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财产保险热点法律问题解析 主讲人:彭乾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法律部 2012.05
主讲人:彭乾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法律部 2012 . 05
目录 保险法 1、保险利益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4、被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的时效 5、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 6、保险标的的转让 7、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8、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9、保险追偿 10、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范围和直接求偿权
一、保险法 1、保险利益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4、被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的时效 5、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 6、保险标的的转让 7、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8、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9、保险追偿 10、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范围和直接求偿权
目录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法律 1、交强险保障谁 2、交强险合同的解除 3、垫付与追偿 4、交强险的适用范围 5、工伤赔偿与交强险(侵权)赔偿的竞合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法律 1、交强险保障谁 2、交强险合同的解除 3、垫付与追偿 4、交强险的适用范围 5、工伤赔偿与交强险(侵权)赔偿的竞合
、保险法 1、保险利益 2002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 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 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 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 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保险利益 2002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 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 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 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 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无效? 2、保险合同有无保险利益,是否属于法院 需要依职权审查的范围? 3、如何认定保险利益?
1、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无效? 2、保险合同有无保险利益,是否属于法院 需要依职权审查的范围? 3、如何认定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