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行为。国外把这一种行为称为“不遵循既成的先例和惯例的行为”。 4、强人所难,违背客观性。这种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要求相对人履行在 客观上无法履行的义务。 、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政行为的期限,或规定了一定的 行为幅度,致使行政主体享有自由裁量权。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的不正当的迟延 或不作为,就属于行政滥用职权。 6、不正当的步骤和方式。这种行为是程序上的滥用职权。它同程序违法不同之处,在 于它发生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即在行为的步骤和方式属于可选择的条件下,行政主体实 施行政行为采用了不适当的步骤和方式,致使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但 什么是显失公正,该法和法律解释都没有明确界定。学理解释也各不相同。 有学者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条文涵义上分析“显失公正”,把它解释为“明 显不适当、不合理”或许更接近其本质。这一观点认为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是同一问题 的两个方面,或者说是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角度的表述。滥用职权是从主体和行为着眼, 显失公正则是从行为结果着眼。行政滥用职权实际上是行政主体不正当行使权力而造成 显失公正之结果的行为。如果行政主体行为虽有不当,但尚未达到显失公正之结果,那 么便不属于滥用职权违法,而是行政不当。所以,显失公正不是一种独立的与其他行政 违法相并列的行政违法,而是认定行政滥用职权违反合理性所必须达到的一种程度标 准 也有人认为“显失公正”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明显不合理、不适当的 违法行为。它有以下特征:第一,违法行为发生在行为人法定职权范围之内:第二,行 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第三,行为的结果背离了法律的精神,损害了社会利益或行政管理 相对人的利益;第四,行为明显不合理、不适当,即具有通常法律知识和道德水准的人 都会确认为不公正。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行政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不是同一问题的两 个方面,而认为二者之间是互相交叉的两种行为。第一,行政滥用职权必须出于故意 显失公正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从这一角度看行政滥用职权可能构成显失公 正的主观动因,出于故意的显失公正则构成滥用职权的一种表现。第二,二者都发生在 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第三,对行政滥用职权的认定主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再兼顾 行为的客观结果:;对显失公正的认定则表现为严格依据客观标准。第四,依照《行政诉 讼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 告重新做出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② 五、事实依据错误 (一)事实依据错误的涵义和特征 事实依据错误的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做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的行政行为。《行 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可撤销或部分撤销的行政违法行为之一,表述为“主要证据不 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违法的法律特征是: 1、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与它所基于的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性。关联性表现为:当所 认定的事实错误时,其行政决定必然错误。如果事实错误,对行政决定没有直接的影响 那就表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与它所基于的事实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2、事实依据错误是一种作为形式的行政违法。行政主体的不作为不可能发生事实 依据错误 ①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5页 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1页 《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第174页
《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 第174页 政行为。国外把这一种行为称为“不遵循既成的先例和惯例的行为”。 4、强人所难,违背客观性。这种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要求相对人履行在 客观上无法履行的义务。 5、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政行为的期限,或规定了一定的 行为幅度,致使行政主体享有自由裁量权。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的不正当的迟延 或不作为,就属于行政滥用职权。 6、不正当的步骤和方式。这种行为是程序上的滥用职权。它同程序违法不同之处,在 于它发生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即在行为的步骤和方式属于可选择的条件下,行政主体实 施行政行为采用了不适当的步骤和方式,致使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 《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但 什么是显失公正,该法和法律解释都没有明确界定。学理解释也各不相同。 有学者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条文涵义上分析“显失公正”,把它解释为“明 显不适当、不合理”或许更接近其本质。这一观点认为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是同一问题 的两个方面,或者说是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角度的表述。滥用职权是从主体和行为着眼, 显失公正则是从行为结果着眼。行政滥用职权实际上是行政主体不正当行使权力而造成 显失公正之结果的行为。如果行政主体行为虽有不当,但尚未达到显失公正之结果,那 么便不属于滥用职权违法,而是行政不当。所以,显失公正不是一种独立的与其他行政 违法相并列的行政违法,而是认定行政滥用职权违反合理性所必须达到的一种程度标 准。① 也有人认为“显失公正”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明显不合理、不适当的 违法行为。它有以下特征:第一,违法行为发生在行为人法定职权范围之内;第二,行 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第三,行为的结果背离了法律的精神,损害了社会利益或行政管理 相对人的利益;第四,行为明显不合理、不适当,即具有通常法律知识和道德水准的人 都会确认为不公正。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行政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不是同一问题的两 个方面,而认为二者之间是互相交叉的两种行为。第一,行政滥用职权必须出于故意; 显失公正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从这一角度看行政滥用职权可能构成显失公 正的主观动因,出于故意的显失公正则构成滥用职权的一种表现。第二,二者都发生在 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第三,对行政滥用职权的认定主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再兼顾 行为的客观结果;对显失公正的认定则表现为严格依据客观标准。第四,依照《行政诉 讼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 告重新做出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② 五、事实依据错误 (一)事实依据错误的涵义和特征 事实依据错误的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做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的行政行为。《行 政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可撤销或部分撤销的行政违法行为之一,表述为“主要证据不 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违法的法律特征是: 1、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与它所基于的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性。关联性表现为:当所 认定的事实错误时,其行政决定必然错误。如果事实错误,对行政决定没有直接的影响, 那就表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与它所基于的事实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2、事实依据错误是一种作为形式的行政违法。行政主体的不作为不可能发生事实 依据错误。 ①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45 页。 ②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31 页
3、事实依据错误既可能出于行为人的故意,也可能出于行为人的过失 (二)事实依据错误的表现 1、无中生有。即行政主体据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如,以某个 体户倒卖文物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但事实上该个体户根本就没有倒卖文物的行为 2、事实误会。即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错误地认定甲事实为乙事实,而根据 乙事实做出行政行为 3、事实证据不足。即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确凿但不全面、不充 分 4、证据不确凿。即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不确凿、不可靠 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涵义与特征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即适法错误,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正确 适用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可撤销或部分撤销的行政违法行为之一,表 述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适法错误是一种与事实依据错误并列的 行政违法,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与它所基于的法律依据有直接的关联性。关联性表现为: 当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发生适用上的错误时,其行政决定必然错误。 2、适法错误是一种作为形式的行政违法。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同样不可能发生适用 法律、法规错误。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中的法律、法规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 章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主要表现形式 1、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条件下才能做出的行政行为,在没有明文 依据的情况下,做出了该行政行为 2、适用法律、法规性质错误。即本应当适用甲法律、法规,行政主体却适用了乙 法律、法规。 3、适用法律、法规条款错误。即本应适用某法律、法规的甲条款,却适用了该法 律、法规的乙条款。 4、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 5、适用了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 七、程序违法 (一)程序违法的涵义和特征 程序违法是与实体违法相对应的行政违法。前述行政失职、行政越权、行政滥用职 权、事实依据错误和适法错误都属于实体违法。所谓程序违法,指的是行政主体违反行 政程序法规定的必须经过的步骤和必须具备的形式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法律特征 有 1、程序违法既可以是作为违法,也可以是不作为违法。不作为形式是指行政主体 应经过法定的程序而不经过,作为形式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附加了不法程序 环节。 2、程序违法违反的是行政程序法,而非行政实体法。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行 政程序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存在于 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 3、程序违法既可能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也可能出于行为人的过失。 4、程序违法中的程序仅限于法定程序,而不包括非法定程序 《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第175页
《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 第175页 3、事实依据错误既可能出于行为人的故意,也可能出于行为人的过失。 (二)事实依据错误的表现 1、无中生有。即行政主体据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如,以某个 体户倒卖文物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但事实上该个体户根本就没有倒卖文物的行为。 2、事实误会。即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错误地认定甲事实为乙事实,而根据 乙事实做出行政行为。 3、事实证据不足。即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确凿但不全面、不充 分。 4、证据不确凿。即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不确凿、不可靠。 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涵义与特征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即适法错误,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正确 适用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可撤销或部分撤销的行政违法行为之一,表 述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适法错误是一种与事实依据错误并列的 行政违法,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与它所基于的法律依据有直接的关联性。关联性表现为: 当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发生适用上的错误时,其行政决定必然错误。 2、适法错误是一种作为形式的行政违法。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同样不可能发生适用 法律、法规错误。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中的法律、法规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 章。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主要表现形式 1、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条件下才能做出的行政行为,在没有明文 依据的情况下,做出了该行政行为。 2、适用法律、法规性质错误。即本应当适用甲法律、法规,行政主体却适用了乙 法律、法规。 3、适用法律、法规条款错误。即本应适用某法律、法规的甲条款,却适用了该法 律、法规的乙条款。 4、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 5、适用了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 七、程序违法 (一)程序违法的涵义和特征 程序违法是与实体违法相对应的行政违法。前述行政失职、行政越权、行政滥用职 权、事实依据错误和适法错误都属于实体违法。所谓程序违法,指的是行政主体违反行 政程序法规定的必须经过的步骤和必须具备的形式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法律特征 有: 1、程序违法既可以是作为违法,也可以是不作为违法。不作为形式是指行政主体 应经过法定的程序而不经过,作为形式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附加了不法程序 环节。 2、程序违法违反的是行政程序法,而非行政实体法。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行 政程序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存在于 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 3、程序违法既可能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也可能出于行为人的过失。 4、程序违法中的程序仅限于法定程序,而不包括非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