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一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 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 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 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 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 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 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 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
1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 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 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 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 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 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 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 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
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 合同。 第四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 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 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 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 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 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 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 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 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 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 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五条衍生工具,是指属于本准则范围并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 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 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的变动而变动
2 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 合同。 第四条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 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 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 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 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 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 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 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 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 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 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五条 衍生工具,是指属于本准则范围并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 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 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的变动而变动
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与对市场因素变化预期有类似反 应的其他合同相比,要求较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常见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合同和期权合同 等。 第六条除下列各项外,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 工具: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对子 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但是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 投资》对上述投资按照本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适用本准则。 企业持有的与在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 工具,适用本准则:该衍生工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 融工具列报》规定的权益工具定义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金融工具列报》。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一职工薪酬》规范的职工薪酬 计划形成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 薪酬》。 (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 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但是,股份支付中 属于本准则第八条范围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3
3 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与对市场因素变化预期有类似反 应的其他合同相比,要求较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常见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合同和期权合同 等。 第六条 除下列各项外,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 工具: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对子 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长期股权投资》,但是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 投资》对上述投资按照本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适用本准则。 企业持有的与在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 工具,适用本准则;该衍生工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 融工具列报》规定的权益工具定义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规范的职工薪酬 计划形成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 薪酬》。 (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 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但是,股份支付中 属于本准则第八条范围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四)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规范的债务重 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五)因清偿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或有事项》所确 认的预计负债而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 或有事项》。 (六)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规范的属于金融工 具的合同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但 该准则要求在确认和计量相关合同权利的减值损失和利得时应当按 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适用本准则有关减值的规定。 (七)购买方(或合并方)与出售方之间签订的,将在未来购买 日(或合并日)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规范的 企业合并且其期限不超过企业合并获得批准并完成交易所必须的合 理期限的远期合同,不适用本准则。 (八)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的权利 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但是,租赁应收款 的减值、终止确认,租赁应付款的终止确认,以及租赁中嵌入的衍生 工具,适用本准则。 (九)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 产转移》。 (十)套期会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 (十一)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 和义务,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因具有相机分红特征而由保险
4 (四)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规范的债务重 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五)因清偿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所确 认的预计负债而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或有事项》。 (六)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范的属于金融工 具的合同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但 该准则要求在确认和计量相关合同权利的减值损失和利得时应当按 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适用本准则有关减值的规定。 (七)购买方(或合并方)与出售方之间签订的,将在未来购买 日(或合并日)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规范的 企业合并且其期限不超过企业合并获得批准并完成交易所必须的合 理期限的远期合同,不适用本准则。 (八)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的权利 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但是,租赁应收款 的减值、终止确认,租赁应付款的终止确认,以及租赁中嵌入的衍生 工具,适用本准则。 (九)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 产转移》。 (十)套期会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十一)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 和义务,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因具有相机分红特征而由保险
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保险合同相 关会计准则。但对于嵌入保险合同的衍生工具,该嵌入衍生工具本身 不是保险合同的,适用本准则。 对于财务担保合同,发行方之前明确表明将此类合同视作保险合 同,并且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可以选择适 用本准则或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该选择可以基于单项合同,但选 择一经做出,不得撒销。否则,相关财务担保合同适用本准则。 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 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务时,要求发行方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 特定金额的合同。 (十二)企业发行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 列报》规定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七条本准则适用于下列贷款承诺: (一)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负债的贷款承诺。如果按照以往惯例,企业在贷款承诺产生后不久即 出售其所产生资产,则同一类别的所有贷款承诺均应当适用本准则。 (二)能够以现金或者通过交付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的 贷款承诺。此类贷款承诺属于衍生工具。企业不得仅仅因为相关贷款 将分期拨付(如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的按揭建造贷款)而将该贷款承 诺视为以净额结算。 (三)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5
5 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保险合同相 关会计准则。但对于嵌入保险合同的衍生工具,该嵌入衍生工具本身 不是保险合同的,适用本准则。 对于财务担保合同,发行方之前明确表明将此类合同视作保险合 同,并且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可以选择适 用本准则或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该选择可以基于单项合同,但选 择一经做出,不得撤销。否则,相关财务担保合同适用本准则。 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 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务时,要求发行方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 特定金额的合同。 (十二)企业发行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 列报》规定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七条 本准则适用于下列贷款承诺: (一)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负债的贷款承诺。如果按照以往惯例,企业在贷款承诺产生后不久即 出售其所产生资产,则同一类别的所有贷款承诺均应当适用本准则。 (二)能够以现金或者通过交付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的 贷款承诺。此类贷款承诺属于衍生工具。企业不得仅仅因为相关贷款 将分期拨付(如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的按揭建造贷款)而将该贷款承 诺视为以净额结算。 (三)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