠纷,应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27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公平合理地予以处 理。一审判决适用《合同法)和 购销合同条例)第30条的规定,判令 仪表厂承担违约责任,显系不当。此外,仪表厂在一审中明确提出了反诉要 求,但一审判决对此未予顾及。据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武 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将本案本诉与反诉合并进行了重审。 经该院士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关于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议合同)、<关于J2,5煤气 表散件供应合同)终止履行 煤气公司退还检测仪表厂价值48070.30元的散件,仪表厂用于购买 材料的3597.84元,其损失自行承担 3.仪表厂一次性赔偿煤气公司21万元,在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支付
⚫ 煤气公司派员接受了技术培训,掌握了图纸资料和正向表装配技术,煤气表 生产线已投入生产并产生了经济效益的情况下,一方面确认装配线技术转让 合同有效,另一方面又用处理无效合同的方式来处理有效合同,不符合法律 的规定。关于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 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事变更,即生产煤气表的主要原料铝锭的价格, 由签 订合同时的国家定价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万元,铝外壳的 售价亦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每套41元,:如要求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 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则显失公平。对于双方由此发生的纠纷,应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27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公平合理地予以处 理。一审判决适用《合同法)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0条的规定,判令 仪表厂承担违约责任,显系不当。此外,仪表厂在一审中明确提出了反诉要 求,但一审判决对此未予顾及。据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武 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将本案本诉与反诉合并进行了重审。 经该院士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1. (关于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议合同)、 <关于J2.5煤气 表散件供应合同)终止履行。 ⚫ 2.煤气公司退还检测仪表厂价值48070.30元的散件,仪表厂用于购买 材料的3597.84元,其损失自行承担。 ⚫ 3.仪表厂一次性赔偿煤气公司21万元,在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支付。 ⚫ ⚫
[提示与讨论] 本案涉及到两个独立的合同,即技术转让合同与散件供应合同技术转让 合同已基本履行,被告虽有一定的违约行为,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 不能按照无效合同处理。散件供应合同事身亦合法有效,只是在合同履行中 发生纠纷,即如何处理物价大幅度上涨给履行散件供应合同带来的不利影 响。:这就涉及到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 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所谓情势变更,指合同在有效成立以后非因 事人双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为了避免显失公平的结果 发生,当事人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关于情势变更原 则我国法律并无规定,通常认为适用情势变更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须有情势变更。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所依据的 ●切客观事实。本案中,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料铝锭的价格由 ●合同签订时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至1.6万元,铝外壳的售价由每套 23.085元上调到41元,这种价格的大幅度上涨就是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提示与讨论] ⚫ 本案涉及到两个独立的合同,即技术转让合同与散件供应合同技术转让 合同已基本履行,被告虽有一定的违约行为,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 不能按照无效合同处理。散件供应合同事身亦合法有效,只是在合同履行中 发生纠纷,即如何处理物价大幅度上涨给履行散件供应合同带来的不利影 响。:这就涉及到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 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 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所谓情势变更,指合同在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 事人双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为了避免显失公平的结果 发生,当事人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关于情势变更原 则我国法律并无规定,通常认为适用情势变更应具备以下条件: ⚫ 第一,须有情势变更。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所依据的一 ⚫ 切客观事实。本案中,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料铝锭的价格由 ⚫ 合同签订时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至1.6万元,铝外壳的售价由每套 23.085元上调到41元,这种价格的大幅度上涨就是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