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刑罚执行 内容提要:本章阐述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和 假释间题 重点:减开 假释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 ▪ 内容提要:本章阐述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和 假释问题。 ▪ 重点:减刑 ▪ 假释
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1) 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执 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 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 ○特征: ■1、刑罚执行是将刑罚付诸执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2、刑罚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 ■3、刑罚执行的主体是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 刑罚执行的原则 ■()教育性原则人道主义原贝 ■(区别对待原则四社会化原贝
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1) ▪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 ㈠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 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 动。 ▪ ㈡特征: ▪ 1、刑罚执行是将刑罚付诸执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 2、刑罚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 ▪ 3、刑罚执行的主体是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 ▪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 ㈠教育性原则 ㈡人道主义原则 ▪ ㈢区别对待原则 ㈣社会化原则
第二节减刑(1) 减刑概述 ()概念——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 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不是这里的减刑 ■(减刑包括: 1、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无期一有期) ■2、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12年—10年)
第二节减刑(1) ▪ 一、减刑概述 ▪ ㈠概念——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 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 ㈡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不是这里的减刑 ▪ ㈢减刑包括: ▪ 1、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无期—有期) ▪ 2、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12年—10年)
第二节减刑(2) 、减刑的适用条件 ()减刑的适用对象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 ()减刑适用的根据 1、确有悔改表现2、立功表现3、重大立功表现 (减刑适用的限度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 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 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无期徒刑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0 ■3、对有期徒刑减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酌减,最短不得 少于1年 ■4、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 不适用减
第二节减刑(2) ▪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 ㈠减刑的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 犯 ▪ ㈡减刑适用的根据 ▪ 1、确有悔改表现 2、立功表现 3、重大立功表现 ▪ ㈢减刑适用的限度 ▪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 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 2、无期徒刑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0 年 ▪ 3、对有期徒刑减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酌减,最短不得 少于1年 ▪ 4、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 不适用减刑
第二节减刑(3) ■c四减刑适用的起始和间隔时间 ■1、有期徒刑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一般一次不得超过1年 (2)若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一般 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 ■(3)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间隔1年以上 2、无期徒刑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 刑,一般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若有重大立功表现, 般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 ■(2)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再犯罪,一般2年内不予减刑
第二节减刑(3) ▪ ㈣减刑适用的起始和间隔时间 ▪ 1、有期徒刑减刑 ▪ 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一般一次不得超过1年; ▪ ⑵若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一般 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 ▪ ⑶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间隔1年以上 ▪ 2、无期徒刑减刑 ▪ 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 刑,一般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若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般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 ▪ ⑵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再犯罪,一般2年内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