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法哲学原理 [德]黑格尔著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法哲学原理 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德〕黑格尔著 范扬张企泰译
汉 译 世 界 学 术 名 著 丛 书 法 哲 学 原 理 或 自 然 法 和 国 家 学 纲 要 〔 德 〕 黑 格 尔 著 范 扬 张 企 泰 译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贺麟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他任柏林大学教授的第三年(1821 年)出版的。据库诺·费舍报导,黑格尔自1818年到柏林大学任教以 后直到1831年死时,他总共讲授了《自然法与国家学或法哲学》六次 自1821年后,即以出版的《法哲学》一书作为教本①。这是他晚年在 柏林任教期间所正式出版的唯一著作。此外他在这期间所发表的都只 是一些短篇的论文,而他的许多重要的哲学讲演录,都是他死后才由 门人整理出版的。 黑格尔《法哲学》的出版和在柏林大学的其他讲学活动使得他成 为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他在这书中,明确提出“哲学主要是 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看法。把哲学应用来替反动的普鲁士政府 务,这就使得他的“法哲学”成为表现他的政治观点和立场最保守 的著作 黑格尔政治上的根本立场,他自己讲得很清楚,就是主张“人民 与贵族阶级的联合”,②当然,他这里所谓的“人民”主要是指资产阶 级,而不是指工人和农民。恩格斯指出,“当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 中宣称君主立宪是最高最完善的政府形式时,德国的哲学……也已经 宣言赞助中等阶级了。换言之,黑格尔就是宣称德国中等阶级取得政 ①参看库诺·费舍:《黑格尔的生平、著作和学说》,海得堡1911年版,第 1卷,第147-149页。 ②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5页
黑 格 尔 著 《 法 哲 学 原 理 》 一 书 评 述 贺 麟 黑 格 尔 的 《 法 哲 学 原 理 》 是 他 任 柏 林 大 学 教 授 的 第 三 年 ( 1 8 2 1 年 ) 出 版 的 。 据 库 诺 · 费 舍 报 导 , 黑 格 尔 自 1 8 1 8 年 到 柏 林 大 学 任 教 以 后 直 到 1 8 3 1 年 死 时 , 他 总 共 讲 授 了 《 自 然 法 与 国 家 学 或 法 哲 学 》 六 次 , 自 1 8 2 1 年 后 , 即 以 出 版 的 《 法 哲 学 》 一 书 作 为 教 本 ① 。 这 是 他 晚 年 在 柏 林 任 教 期 间 所 正 式 出 版 的 唯 一 著 作 。 此 外 他 在 这 期 间 所 发 表 的 都 只 是 一 些 短 篇 的 论 文 , 而 他 的 许 多 重 要 的 哲 学 讲 演 录 , 都 是 他 死 后 才 由 门 人 整 理 出 版 的 。 黑 格 尔 《 法 哲 学 》 的 出 版 和 在 柏 林 大 学 的 其 他 讲 学 活 动 使 得 他 成 为 普 鲁 士 王 国 的 “ 官 方 哲 学 家 ” 。 他 在 这 书 中 , 明 确 提 出 “ 哲 学 主 要 是 或 者 纯 粹 是 为 国 家 服 务 的 ” 看 法 。 把 哲 学 应 用 来 替 反 动 的 普 鲁 士 政 府 服 务 , 这 就 使 得 他 的 “ 法 哲 学 ” 成 为 表 现 他 的 政 治 观 点 和 立 场 最 保 守 的 著 作 。 黑 格 尔 政 治 上 的 根 本 立 场 , 他 自 己 讲 得 很 清 楚 , 就 是 主 张 “ 人 民 与 贵 族 阶 级 的 联 合 ” , ② 当 然 , 他 这 里 所 谓 的 “ 人 民 ” 主 要 是 指 资 产 阶 级 , 而 不 是 指 工 人 和 农 民 。 恩 格 斯 指 出 , “ 当 黑 格 尔 在 他 的 ‘ 法 哲 学 ’ 中 宣 称 君 主 立 宪 是 最 高 最 完 善 的 政 府 形 式 时 , 德 国 的 哲 学 … … 也 已 经 宣 言 赞 助 中 等 阶 级 了 。 换 言 之 , 黑 格 尔 就 是 宣 称 德 国 中 等 阶 级 取 得 政 ① ② 黑 格 尔 : 《 小 逻 辑 》 , 商 务 印 书 馆 1 9 5 9 年 版 , 第 4 5 页 。 参 看 库 诺 · 费 舍 : 《 黑 格 尔 的 生 平 、 著 作 和 学 说 》 , 海 得 堡 1 9 1 1 年 版 , 第 1 卷 , 第 1 4 7 — 1 4 9 页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权的时候快要到了。”①《法哲学》一书充分表现了黑格尔的“资产阶级 与贵族阶级联合”专政的根本政治立场,也就表现他在德国当时“半 封建半官僚的专制政治”②的条件下,多少吸收了一点英国的君主立宪 制度,来“赞助中等阶级”,亦即赞助当时德国新兴的、比较软弱的资 产阶级的倾向。这书的保守之处主要表现在黑格尔是以君主、贵族为 这个联合专政的君主立宪制的主导方面 黑格尔在这书中保守的政治见解、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受到马克思 主义奠基人深刻系统的批判。但同时其中所包含的合理的东西也得到 相应的肯定。这主要是书中所表现的辩证法,因为他一贯运用辩证法 当然是唯心的)来讨论政治、社会、伦理问题,这是有一定的启发性 的。正如马克思在批判“法哲学”时所指出那样:“黑格尔的深刻之处 也正是在于他处处都从各种规定…的对立出发,并把这种对立加以 强调。”③ 谈到“法哲学”与“逻辑学”的关系,诚如马克思很恰当地指出 的,黑格尔的“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对逻辑学的补充”。④黑格尔自己 也承认,“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似乎就是居于应用逻辑学的地位”。⑤ 因此法哲学作为客观精神的哲学只是他整个体系的一个环节,亦即只 是他的逻辑学的应用与补充 按照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体系,逻辑学是研究理念自在自为的科 学,这是他体系的中心。自然哲学是研究理念的他在或外在化的科学, 精神哲学是研究理念由他在而回复到自身的科学。两者他认为都可以 ①参看恩格斯:《德国革命与反革命》,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9页 ②恩格斯:《德国革命与反革命》,第17页。 ③《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 年版,第312页。 ④同上书,第264页。 ⑤黑格尔:《小逻辑》,第94页
权 的 时 候 快 要 到 了 。 ” ① 《 法 哲 学 》 一 书 充 分 表 现 了 黑 格 尔 的 “ 资 产 阶 级 与 贵 族 阶 级 联 合 ” 专 政 的 根 本 政 治 立 场 , 也 就 表 现 他 在 德 国 当 时 “ 半 封 建 半 官 僚 的 专 制 政 治 ” ② 的 条 件 下 , 多 少 吸 收 了 一 点 英 国 的 君 主 立 宪 制 度 , 来 “ 赞 助 中 等 阶 级 ” , 亦 即 赞 助 当 时 德 国 新 兴 的 、 比 较 软 弱 的 资 产 阶 级 的 倾 向 。 这 书 的 保 守 之 处 主 要 表 现 在 黑 格 尔 是 以 君 主 、 贵 族 为 这 个 联 合 专 政 的 君 主 立 宪 制 的 主 导 方 面 。 黑 格 尔 在 这 书 中 保 守 的 政 治 见 解 、 唯 心 主 义 的 世 界 观 受 到 马 克 思 主 义 奠 基 人 深 刻 系 统 的 批 判 。 但 同 时 其 中 所 包 含 的 合 理 的 东 西 也 得 到 相 应 的 肯 定 。 这 主 要 是 书 中 所 表 现 的 辩 证 法 , 因 为 他 一 贯 运 用 辩 证 法 ( 当 然 是 唯 心 的 ) 来 讨 论 政 治 、 社 会 、 伦 理 问 题 , 这 是 有 一 定 的 启 发 性 的 。 正 如 马 克 思 在 批 判 “ 法 哲 学 ” 时 所 指 出 那 样 : “ 黑 格 尔 的 深 刻 之 处 也 正 是 在 于 他 处 处 都 从 各 种 规 定 … … 的 对 立 出 发 , 并 把 这 种 对 立 加 以 强 调 。 ” ③ 谈 到 “ 法 哲 学 ” 与 “ 逻 辑 学 ” 的 关 系 , 诚 如 马 克 思 很 恰 当 地 指 出 的 , 黑 格 尔 的 “ 整 个 法 哲 学 只 不 过 是 对 逻 辑 学 的 补 充 ” 。 ④ 黑 格 尔 自 己 也 承 认 , “ 自 然 哲 学 和 精 神 哲 学 , 似 乎 就 是 居 于 应 用 逻 辑 学 的 地 位 ” 。 ⑤ 因 此 法 哲 学 作 为 客 观 精 神 的 哲 学 只 是 他 整 个 体 系 的 一 个 环 节 , 亦 即 只 是 他 的 逻 辑 学 的 应 用 与 补 充 。 按 照 黑 格 尔 的 唯 心 主 义 体 系 , 逻 辑 学 是 研 究 理 念 自 在 自 为 的 科 学 , 这 是 他 体 系 的 中 心 。 自 然 哲 学 是 研 究 理 念 的 他 在 或 外 在 化 的 科 学 , 精 神 哲 学 是 研 究 理 念 由 他 在 而 回 复 到 自 身 的 科 学 。 两 者 他 认 为 都 可 以 2 黑 格 尔 著 《 法 哲 学 原 理 》 一 书 评 述 ① ② ③ ④ ⑤ 黑 格 尔 : 《 小 逻 辑 》 , 第 9 4 页 。 同 上 书 , 第 2 6 4 页 。 《 黑 格 尔 法 哲 学 批 判 》 , 《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全 集 》 , 第 1 卷 , 人 民 出 版 社 1 9 5 6 年 版 , 第 3 1 2 页 。 恩 格 斯 : 《 德 国 革 命 与 反 革 命 》 , 第 1 7 页 。 参 看 恩 格 斯 : 《 德 国 革 命 与 反 革 命 》 , 人 民 出 版 社 1 9 5 3 年 版 , 第 1 9 页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3 叫做“应用逻辑学”。 黑格尔又把“精神哲学”分为三大部门,第一,主观精神,分灵 魂、意识、心灵三个环节;第二,客观精神,分法、道德、伦理三个 环节:第三,绝对精神,分艺术、天启宗教、哲学三个环节。我们可 以看到,《法晢学》也分为:第一篇,抽象法;第二篇,道德:第三篇, 伦理三大部门,而且其中的纲目也大致与“客观精神”相同。事实上 黑格尔的《法晢学》基本上就是他的《哲学全书》中第三环节《精神 哲学》一书中第二篇论“客观精神”部分的发展、发挥和补充。 法哲学既然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而客观精神总的讲来,就是 社会意识,包括群体意识、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等,其范围很广,不 仅仅讲法、权利,也讲道德、法律和伦理,特别着重讲到社会和国家 最后还涉及到“世界历史”,作为发展到“历史哲学”的准备。 黑格尔于1820年6月给这书写了一篇序言,这篇序言相当重要, 其中有几个常被引证的著名论点,首先应给以批评的考察 黑格尔说,“我们不象希腊人那样把哲学当做私人艺术来研 宄,哲学具有公众的即与公众有关的存在,它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 家服务的。”在这里他反对为哲学而哲学,反对“把哲学当作私人艺 术”的看法,肯定哲学是社会现象,是“与公众有关的存在”,并公开 明白说出哲学“是为国家服务的”政治目的。抽象看来,这些话似乎 都是我们可以同意的。但具体从阶级内容分析起来,这些说法正充分 表露了黑格尔的唯心哲学,特别法哲学的保守性。晢学既然不是“私 人艺术”,因此哲学家应该替统治阶级政权说话,作当时的普鲁士政府 的“官方”的代言人,因此黑格尔晚年的哲学就成为“官方的哲学”。 其次,他的意思是说普鲁士的哲学教授是受政府任命的公职,是应该 为“政府”办事的。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曾引证这段话
叫 做 “ 应 用 逻 辑 学 ” 。 黑 格 尔 又 把 “ 精 神 哲 学 ” 分 为 三 大 部 门 , 第 一 , 主 观 精 神 , 分 灵 魂 、 意 识 、 心 灵 三 个 环 节 ; 第 二 , 客 观 精 神 , 分 法 、 道 德 、 伦 理 三 个 环 节 ; 第 三 , 绝 对 精 神 , 分 艺 术 、 天 启 宗 教 、 哲 学 三 个 环 节 。 我 们 可 以 看 到 , 《 法 哲 学 》 也 分 为 : 第 一 篇 , 抽 象 法 ; 第 二 篇 , 道 德 ; 第 三 篇 , 伦 理 三 大 部 门 , 而 且 其 中 的 纲 目 也 大 致 与 “ 客 观 精 神 ” 相 同 。 事 实 上 黑 格 尔 的 《 法 哲 学 》 基 本 上 就 是 他 的 《 哲 学 全 书 》 中 第 三 环 节 《 精 神 哲 学 》 一 书 中 第 二 篇 论 “ 客 观 精 神 ” 部 分 的 发 展 、 发 挥 和 补 充 。 法 哲 学 既 然 是 关 于 客 观 精 神 的 哲 学 , 而 客 观 精 神 总 的 讲 来 , 就 是 社 会 意 识 , 包 括 群 体 意 识 、 民 族 精 神 、 时 代 精 神 等 , 其 范 围 很 广 , 不 仅 仅 讲 法 、 权 利 , 也 讲 道 德 、 法 律 和 伦 理 , 特 别 着 重 讲 到 社 会 和 国 家 。 最 后 还 涉 及 到 “ 世 界 历 史 ” , 作 为 发 展 到 “ 历 史 哲 学 ” 的 准 备 。 ( 一 ) 黑 格 尔 于 1 8 2 0 年 6 月 给 这 书 写 了 一 篇 序 言 , 这 篇 序 言 相 当 重 要 , 其 中 有 几 个 常 被 引 证 的 著 名 论 点 , 首 先 应 给 以 批 评 的 考 察 。 一 、 黑 格 尔 说 , “ 我 们 不 象 希 腊 人 那 样 把 哲 学 当 做 私 人 艺 术 来 研 究 , 哲 学 具 有 公 众 的 即 与 公 众 有 关 的 存 在 , 它 主 要 是 或 者 纯 粹 是 为 国 家 服 务 的 。 ” 在 这 里 他 反 对 为 哲 学 而 哲 学 , 反 对 “ 把 哲 学 当 作 私 人 艺 术 ” 的 看 法 , 肯 定 哲 学 是 社 会 现 象 , 是 “ 与 公 众 有 关 的 存 在 ” , 并 公 开 明 白 说 出 哲 学 “ 是 为 国 家 服 务 的 ” 政 治 目 的 。 抽 象 看 来 , 这 些 话 似 乎 都 是 我 们 可 以 同 意 的 。 但 具 体 从 阶 级 内 容 分 析 起 来 , 这 些 说 法 正 充 分 表 露 了 黑 格 尔 的 唯 心 哲 学 , 特 别 法 哲 学 的 保 守 性 。 哲 学 既 然 不 是 “ 私 人 艺 术 ” , 因 此 哲 学 家 应 该 替 统 治 阶 级 政 权 说 话 , 作 当 时 的 普 鲁 士 政 府 的 “ 官 方 ” 的 代 言 人 , 因 此 黑 格 尔 晚 年 的 哲 学 就 成 为 “ 官 方 的 哲 学 ” 。 其 次 , 他 的 意 思 是 说 普 鲁 士 的 哲 学 教 授 是 受 政 府 任 命 的 公 职 , 是 应 该 为 “ 政 府 ” 办 事 的 。 马 克 思 在 《 黑 格 尔 法 哲 学 批 判 》 中 曾 引 证 这 段 话 , 黑 格 尔 著 《 法 哲 学 原 理 》 一 书 评 述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