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学派之争:旧派与新派23 依从自由观念而行为。”①一般来说,人们对行为的选择,都是由纯 粹理性决定的,因而人们的行为是自由意志的行为;当人的行为由感 官冲动或者刺激之类的意向决定时,则是非理性的兽性选择。由于 人具有自由意志,故产生因自由选择行为所带来的责任。按照康德 的观点,法律、正义和权利的概念在分析上都需要使用强制的权威 作为自由之存在,人们有通过行动来实施其愿望的权利,随之而来的 是要求每人都应在行动中尊重其他人的权利,所以,权利就是一个人 合法的自由。假若人们做的每件事都绝不会妨得他人自由,也就不 会有问题困惑我们,但情况显然不是这样,所以需要存在一般性法 律;法律是与公正原则相一致的,借此才能使一个人的合法自由与其 他人的自由和平共处,法律按其本质来说是对自由的限制。②康德 反对将刑罚作为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他指出:“法院的惩罚绝对不 能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不论是对犯罪者本人或者对公民社会。 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 于他。”③康德将报应视为公正和正义,而公正与正义必须得到伸 张;如果公正和正义沉沦,那么,人类就再也不值得生活在这个世界 上了。在康德看来,一种行为如果在严格意义上是公正的,那么它就 应与法律相一致:如果它与法律不一致,它就是不公正的。“一个不 公正的行为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因而我们可以说它在道德上就 是错误的。另一方面,为了预防破坏权利而在法律条件下进行强制, 在道德上则是正确的。这样的强制是对一种对合法的自由的‘妨碍 的妨碍',因而也就是正当的。自由是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而受到限 制。”④下而一段众所周知的名言,更是说明了其绝对的报应刑立 场:“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祝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换品或代 替物能够用它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没有类似生命的东 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因此,在谋 D[德廉排:《道薄形而上半原理),上海人民出版杜1986年版,第12页。 ②参见[类]戈尔丁:《法律哲学),生话读书·新知三联书店987年版,第1刀页。 ③[德]崇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1年板,第164页。 ④[美]戈尔丁:《法体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刀页以下
24刑法的基本立场 杀罪与谋杀的报复之间没有平等问题,只有依法对犯人执行死刑。 .甚至假定有一个公民社会,经过它所有成员的同意,决定解散这 个社会,并假定这些人是住在一个海岛上,决定彼此分开散居到世界 各地,可是,如果监狱里还有最后一个谋杀犯,也应该处死他以后,才 执行他们解散的决定。应该这样做的原因是让每一个人都可以认识 到自己言行有应得的报应,也认识到不应该把有血债的人留给人民。 如果不这样做,他们将被认为是参予了这次谋杀,是对正义的公开违 犯。”中 将康德归人后期旧派,还因为其学说具有明显的国家自由主义 倾向。例如,虽然康德在国家起源问题上遵循社会契约论,承认人是 为了获得作为公共成员的自由而放弃自己的自然状态的自由;人放 弃了不以法律为基础的野蛮的本性,就得到以法律为基础的法制状 态下的自由。但是,“康德的人民主权观点是不彻底的。一方面,他 认为立法权应该表达人民的意志,另一方面,人民事实上却无法左右 最高政权;谁要是‘打算同当今的国家政权对抗,按照这个攻权的法 律,也就是有充分理由,他会遭到惩罚、处死或者被放逐'。试图停 止,哪怕是片刻停止法律的效力都被康德看作是既对法的思想也对 实践理性原则的粗暴破坏的犯罪行为。他作出的结论是:应该服从 阳前存在的政权,不管它是如何产生的。’”②再如,他虽然就道德与 法的区别确立了最有影响、最有说服力的标准,但是他将法归属于伦 理学。“阿斯穆斯论述康德的法和道德的关系的概念时写道:. 法的立法是道德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道德规则中不仅要规定本 来意义的道德责任,而且要规定法律的贵任。”⑧康德把法律规则归 人道德规则范围内,由此引出法的规范的先验性,并使法的规范从属于 纯粹实践理性。他试图从客观和主观方面给法下定义。从客观方面来 ①[德]峡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6页以下。 ②[前苏联]格拉齐安斯基等:《世界着名思想家评传》,裔务印书馆1%年板,第2江 页以下 〔前苏联]格拉齐安斯基等:《世界著名思想家评传》,商务印书馆19年饭,第217
第一章学派之争:旧派与新派25 说,法是一些条件的总和,按照自由的普遍法则的观点,在这些条件下, 个人的任性可以同另·个人的任性并存:而从主观方面来说,普遍法 则表明:要表面上让你的任性的自由表现同符合普遍法律的每个人的自 由并存。① 黑格尔在两个方面突出地反映出其旧派的立场。其二是著名的 法律报应主义。黑格尔对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作了辩证的阐述:犯罪 是对法的否认,而刑罚是对不法的否定并恢复法的原状,刑罚因此是 正义的。他在批判其他刑罚理论时指出:“刑罚理论是现代实定法学 研究得最失败的各种论题之一,因为在这一理论中,理智是不够的, 问题的本质有赖于概念。如果把犯罪及其扬弃(随后被规定为刑罚) 视为仅仅是一般祸害,于是单单因为已有另一个祸害存在,所以要采 用这一祸害,这种说法当然不能认为是合理的(克莱因:《刑法原理》, 第9节以下)。关于祸害的这种浅近性格,在有关各种刑罚的理论 中,如预防说、做戒说、威吓说、轿正说等,都被假定为首要的东西;而 形罚所产生的东西,也同样被肤浅地规定为善。但是问题既不仅仅 在于恶,也不在于这个或那个善,而肯定地在于不法和正义。如果采 取了上述肤浅的观点,就会把对正义的客观考察搁置在一边,然而这 正是考察犯罪时首要和实体的观点。”②黑格尔接受了关于个人尊 严的进步思想,他不把犯罪人看成司法的简单客体,面是将犯罪人提 高到自由自决人的地位。在他看来,要做到尊重个人,实现正义,就 不能仅仅以预防、改善等来说明刑罚。他指出:“认为刑罚既被包含 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如果不从犯 人行为中去寻找刑罚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如果单 单把犯人看做应使变成无害的有害动物,或者以做戒和娇正为刑罚 的目的,他就更得不到这种尊重。”⑦其二是著名的犯罪客体论。即 犯罪的本来客体即犯罪所侵告的是普遍意志、是作为法的法、是具体 ①参见[前苏联]格拉齐安斯蒸等:《世界着名思想家评传》,商务印书馆13年饭 第27页以下。 ②[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缩1961年版,第101页。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1年饭,第103页
26刑法的整本立场 意义上的自由的定在。①这一观点显然也有利于排除刑法的干涉 性,实行罪刑法定原则。 但值得指出的是,黑格尔及其学派的基本立场与前期旧派是有 区别的。1840年后,德国各州相继制定刑法典,但德国的刑法学并 没有对各州的刑法典展开分析,而是从哲学上寻找发现新的普通法 的线索,于是刑法学与黑格尔哲学联系起来了。这种倾向的社会背 景是要求德国统一与自由的民族主义动向。在长期处于政治分裂和 苦于先进国家干涉的德国,要求个人自由的运动,必然与国家统一的 要求相结合。因此,德国的自由主义带有国民的自由主义这种特殊 性质,个人的自由必须与民族共同体相结合。特别是进人19世纪40 年代以后,以正在进行的产业革命为背景,德国的市民阶级在强烈要 求政治变革的同时,要求分割的德国国土成为统一的国内市场。但 以莱茵州的市民阶级为中心的政治解放运动,在188年的三月革命受 到挫折后,贵族的优越性地位难以动摇。于是,德国的统一与自由的课 题,是在与贵族妥协后以普春士为中心展开的。在这种杜会背景下,寻 求国家与自由的综合的黑格尔哲学,对刑法学产生了强烈影响。⑦ 宾丁的刑法理论具有非个人主义(权威主义)的倾向。例如,在 犯罪论方面,他认为,犯罪并不是违反制裁法即刑罚法规的行为,相 反是符合刑罚法规前句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犯罪所违反 的不是刑罚法规本身,而是违反了作为刑罚法规前提的一定的行为 法即规定禁止或者命令一定行为的规范。国家从实现国家的共同生 活目的的立场出发,禁止有害的行为、命令有益的行为,这种国家意 志通过法的形式表现出米时,就是行为法或者行为规范。这种规范 是制定刑法的前提,犯罪所违反的正是这种规范。作为一定的刑罚 法条的前提,规范表现为国家对国民与国家机关发布的,命令其实施 有利于国家目的实现的行为、实现对法律生活有利的结果,禁止有害 ①参见抽:《法初论》中国政法大举出计 0年版,第3页以下 少参见{日]内谦:(刑法 法益念的历史的展开(二)》,载《东京都立大学法 学会杂志)1967年第7卷第1号,第321页
第一章学派之争:旧派与新派29 毕克麦耶建立了以因果关系论为基础的共犯论。他指出:“正犯 者是引起犯罪结果的人,共同正犯者是共同引起犯罪结果的人,教唆 者与从犯者只是对结果发生提供单一条件的人,即一方面使正犯者 决定实施犯罪,另一方面使犯罪的实行更为容易或者助长犯罪。”“首 先,正犯者与教峻者的相互区别,取决于协力是存在于犯罪的独自实 行中,还是存在于促使他人决意实行犯罪的关系中;其次,正犯者与 从犯者的区别,取决干协力是存在于引起本来原因的动作的企行中, 还是存在于仅属于帮助动作的企行中。.共同正犯者共同实行犯 罪,即以合一的诸力,企行引起本来原因的行为;教者以无形的作 用使正犯者决意遂行犯罪.从犯者对正犯者的遂行提供授助,即 对结果提供新的从属的条件。”心这种因果关系的共犯论,显然是旧 派的客观主义立场。 毕克麦耶还就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关系提出了二元论的观点。他 指出,保安处分与刑罚在内容上应当区别面不能混同。虽然保安处 分也由剥剩夺自由组成,无疑是国家施加的痛苦,但这种剥夺自由或痛 苦,不是以犯罪为前提的。因为对于完全没有能力犯罪的人,也可能 科处保安处分。诚然,对犯罪人也可能科处保安处分,但在这种情况 下,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并不是科处保安处分的原因,只不过是科处 保安处分的原因或者机会;与保安处分具有因果关系的不是犯罪,面 是犯罪人的危险(由犯罪所证明的犯罪人的危险性);保安处分是针 对将来危险的必要处分,其本质是预防面不是镇压;换言之,保安处 分是为了预防、为了保护,面不包括对已然犯罪的报应。因此,作为 对将来犯罪的预防的保安处分,与作为对已然犯罪的报应的刑罚,在 内容上具有重要区别。②这种二元论显然是对新派的一元论的反 驳。 在我国,贝林格总是与其构成要件理论紧密联系的。从整体上 ①转引自[日]下村廉正:(伴克麦耶》,载木村龟二编:《别法学入门》,有斐闹1957年 板,第7页以下。 ②参见[日]下村廉正:《串克麦耶》,我木村龟二编:《刑法学入门》,有斐阁19的年 版,第9页以下