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系列案例解读 、合同成立与生效系列案例 意外事故系列案例 三、不可抗辩系列案例 四、合同解释系列案例 AlA confidential and proprietary information. Not for distribution
| 0 AIA confidential and proprietary information. Not for distribution. 保险合同系列案例解读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系列案例 二、意外事故系列案例 三、不可抗辩系列案例 四、合同解释系列案例
合同成立与生效系列案例 Case One: 金国钟表案例 案情简介:1995年11月25日,金国钟表公司向友邦保险申请财产全保保险,保险费率 为035%,即不动产的保险费用为人民币9800元,动产的保险费为3150美元,保期一 年。1996年7月26日,钟表公司支付友邦保险保费人民币9800元,保险费3150美元未 付,经催促未果,友邦将其诉诸长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原审法院认为友邦保险同意在保险期间承担保险责任之条款应视为保险合同 以钟表公司先付清保费为生效条件,不动产部分保费已付故已生效,动产部分保费未付 故未生效,判决驳回友邦诉请。友邦保险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保险合同成 立,判决钟表公司应向友邦保险支付保险费3150美元。 案例评析:合同成立、合同生效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时间三个概念的区分 AlA confidential and proprietary information. Not for distribution
| 1 AIA confidential and proprietary information. Not for distribution.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系列案例 Case One: 金国钟表案例 案情简介:1995年11月25日,金国钟表公司向友邦保险申请财产全保保险,保险费率 为0.35%,即不动产的保险费用为人民币9800元,动产的保险费为3150美元,保期一 年。1996年7月26日,钟表公司支付友邦保险保费人民币9800元,保险费3150美元未 付,经催促未果,友邦将其诉诸长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原审法院认为友邦保险同意在保险期间承担保险责任之条款应视为保险合同 以钟表公司先付清保费为生效条件,不动产部分保费已付故已生效,动产部分保费未付 故未生效,判决驳回友邦诉请。友邦保险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保险合同成 立,判决钟表公司应向友邦保险支付保险费3150美元。 案例评析:合同成立、合同生效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时间三个概念的区分
合同成立与生效系列案例 Case Two 信诚案例 案情简介:2001年10月5日,谢某投保信诚人寿保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 元,被告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300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 财务状况证明。10月10日,被告要求谢某10天内补充提交有关财务状况证明,并按核保要求 进行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10月17日,某到被告 行了身体,但仍未提交状况明。10月18日凌晨某因故身亡。10月18日上午8时, 被告接到医院的体检通知,因谢某身体问题,需要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 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谢某家人称谢某已出国,无法联络。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被告 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2002年1月14日被告后在理答中称,根据主合 同,同意付主合同寿险保金100万元;同被告事故生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出保 ),故拒付附加合同的意外事故保险金200万元。2002年7月16日母至广州市天河区 法院,求判决被告支付“信附加期意外害保”保险金200万元,以及延理上述金 所致的利息 AlA confidential and ation. Not for distribution
| 2 AIA confidential and proprietary information. Not for distribution.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系列案例 Case Two: 信诚案例 案情简介:2001年10月5日,谢某投保信诚人寿保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 元,被告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300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 财务状况证明。10月10日,被告要求谢某10天内补充提交有关财务状况证明,并按核保要求 进行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 10月17日,�某到被告�� 行了身体��,但仍未提交��状况�明。10月18日凌晨�某因故身亡。10月18日上午8时, 被告接到医院的体检通知,因谢某身体问题,需要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 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谢某家人称谢某已出国,无法联络。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被告 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被告���后在理�答�中称,根据主合 同,同意�付主合同寿险保�金100万元;同�被告��事故�生�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出保 �),故拒��付附加合同的意外事故保险金200万元。2002年7月16日�母�至广州市天河区 法院,�求判决被告支付“信�附加�期意外�害保� ”保险金200万元,以及延�理�上述金 �所致的利息
信诚案例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谢某与被告的保险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书,谢某和被告的 权利义务明确,加上谢某翌日又缴付了首期保费,也就是说,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 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谢某已履行。因此,认为这份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已成立 有效,谢某、被告均应按约履行。法院判决被告在按主合同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 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至谢某遇害身亡时,上诉 人尚未作出核保的承诺,亦未出具保单,故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承担保险责任期间尚 未开始,上诉人对于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无需承担保险责任。判决 撒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1)暂保单 Aom2.符合承保条件。推定生效
| 3 AIA confidential and proprietary information. Not for distribution. 信诚案例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谢某与被告的保险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书,谢某和被告的 权利义务明确,加上谢某翌日又缴付了首期保费,也就是说,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 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谢某已履行。因此,认为这份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已成立、 有效,谢某、被告均应按约履行。法院判决被告��在按主合同�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 �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至谢某遇害身亡时,上诉 人尚未作出核保的承诺,亦未出具保单,故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承担保险责任期间尚 未开始,上诉人对于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无需承担保险责任。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1)暂保单 (2)符合承保条件——推定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系列案例 Case Three. 代签名保单无效案例 案情简介:投保人蔡某于2001年7月23日为其女儿向友邦公司投保了“年年红二十年期两全 保险(分红型)”,友邦公司经核保同意承保,并于同月28日签发了保单。经查,投保单中 被保险人一栏由蔡某代女儿签名,蔡某女儿称二年后知悉此事,遂提出异议,并由蔡某向友 邦公司提出保单无效,全额退还已缴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0,230元的要求。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蔡某代其女儿(被保险人)签名违反了法定义务,导致保险合同无 效,应承担主要的缔约过失责任。友邦公司审核不严,应承担次要责任。友邦公司应退还全 部保险费,但蔡某应赔偿友邦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应当参照保险合同现金价值表 所载的金额与全部所缴保险费之差额计算,蔡某应对其差额的70%承担赔偿责任,友邦公司 承担该差额的30%的金额,判决生效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评析 (1)代签名在新旧保险法条件下的不同后果 AlA confidential and proprietary information. Not for distribution
| 4 AIA confidential and proprietary information. Not for distribution.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系列案例 Case Three: 代签名保单无效案例 案情简介:投保人蔡某于2001年7月23日为其女儿向友邦公司投保了“年年红二十年期两全 保险(分红型)”,友邦公司经核保同意承保,并于同月28日签发了保单。经查,投保单中 被保险人一栏由蔡某代女儿签名,蔡某女儿称二年后知悉此事,遂提出异议,并由蔡某向友 邦公司提出保单无效,全额退还已缴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0,230元的要求。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蔡某代其女儿(被保险人)签名违反了法定义务,导致保险合同无 效,应承担主要的缔约过失责任。友邦公司审核不严,应承担次要责任。友邦公司应退还全 部保险费,但蔡某应赔偿友邦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应当参照保险合同现金价值表 所载的金额与全部所缴保险费之差额计算,蔡某应对其差额的70%承担赔偿责任,友邦公司 承担该差额的30%的金额,判决生效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评析: (1) 代签名在新旧保险法条件下的不同后果; (2) 代签名保单无效后的责任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