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意外事故系列案例 Case One 泡温泉猝死保险理赔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9年8月,47岁的吴先生参加了单位组织的带薪休假赴海南旅游,旅游之前, 单位委托旅行社为参加此次旅游的全部人员购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吴 先生在抵达海南的第二天不幸猝死,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诉 讼。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猝死是指平时身体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 化,而发生的急剧死亡。造成猝死有多种诱因也可无明显诱因,由此可见,猝死包括非疾病 的意外死亡,根据吴先生生前的医疗记录,没有载明其存在可能引发死亡的疾病,不能认定 吴先生猝死是由疾病所致,根据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判决某保险公司给付意外死亡 保险金13万元。 案例评析:(1)猝死的本质含义是什么; (2)举证倒置的错误适用; AlA confidential and proprietary information. Not for distribution
| 5 AIA confidential and proprietary information. Not for distribution. 二、意外事故系列案例 Case One: 泡温泉猝死保险理赔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9年8月,47岁的吴先生参加了单位组织的带薪休假赴海南旅游,旅游之前, 单位委托旅行社为参加此次旅游的全部人员购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吴 先生在抵达海南的第二天不幸猝死,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诉 讼。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猝死是指平时身体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 化,而发生的急剧死亡。造成猝死有多种诱因也可无明显诱因,由此可见,猝死包括非疾病 的意外死亡,根据吴先生生前的医疗记录,没有载明其存在可能引发死亡的疾病,不能认定 吴先生猝死是由疾病所致,根据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判决某保险公司给付意外死亡 保险金13万元。 案例评析:(1)猝死的本质含义是什么; (2)举证倒置的错误适用; (3)保险公司条款的缺陷
二、意外事故系列案例 Case Two 黄浦法院审理的友邦案例 案情简介:投保人杨某于2009年7月21日向友邦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条款约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天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 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2010年10月26日杨某在其居所内猝死,其家属向友邦 公司提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理赔申请。友邦公司不同意给付意外事故保险金。杨某家属遂向 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包括投保单,保单签收回执均经杨某亲笔签名确认,且明 确表示其已理解了保险条款的内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杨某)可在收到保险合 同正本并书面签收后的十天内行使合同撤销权,杨某在理解合同内容后既未表示异议,也未 行使合同撤销权,应当视为接受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均有效力,另外,由 于友邦公司接到报案时杨某遗体已被火化,致使友邦公司无法通过尸检查明杨某死亡的原 因。据此,祛院判决驳回某家属的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 6 AIA confidential and proprietary information. Not for distribution. 二、意外事故系列案例 Case Two: 黄浦法院审理的友邦案例 案情简介:投保人杨某于2009年7月21日向友邦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条款约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天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 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2010年10月26日杨某在其居所内猝死,其家属向友邦 公司提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理赔申请。友邦公司不同意给付意外事故保险金。杨某家属遂向 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包括投保单,保单签收回执均经杨某亲笔签名确认,且明 确表示其已理解了保险条款的内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杨某)可在收到保险合 同正本并书面签收后的十天内行使合同撤销权,杨某在理解合同内容后既未表示异议,也未 行使合同撤销权,应当视为接受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均有效力,另外,由 于友邦公司接到报案时杨某遗体已被火化,致使友邦公司无法通过尸检查明杨某死亡的原 因。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杨某家属的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