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详细教案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本章是对民法总体概貌的阐述。学习本章要掌握民法的概 念、调整对象、性质、基本原则、渊源、效力:了解民法的不同含义、民法调整的社会 关系的特点,民法基本原则的表现,民法的任务。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况 (一)民法的涵义 民法是人们私人生活的基本准则之一,其内容十分宽泛,涉及到人们生活的许多 方面。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员,我们从一出生,就和父母之间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就 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我们到商店去购物,就与 商店形成了买卖关系;我们完成了一项发明、出版了一本著作,就形成了知识产权关系 某个自然人去世,就在其特定的范围的亲属间形成了财产继承关系。可见,不管你有没 有意识到,民法已深深地介入了我们的生活,并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基本准则 民法也是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商品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主要是民法。从民法的发 展轨迹看,它总是与一定的商品经济相联系的,商品经济发达,民法就发展:反之,民 法则衰落。关于这一点,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佟柔先生早就指出:“民法部门,无论从传 统意义上或是从现代意义上说,都是与一定的商品关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商品 交换的实现,必须要求交换者具有独立人格权、财产自主权以及与这两种权利相适应的 合同自由权。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也必然要表现为民法上的民事主体、所有权、债和合 同这三位一体的制度。……民法的主要任务就是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不同社会的商品经济 服务的。……民法的发展和演进的历史向我们启示,在存在着商品生产、交换的社会, 就需要制定与该社会商品关系本质特征相适应的法律,这种法律就是民法。”佟柔主编 《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2页 同时,一个国家民法的发展水平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19世纪英国著名 的法律史学家梅因爵士曾指出: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 道,大凡未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李静冰编 《民法的体系与发展—一民法学原理论文选辑》,中国政法大学教材(《民法学原理》参 考读物),1995年,第3页。 我国已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市场经济就是一种高 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有其独特的作用和价值。民法是规范市场 经济的基本法,具体地说,民法是直接规定和调整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本法律制度。彭 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民法所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市场经济 的基本要求:民法所确立的民事主体制度,是对市场参与者的一种法律规制:民法所确 立的物权制度,是对财产的一种法律定位,进而发挥出财产在市场经济中的效用:民法 所确立的债和合同制度,是对财产流转关系一种法律调整,使财产在市场主体间的流转 有序进行;民法所确立的知识产权制度,使人类的精神生产得到肯定和促进,并使其造
1 民法学详细教案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对民法总体概貌的阐述。学习本章要掌握民法的概 念、调整对象、性质、基本原则、渊源、效力;了解民法的不同含义、民法调整的社会 关系的特点,民法基本原则的表现,民法的任务。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况 (一)民法的涵义 民法是人们私人生活的基本准则之一,其内容十分宽泛,涉及到人们生活的许多 方面。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员,我们从一出生,就和父母之间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就 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我们到商店去购物,就与 商店形成了买卖关系;我们完成了一项发明、出版了一本著作,就形成了知识产权关系; 某个自然人去世,就在其特定的范围的亲属间形成了财产继承关系。可见,不管你有没 有意识到,民法已深深地介入了我们的生活,并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基本准则。 民法也是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商品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主要是民法。从民法的发 展轨迹看,它总是与一定的商品经济相联系的,商品经济发达,民法就发展;反之,民 法则衰落。关于这一点,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佟柔先生早就指出:“民法部门,无论从传 统意义上或是从现代意义上说,都是与一定的商品关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商品 交换的实现,必须要求交换者具有独立人格权、财产自主权以及与这两种权利相适应的 合同自由权。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也必然要表现为民法上的民事主体、所有权、债和合 同这三位一体的制度。……民法的主要任务就是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不同社会的商品经济 服务的。……民法的发展和演进的历史向我们启示,在存在着商品生产、交换的社会, 就需要制定与该社会商品关系本质特征相适应的法律,这种法律就是民法。”佟柔主编: 《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1-2 页。 同时,一个国家民法的发展水平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19 世纪英国著名 的法律史学家梅因爵士曾指出: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 道,大凡未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李静冰编: 《民法的体系与发展——民法学原理论文选辑》,中国政法大学教材(《民法学原理》参 考读物),1995 年,第 3 页。 我国已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市场经济就是一种高 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有其独特的作用和价值。民法是规范市场 经济的基本法,具体地说,民法是直接规定和调整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本法律制度。彭 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第 3 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9 页。 民法所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市场经济 的基本要求;民法所确立的民事主体制度,是对市场参与者的一种法律规制;民法所确 立的物权制度,是对财产的一种法律定位,进而发挥出财产在市场经济中的效用;民法 所确立的债和合同制度,是对财产流转关系一种法律调整,使财产在市场主体间的流转 有序进行;民法所确立的知识产权制度,使人类的精神生产得到肯定和促进,并使其造
福于人类。总之,市场经济的许多制度都能在民法中找到它的法律体现。 我国现在已正式加入WTO,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已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 系中。在此情形下,我国的民法亦将日益体现出其独特的意义和价值。因为在世界经贸 往来中,其交往实质就是财产在不同主体间的一种流转,要使这种财产流转有序进行, 就需要有民法的介入和调整。事实上,随着世界经贸关系的不断发展,民法在发挥其重 要作用的同时,自身也不断获得发展和提升。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民法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法律部门。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商品生产和商 品交换后,就有了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当然,最初的民事法律规范并不成体系,也不 能用今天的标准来对其进行衡量。 一般认为,现代民法渊源于罗马法。也有学者认为现代民法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 青年学者易继明教授认为,现代民法的源头可追溯至古希腊的《格尔蒂法典》,该法典 制定于公元前5世纪前期,大部分内容为今天所称的民法规范。见易继明著《私法精神 与制度选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所谓罗马法,一般是指古罗马奴隶制国家从形成到衰亡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 总称。古罗马国家产生于意大利半岛,它承袭并发展了古代东方和希腊各国的政治、经 济和文化成果,从一个以罗马城为中心的城邦国家,发展成地跨欧、亚、非的大帝国。 它的法律经过长期演变,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以私有制 为基础的各时代的法律均有很大的影响。 罗马法的内容十分庞杂,既有调整政治国家的法律,也有调整市民社会的法律。但 最为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罗马私法,以至于后来提到罗马法时,往往仅指罗马 私法。在古罗马,人们认为凡涉及罗马帝国政体的法律为公法,凡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 为私法。罗马私法有人法、物法与诉讼法之分,其中,前二者为实体法,后者为程序法 罗马私法不仅体系较为完备,而且立法技术也很高超,其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的法律规范也非常完备、精辟,以至于恩格斯在谈及罗马法时赞叹到“罗马法是简单商 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最完善的立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6卷,第 169页。,“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 法律表现,以至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马克思恩格斯选 集》第21卷,第454页 早期罗马法的代表是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4年,元老院被迫承认人民大会制定法 典的权力,成立了一个由10人组成的法典编纂委员会,并派人赴希腊考察法制。至公 元前451年制定法律10表,第二年又补充2表。因该法律刻在青铜上,故史称十二铜 表法。十二铜表法内容广泛,包括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 占有、房屋和土地、私犯法、公法、宗教法等内容 集罗马法之大成的,是查士丁尼时期的法典编纂活动。公元6世纪,罗马皇帝查士 丁尼即位之初,一方面企图用武力消灭西欧各封建“蛮族”国家,恢复罗马帝国的版图, 另一方面着手编纂罗马历代的法律,力图中兴昔日罗马帝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从公元 529年至534年,历时6年,编纂了3部法典,即《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 论》(又称《法学阶梯》)、《査士丁尼学说汇纂》。公元565年,又出版了《查士丁尼新 律》。中世纪时,上述4部法律汇编合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 罗马法由于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在当时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也有 着广泛的影响。自12世纪罗马法复兴以来,对罗马法的研究、传播一直不断,《法国民 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制定都深受罗马法的影响。 1804年颁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1799
2 福于人类。总之,市场经济的许多制度都能在民法中找到它的法律体现。 我国现在已正式加入 WTO,作为 WTO 的成员国,我国已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 系中。在此情形下,我国的民法亦将日益体现出其独特的意义和价值。因为在世界经贸 往来中,其交往实质就是财产在不同主体间的一种流转,要使这种财产流转有序进行, 就需要有民法的介入和调整。事实上,随着世界经贸关系的不断发展,民法在发挥其重 要作用的同时,自身也不断获得发展和提升。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民法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法律部门。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商品生产和商 品交换后,就有了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当然,最初的民事法律规范并不成体系,也不 能用今天的标准来对其进行衡量。 一般认为,现代民法渊源于罗马法。也有学者认为现代民法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 青年学者易继明教授认为,现代民法的源头可追溯至古希腊的《格尔蒂法典》,该法典 制定于公元前 5 世纪前期,大部分内容为今天所称的民法规范。见易继明著《私法精神 与制度选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2 页。 所谓罗马法,一般是指古罗马奴隶制国家从形成到衰亡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 总称。古罗马国家产生于意大利半岛,它承袭并发展了古代东方和希腊各国的政治、经 济和文化成果,从一个以罗马城为中心的城邦国家,发展成地跨欧、亚、非的大帝国。 它的法律经过长期演变,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以私有制 为基础的各时代的法律均有很大的影响。 罗马法的内容十分庞杂,既有调整政治国家的法律,也有调整市民社会的法律。但 最为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罗马私法,以至于后来提到罗马法时,往往仅指罗马 私法。在古罗马,人们认为凡涉及罗马帝国政体的法律为公法,凡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 为私法。罗马私法有人法、物法与诉讼法之分,其中,前二者为实体法,后者为程序法。 罗马私法不仅体系较为完备,而且立法技术也很高超,其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的法律规范也非常完备、精辟,以至于恩格斯在谈及罗马法时赞叹到“罗马法是简单商 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最完善的立法”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6 卷,第 169 页。 ,“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 法律表现,以至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马克思恩格斯选 集》第 21 卷,第 454 页。 早期罗马法的代表是十二铜表法。公元前 454 年,元老院被迫承认人民大会制定法 典的权力,成立了一个由 10 人组成的法典编纂委员会,并派人赴希腊考察法制。至公 元前 451 年制定法律 10 表,第二年又补充 2 表。因该法律刻在青铜上,故史称十二铜 表法。十二铜表法内容广泛,包括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 占有、房屋和土地、私犯法、公法、宗教法等内容。 集罗马法之大成的,是查士丁尼时期的法典编纂活动。公元 6 世纪,罗马皇帝查士 丁尼即位之初,一方面企图用武力消灭西欧各封建“蛮族”国家,恢复罗马帝国的版图, 另一方面着手编纂罗马历代的法律,力图中兴昔日罗马帝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从公元 529 年至 534 年,历时 6 年,编纂了 3 部法典,即《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 论》(又称《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公元 565 年,又出版了《查士丁尼新 律》。中世纪时,上述 4 部法律汇编合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 罗马法由于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在当时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也有 着广泛的影响。自 12 世纪罗马法复兴以来,对罗马法的研究、传播一直不断,《法国民 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制定都深受罗马法的影响。 1804 年颁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1799
年拿破仑上台后,在稳定资产阶级政权的同时,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其中的 成果之一,就是《法国民法典》的公布实施。由于拿破仑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杰出贡 献,该法典于1907年正式命名为《拿破仑法典》。1814年拿破仑下台后,该法典又恢 复了《法国民法典》的名称。 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制定,包括序言和人、财产和所有权、取得 财产的各种方法3编,共2281条。《法国民法典》总结了法国革命时期的民事立法经验 吸收了罗马法、法国习惯法、王室敕令以及著名法学家著作中的有关内容。法典确立了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三大原则,对商品生产者的利益作了极为 详尽的规定,因而适应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商品经济的需要,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 义的发展。同时,《法国民法典》还以其语言精炼、概念清晰、通俗易懂,立法技巧高 超闻名于世。 法国民法典》制定后,不仅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促进 了本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且对当时的欧洲和后来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树立了一个 典范。法国革命胜利后,使法国成了欧洲当时的政治和文化中心,对欧洲各国影响极大, 这就为《法国民法典》的对外传播创造了条件。同时,拿破仑的对外征服以及他对传播 《法国民法典》的热衷,也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法国民法典》的影响。19世纪初, 几乎所有西欧国家都处于法国的统治之下,拿破仑的军队打到哪里就把民法典带到哪 里。有些国家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本国的民法典,有的国家则干脆直接适用 《法国民法典》。即使在法兰西帝国崩溃后,比利时和卢森堡仍继续采用《法国民法典》。 后来,随着法国和在其影响下制定本国民法典的国家的殖民扩张,《法国民法典》的影 响又扩及到美洲、非洲、亚洲的许多国家 由于《法国民法典》在欧洲大陆的广泛传播,大陆法系也因之开始确立 作为一部影响及于全世界的法典,《法国民法典》所体现的启蒙思想和自由精神, 对于任何地方、任何时代寻求自由和解放的人民,都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和价值,对于 任何一个想要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具有极大的益处。法国人民对《法国民法典》 也异常珍爱,几次想要改造而又舍不得,故到目前为止,法典基本上保持了原貌。同时 鉴于《法国民法典》高度的学术价值和优美的语言,许多国家在将其看作一部法典的同 时,也将其作为一部学术著作来认识。我国商务印书馆也将其列入了“汉译世界学术名 著丛书”之中。拿破仑本人对民法典也情有独钟,他曾自夸地说:“我的光荣不在于打 胜了四十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 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拿破仑法典》,商务印书馆1979 年版,译者序第3页。 如果说《法国民法典》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典的杰出代表的话,那么,1896 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则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民法典的杰出代表。与法国是一个单 国家不同,德国是由若干邦(或称州)组成的,这些邦早己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1871 年德意志帝国成立时,全国有普鲁士邦法、法国民法、撒克逊民法、普通法四大法域 因此,德国进行民事法典编纂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统一全国的法律。1874年6月,德 意志帝国参议院设立了一个由11人组成的委员会,从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经过长达 20多年的努力,《德国民法典》终于于1896年通过,定于1900年1月1日施行 《德国民法典》设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5编,计2385条。 《德国民法典》立法技术高超,体系合理、条理清晰、逻辑严密,这一特点一直为人们 所称道。法典创造性地设“总则”一编,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作出概括性规定, 后面各编则是对总则的扩充和具体化。这一立法思路极具特色,为后世各国立法所效仿
3 年拿破仑上台后,在稳定资产阶级政权的同时,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其中的 成果之一,就是《法国民法典》的公布实施。由于拿破仑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杰出贡 献,该法典于 1907 年正式命名为《拿破仑法典》。1814 年拿破仑下台后,该法典又恢 复了《法国民法典》的名称。 《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制定,包括序言和人、财产和所有权、取得 财产的各种方法 3 编,共 2281 条。《法国民法典》总结了法国革命时期的民事立法经验, 吸收了罗马法、法国习惯法、王室敕令以及著名法学家著作中的有关内容。法典确立了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三大原则,对商品生产者的利益作了极为 详尽的规定,因而适应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商品经济的需要,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 义的发展。同时,《法国民法典》还以其语言精炼、概念清晰、通俗易懂,立法技巧高 超闻名于世。 《法国民法典》制定后,不仅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促进 了本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且对当时的欧洲和后来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树立了一个 典范。法国革命胜利后,使法国成了欧洲当时的政治和文化中心,对欧洲各国影响极大, 这就为《法国民法典》的对外传播创造了条件。同时,拿破仑的对外征服以及他对传播 《法国民法典》的热衷,也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法国民法典》的影响。19 世纪初, 几乎所有西欧国家都处于法国的统治之下,拿破仑的军队打到哪里就把民法典带到哪 里。有些国家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本国的民法典,有的国家则干脆直接适用 《法国民法典》。即使在法兰西帝国崩溃后,比利时和卢森堡仍继续采用《法国民法典》。 后来,随着法国和在其影响下制定本国民法典的国家的殖民扩张,《法国民法典》的影 响又扩及到美洲、非洲、亚洲的许多国家。 由于《法国民法典》在欧洲大陆的广泛传播,大陆法系也因之开始确立。 作为一部影响及于全世界的法典,《法国民法典》所体现的启蒙思想和自由精神, 对于任何地方、任何时代寻求自由和解放的人民,都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和价值,对于 任何一个想要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具有极大的益处。法国人民对《法国民法典》 也异常珍爱,几次想要改造而又舍不得,故到目前为止,法典基本上保持了原貌。同时, 鉴于《法国民法典》高度的学术价值和优美的语言,许多国家在将其看作一部法典的同 时,也将其作为一部学术著作来认识。我国商务印书馆也将其列入了“汉译世界学术名 著丛书”之中。拿破仑本人对民法典也情有独钟,他曾自夸地说:“我的光荣不在于打 胜了四十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 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拿破仑法典》,商务印书馆 1979 年版,译者序第 3 页。 如果说《法国民法典》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典的杰出代表的话,那么,1896 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则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民法典的杰出代表。与法国是一个单一 国家不同,德国是由若干邦(或称州)组成的,这些邦早已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1871 年德意志帝国成立时,全国有普鲁士邦法、法国民法、撒克逊民法、普通法四大法域。 因此,德国进行民事法典编纂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统一全国的法律。1874 年 6 月,德 意志帝国参议院设立了一个由 11 人组成的委员会,从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经过长达 20 多年的努力,《德国民法典》终于于 1896 年通过,定于 1900 年 1 月 1 日施行。 《德国民法典》设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 5 编,计 2385 条。 《德国民法典》立法技术高超,体系合理、条理清晰、逻辑严密,这一特点一直为人们 所称道。法典创造性地设“总则”一编,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作出概括性规定, 后面各编则是对总则的扩充和具体化。这一立法思路极具特色,为后世各国立法所效仿
《德国民法典》全面吸收了罗马法,其中,受《学说汇纂》的影响最大。法典在肯 定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三大原则的同时,也对其作了相应修 改并加了一些限制,反映出立法思想上的发展和变化。由于《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 法典》晚了将近100年,故其内容也就更能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同时,由于其立 法技术高超,为许多国家所效仿,故其影响也就越出了德国本身,成为了一部具有世界 影响力的法典 《德国民法典》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影响也很大。从清朝末年开始制定民法典时起 就深受该法典的影响。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其编名几乎与《德国民法典》 样,其内容也有许多直接渊源于《德国民法典》。即使是在100多年后的今天,当我 国着手制定民法典时,其体例仍深受其影响 前苏联1922年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该 法典分总则、物权、债、继承4编。从其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来看,主要是调整流通领 域中的商品经济关系的。《苏俄民法典》颁布后,各加盟共和国相继以该法典为蓝本制 定了本国的民法典,有的则直接援用《苏俄民法典》。1961年12月,前苏联通过了《苏 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根据该《纲要》,各加盟共和国于1963年到1965 年相继制定了民法典。前苏联的民事立法不仅在其本国发挥了作用,而且由于其特殊的 政治地位,也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了巨大的影 前苏联和东欧各国的民事立法,由于受其政治、经济制度的影响,均强调对社会主 义公有财产的保护,强调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前苏联解体和东欧国家发生巨变 后,其民事立法也有了新的变化。但其民事立法的成果和经验,仍是世界民法发展史上 的重要一页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在创造了辉煌灿烂的古代文明的同 时,也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法律文化。从公元前21世纪建立的夏朝开始,我国的法律制 度就已萌芽,夏朝即有“禹刑”之说。至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我国的法律制度 逐步形成。历经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我国的法律制定、法典编纂不断发展,不仅形 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而且对周边国家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但是,在我国漫长的法制发展过程中,刑法占据统治地位,形成了诸法合体、民刑 不分、以刑为主的特点。据史料记载,我国在殷商时期就有了禹刑、汤刑等以刑法为主 的法律,这一时期虽也有调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但内容不多、散见 于史书之中。如《礼记》有“田里不鬻”之记载,意为土地不得买卖:《周礼》有“人 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必质剂焉”之记载,意为重要的买卖关系应当有书面 契约。《诗·齐风·南山》有“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之说, 意为婚姻大事须由父母主持,媒人说合。到了唐代,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已涉及到 财产法、契约法、亲属法、继承法等诸多方面,有些内容还规定得较为详细。随后的历 朝历代,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均有所发展,但由于各种原因,自始未能形成具有学 科意义上的民法 我国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之所以未能形成独立、系统的民法,其原因主要有三: 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其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而我国在 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一直占主导地位,历代统治者在经济政策上也 直采用以农为本、重农抑商的措施,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这就使民法缺少生存和发 展的土壤。二是我国的刑法一直比较完备,统治者往往以刑代民、利用刑法来调整民事 关系,从而使得社会对民法的要求不甚迫切。三是我国历史上一直缺乏人权、平等的理 念。民法的核心理念是权利、平等,没有权利、平等,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民法
4 《德国民法典》全面吸收了罗马法,其中,受《学说汇纂》的影响最大。法典在肯 定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三大原则的同时,也对其作了相应修 改并加了一些限制,反映出立法思想上的发展和变化。由于《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 法典》晚了将近 100 年,故其内容也就更能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同时,由于其立 法技术高超,为许多国家所效仿,故其影响也就越出了德国本身,成为了一部具有世界 影响力的法典。 《德国民法典》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影响也很大。从清朝末年开始制定民法典时起, 就深受该法典的影响。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其编名几乎与《德国民法典》 一样,其内容也有许多直接渊源于《德国民法典》。即使是在 100 多年后的今天,当我 国着手制定民法典时,其体例仍深受其影响。 前苏联 1922 年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该 法典分总则、物权、债、继承 4 编。从其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来看,主要是调整流通领 域中的商品经济关系的。《苏俄民法典》颁布后,各加盟共和国相继以该法典为蓝本制 定了本国的民法典,有的则直接援用《苏俄民法典》。1961 年 12 月,前苏联通过了《苏 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根据该《纲要》,各加盟共和国于 1963 年到 1965 年相继制定了民法典。前苏联的民事立法不仅在其本国发挥了作用,而且由于其特殊的 政治地位,也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了巨大的影 响。 前苏联和东欧各国的民事立法,由于受其政治、经济制度的影响,均强调对社会主 义公有财产的保护,强调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前苏联解体和东欧国家发生巨变 后,其民事立法也有了新的变化。但其民事立法的成果和经验,仍是世界民法发展史上 的重要一页。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在创造了辉煌灿烂的古代文明的同 时,也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法律文化。从公元前 21 世纪建立的夏朝开始,我国的法律制 度就已萌芽,夏朝即有“禹刑”之说。至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我国的法律制度 逐步形成。历经 2000 多年的封建社会,我国的法律制定、法典编纂不断发展,不仅形 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而且对周边国家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但是,在我国漫长的法制发展过程中,刑法占据统治地位,形成了诸法合体、民刑 不分、以刑为主的特点。据史料记载,我国在殷商时期就有了禹刑、汤刑等以刑法为主 的法律,这一时期虽也有调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但内容不多、散见 于史书之中。如《礼记》有“田里不鬻”之记载,意为土地不得买卖;《周礼》有“人 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必质剂焉”之记载,意为重要的买卖关系应当有书面 契约。《诗•齐风•南山》有“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之说, 意为婚姻大事须由父母主持,媒人说合。到了唐代,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已涉及到 财产法、契约法、亲属法、继承法等诸多方面,有些内容还规定得较为详细。随后的历 朝历代,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均有所发展,但由于各种原因,自始未能形成具有学 科意义上的民法。 我国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之所以未能形成独立、系统的民法,其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其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而我国在 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一直占主导地位,历代统治者在经济政策上也 一直采用以农为本、重农抑商的措施,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这就使民法缺少生存和发 展的土壤。二是我国的刑法一直比较完备,统治者往往以刑代民、利用刑法来调整民事 关系,从而使得社会对民法的要求不甚迫切。三是我国历史上一直缺乏人权、平等的理 念。民法的核心理念是权利、平等,没有权利、平等,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民法
而我国历史上缺少的恰恰是这些,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严重抑制了民法产生 的思想基础。 直到清朝末年,随着当时法制改革的发展,民法才正式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文献中 1907年,清政府决定制定《大清民律》,并着手起草。至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编 纂完成。该草案仿《德国民法典》拟定,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5编,共 33章,1569条。其中,前三编委托日本法学家松岗正义、志田钾太郎协助起草,后两 编由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草案曾提交资政院审议,但至清朝灭亡该法也未能公布 1925年,北洋军阀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编纂完成了《中华民国民 律草案》,该草案的内容与《大清民律草案》大致相同,但该草案也没能公布施行 南京国民政府于1927年成立后不久,即在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着手民法典 的起草工作。从1929年至1930年,立法院先后通过民法典的总则(1929年5月) 债(1929年11月)、物权(1929年11月)、亲属和继承(1930年12月)5编。该法 共计1225条,于1931年5月起施行。国民党政府于1949年败退台湾后,该法在台湾 地区继续施行。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施行的 民法典,该法的内容主要来自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法典,同时也保留了不少封建 传统。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即明令废除了包括 民法典在内的“六法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民事立法几经周折,制定 民法典的工作也几上几下,至今仍未制定出来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民法起草小组,着手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至1956 年,起草小组完成了民法典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计五编、433条。但由于1957 年的反右斗争扩大化,我国的政治生活进入了不正常时期,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也就搁置 起来 1962年,针对我国当时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泛滥,毛泽东同志指出:“不仅刑法要 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根据毛泽东同 志的这一指示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组织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至1964年, 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该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和财产流转3编 共24章,262条。由于受当时特定政治环境的影响,该草案充斥了许多政治口号。后 来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爆发,这次民法典起草工作也随之停顿下来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尤其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法制建 设开始提上议事日程。197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成立民法起草小组,着手第 次民法典起草工作。这次起草吸收了一批专家、学者参加,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先后完成了四稿。1980年4月完成了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稿,1981年4月完成了 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稿,1981年7月完成了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稿,1982年 完成了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稿。但经多次研究论证后,认为我国尚处于经济体制改 革时期,制定民法典的条件还不成熟。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先 将民法典草案中那些急需而又比较成熟的部分制定单行法律。 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起草小组,着手起草《民法通则》。 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和论证,完成了《民法通则》建议稿。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 则》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共分9章、156条。9章分别为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 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民 法通则》的通过与施行,是我国民事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 而我国历史上缺少的恰恰是这些,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严重抑制了民法产生 的思想基础。 直到清朝末年,随着当时法制改革的发展,民法才正式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文献中。 1907 年,清政府决定制定《大清民律》,并着手起草。至 1911 年,《大清民律草案》编 纂完成。该草案仿《德国民法典》拟定,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5 编,共 33 章,1569 条。其中,前三编委托日本法学家松岗正义、志田钾太郎协助起草,后两 编由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草案曾提交资政院审议,但至清朝灭亡该法也未能公布。 1925 年,北洋军阀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编纂完成了《中华民国民 律草案》,该草案的内容与《大清民律草案》大致相同,但该草案也没能公布施行。 南京国民政府于 1927 年成立后不久,即在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着手民法典 的起草工作。从 1929 年至 1930 年,立法院先后通过民法典的总则(1929 年 5 月)、 债(1929 年 11 月)、物权(1929 年 11 月)、亲属和继承(1930 年 12 月)5 编。该法 共计 1225 条,于 1931 年 5 月起施行。国民党政府于 1949 年败退台湾后,该法在台湾 地区继续施行。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施行的 民法典,该法的内容主要来自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法典,同时也保留了不少封建 传统。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即明令废除了包括 民法典在内的“六法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民事立法几经周折,制定 民法典的工作也几上几下,至今仍未制定出来。 195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民法起草小组,着手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至 1956 年,起草小组完成了民法典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计五编、433 条。但由于 1957 年的反右斗争扩大化,我国的政治生活进入了不正常时期,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也就搁置 起来。 1962 年,针对我国当时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泛滥,毛泽东同志指出:“不仅刑法要, 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根据毛泽东同 志的这一指示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组织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至 1964 年, 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该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和财产流转 3 编, 共 24 章,262 条。由于受当时特定政治环境的影响,该草案充斥了许多政治口号。后 来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爆发,这次民法典起草工作也随之停顿下来。 1976 年粉碎“四人帮”后,尤其是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法制建 设开始提上议事日程。1979 年 8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成立民法起草小组,着手第 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这次起草吸收了一批专家、学者参加,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先后完成了四稿。1980 年 4 月完成了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稿,1981 年 4 月完成了 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稿,1981 年 7 月完成了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稿,1982 年 完成了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稿。但经多次研究论证后,认为我国尚处于经济体制改 革时期,制定民法典的条件还不成熟。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先 将民法典草案中那些急需而又比较成熟的部分制定单行法律。 1983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起草小组,着手起草《民法通则》。 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和论证,完成了《民法通则》建议稿。1986 年 4 月 12 日,《民法通 则》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 198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共分 9 章、156 条。9 章分别为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 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民 法通则》的通过与施行,是我国民事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