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会计调整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 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制定本准 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会计调整,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或者在特定 情况下对其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 差错、发生的报告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本准则所称会计政策,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时 所遵循的特定原则、基础以及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特定原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所制定 的、适合于本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原则。具体会计处理 方法,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诸多可 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中所选择的、适合于本政府会计主体的 会计处理方法。 本准则所称会计估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对结果不确定 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 断,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等。 本准则所称会计差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时
1 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第 7 号——会计调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会计调整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 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 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会计调整,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或者在特定 情况下对其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 差错、发生的报告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本准则所称会计政策,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时 所遵循的特定原则、基础以及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特定原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所制定 的、适合于本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原则。具体会计处理 方法,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诸多可 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中所选择的、适合于本政府会计主体的 会计处理方法。 本准则所称会计估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对结果不确定 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 断,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等。 本准则所称会计差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时
在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方面出现的错误,通常包括计 算或记录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产生的 错误、财务舞弊等。 本准则所称报告日后事项,是指自报告日(年度报告日 通常为12月31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 或说明的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两类。 第三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本准则及相关政府会计 准侧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本政府会计主体 具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履行本政府会计主体内部报 批程序;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当报送有关方面批准或备 案的,从其规定。 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 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本条第一款的程序,并按本 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 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其他政 府会计准则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 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 以变更会计政策:
2 在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方面出现的错误,通常包括计 算或记录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产生的 错误、财务舞弊等。 本准则所称报告日后事项,是指自报告日(年度报告日 通常为 12 月 31 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 或说明的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两类。 第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本准则及相关政府会计 准则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本政府会计主体 具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履行本政府会计主体内部报 批程序;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当报送有关方面批准或备 案的,从其规定。 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 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本条第一款的程序,并按本 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第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 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其他政 府会计准则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 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 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变 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有关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 况、运行情况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期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 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者不重要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 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 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处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对会计政策变 更未作出规定的,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追溯 调整法进行处理。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 策时,视同该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第八条采用追溯调整法时,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会计政 策变更的累积影响调整最早前期有关净资产项目的期初余 额,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涉及收入、费用 等项目的,应当将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调整受影响期间的各 个相关项目。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3
3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变 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有关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 况、运行情况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期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 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者不重要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 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 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处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对会计政策变 更未作出规定的,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追溯 调整法进行处理。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 策时,视同该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第八条 采用追溯调整法时,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会计政 策变更的累积影响调整最早前期有关净资产项目的期初余 额,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涉及收入、费用 等项目的,应当将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调整受影响期间的各 个相关项目。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最早前期各个受影响的净资产项目 以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 期追溯计算的各个受影响的项目变更后的金额与现有金额 之间的差额。 第九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编制比较财务报表的对于 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影响,应当调整各该 期间的收入或者费用以及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 财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政府会计主体应当调整比较财务 报表最早期间所涉及的期初净资产各项目,财务报表其他相 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 第十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 定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会计政策变更进 行处理。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当期 及以后各期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 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的方法。 采用未来适用法时,政府会计主体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 变更产生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也无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 目的期初数和比较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
4 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最早前期各个受影响的净资产项目 以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 期追溯计算的各个受影响的项目变更后的金额与现有金额 之间的差额。 第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编制比较财务报表的,对于 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影响,应当调整各该 期间的收入或者费用以及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 财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政府会计主体应当调整比较财务 报表最早期间所涉及的期初净资产各项目,财务报表其他相 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 第十条 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 定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会计政策变更进 行处理。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当期 及以后各期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 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的方法。 采用未来适用法时,政府会计主体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 变更产生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也无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 目的期初数和比较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
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 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 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应以掌握 的新情况、新进展等真实、可靠的信息为依据。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 适用法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时,政府会计主体不需要追溯计算前期产 生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但应当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 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应当在变更当 期予以确认;会计估计变更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 的,其影响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分别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对某项变更难以区分为会计政 策变更或者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 方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在本报告期(以下简称本期) 发现的会计差错,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 期报表(包括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下同)相关项目。 5
5 第三章 会计估计变更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 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 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应以掌握 的新情况、新进展等真实、可靠的信息为依据。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 适用法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时,政府会计主体不需要追溯计算前期产 生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但应当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 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应当在变更当 期予以确认;会计估计变更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 的,其影响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分别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对某项变更难以区分为会计政 策变更或者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 方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会计差错更正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本报告期(以下简称本期) 发现的会计差错,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 期报表(包括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下同)相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