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的尊严与生命的尊严 Dignity of eath and Respect for life 回转生,反对自杀的口气不如耶教那么激烈,不过原则上至少认为自杀是反 自我本质与反自然的行为,仍逃不出生死轮回的圈子,乃是有害无益,不值 得尝试。孔孟以来的儒家基本上也认为,万物之灵的人类生命乃父母所予 而父母所予源自天命天理,人不但要爱惜自我与他人的生命,连自己的毛 发、皮肤乃至整个身体都应时时保护,这才算是尽孝,才算“知天命”。道家 与禅宗虽视生死为一,但因主张自然无为,原则上也认为自杀是一种反自然 的无益行为。大多数医生以挽救生命为自我职责,当然不太可能同意自杀, 遑论助人自杀。至于精神科医师,由于他们的职责是帮助精神病患者恢复 正常的精神状态,因此多半认为自杀是一种精神反常而失去理智的行为,故 应尽力设法防止患者自杀。我们现代人在传统的人生观、价值观、文化观、 社会观等的影响下,想到自杀,就总有一种罪疚感,总觉得自杀是既对不起 自己又对不起社会的负面行为。 但是,在生活方式与思想文化日益多元化、开放化、自由化的今日社会, 已渐渐有人敢对传统以来的反对自杀论调及其理据进行反思,认为自杀的 是非对错不能一概而论,在许多特殊的生命境况、精神境况或外在境况下, 自杀反而可以看成正当合理且有人生意义的个人行为。 1990年3月13日,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兼儿童精神医学专家贝特海姆 ( Bruno bettelheim)在马里兰州养老院自杀,享年87岁。他的自杀在心理学 界与文化界引起了相当的震荡,因为他毕生为了救治他人而活,如今却以自 杀保持“死亡的尊严”。贝特海姆不信宗教,因此没有自杀禁忌,他的自杀完 全是由于爱妻死后失去了感情的依靠,且部分身体瘫痪之后已无法继续执 笔从事写作的缘故。对于以知性探索与创作活动为主要生活品质的贝氏来 说,由于年老而失去精力甚至身体瘫痪是个沉重的打击,人生对他来说已失 去了任何意义。以“创造性”( creativity)为研究课题的学者托兰斯(Paul Torrance)认为,当具有创造力的人不再能够创造,他会觉得自己精神上已 死,虽然仍有肉体,精神却已离去。贝氏的情形就是如此。贝氏的女儿说 “他是在从严冬忽然转变到温暖的春季时自杀的。养老院的服务人员告诉 我说,每当春天来临、季节转换,那是老年人最容易自杀的时候,谁也无法了 解为什么如此。”据最近的统计显示,自1980年以来,65岁以上的人的自杀 率在美国已大大增高。这一群老年人只占美国人口的11%,但他们的自杀 a24
二死亡的尊严 比例却占了全美自杀人数的25%。为什么?弗吉尼亚医学院的奥斯古特 ( Nancy Osgood)教授认为,部分原因是经济困难,另一个原因是在美国社会 中老年人所遭遇到的社会隔离。而今天的医药科技却使用着两面刀子,它 尽量延长生命的“量”,却没能提高生命的“质”。据印第安纳州立大学心理 学教授马肯托锡( John McIntosh)的观察,某些剧烈的损失常常导致老年人的 自杀。比如,失去更多的身心功能,配偶的死亡,住进养老院,失去工作能 力,等等。 贝特海姆与其他自杀的老年人的实例,充分反映了自杀问题在现代社 会的严重性,使得我们围绕着老年人与自杀的相关问题,更加关注“生活的 品质”与“死亡的(尊严)品质”这个双重连带课题的探讨。我们当然容易了 解,年轻力壮而无生活困难的人轻易自杀,没有什么道理可言。但是,像贝 氏那样已享有高龄但已失去创造活动功能的人自杀,是否有相当的道理? 在传统社会里,几乎无人敢问这个问题,但是随着有关上述连带课题的认真 探讨,在今日社会我们不得不对这个问题进行反思和考察。不过,较老年人 的自杀问题更严重且直接牵涉到政治法律问题的是安乐死问题,它涉及所 有绝症患者的“死亡的尊严”问题,不论男女,不分老幼。 自杀与安乐死的根本殊异性,在于自杀是出于自我选择,法律上不算犯 罪,一个人如果真正决意自杀,谁也干涉不了;安乐死则不然,它并不一定出 于自愿,即使是出于自愿,也不见得能够达到目的。就美国来说,安乐死的 法律问题十分复杂严重,迄今未得到解决。“安乐死”原是日本人所译,我们 也如此惯用。英文词源于古希腊语,意谓“安易(而无痛苦的)死”(easy death),无所谓乐不乐。因此我在《“中国时报”·人间副刊》上曾发表过 篇小文(1984年6月22日),建议改译为“安易死”。不过“安乐死”的惯用 已是约定俗成,难以改变了。安乐死一方面分为自愿的( voluntary)与非自愿 的( involuntary),另一方面又分为主动的( active)与被动的( passive)。自愿 的安乐死出于患者本人的自我意愿,或以口头或以书面表达;非自愿的安乐 死则是未经本人同意(因患者本人已失去意识,不可能自我表示愿意与否) 而进行的。主动的或积极的( positive)安乐死,是由他人(如医生、护士)直接 有意地给患者致死的药品或打针之类,提早让惠者死亡;被动的或消极的 ( negative)安乐死,则是由他人为患者除去继续维持患者生命的器具之类。 ≈A25③
死亡的尊严与生命的尊严 igrmity of eath and Re-spect for life 主动的安乐死在美国一直是非法的,一般认为等于主动杀人( killing);被动 的安乐死是否非法,要看情况而定,美国各州的法律处理并不一样,一般认 为不算主动杀人,但属一种“让人(患者)死去”( letting die)。 我们如果把上述安乐死的两类分法结合起来,还可分为自愿主动的、自 愿被动的、非自愿主动的与非自愿被动的四种安乐死。在这四种安乐死之 中,法律上、道德上最有问题的,当然是非自愿主动的安乐死。其次,自愿主 动的安乐死虽属患者自愿,但因采取主动直接的“杀人”方式,因此在法律 上、道德上也难以过关。不过,这几年来由于强调死亡的尊严的人愈来愈 多,已成为一个争论的“热门”课题。比如,密歇根州的退休病理学家克渥基 安( Jack Kevorkian)医师,他发明了一种助人自杀的工具,且直接在旁边帮 助自愿安乐死的病重患者使用这一工具,前后至少8次,最近引起了美国全 国性的注意与争论。密歇根州法庭一度吊销了他的医师执照,还差一点判 刑坐牢。他虽然以无事了之,但助人自杀的法律与道德双重问题在美国仍 然争论不休。克渥基安公开声明,他之所以发明自杀用具,之所以旁助病人 自杀,乃是基于关怀病人痛苦的慈悲心情。他认为,任何病人都有选择自杀 的权利,任何医生也都有帮助病人安乐死的责任,事关人人的“死亡的尊 严”,我们应该改变现行法律,保证安乐死的合法性,不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 的,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 1992年11月3日,美国总统大选的这一天,加利福尼亚州选民投票决 定,是否通过法律准许加州医生帮助出于自愿的绝症患者自杀或安乐死。 这项提案如果通过,对于美国其他各州以及世界其他国家有关(助人)自杀 或安乐死的法律修正,会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投票的结果是,多数加州选 民投了反对票,这项“医生帮助(绝症)患者自杀”( doctor-assisted suicide)的 提案没有获得通过。这反映了现阶段的美国人民虽然逐渐了解到安乐死问 题的重要性,但仍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来确认在法律上医生可以助人自杀。 也就是说,安乐死或医生帮助出于自愿的绝症惠者自杀的行为并没有得到 民众和法律的认可。 《费城探询报》( The Philadelphia Inquirer)在1992年9月19日报道,新 泽西州的一家医院刚举行了第四届生命伦理学年会( Bioethics Conference) 参加会议的几百位成员中格外引人注目的是,曾因安乐死问题从州立法庭
死亡的尊严 闹到美国最高法庭,而引起全美国人民注意的三位脑死植物人的父母家属。 由于这三位脑死患者无法表示自愿接受安乐死,事先亦未留下遗言,因此安 乐死的申请只有通过父母家属决定而提出。他们在法庭上苦斗了好多年, 最后才有结果,最终以被动的安乐死方式让患者本人保持了“死亡的尊严” 在会议当中,这些父母家属谈及那几年的法律挣扎与精神痛苦,在座的医 生、护土以及一般听众同情之余,无不涕泣。 《洛杉矶时报》( Los Angeles Times)在1992年9月13日报道,9年来一直 为了一出生就因脑麻痹而瘫痪不起的35岁的包维亚( Elizabeth bouvia)小姐 争取安乐死权利的司考特( Richard scott)律师,忽然举枪自杀而死,使包小 姐陷于极端的精神痛苦之中。包维亚并不箅是绝症患者,但自幼瘫痪不起 的她根本无法过一般人所能享有的幸福生活,自觉她的人生没有价值和意 义,徒增周围人们的精神负担而已。为了她的病症,地方政府每日要向医院 付1000美金,医院每日要为她输入吗啡,以使她活下去。司考特自杀之后, 包小姐说:“与其这样生活下去,不如一死了之。我知道如果我明天就死,那 对我将会更好。我真希望我在睡眠之中死去。也许有一天我会决定再度绝 食。1983年绝食之时很容易,现在想要绝食,愈来愈困难了。” 《圣地亚哥联合论坛报》( The San Diego Union- Tribune)在1992年7月 12日报道,上述11月3日将由加州选民投票决定该州是否准许医生帮助绝 症患者自杀的新提案,与极力鼓吹自愿性安乐死的著名作者韩福瑞( Derek Humphry)所带头发动的安乐死运动很有关联。韩福瑞原是英国记者,20世 纪70年代为了患有乳癌的绝症爱妻,取得致死药品,助她自杀。爱妻死后, 他搬到美国,于1980年与他第二任妻子共同创立提倡安乐死运动的毒芹协 会( The Hemlock Society),著有好多本有关安乐死的书,包括《我醒来之前让 我死去》( Let Me Die Before I Wake,1981)、《死亡的权利》( The Right to Die, 1986)、《最后的出口》( Final exit,1991)以及《死亡的尊严—了解安乐死》 ( Dying with Dignity: Understanding Euthanasia,1992)。其中《最后的出口》 在1992年出版之后,一时洛阳纸贵,在北美洲卖出50万本以上。他于1993 年出版的《死亡的尊严》算是《最后的出口》的续集,在这本书中韩氏区分了 两种自杀。第一种是“没有理性的自杀”( irrational suicide),由于精神沮丧、 沉闷或抑压而自杀的属于此类。韩氏认为不应鼓励这种自杀,应该设法劝 c27
死亡的尊严与生命的尊严 Respect for L 止。第二种是“有理性的自杀”,患有绝症的本人经过慎重的考虑而终于决 定自杀的,即属此类。韩氏自己已储藏好了足够的致死药品,一旦自己患上 绝症,而如果法庭不许他安乐死,他也可以进行自杀。他自觉这样很有安全 感,将来能有尊严地死去。但他又说,如果美国准许安乐死,也就不必多此 举了。据1990年盖洛普的民意测验,58%的美国人民相信,患有绝症的人 有其道德权利结束他(她)自己的生命。他认为这一民意测验足以证明,愈 来愈多的人支持安乐死的权利,愈来愈多的人已经了解到死亡的尊严的意 义与重要性。他预测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各州都会修正法律,准许医生帮 助绝症患者自杀。 大体上说,赞成安乐死的基本理由和根据共有三点:第一,每一个人都 应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包括自求安乐死的权利。绝症患者自愿早死的选 择,既是他(她)的基本人权,又不损害他人,法律不应该干涉。第二,医药科 技的髙速发达,能延长绝症患者的生命,但对患者本人来说却是一种痛苦, 反而剥夺了他(她)的生活品质,同时也加重了周围人们的经济负担与精神 负担,人的尊严因而遭到损失。第三,有些绝症患者的病痛极难忍受,也非 患者的家属所能承受。对此情况,不让患者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未免太过 残酷,不合情理。 反对安乐死的基本理据,则共有下列四点:第一,根据“人类生命神圣 性”原理,人的生命绝对不可侵犯,不得在任何情况下予以剥夺。反对者或 以宗教为根据,或以社会秩序为根据,或以历史的考察(如人命常由国家或 家庭肆意宰割)为根据,根据不一,原理则同。第二,准许安乐死,等于助长 自杀与杀人的念头,毫不符合人性的道理。第三,如果准许安乐死,就很容 易助长医生、家属或其他相关人士的权利滥用,导致种种弊端而不可收拾, 譬如以经济困难的理由去逼绝症患者同意早死之类。第四,如俗谚所说,“有 生命处就有希望”( Where there’ s life, there’ s hope)。医生误诊的情形很多, 如果他误诊非绝症为绝症,而助患者安乐死,岂非等于主动杀人?又如,让绝 症患者安乐死后不久,就有了新式治疗术或新药品的出现,岂非后悔莫及? 如上所述,安乐死的赞成者与反对者各有相当的理据,势均力敌,一时 难分高下。有趣的是,若干年前的一件案子一直成为反对者的例证。有位 叫寇尔( Harry Cole)的长老会牧师名,他的太太因脑血管破裂而完全陷入昏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