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在本规定施行之后经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应当按 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 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号)同时废止。 附:1.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 2.破产企业清算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6
6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后经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应当按 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 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 号)同时废止。 附: 1.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 2.破产企业清算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附1: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 一、科目设置 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等财务资料经法院裁定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的,应当在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可以比照原有资产、负债类会计 科目,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关科目,并增设相关负债类、清算净值类 和清算损益类等会计科目。破产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级科 目下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一)负债类科目设置。 1.“应付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 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2.“应付共益债务”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 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 同利益而管理、变卖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主要包括因管理 人或者债务人(破产企业,下同)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 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 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当支付的劳动 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 7
7 附 1: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 一、科目设置 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等财务资料经法院裁定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的,应当在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可以比照原有资产、负债类会计 科目,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关科目,并增设相关负债类、清算净值类 和清算损益类等会计科目。破产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级科 目下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一)负债类科目设置。 1.“应付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 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2.“应付共益债务”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 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 同利益而管理、变卖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主要包括因管理 人或者债务人(破产企业,下同)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 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 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当支付的劳动 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