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社会保险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 第四章 工伤保险 � 第五章 失业保险 � 第六章 生育保险 �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二章 附 则
总则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 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 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 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总则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 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 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 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上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 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 以及政府补助组成。 第十三条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每年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物价指数确定记 账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 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 户相结合。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 以及政府补助组成。 �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每年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物价指数确定记 账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 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七条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 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 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 支付
�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水平。 � 第十七条 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 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 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 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三条职工退休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在境外逗留期间发生的。 第二十八条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 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退休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 (二)应当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 (四)在境外逗留期间发生的。 � 第二十八条 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 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