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 会议等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 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 法人(以下筒称破产企业)。 第二章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 第三条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 求的时点(包括破产宣告日、债权人会议确定的编报日、破产终结申 请日等,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由破产管理人 签章。 第五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以破产资产清算净 值计量。本规定所称的资产,是指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破产企业) 1
1 附件: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 会议等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 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 法人(以下简称破产企业)。 第二章 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 第三条 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 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 求的时点(包括破产宣告日、债权人会议确定的编报日、破产终结申 请日等,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由破产管理人 签章。 第五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以破产资产清算净 值计量。本规定所称的资产,是指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破产企业)
财产。 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规定时限 内,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最可能的变现 价值应当为公开拍卖的变现价值,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国家规 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资产除外;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最可能 的变现价值应当为其决议的处置方式下的变现价值;按照国家规定不 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应当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后的所得作为 变现价值。 第六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负债应当以破产债务清偿价 值计量。 破产债务清偿价值,是指在不考虑破产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 现等因素的情况下,破产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偿付 的金额。 第三章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 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资产进行初始确认计量;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 破产宣告日的负债进行初始确认计量:相关差额直接计入清算净值。 第八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 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负债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破 产企业应当按照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和破产债务清偿价 2
2 财产。 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规定时限 内,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最可能的变现 价值应当为公开拍卖的变现价值,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国家规 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资产除外;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最可能 的变现价值应当为其决议的处置方式下的变现价值;按照国家规定不 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应当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后的所得作为 变现价值。 第六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负债应当以破产债务清偿价 值计量。 破产债务清偿价值,是指在不考虑破产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 现等因素的情况下,破产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偿付 的金额。 第三章 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 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 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资产进行初始确认计量;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 破产宣告日的负债进行初始确认计量;相关差额直接计入清算净值。 第八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 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负债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破 产企业应当按照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和破产债务清偿价
值,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分别进行调整,差额计入清算损益。 第九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资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 相关被处置资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 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计入清算损益。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破产企业应当按照偿付金额,终 止确认相应部分的负债。在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破产企业应当终止 确认该负债的剩余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清算损益。 第十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 入清算损益。 第十一条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应当计算所得税费用,并将其计入清算损益。所得税费用 应当仅反映破产企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第十二条破产企业因盘盈、追回等方式在破产清算期间取得的 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初始 确认计量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该资产的成本之间存在差额的,该差额应 当计入清算损益。 第十三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新承担的债务,应当按照破 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并计入清算损益。 第四章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 第十四条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向法院、 3
3 值,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分别进行调整,差额计入清算损益。 第九条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资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 相关被处置资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 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计入清算损益。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破产企业应当按照偿付金额,终 止确认相应部分的负债。在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破产企业应当终止 确认该负债的剩余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清算损益。 第十条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 入清算损益。 第十一条 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应当计算所得税费用,并将其计入清算损益。所得税费用 应当仅反映破产企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第十二条 破产企业因盘盈、追回等方式在破产清算期间取得的 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初始 确认计量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该资产的成本之间存在差额的,该差额应 当计入清算损益。 第十三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新承担的债务,应当按照破 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并计入清算损益。 第四章 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 第十四条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向法院
债权人会议等报表使用者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状 况、清算损益、现金流量变动和债务偿付状况。 第十五条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 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破产企业应当以破产宣告日为破产报表日 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及相关附注。 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等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破产企业应当根 据其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时点确定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 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向法院申请裁定破产终结的,破产企业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 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第十六条清算资产负债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资产的破 产资产清算净值,以及负债的破产债务清偿价值。 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差额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清算净值 列示。 第十七条清算损益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 收益、费用。清算损益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资 产处置净收益(损失)、债务清偿净收益(损失)、破产资产和负债净 值变动净收益(损失)、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所得税费用等。 第十八条清算现金流量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货币资 金余额的变动情况。清算现金流量表应当采用直接法编制,至少应当 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处置资产收到的现金净额、清偿债务
4 债权人会议等报表使用者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状 况、清算损益、现金流量变动和债务偿付状况。 第十五条 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 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破产企业应当以破产宣告日为破产报表日 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及相关附注。 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等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破产企业应当根 据其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时点确定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 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向法院申请裁定破产终结的,破产企业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 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第十六条 清算资产负债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资产的破 产资产清算净值,以及负债的破产债务清偿价值。 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差额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清算净值 列示。 第十七条 清算损益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 收益、费用。清算损益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资 产处置净收益(损失)、债务清偿净收益(损失)、破产资产和负债净 值变动净收益(损失)、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所得税费用等。 第十八条 清算现金流量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货币资 金余额的变动情况。清算现金流量表应当采用直接法编制,至少应当 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处置资产收到的现金净额、清偿债务
支付的现金、支付破产费用的现金、支付共益债务支出的现金、支付 所得税的现金等。 第十九条债务清偿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债务 清偿情况。债务清偿表应当根据破产法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按照各 项债务的明细单独列示。债务清偿表中列示的各项债务至少应当反映 其确认金额、清偿比例、实际需清偿金额、已清偿金额、尚未清偿金 额等信息。 第二十条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破产资产明细信息; (二)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的账外资产明细信息; (三)破产管理人依法取回的质物和留置物的明细信息; (四)未经法院确认的债务的明细信息: (五)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信息; (六)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中已经提存用于向特定债权人分配或向 国家缴纳税款的金额: (七)资产处置损益的明细信息,包括资产性质、处置收入、处 置费用及处置净收益; (八)破产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 (九)共益债务支出的明细信息,包括具体项目、金额等。 第五章附则 5
5 支付的现金、支付破产费用的现金、支付共益债务支出的现金、支付 所得税的现金等。 第十九条 债务清偿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债务 清偿情况。债务清偿表应当根据破产法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按照各 项债务的明细单独列示。债务清偿表中列示的各项债务至少应当反映 其确认金额、清偿比例、实际需清偿金额、已清偿金额、尚未清偿金 额等信息。 第二十条 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破产资产明细信息; (二)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的账外资产明细信息; (三)破产管理人依法取回的质物和留置物的明细信息; (四)未经法院确认的债务的明细信息; (五)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信息; (六)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中已经提存用于向特定债权人分配或向 国家缴纳税款的金额; (七)资产处置损益的明细信息,包括资产性质、处置收入、处 置费用及处置净收益; (八)破产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 (九)共益债务支出的明细信息,包括具体项目、金额等。 第五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